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原创】预测许霆案重审结果 -- 天火

共:💬217 🌺33
分页树展主题 · 全看首页 上页
/ 15
下页 末页
      • 家园 这个比较近情理

        法是一回事,有时你可以这样处理,有时你可以那样处理。别忘了还有一个情。

      • 家园 支持!盗窃是不告而取,这个是"告"而取

        在那个特定时间,那机器就代表了银行方,它愿意给,就等于银行愿意给.因此只能是不当得利.

        至于携款逃逸,这个是主要罪错,相当于债务人规避责任的行为,应比照恶意拖欠贷款的行为处置.

        • 家园 第一次还可以说是银行愿意,其后就不能说是愿意了。

          如果老许第一次拿了钱就收手的话,即使不还钱也难以构成盗窃,最多构成侵占罪,罪轻了很多。

          但是发现故障后,利用故障,多次取款,就具备盗窃的主观恶意了。

        • 家园 你把盗窃罪理解得简单了;

          照你这个逻辑,楚留香每次偷人东西提前通知,那就不叫偷了。

          • 家园 楚留香若每次都不进入别人住宅而告后拿别人给的东西

            自然就可同此例.

            在这个案例中,顾客和银行的责任界面,就在这个机器的人机界面上.当然就是告了之后取.

            • 家园 你还是想简单了

              我国司法实践里讲的“秘密窃取”不仅是“不告而取”,不但要看客观上受害人在遭到侵害时是否觉察,更要看加害人在实施侵害行为的时候主观上认为被害人没有发现。

              比如,一个小偷在实施偷窃的时候被摄像头全程拍摄,而且被监控室的保安当即发现,但改变不了其行为属于“盗窃”的性质;

              再比如,一个小偷潜入你家偷窃,你发现了,但由于害怕而装睡,小偷主观上认为自己没有被发现,继续其加害行为,仍然是“盗窃”;

              再者,现在一些小偷非常猖獗,在马路上,光天化日,大庭广众下对行人进行偷窃,其行为几近公开,除了被偷者,但由于被害人在受害时未察觉,且加害人自认为被害人未察觉,其行为仍然是“盗窃”。

              由上可见,加害人的行为是否“公开”并不构成是否“秘密窃取”的必然理由,加害人的“主观”认识在判定其行为性质时更为重要。

              回到本案,两个当事主体是:许霆-银行

              许霆是[SIZE=3]反复[/SIZE](请注意“反复”二字)利用银行设备的故障对银行实施侵害。

              应该明确的一点是,由于设备故障导致的结果,并非银行真实意思的表达。所以不存在什么“ATM机‘愿意给’”的问题,更不存在“银行愿意给”,除非你能论证ATM机具备了人类的思维和自我纠正能力。

              请注意,“故障造成的结果”并不等同于“真实意思的表达”,如果将两者等同起来,那么我将假设以下情况--

              你驾车搭载你的朋友,由于汽车突发故障(比如刹车失灵),导致车祸,造成你的朋友死亡,如果根据“故障造成的结果”=“真实意思的表达”的范式,是否可以推导出“你(故意)谋杀你的朋友”?

              以上只是假设,不要将之同本案混淆,作以上假设的目的是论证“故障造成的结果”=“真实意思的表达”这一范式之不成立。

              • 家园 关键是银行是通过服务而获利的企业

                银行通过提供金融服务而赚钱,其服务界面在提款机的人机界面处.提款机的错误是银行的错误,不是顾客的.提款机同意支付并记错账,等于银行确认了该顾客的行为符合双方约定,并按顾客要求付款.

                至于您说的开车载朋友造成其死亡,算谋杀才是跟这个案件算盗窃同样的逻辑.

                可以举个比什么车祸死人远为贴切的例子.比如你在一家信托店(当铺)质押了一个乒乓球,当铺给了你当票和1元现金.你若拿当票和2元(假设)去赎你的乒乓球,当铺没收你的票,却给了你一件皮大衣.你一高兴,就再次去拿同一当票和2元赎球,当铺再次没收你的票并给你一件高价值物品..........你一共去了跟广州这个案件相同的次数,拿了许多高价值东西.后来当铺老板发现帐目错误,并带警察找你.你逃逸了,最终被抓获.你被判盗窃当铺XX财产,你会认为定罪量刑很准确吧?即便被枪毙也不会申诉吧?

                • 家园 你看,你的问题就在于仍然执拗于那个思维范式,即

                  “故障造成的结果”=“真实意思的表达”

                  提款机的错误确实是银行的错误,但这里你又犯了一个错误,即“一方的错误”=“另一方可以“主动”从中获利”。

                  这首先就是违背《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

                  你仍然把ATM机当作了具备人类思维,具备人类基本的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能力的“人”。

                  一个不可能回避的事实是--ATM机就是一台机器。

                  由于机器故障所导致的结果,不是银行真实意思的表达。

                  而且,真的是“银行确认了该顾客的行为符合双方约定,并按顾客要求付款.”吗?

                  显然不是。

                  从目前可以了解的案情来看,是许霆输入数字“1”,而ATM机由于故障,吐出了1000元钱。

                  许霆提出的“要求”是1,而ATM机吐出的是1000。

                  首先,这就肯定不是“按顾客要求付款”;

                  其次,这显然是ATM机作出了一个错误的“动作”,而导致这个错误动作的原因是--故障。

                  许霆发现了这个故障,并且利用这个故障170余次提款操作。使17万元钱款从银行ATM机的钱箱(表明这笔钱款之前处于银行的实际控制下)转移到了许霆手里,许霆获得了这笔钱的实际控制权(所有权)。

                  请注意,在这一系列钱款的所有权(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过程中,银行是不知道的;而许霆则是通过积极主动的行为来获取的(就是说,不是什么“银行愿意给许霆钱”,而是许霆利用了设备的故障,违背银行的意愿,主动获取了这笔钱)。

                  以上两点,非常关键。

                  综合起来表述,就是--

                  许霆在发现银行设备的故障后,在违背银行真实意愿,且未被银行当场觉察的情况下,以积极的行为,多次取得不属于其所有的钱款,并将之据为己有,进而潜逃。

                  以上当然构成“秘密窃取”,进而构成“盗窃”。

                  至于许霆“用自己的卡取自己的钱”,不过是一个掩盖其行为实质的表象而已。

                  • 家园 再将此案演绎荒诞一点

                    我们不妨将此案再演绎得荒诞一点。假设那顾客面对的不是提款机,而是一个由人接待的柜台。不知何故,那些银行员工集体犯错误,共170次算错账,付给了那许某同样数量的现金。后面过程不变。

                    那你说这个许某仍然是盗窃罪?

                    况且你回帖前面引用的是民法和合同法,后面没用刑法怎么就给人家定罪了?

                    • 家园 问题就在于

                      许霆面对的是机器,而不是人。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法法律,则显然要受到法律追究)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法律,不但民事行为无效,还受到相关法律追究)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家园 机器是银行的,代表银行

                        你引用的民法条文,可以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机器不是人,但是属于法人,代表法人.

                        从许一方讲,可以认为多次重复取款成功代表银行特别给他颁发了奖金,没有从银行"抢"或者"窃"的过程.

                        机器出错,是不是代表法人出错?有过错方应该受惩罚,这案件中怎么没有反映?银行方应该首先向许顾客道歉,表示己方错误可能导致对方误解,要求将错付现金追回.然后在对方拒还逃逸后按逃债或拖延还贷起诉.

                        • 家园 银行实际上银行联系过他

                          但是他拒绝还钱

                          • 家园 这就对了,是不当得利嘛

                            银行去找,就是银行承认了其取得钱财的过程合法.若是砸ATM的,银行就不用费这事了.

                            拒绝还钱,企图永久霸占本不属自己财物,就是不当得利.钱是要追回的,拒绝还可以当逃债.

                            • 家园 你的误区在于把“不当得利”和刑事罪责对立起来了

                              事实上,两者并不相互排斥。

                              不当得利一般应用于民事关系,但按照所得的“正当性”来说,所有的非法所得(比如盗窃,抢劫,诈骗等获得的收益),均为“不当得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不必担负刑事责任。

                              否则,按照你的逻辑,但凡盗窃,抢劫,诈骗的,一句轻描淡写的“我是不当得利”,就不用判刑了不成?

                        • 家园 还有,你所谓“机器代表银行”的观点很成问题

                          或者说,我认为,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所谓“代表”,在法律上应当表现为“委托-代理”关系。

                          而“委托-代理”的双方,显然只能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而ATM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显然都不是。

                          所以,不存在ATM机代表银行的问题,ATM机只是一台机器,一台银行放置的设备。仅此而已。

分页树展主题 · 全看首页 上页
/ 15
下页 末页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