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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谈中国宪法不可诉性的法律依据和小议宪政的涵义 -- 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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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跟宪法的释法权也有关系的吧

      要把一个法律带入司法程序里面,首先就要有人对这部法律进行解释啊,要不矛盾的地方如何确认呢?

      国内目前宪法的修正的权利应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吧?但是解释的权利在哪里呢?不是搞法律的,随便说说。

      • 家园 呵呵,基于您的回复,我再引申几句

        坦诚地说,我在文章写作中是采用了一些隐晦的写作技巧的,我可以大概地说一下。

        关于中国宪法的可执行性问题,法理解释是非常多的,而且许多说的非常深刻。我没有采用这样的说法,而只说司法解释对宪法的否定,这样写的目的实际上是在展示一种悖论,什么悖论呢?

        那就是一方面我们的国家在宣扬法治精神、同时公开宣布宪法为最高效力的母法;另外一方面,又用貌似合法的方式用司法解释来回避式地否定宪法的可诉性。

        这中间当然呈现出一种巨大和突兀的矛盾,即追求法治精神的国家居然使用在法律效力上居于下位的子法(实际上司法解释连子法也算不上)来间接否定上位法的母法,这种做法恐怕不能算是遵循法治的精神(但需要提醒的是这并不违背所谓法制的哲学,而我们是一个法制的国家)。

        因此,我引述司法解释的背后或者所谓真实目的实际上就是为了展示出这样一种法制的真实状态以及宪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割裂,你也可以把它作为一种蹩脚的讽刺来理解,同时,爱引申思考的同学从这种断层出发也能自己发掘出所谓法治和法制这一字之差的深层含义。

        呵呵,我还要说的另外一点是,仅仅局限于法理的思考,实际上是无法真正实现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可执行性问题的,只有超越了学理,进入国家哲学或意识形态方面的思考,真实理解了所谓宪政体制,一切才能彻底地豁然开朗,这也是我在司法解释后突然引入宪政这个概念的意图。也正是基于此,我在宪政中并没有局限于公权、私权的法律阐释,而是将其定位于一个政治反垄断法的角度来推进我的分析。

        当然了,这都是我自己的看法,呵呵,仅供大家娱乐,不能作为什么严肃性的学术文章来对待。

        • 家园 您说的那个后面的司法解释还是批复不提宪法

          恐怕不能如您那样解释吧。既然您说宪法规定宪法不在最高院的权限范围之内,最高院的批复之中不提宪法不正是合法的吗?要提了才有问题,不提恐怕不能得出否定宪法的意思。这是具体执行层面。从体系的角度,只要下位法都按上位法的原则制定,上位法就不能说是无用的吧?至于能不能或会不会在具体诉讼中应用,不时有一句法无明文就如何如何吗?所以还是在具体诉讼中只应用具体法律才合理吧。否则正如您所说的,宪法必然有其模糊性,各人有各人的解释,不是在具体诉讼中打得清楚的,只能根据具体的法律判断我觉得才是正办。要是法官应用宪法来判案,我只会觉得他水平有限,找不到应该应用的具体法律。

      • 家园 呵呵,表面上的原因可以说很多,相信国家的官员们

        中间精通法律的也为数不少,他们比我们更知道其中的矛盾之处。呵呵,但为什么不解决这个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是否施行宪政的问题,毕竟我们国家还不是一个宪政国家,所以,宪法的不可执行性也就有了最根本的合理解释。

    • 家园 没看懂想溜过,但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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