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给美国联邦法官当实行生的日子 -- me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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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有关法官的职责

      法官的职责是解释法律。 陪审团管“ matter of fact", 法官管 "matter of law". 比如说证据,法官可以决定某个证据是否合法证据,陪审团是否需要看;而陪审团则决定证人是否说谎,证据是否可信。也就是说,客观的法律问题由法官来决定,主观问题由陪审团来决定。法官的决定可以被上诉,陪审团的决定不可以被上诉。上诉法庭是没有陪审团的, 上诉方会说,“我认为审判法官这一条法律的理解是错误的”或着“审判法官用做根据的某个案例是不妥的”上诉法官如果决定有理,就推翻案子,审判无效,把案子打回审判法院重审。 通常还是同一个法官审理(一般谁的案子被打回来就要谁审理)。 所以有时候做法官也很忧郁的,上司说你错了,案子打回来,还要自己审,而且是按上司说的方法重来。

      拿唵啊吽的陈果仁案做例子吧链接出处

      因为州法院判刑太轻。 亚洲维权律师在联邦法庭告E 和 N (杀害陈果仁的凶手)侵犯陈果仁人权罪,使得E 和N被判25年徒刑。 E和N上诉第六巡回法庭,理由是他们申请让原告律师和原告证人面谈的录音带被公布给陪审团,法官拒绝。 他们认为法官这个决定对他们不公。上诉法庭同意,案子被驳回重审。重审的时候这个录音带就被公开了。结果我不想多说。 我唯一能说的就是,一切都是按程序来的。法律有时候也很无奈。

      在故事一里我说W有决定过上十亿的经济纠纷案。看起来是很大权力。 不过也不是随他自己的喜好来决定的。 有的时候,特别是经济纠纷案, 双方对发生的事实都是承认的,只是在对事实的理解上有纠纷。比如说侵权案,甲说乙的行为侵权,乙说这样的行为不侵权。 双方律师都找出一大堆案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双方的案例都看起来很对,很有说服力。有时候,法官或者替法官写判决的实习生也会摇摆不定,但最后要选择一方,虽然他不管选哪一方都看起来都很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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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诉辩交易是英美法的特征
        • 家园 抱歉。 诉辩交易是什么,我看不懂
          • 家园 这个是大陆的一种对美国诉讼制度的称呼

            这样的诉讼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之中,主要表现检查官和被控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交易。其特色之一就是,当事人往往承认自己被控罪行中的较轻微的一条来结束整个案件,而检查官也可以从冗杂的交易程序之中的摆脱出来。而这样的交易,尽管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中。但是,诉讼是可交易的这一法律理念本身是贯穿于美国整个司法体系之中的。所以,在看到你所举的事例后,我才有那句话。我想说的意思是,你所举事例中当事人双方律师所做的一切,最后都是为完结整个诉讼中的交易做铺垫。

            而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法官所承担的角色因其区别在大陆法法体系中法国角色的鲜明特点,所以使得诉讼中的交易变的更普遍。

            • 家园 对。 这个我有听到过的。 刑事案里经常会有交易

              经济案里面很多都是在pretrial conference里面和解, 双方就是各让一步,交易和解。

              我不知道这是英美法界特有的现象。 看来葡萄对大陆法系统也很了解。 有空开贴说说。

              我开贴也不全为了讲故事。 我想要夹点私货,讲讲我对法制社会的想法,抛砖引玉,引各路高手讨论。欢迎葡萄来讨论。

              • 家园 很高兴参与讨论

                因为在国内学过法学专业,而且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法律建设的工作越来越重要。虽然以后未必直接以法律为专业,但是自己对中国法制建设方面做自己的一些思考,是个人兴趣也是为自己将来做一点铺垫,具体要我写文字阐述什么,这个我还不敢如此托大。不过如果就具体案例说说自己知道的部分还是很乐意的。

                其实如果说我对法制建设具体的想法是什么,总轮廓上讲我希望中国可以走出大陆法体系对法律事物的两分性评价,充分利用英美法的灵活性。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走出符合中国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建设之路。很喜欢你这样从实际案例出发的文章,那我空谈什么理论实际的多了。对了,中国法院也在开始尝试搞诉辩交易,不过具体实践如何还没有什么具体的报道。

                • 家园 【前途也许是光明的但道路无疑是困难的】大陆还是中华法系

                  既不承认自己是大陆法系也不是英美法系,而是有中国特色的中华法系。

                  对了,中国法院也在开始尝试搞诉辩交易

                  是在民事诉讼中吧?

                  • 家园 恩,肯定是民事诉讼

                    其实民事诉讼很广泛的应用是调解与仲裁。这里牵涉一个很实际的问题。法官每年都有翻案率指标,被翻案太多的法官是要下岗的。而调解本身可以反复,至于仲裁之后则是不能上诉的。所以大陆的法官很多时候会诱导当事人采取调解与仲裁来解决问题。

    • 家园 有10%左右的州一级诉讼案件,联邦法院可以干预
    • 家园 是实习生还是实行生啊?
    • 家园 故事二,政府免费提供的律师

      先给大家一个建议。 如果在美国不幸被起诉,除非是鸡毛蒜皮的小事(misconduct, misdemeanor), 不然尽量不要用政府提供的免费律师。 他们中不乏有好律师, 但都是工作量超负荷。他们不会有太多时间去精心准备案件。偶尔还有律师会犯很糟糕的常识错误。

      这个故事有关一个被控告贩毒罪的前罪犯,叫他D吧。 检方起诉D两项罪名,贩毒和抢劫。 一般遇到这种情况,辩方律师都会要求法官把两项起诉分开审问。 这种要求通常都会得到批准,因为两项罪名在一起容易混搅陪审团的判断。这也是检察官们常用的一个小手段, 把一项证据很足的罪名和一项证据不足的罪名一起起诉。 证据不足的罪名,如果单独起诉,多半不会成立, 但和证据很足的罪名一起起诉,陪审团就容易产生偏见,让两项罪名都成立。在预审的时候,法官是期待D的律师提出分案的要求的。 但D的律师,一个政府的免费律师,什么也没提。 最后法官忍不住,提醒他,“你有什么要求吗?”D的律师说没有。 法官只好让两个案子一起受审了。

      第二天,法官回来上班时和W说, “我不能让这两个案子一起受审,你帮我想想办法。” 这两个案子如果分开审理,即使分别都定罪,也不过各一两年刑期。 但如果一起定罪,刑期就高达10年。 更何况指控D抢劫的证据不足, 单独审判应该罪名不会成立,一起审判就多半会成立。 法官觉得一起审理对D很不公平。 W觉得像D这样的人渣惯犯,牢里进出像家一样, 出来了也还是回去贩毒。关两年和十年也没什么区别。 但老板有令,W还是翻案例(precedent)去了。

      这里要提一下, 法官们也不是随心所欲做决定的。 法官做决定,一般都要之前的案例做依据。分案审判都是被告自己要求的,法官们不在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以后分案。虽然没有法律说法官们不可以这么做,但法官们都不喜欢做没根据的事。 W的老板也不例外。

      找了好几天,W总算给找了一个案例。 里面有说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可以在没收到分案的要求下自行决定分案。 但这里有一个小小的问题。 案例里的这句话是dicta, 不是holding.

      holding就是案例的结论, 历史上最有名的案例,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结束了公力学校里的种族隔离。 这个案例的holding就公立学校里不允许种族隔离。审判书里也谈了一些其他的东西,案例说教育是非常重要的,而政府有责任给所有的人提供平等教育的机会,这也算是结论,但不是给案子争议点定性的结论。换句话说, 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争论公立学校内种族隔离是否可被允许, 法庭结论不可,这个是holding. 法庭还说了些有关教育重要性的话,这也是法官们的意见,但和本案争议无关,叫dicta。 holding可以被下极或同级法庭做先例。 Dicta最多作为参考,不做先例。所以严格地说, W找的这个案例不能那来做先例。

      W的法官老板看了这个案例后, 想了想,说,“我认为这个可以当做holding." 然后就写了分案的命令。

      不出预料, 审判的时候, D贩毒罪名成立,判刑一年半。 在另一个审判上, D的抢劫罪因为证据不足不成立。因为法官的介入,D由十年的刑期变成一年半。更奇妙的是,D本人根本不知道他差点就要坐十年牢。

      W承认自己做不了法官,因为他很容易产生偏见,性格如此,无法改变。他当时就觉得关D一年和十年没什么区别。 可能后者对社会还好一点。 而且抢劫罪虽然证据不足,但D很有可能做了。 检察官大概也是这么想的。

      不过法官不这么想。在法律的眼里, 每一个案件都是独立的,每一个人都是新的(我后来用这个话在西藏问题上将了W一军)。 一个案件审理不该受被告犯罪前科的影响,也不该受其他同时被告罪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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