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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当前政府促进产业升级的切实手段,一、品牌和宣传 -- 小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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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6-11-24 来源:湖北省商务厅 阅读次数:598

湖北是个比较穷的省份,尚能如此补助,商务部的决心不小啊。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省自主品牌建设,提高我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加强品牌发展资金的管理,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做好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0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是专项用于支持我省自主品牌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财政厅是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湖北省商务厅负责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的业务管理,具体是确定支持重点、提出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资金使用预算、项目组织及评审工作等。省以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受理项目申请并初审及监督实施工作。省财政厅和省以下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参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湖北省财政厅负责湖北品牌发展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具体是审批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审核项目完成情况并审核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省以下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拨付项目资金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情况。省商务厅和省以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参与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七条 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如下:

  (一)推动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二)组织企业参加全国性、地区性、国际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和推介活动;

  (三)为扩大本地区自主品牌国内外市场影响而集中开展的宣传和推广活动;

  (四)为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借鉴国内外培育经验而开展的交流、培训和研讨活动;

  (五)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利于自主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

  (六)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品牌资金项目评审、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八条 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

  (一)支持品牌企业开展产品的技术更新改造和研究开发,推动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提升企业的自主品牌形象。支持内容和标准为:

  支持内容 支持标准 最高限额

  中国畅销品牌 80% 50万元

  湖北畅销品牌 70%

  湖北出口名牌 70%

  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评定的老字号品牌企业(1956年以前注册) 80%

  上述支持内容中“中国畅销品牌”是指经商务部评定的中国畅销品牌,“湖北畅销品牌”和“湖北出口名牌”是指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评定的品牌。该项资金主要是对品牌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或延伸产业链条而实施的重大技术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资助。申请该项资金时,除了提供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自主品牌、商标注册材料以及品牌评定的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二)支持企业在国(境)外开展出口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活动。支持内容和标准为:  

  支持内容 支持标准 最高限额

  境外商标、专利注册的代理和注册费 80% 10万元

  境外知识产权备案的代理和备案费 80% 10万元

  进口国要求的质量和环境及原产地标志认证费 80% 10万元

  申请该项资金时,除了提供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商标、专利等在境外的注册或备案的相关资料以及产品专利和环境认证的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支持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商务部门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的品牌展览、展示和推介活动。支持内容和标准为:

  支持内容 支持标准 最高限额

  展览、展示展位费 80% 10万元

  品牌推介活动费 50% 10万元

  申请该项资金时,除了提供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自主品牌、商标注册材料以及品牌评定的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支持商务主管部门为了推动本地区自主品牌建设,扩大本地区自主品牌的国内外市场影响,集中开展的培训、交流以及品牌宣传和推广活动。支持内容和标准为:

  支持内容 支持标准 最高限额

  国家商务部举办的品牌万里行宣传推广活动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的规定据实核销

  建立自主品牌推广信息平台 80% 80万元

  举办参加自主品牌的培训、交流、研讨活动 80% 50万元

  (五)对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品牌发展项目的评审、聘请中介机构对品牌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全额支持。

  对已获得政府其它资金支持的项目,品牌发展资金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 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企业申请者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经营业绩,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三)具有从事项目所必需的人员、资金和经验等实施条件;

  第十条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商务、财务主管部门申请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使用湖北省品牌发展项目资金的书面报告;

  (二)湖北省品牌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决算报告书和支出汇总清单;

  (四)项目各项支出的支出凭证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执行年度会计报表;

  (六)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其他与品牌发展资金有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湖北省品牌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按行政管理级次,逐级申报。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提出申请,其他企业按属地原则,经同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择优推荐,由市州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 项目的评审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实行项目评审制度。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品牌建设、国内外贸易、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及厅内相关处室和财政厅有关处室组成“湖北品牌发展资金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应主要由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评审小组评审确定的项目,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审核决定后,联合下发项目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一般采取事后拨付的方式。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的项目批复文件,省财政厅按预算管理级次将项目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局和省直项目单位,各地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实施情况,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将分别在本厅网站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品牌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检查内容包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材料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十七条 各市州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以前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项目批准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撤销项目计划:

  (一)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推荐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经检查有充分证据说明项目申请单位未按项目执行计划实施的;

  (三)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或已获得政府其它资金资助的;

  (四)项目申请单位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

  (五)项目执行遇不可抗力的。

  第十九条 对发现挪用、骗取和侵占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等行为的项目单位和个人,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将追回其已获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取消以后三年的资金申请资格;如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商务厅会同湖北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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