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关于邓案的一个电视节目以及其他 -- 闻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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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嚣张”就该被杀?真不明白飞将军为什么要收回自己的话

                  你愿意相信两个正义的律师你就相信去好了。反正不管怎么说他们都是伟大的。

                  • 家园 这位MM我为您解释一下为什么

                    杀没杀错的讨论,起因是有人认为既然夏律一面号称要做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一面爆料第二现场和黄JJ,给舆论和法官造成邓MM杀错人的口实,是用心险恶的想害死邓MM而置政府于火上。闻砾的看法是如果夏律师描述的场面属实,结合已有的现场描述,邓MM正当防卫并没有杀错人。用这个来指责夏律师别有用心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个其实没什么好吵的所以飞将爽快承认了。并不是说飞将反水相信夏律师说的话。

                    楼下滚圆的那位是在偷换概念,检方和辩方掌握的证据是不是支持夏律师的说法是完全不同的话题。我在对他的回帖里雄辩地指出指控黄德治性侵犯是在不违背已有事实的基础上为邓MM做正当防卫辩护的唯一途径。马大善人:我劝您不要钻进去拔不来因为涉及到性侵犯有十八加内容,慎入。

                    大叔我对这样显而易见的事情长篇大论是很累的。为了挽救河里不多的女青年破例一次。小心不要再失足了。

                • 家园 我看了,佩服您的联想能力

                  第一,分析下律师的话

                  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

                  那么从这段话来说,无非是两个可能

                  一,邓玉娇准备刺的是黄德智,但是由于邓贵大在前面,所以多数刺到了他.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杀错了人"?

                  二,邓玉娇本来要刺的就是邓贵大. 但是要防卫的却是要侵犯自己的黄德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杀错了人"?

                  然后您很天才的假设了一个情况,姑且当作情况三

                  三, 黄德智是强奸的主犯,而邓贵大是强奸的从犯.

                  这就牵扯到一个概念,叫做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定义,其法律特征如下

                  1、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作为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组织行为、帮助行为等,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出处

                  让我们来看这些法律特征的认定

                  1,黄德智和邓贵大是两个独立的自然人,并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所以第一条成立

                  2, 如何认定黄德智, 邓贵大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强奸)?

                  现在我们可以知道, 对此行为,无证人证言, 无物证. 换句话说,在法律框架下,你无法认定黄德智,邓贵大强奸行为成立. 当然,你要是谈民意,那我无话可说.

                  所以,第二条不成立

                  3, 共同的犯罪故意面临同样的证明难题,你要如何证明黄德智,邓贵大进行了强奸行为? 并且两个人还达成了犯罪故意的一致? 在邓贵大死亡的前提下,犯罪故意的一致性是非常难以认定的,尤其是在缺乏证言和物证的情况下. 换句话说,即使黄德智强奸罪名成立, 邓玉娇杀死邓贵大依然很难被证明是正当防卫

                  所以, 第三条也不成立

                  那么,你要怎么证明共同犯罪成立呢? 或者说,你要怎么证明邓贵大是从犯呢?

                  如果你不能证明, 那么你要怎么把黄德智的行为和邓贵大的死联系起来呢?

                  • 本帖(曾)被判违规,无申诉/道歉帖,未达标。

                    家园 我劝您不要钻进去拔不来

                    夏律师向公众披露了两个信息,一是有第一现场,二是想插入的是黄JJ。第一个得到的多方证实,第二个也得到了中共巴东县纪委的间接支持

                    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调查后认为: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中共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因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

                    http://www.ccthere.com/article/2219177.html

                    邓中佳虽经查证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中共野三关镇党委已于5月29日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财经所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希望您不要站在政府的对立面。

                    夏要做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必须从性侵害入手。换了您难道 不去拨拉两下黄JJ却把邓JJ掏出来? 是想做伪证还是看到邓JJ比较雄壮?至于有没有证据支持夏律师的辩护,就看两边的手段了--我个人向来相信政府的实力。您知道什么媒体没嚼的内幕没?

                    是不是杀错人,要从正当防卫出发看有没有杀错人。没杀错自然无罪,杀错了自然就回到防卫过当。邓男对邓女的侮辱和人身限制是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难道拨拉两下黄JJ, 就会缩回去了?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这都要举报?

                      讨论性侵犯不可能不涉及到作案工具。罢,罢,我自宫N字。

                      我劝您不要钻进去拔不来[马大善人 于:2009-06-02 16:17:45

                      夏律师向公众披露了两个信息,一是有第一现场,二是想插入的是黄JJ。第一个得到的多方证实,第二个也得到了中共巴东县纪委的间接支持

                      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调查后认为: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中共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因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

                      链接出处

                      邓中佳虽经查证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中共野三关镇党委已于5月29日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财经所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希望您不要站在政府的对立面。

                      夏要做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必须从性侵害入手。换了您难道 不去拨拉两下黄JJ却把邓JJ掏出来? 是想做伪证还是【此次删去九字】?至于有没有证据支持夏律师的辩护,就看两边的手段了--我个人向来相信政府的实力。您知道什么媒体没嚼的内幕没?

                      是不是杀错人,要从正当防卫出发看有没有杀错人。没杀错自然无罪,杀错了自然就回到防卫过当。邓男对邓女的侮辱和人身限制是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难道拨拉两下黄JJ, 就会缩回去了?

        • 家园 杀错了人,不更是防卫过当了?

          邓玉娇不刺强奸犯,刺邓贵大干吗?推坐比强奸更让她恐惧?说不通啊。

    • 家园 邓母已经正式解除律师委托

      见[URL=http://puzhiqiang10.blog.sohu.com/

      ]蒲志强blog[/URL].

      • 家园 为什么是邓母?

        邓玉娇现在被认定没有责任能力吗? 网上对邓母的角色有些不好的传言。

        • 家园 这个俺是小白

          为什么与邓母签而不是与本人签?

          不过在那个blog中好象谈了一个细节,就是签协议不是随便签的,夏律师按照规定也不能够带有盖章的协议书出差。

          • 家园 给您个链接

            专家已经说了好几遍了我还是没记住,汗。

            一、我的公益律师一贴中说过,近亲属可以委托,但律师应该会见时应该和当事人把委托作实(

            1、首先自我介绍,

            2、出示其近亲属的委托书,问当事人是否也接受,通常这时候当事人会接受,记入会见笔录,请当事人在委托书上签字,(后来邓的母亲说解除夏的委托时,夏口口声声要邓母当面办理,如果有邓mm的委托书,邓母已无权解除委托,应该要求见邓mm,让邓mm表态,这不主动的多,也许夏有,最后拿出来未知),http://www.ccthere.com/article/2216751

            ),夏大概会见时光想到黄的jj,所以他的委托还是邓妈妈给的,邓妈妈当然可以撤销,此也为不专业之表现,夏的学历和经历,受过良好的法律训练,执业20年,不该犯这样的错误,加上其他类似的表现,所以——。

            一个历史:公益律师2

            • 家园 善人兄

              这里能够确实知道的东西不是很多。这个帖子我看过.

              我认为这个是技术细节问题。就象蒲律师提供的细节,夏并不能够随意的签协议,必须代表事务所。局外人对当时的情况能够了解多少?退一万步,就算夏律师犯了错误,这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问题。没有让委托人变为邓玉娇,那也不能够据此说夏律师的这个”不专业“侵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个中原因,你仔细想会觉得荒谬的怪圈。夏律师的被辞,是因为没有维护好委托人的利益?因为被辞成功,所以罪加一等,没有维护好委托人利益。如果没有被辞退,这条根本不会有任何后果。

              我不是说夏律师是完美的,在那个链接中,1-6条中,这条算有内容的。但是还是不能够说服我说夏律师多么不专业。在主贴的跟贴中我已经说了我的看法。

              • 家园 了解

                我不是反水来拍你,只是提供一个为什么邓母可以解除律师委托的解释。

                荒谬的逻辑和ID到处都有,放大了取个乐子就行了。执貌似观点的,可能核心论点逻辑思路完全不同,有道理的可以交流。

                我打不开蒲的链接。

                • 了解
                  家园 即使意见不完全一致

                  和你讨论也是很愉快的。蒲律师的blog我也打不开了。不过碰巧我昨天开的窗口并没有关。因为西西河不允许全文转帖,而且发短信有字数限制,不知道怎么发给你。

                  只把博客6月1日的部分文字贴在这里吧。最先的一段是琐事我去掉了。所以文中的前5段应该是指这里的前4段。

                  午饭前,秘书送上特快专递:发件人邓玉娇之母张树梅,内件是解除委托关系通知书一份,邮戳时间为“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十三时”,邮资是老人家的五分之一——二十元。拆开一看,手写题述文件一页,落款“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看得出写得用心加着小心,通篇顺畅意思表达清晰,正文少有涂改。中心意思,是说两位夏某“扩大事实”,给邓玉娇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邓玉娇的合法权益”。致函目的,是以书面形式重申解除与鄙所间的委托关系,以防两位夏律师“仍坚持行使作为受委托律师的权利。”

                  我们接受解聘的决定,也相信这封亲笔信出自张树梅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为前两天因沟通不便不明就里,还在顽固地“坚持行使作为受委托律师的权利”,深感抱歉。在此告诉大家:从儿童节开始,两位律师不再是邓玉娇案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了。好在警方昨日已宣布“侦查终结”,黄德智身为党员已被纪委监察部门拿下,且被从重“治安拘留”——侦查阶段的工作都已结束。

                  只可惜这二十块钱邮资,真不该破费。我等举目无亲,好友挺多但都在网上,管理员一删,恰似侯宝林把手电筒的电门一关,爬到半道儿也全得掉下来,千军万马顷刻溃不成军。再说在杨局长地盘上,找到我等易如反掌,见面勾兑勾兑,岂不更好?何况,我受命前往贵地,跟桥头姚警官说清了,目的就是面议委托关系,再决定两位律师的去留。滞留巴东的最后两天,能做的就是设法见面。记得端午节下午,分吃了几个冷粽子,侥幸打通电话,好几个人嘀嘀咕咕,但没一个人肯搭腔,这才悻悻然“卷包儿”回京。世上不缺机会,只缺点运气。

                  还得澄清: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律协的规定乃至鄙所规矩,出差不能带盖章的空白协议,合伙人也不例外。我们得汲取某同行“关张”的教训——再说也得防着夏霖,万一按他的身价签个三十万,回来谎称法律援助“白干了”,“挣钱不交柜”,岂不坏了规矩?所以,他带夏楠跟张女士谈合同,只能把协议拿回来,登记盖章安排寄还。假如张女士需要,我们随时可那份儿盖了章的协议,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回去。但得拜托再发份“特快专递”示下,万一秘书直寄巴东县公安局杨书记转交,瓜田李下就不太合适了。

                  闲言少叙,对张女士前期的真诚信任,华一律师事务所感触至深。后期的变故事出有因,我们能理解和接受,相信这一切都是为了女儿。两位夏律师做的一切,只要真对玉娇有帮助,我们就不虚此行。不过,说夏律师损害了邓玉娇的合法权利,假如这也出自捉刀者的本意,还是略显刻毒了,因为同行心里清楚,如此这般意味着什么。好在,终于“解决”了夏霖的身份,会有好多人长出一口气。可惜,邓案已进入公共领域,已不再是单纯个案,谁都休想一手遮天。只有揭开黑幕,才能救玉娇于水火。夏霖律师出局,差使暂时结束了。我的工作,才刚开始。

                  另外,本文的前五段,并非针对张女士。请允许我套用并改一句闻名遐迩的广告词,叫作“说谁谁知道”。

                  浦志强 200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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