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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美国宪法读书笔记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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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50)斯杜沃德机械公司诉戴维斯

      一、 故事 Steward Machine Co. v. Davis (1937)

      1935年美国通过了《社会安全法》,该法要求雇用8名以上雇员的雇主要按雇员的工资比例缴纳社会安全税。阿拉巴马州的斯杜沃德公司缴纳了社会保险税,然后到到联邦地区法庭起诉税收员戴维斯,认为《社会安全法》违宪,结果败诉。斯杜沃德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再次败诉。斯杜沃德再次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还是败诉。

      二、 理由

      起诉人认为《社会安全法》违宪,主要针对《社会安全法》第九章『对八名以上雇员的雇主征税』和第三章『资助州政府的失业补偿署』。

      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节赋予国会征税的权力。但是,《(49)美国诉伯特勒》一案中对这个权力做了限制。所以,征税是否违宪还得仔细审查。司法评论认为征税符合宪法,其一是税收的目的是保障就业。美国独立宣言讲到天赋人权,讲到追求幸福是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之一,而就业是追求幸福的基本要素之一,就业是天赋的自然权利,是宪法也不可剥夺的人权。其二,社会安全税没有地域歧视,各州平等征收。所以,征税社会安全税不能算作违宪。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规定,不能不经过正当程序剥夺个人财产。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也有不能不经过正当程序剥夺个人财产条文,不同的是还加上了平等保护条文。《社会安全法》第九章『对八名以上雇员的雇主征税』满足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原则,但不满足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文。然而,各州征税法案有所倾斜是常有的,而且不乏免税条文,这是征税的基本特征,如果各州所征的各种税不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那么《社会安全法》也不能算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凡是没有赋予国会的权力,都是州的权力。那么解决就业问题究竟是州的权力还是联邦的权力呢?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节关于国会征税的条文,赋予国会促进公共福利的权力。1929到1936年的大萧条期间,失业造成普遍的社会灾难。《社会安全法》是促进公共福利,建立社会保障,是国会的权力。

      三、 讨论

      《中国人权白皮书》把人的生存权利视为最优先的人权,与此案司法评论的推理中讲就业视为天赋人权是一致的。但是,今天依然有人说中国的经济进步是以人权的退步为代价的,把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凌驾于天赋人权之上,与此案司法评论推理相反。温饱问题和就业问题一样,是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而美国宪法规定的言论结社自由和投票选举等政治权利,是要服从于天赋人权的。如果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可以高于天赋人权,那么此案的判决就应该和《(49)美国诉伯特勒》一案一样,就应该判《社会安全法》违宪。因为这实际上是一个以税收进行再分配的法案,是劫富济贫的社会主义法案(税收按工资比例,收入越高纳税越多,开支给失业补偿,给收入没有保障的人),完全违背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司法评论在这点上的推理认为,各州税收可以违宪,所以联邦也可以如法炮制地违宪。

      说中国和美国对人权的解释不同,那是因为美国大萧条过去了,美国解决了人的温饱问题了,所以更着重政治权力问题了。这是马斯洛心理层次理论描述的现象,也是儒家“衣食足而知荣辱”的写照。解决生存和温饱先于政治权利,政治权利的诉求也是为了追求温饱和幸福,认为中国人把经济进步放在政治权利之上是劣等而不高尚,那是饱汉不知饿汉饥,当年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为了经济问题也可以违宪。这就是此案的司法评论推理。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01&invol=548

      http://usinfo.state.gov/usa/infousa/facts/democrac/1.htm

      http://www.china.org.cn/e-white/7/7-I.htm

      http://www.ssa.gov/history/supreme2.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Steward_Machine_Co._v._Davis

      • 家园 温饱问题是天赋人权,言论自由等政治权利要服从于天赋人权。您是否又

        温饱问题和就业问题一样,是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而美国宪法规定的言论结社自由和投票选举等政治权利,是要服从于天赋人权的。您是否又超越原意了?

    • 家园 (49)美国诉伯特勒

      一、 故事 United States v. Butler (1936)

      1933年美国通过了《农业调整法案》,该法案旨在提高农产品价格,提高农民的购买力,扩大内需。该措施之一就是以限制农产品产量来提高农产品价格,为了限制农产品产量,政府要求农民少种一些地,同时对减少种植的部分给予补偿。这些给农民补偿的钱则通过对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来筹集。

      伯特勒代表麻省棉花纺公司在联邦地区法庭起诉,抗议对棉花加工的附加农业税,结果败诉。伯特勒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上诉法庭推翻原判。政府不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维持上诉法庭的判决,判《农业调整法案》违宪。

      二、 理由

      按照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节,国会有征税的权力,也有规范跨州商业的权力。但是征税是为了政府运行的费用,而不应该是对社会一部分人(农产品加工业)征税,再把这些钱转给另一部分人(农民)。再者,政府强制农民少种地也是非法的。所以,《农业调整法案》是违宪的。

      三、 讨论

      有关罗斯福总统新政的背景请参见《(44)全国劳资关系署诉琼斯和腊富林》一案。司法评论对美国宪法征税的解释是对的,即宪法制定的时候,税收绝对不是再分配的手段。这个解释是忠实于美国宪法制定时候的本意的。但是,要使得经济不再陷入大萧条,税收的再分配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在此案以后不久,其它案例就改变了宪法的本意,赋予政府使用税收作为再分配手段的权力,这个改变要在后续其它案例里体现出来。

      政府宏观控制目标之一,在于控制供需平衡,一旦供需失衡,需求不足,就会导致大萧条,这是凯恩斯需求不足理论的核心。《农业调整法案》既减少供给,又提高需求,供需两面双管齐下,是很优秀的扩大内需措施。

      农业是完全竞争行业,按照微观经济学,完全竞争的行业是没有利润的。限制产量反而提高利润,这是垄断的规律。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就是以限制石油产量来提高石油价格的。《农业调整法案》是国家组织操作农业垄断价格,与石油输出国组织类似。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97&invol=1

      http://www.4lawschool.com/conlaw/butler.shtml

    • 家园 (48)贝利诉德列克寿家具公司(童工税案)

      一、 故事 Bailey v. Drexel Furniture Company (1922)

      1919年通过的财政收入法中规定,对雇用16岁以下的童工的矿山及其它开采业,以及雇用14岁以下童工,或14岁到16岁的童工日工作超过8小时或每周工作超过6天的工厂,苛以10%的纯利润税。

      也就是1919年的财政年度内,德列克寿家具公司雇用了一名不满14岁的儿童,被责令上缴六千美元童工税。该公司付了童工税,随后到联邦区域法庭上诉,要求政府返还这部分税,理由是童工税法违宪。联邦区域法庭判该公司胜诉。联邦税务局北卡州税收官贝利不服这个判决,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维持原判。

      二、 理由

      童工税法是否违宪?如果是规范童工的问题,那么,按照美国宪法第10修正案,这个权力属于州政府。如果是税收问题,那么,按照美国宪法第一章第8段,联邦有征税的权力。所以,童工税法是否违宪关键是界定它属于规范工业还是税收。

      不雇用童工就不征税,雇用童工就征税,这与其说是税收,不如说是对雇用童工的惩罚。雇用一个童工苛10%的税,雇用500个童工也是苛10%的税,这个惩罚没有度量。

      根据这些讨论,美国最高法院的意见认为,童工税法违宪。

      三、 讨论

      《(7)可乐门状告米勒(1939)》一案虽然要点在修宪程序,但其基点之一在于美国宪法第10修正案,认为规范童工属于州的权力。《(42)罕默诉达均哈特(1918)》一案中也是限制了联邦政府干预童工问题的案件,结论于此案一致。但是,《(40)肯塔基马具公司诉伊利诺斯中央铁路(1937)》和《(43)美国诉达比(1941)》两案的判决与此案的判决完全相反,引用的是美国宪法赋予国会干预跨州商业的条文。

      违宪与否,全看怎么解释宪法。如果按照《肯塔基马具公司诉伊利诺斯中央铁路》和《美国诉达比》的推理和宪法解释,童工税法也可以符合宪法。童工宪法违宪,一个是此法设计有缺陷,没有度量。其二是时代不同,若放在二战后,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或许会不同。

      此案的司法评论推理很有意思,即承认国会有征税的权力,但辩解说童工税实际不是税,而是罚金,所以违宪。按照此推理,酒税和烟税算不算罚金?是否违宪?可见宪法是因时而变化的。文字没变化,文字的解释因时代和政治势力不同而变化。

      四、 单词

      Tax:政府对收入、财产和销售等征收的税。

      Duty:进出口关税。

      Tariff:进出口产品关税税率一览表。

      Excise:营业牌照税或特别产品服务税,如酒税、烟草税、长途电话税等。

      五、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259&invol=20

      关键词(Tags): #美国宪法#童工税案#税收权力
    • 家园 (47)格雷夫斯诉奥基夫

      一、 故事 Graves v. N.Y. ex rel. O’Keefe (1939)

      【房主信贷公司】是联邦政府机构。奥基夫是这个机构的雇员,并且住在纽约。格雷夫斯是纽约州税务所的官员。 奥基夫认为他的工资是联邦发的,享有税务豁免,纽约州不得征他工资的税。纽约州两个法庭都认可奥基夫的观点,认为州不能征他工资的税。格雷夫诉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可以对奥基夫的工资征税,结果胜诉。

      二、 理由

      奥基夫的论点是政府之间不能相互干预,不能相互征税。即联邦政府不能征州政府的税,州政府不能征联邦政府的税,各州政府之间不能征他州的税。《(10)麦库洛克状告马里兰州》一案中就应用了税收豁免教义,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州不能征联邦机构的税。

      但是,奥基夫为联邦机构工作,联邦机构发工资给他,这个工资收入已经是奥基夫的了。纽约州按收入征税,没有歧视,不论收入来源,对奥基夫工资征税不违宪,也不违反税收豁免教义。

      三、 讨论

      这当然是州的权力问题,是联邦制度的问题。但是,整个案子根据的税收豁免教义是没有宪法明文规定的。尽管司法评论多处提到违宪和不违宪,但没有一处指证违反宪法那条。这对研究美国宪法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美国宪法中还有不成文法。

      据说现在联合国工作人员的工资还是免税的,这和此案工资收入不论来源似乎有冲突。虽然这些工作人员住在纽约市,但国籍各异,估计其收入会在本国缴纳。对联合国工作人员不收税大概是为了避免双重收税。如《(39)亨尼富德诉梅森公司》一案中华盛顿州的使用税就避免了双重税收,即外州购买时已经付税了(虽然不是付给华盛顿州的),就不必再缴税了。此时不是税收豁免问题,也不是按税收源问题,而是双重税收问题。

      不收双重税,还与税收义务和社会保障权利对应,是各国政府间税收协议的基本原则。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专业人士可以在各国直接流到,税收不能双重,养老金也得按税收比例各国分摊。

      四、 资料

      案宗题目中的“ex rel.” 是拉丁语,即“与……相关”的意思。由于奥基夫的职位和政府利益的关系,奥基夫本人不过堂,而由美国检察院代其应诉。这是法庭程序问题。

      五、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06&invol=466

      http://supreme.justia.com/us/306/466/case.html

      关键词(Tags): #美国宪法#税收豁免#税收源#双重税收#州政府权力元宝推荐:铁手,
    • 家园 (46)波洛克诉农村信用社

      一、 引言

      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中,这在美国也就是联邦和各州的权力分配中,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就是税收的权力。美国宪法既设计了政府的三权分立,也设计了联邦制度,既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关系。此案及其后五个案例,主要是讲税收的案例。

      二、 故事 Pollock v. Farmers’ Loan & Trust Co. (1895)

      1894年,国会通过了《所得税法》,对收入高于四千元以上的部分征收百分之二的所得税。这个收入包括房地产收入、金融投资收入(股票,债桊,和其它有价证桊)、州和市政债桊、工资和专业人士收入。

      波士顿人波洛克拥有农村信用社的股票,他到联邦上诉法庭起诉信用社,要求法庭禁止信用社缴纳所得税。上诉法庭辩论,决定四项收入中,房地产与州和市政的债桊两项收入不应该缴所得税,但是对其余两项无法得出定论。如此争论了一个月,最后交由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判1894年的《所得税法》违宪。

      三、 理由

      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节第一句话,就是国会有整税的权力。而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三段说,国会征税的直接税要和各州的众议员数目成比例。因为众议院的席位是和人口成正比的,所以直接税只能是人头税,不能是所得税。那么,所得税法是否违宪,关键就是那四项税收是不是直接税。如果是直接税,就违宪。否则就不违宪。

      所以,《所得税法》是否违宪的关键就在于解释什么叫作直接税。

      美国最高法院的意见是这样。第一,房地产税是直接税,不按人头比例征税违宪。第二,财产税是直接税,不按人头比例征受各种金融资产的税违宪。第三,对工资和收入征税也是直接税,也违宪。

      四、 讨论

      关键是美国宪法中直接税要与议员席位成正比的条文。这是一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应用。不交税就没有代表。如印第安人在美国是不用交税的,但同时也没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这个原则也解释了为什么美国建国初期只是有一定财产的人才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因为有财产的人才有能力纳税,没有财产的人没有能力纳税,不能承担纳税的义务,就没有选举权利。权利与义务对等。这大概就是资产阶级法权吧。有点权钱交易的味道。

      后来,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将美国宪法中按代表席位比例征税这句话给修正了。这条宪法不适用于几方面。其一是公民权利问题,选举每人一票不论收入和纳税能力。其二是社会在分配问题,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开销一项,在经济系统内有再分配作用,稳定市场供需平衡。政府宏观控制有两个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其中财政政策,主义来源就是税收,就是再分配,就是劫富济贫。

      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于1913年通过,在此案百年以后。笔者在《通鉴评说》卷二评说7,就列举了先秦各种税收方法,包括“税”,“赋”、“徭”、“役”和“捐”等。

      五、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157&invol=429

    • 家园 (45)卫卡德诉菲尔本

      一、 故事 Wickard, Secretary of Agriculture, et. al. v. Filburn (1942)

      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农业调整法案,该法案对农产品产量做了限制。根据这个法案,俄亥俄州的菲尔本在1941年得到了11公顷的小麦种植配额。但是,当年他却种了23公顷的小麦。农业署对他处于117元的罚款。菲尔百到联邦地区法庭起诉,要求法庭禁止农业署收缴罚金,胜诉。农业部长卫卡德不服判决,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地区法庭的原判。

      二、 理由

      司法评论的理由,还是引用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款中的跨州商业条文。并援引《全国劳资关系署诉琼斯和腊富林》案例,认为无论是生产、销售、还是自用,配额11公顷把这些都包含在内,都是美国宪法跨州商业条文赋予国会的权力。

      三、 讨论

      此案直接把跨州商业等同于国家经济,把美国宪法中这半句话赋予国会的权力扩张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权力。宏观调控当然是总量控制,无论生产出来怎样使用,都在总量之内。美国宪法内涵的变化剧烈,此案可以为鉴。说美国宪法稳定,那是表面文字上的稳定。美国宪法关于规范商业的半句话确实没变,但其内容已经完全不一样了。从案例《吉本斯诉奥格登》到此案,此系列十多个案例中,引用的都是这半句话。而每个案件赋予国会和州的权力大小都有变化。如果说《爱德华诉加州》一案是将美国宪法这半句话应用得最离谱的案例的话,那么此案是把美国宪法这半句话的权力扩展得最大的一个案例。

      从此唵看官还可以看到一个事实,那就是美国社会好,除了制度好以外,最重要的一条是资源丰富。按照李嘉图的经济理论,所以经济财富都产生于土地,美国经过大萧条后,政府的宏观调控竟然是限制农业产出,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资源丰富的程度。认为只要实行了美国的制度,无论什么国家都能过上美国式生活,那是不实际的。毕竟美国人口只占世界人口的百分之五,而消耗的资源占世界消耗资源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认为所有国家实行了美国制度就能过上美国式生活,是脱离实际的空想。如今中国印度这样的人口大国人均国民产值还不足美国的五分之一,就已经引起西方对石油和各种资源的恐慌,可见如中国和印度这样的人口大国要进入发达国家行列一定得创新出比美国更好的制度才能达到。

      四、 链接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conlaw/wickard.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Wickard_v._Filburn

      关键词(Tags): #美国宪法#国会权力#宏观调控
    • 家园 (44)全国劳资关系署诉琼斯和腊富林

      一、 背景

      笔者在《雪克特状告美国》一案中介绍了部分历史背景。上世纪二十年代末美国经历历史上最大的经济萧条。美国人当然要探究萧条的原因,结果是选举了罗斯福为总统,实行新政【1】。按照马克思的学说,萧条的主要原因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与生产的社会性的矛盾的必然结果。按照货币主义学说,是货币供应不足的结果。按照凯恩斯学说,是需求不足的结果。马克思和凯恩斯的学说讲的是一回事,只是表述不同,一个导向革命,另一个导向改良。

      罗斯福上台后在1933年通过第二个格拉斯-史蒂高尔银行法【2】,建立了“中国墙”,这个格拉斯-史蒂高尔银行法至今是美国投资金融界的支柱法律之一,在华尔街工作的人任职第一天就会得到职工守则,严守“中国墙”法律【3】。该法还建立了沿用至今的政府银行保险,你在美国银行存款是有政府保险的,即便银行倒闭,你存款6万之内是一点不会丢的。这个法案重建银行信用,信用是货币的基础【4】。1943年成立联储“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5】,强化政府的货币政策手段,宏观调控货币量。这些是货币学说的措施。

      罗斯福的新政之一,是1935年的“全国劳资关系法”【6】。此法是凯恩斯需求理论的立法,旨在增加经济体系中的购买力,赋予工会合法集体谈判工资的权力,以缩小劳资收入的差距。政府成立了“全国劳资关系署”落实此法案。

      二、 故事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v. Jones and Laughlin Steel Co. (1937)

      琼斯和腊富林钢铁公司是一个跨州的大企业,在美国各地拥有矿场,码头,铁路,炼铁厂和炼钢厂。这个钢铁公司以从事工会活动为理由解雇了十名工人。通过听证,“全国劳资关系署”命令该公司恢复雇用这十名工人。该公司拒不执行这项命令。“全国劳资关系署”把该公司上告到法庭,结果败诉。上告到联邦上诉法庭,再次败诉,败诉的理由是“全国劳资关系法”违宪,超出了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全国劳资关系署”最后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上诉法庭的判决。

      三、 理由

      司法评论的理由和《美国诉达比》一案的理由接近,即琼斯和腊富林钢铁公司不公平的劳务管理造成了对跨州商业的负担,而跨州商业的规范是宪法第一章赋予国会的权力,所以1935年的“全国劳资关系法”符合宪法。

      四、 讨论

      在一个经济系统中,系统的任何一部分都是与系统其它部分有关系。此案以公司劳务管理影响跨州商业为理由赋予国会干预劳资关系的权力。按照这个推理,宪法这半句话(整句话是“国会有规范跨州和国际商务的权力”)几乎可以使得政府干预任何事情。按今天的理解,应该是宏观调控经济是政府职能之一。把宪法半句话扩展到一个很大领域,这是明显地修改了宪法,极大的扩大了政府的权力,与国父之一杰弗逊的小政府主义背道而驰。当然,这也是历史必然,是与现代经济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前苏联解脱后的小政府在普京领导下又恢复了大政府,才使得俄国经济得以回复。

      市场经济讲到是自由合同,你情我愿。然而,资本与劳工的工作谈判在你情我愿的自由条件下是不公平的(效果不公平,不是机会不公平),即工人坚持半个月就得饿死,而且就业机会少,谈判筹码在资本家手里。工会集体谈判,改变了劳资双方谈判的筹码。所以此案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案例。

      如今许多民运人士把工会视为人权问题。此案司法评论没有引用宪法第一修正按,没有按照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法律来判此案,而是按照宪法第一章来判案,可见当时工会问题是防止再次出现到萧条的经济问题,而不是什么民主和人权问题。今天如波兰工会那样把工会视为民主和人权问题,可见观念变化之大。

      现代经济理论之一,是局内人-局外人的通涨理论,讲的就是工会扭曲劳动力市场的问题。由于工会的存在,给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造成就业障碍。而且造成工资的稳步提高,形成通涨基线【8】。

      加拿大公务员乃至教授都有工会,已经成为利益团体以国家经济基础措施要挟利益,如邮局罢工,铁路罢工,海关公务员罢工,教师工会罢工,这对没有工会的临时工和合同工是一个极大的社会不公平。

      此案司法评论的精神,是发展经济的精神,不是人权精神。按照这个精神,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会就得支持,阻碍经济发展的工会就得反对。

      顺便提一句,看这个系列的看官或许更关系法制与民主的问题,对一系列于经济发展相关的案例或许会失去耐心。但是,民主和法制知识手段,最终目的还是发展经济,追求幸福,这些经济发展的案例或许会让一些人失望。估计还要有许多关于政府税收的案例以后,这个系列才会进入有关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司法程序等有关人权问题的案例,请看官耐心读下去,这样才能对美国宪法有系统的了解。

      五、 链接

      【1】 http://memory.loc.gov/learn/features/timeline/depwwii/newdeal/newdeal.html

      【2】 http://www.referenceforbusiness.com/encyclopedia/Assem-Braz/Banking-Act-of-1933.html

      【3】 http://blog.wenxuecity.com/blogview.php?date=200608&postID=6198

      【4】 唵啊吽:【金融货币浅谈】二、货币供给理论

      【5】 http://www.law.cornell.edu/uscode/12/263.html

      【6】 http://www.ourdocuments.gov/doc.php?flash=true&doc=67

      【7】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01&invol=1

      【8】 http://www.cchere.net/article/1216717

      关键词(Tags): #工会#劳资关系#凯恩斯
      • 家园 这样讲工会的作用很有益处,否则按民运逻辑

        工会不是搅动社会对立的工具,就是削弱政府效率的对抗性力量。印象中美国的工会与欧洲的有很大差别,如果能找到相关资料比较就好了。

        现代经济理论之一,是局内人-局外人的通涨理论,讲的就是工会扭曲劳动力市场的问题。由于工会的存在,给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造成就业障碍。而且造成工资的稳步提高,形成通涨基线【8】。

        加拿大公务员乃至教授都有工会,已经成为利益团体以国家经济基础措施要挟利益,如邮局罢工,铁路罢工,海关公务员罢工,教师工会罢工,这对没有工会的临时工和合同工是一个极大的社会不公平。

        这个很有启发!

        另外现在罗斯福的名声明显下降,很多人写文章对他很不客气,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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