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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说说我对方肘子遇袭案迅速告破的观点吧 -- 史老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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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一样的,还是治安案件,属于屡教不改。

            第一次打架算打架,第二次在打架就不算打架算谋杀了?

            我刚更新的六扇门,小兄弟打架斗殴几十次,这么说的话早就吃花生米了。

            一样的,第一次打击报复算寻衅滋事。

            第二次还是算寻衅滋事,顶多算屡教不改,但是那得有前提,就是你第一次寻衅滋事之后,被抓了,放出来,你又去滋事了。

            第一次被抓你滋事了两次,不算屡教不改,但是,情节严重是可以的,主观恶性,没听过,我毕竟资历浅,不是所有名词都听过。

            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也是打击报复,而不能把罪名改了啊,顶多在情节严重的量刑上倾斜一些。

            所以我才建议方肘子装13啊,比如神经性失忆,后遗症,内分泌失调,精神受到严重惊吓,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学习/夫妻生活啥的,以换取量刑的从重和赔偿的从厚。

            • 家园 中间无教啊,连续作案,不是加重情节?

              寻衅滋事也是口袋罪就是,从流氓罪里分出来的,大概两方的伤势鉴定出来不重,否则定故意伤害更合适些。我还是从动机上说的,肖的动机不是寻衅。

              那方宏昌当初伤势的报道就是不准确。

              • 家园 加重情节?情节恶劣?

                老大们,我用词就已经够开放的了,你们比我还开放啊。

                情节恶劣可以从严从重,但是情节恶劣不能够改变犯罪行为的主体。

                比如你反复的偷窃偷窃在偷窃,就算你把央行金库偷了,也不能算你强奸一样。

                打架斗殴,寻隙滋事,打击报复,不管做了几次,只要没死人,没人受重伤,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杀人动机或者准杀人动机。

                那也是不能定罪成谋杀未遂的啊!

                • 家园 偷金库可是死罪啊!

                  老七举例不当啊,盗窃金融机构只有两个量刑标准:死罪或无期。许霆案法院一开始其实就是按照盗窃金融机构罪判的。

                  回到方舟子的案件,其实大家一直都忽视的是打手的口供,现在媒体也没有任何关于打手的口供的报道,其实只要打手口供出来肖传国是授意杀人,那么就可以坐实谋杀未遂。现在方舟子认为检察机关应该退回并要求补充侦查,我觉得就是这个意思,如果打手的口供是肖传国只是授意打个鼻青脸肿,那么的确没有办法办成肖传国谋杀未遂的。

                  • 家园 内详。

                    史老柒:忘了忘了,抢银行是可以就地击毙的呵呵……

                    您说到了一个关键问题了,雇凶案件中,第三方证词的地位。

                    雇凶案并非一般案件,除了犯罪嫌疑人,就是受害者。

                    雇凶案还有第三方,也就是您所谓的打手。

                    那么打手的口供是否重要?答案无疑是肯定的。

                    我相信警方最终以寻衅滋事提交检方,无疑是考虑到了打手的口供。但是,虽然我很讨厌方肘子,还是得就事论事的说,在本案中,第三方带有特殊性,那就是,打手之一是犯罪嫌疑人肖大锤的亲戚,我记得是表亲。两个打手,一个是肖大锤表亲,一个是表亲的表亲或朋友(实在记不清了)。

                    那么,根据口供采信相关规定,亲属作证是酌情采信或者不予采信的。

                    但是,这也同时暴露了另外一个佐证,俗称间接证据,那就是:雇凶报复与雇凶杀人的一个基本区别:雇凶杀人,基本上没有找亲戚的,都是找信用好的,素不相识的人,杀手跟上家亲自见面的都不多,或者完全网络和电话,或者通过中间人,后者占主流,最近随着网络发达,前者也并非没有;但是雇凶报复,多半都是找亲戚,朋友,熟人所为的,这说明,某些程度上还是亲戚可靠,这也是我坚持方肘子所谓雇凶杀人的提法不可取的理由之一。

                    那就是打手是肖大锤的亲戚,这也间接说明,肖大锤并没指望要方肘子死,否则他不会找亲戚。

                    • 家园 是的,相关细节我们都不清楚

                      也就是说,肖传国如果真的授意杀人,那么并非没有办法查清。动手的几个人只有小学或者初中文化,而且都没有前科,并不容易形成串供。公安机关如果想查肯定可以查清楚如下事实:1.十万是定金还是全部,给打手的五万是定金还是全部;2.要求打死、打残还是打个鼻青脸肿;3.袭击方玄昌后,肖传国是如何指示的;4.袭击方舟子后,肖传国是如何指示的;5.袭击方玄昌后并没有跑,而是在策划袭击方舟子,那么是谁又是什么时候让他们跑回老家的;6.打手是否知道方舟子是个名人,是否觉得要价合理。

                      如果上述情况没有查清楚,那么应该退回补充侦查,如果已经查清楚了,那么如何定罪也就清楚了。

                      • 家园 同意。

                        而且我认为,帝都的档头们,在作出以寻衅滋事罪提交检方之前,您说的6点,他们都已经考虑到了。

                        甚至您没想到的,但是属于影响罪行定罪的因素与疑点,他们也想到了,综合考虑之后他们才以寻衅滋事罪提交检方的。

                        这一点,您同意吗?

                        • 家园 你正好指出了问题的所在

                          方舟子被袭案之所以破得这么快,就是因为他是个名人,公安部门迫于一定舆论的压力。然而破案之后相关细节却展示得非常不清楚,电视上只有肖传国自己的一段供述,几个打手一点露脸的机会也没有。案子这么快就破了,公部门已经露脸了,为什么不把事情做得更漂亮点,让方舟子无话可说?

                          • 家园 简单,我国政府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公示

                            换句话说,你有没有话说,关我屁事?

                            愿意在博客上些什么都成,只要不违反法律,爱写什么写什么,那是宣传部管的,不是公安部。

                            西方动不动就开新闻发布会的习惯,我国是没有的。

                            比如公安,大家普遍都认为,我是做事的,做事做漂亮了就得了,露脸这么丢人的事情让别人去吧,为毛这么说呢?

                            因为,开发布会第一要露相,这是很多刑警都不喜欢的事情,地球人都他妈认识我了,我抓谁去啊?走老远人家就跑了。第二,发布会定然要讲破案过程和一些细节,这就会牵扯到技术保密,我国公安是很讨厌电视剧中的警匪片的,拍的真了,他们说侦破手段都公开了,拍的假了,他们又笑话。第三,我国的公安系统开新闻发布会需要政治处和政法委批准,不是随随便便或者找个派出所所长就能开的,程序麻烦,也就没人愿意惹这个麻烦。

                            最后,我觉得很纳闷的是,方肘子作为受害人之一,是有权询问案件审理过程,以及侦破过程的,他为什么不自己去问?却要发到博客上问?难道他在报案之后,接警民警没有给他联系方式?难道他连打110都不会吗?

                            有什么不明白的,有什么不理解的,觉得肖大锤的罪行轻了,你都可以跟公安机关协商啊!

                            放到网上装出一副公安有内幕,肖大锤要轻判,我很可怜的姿态,是干毛呢?

                            演戏啊!

                            • 家园 以前是不愿意公示,现在北京公安局可是有微博的!

                              老七说是公安局不愿意公示,那是以前吧?现在能露脸的事情可是巴不得公示的,北京公安局可是有微博的。

                              现在方舟子有了新博客了,看来案件审理过程他是知道的,不过是认为侦察强度不够。

                              肖传国比我们想象的顽强,“肖传国在前八次提审是都以人格保证他绝对没有指使人报复我,并说我是在报假案。第九次提审才在证据面前承认参与此事。”

                              • 家园 今上还有微博呢。

                                要那么说,局长电话,市长电话早就有了呢。

                                有什么改变吗?

                                愿意露脸的都不是牛人,真正的老刑侦,手里有两把刷子的,都不愿意上电视。

                                刑总还总在法制进行时露脸呢,你问问现在混跟当年混过刑总的,那些都是什么人?

                                我国的政府机关您还不清楚吗?法律规定必须做的,选择做,法律没规定必须做的,不做。

                                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追溯案件进度。

                                但是法律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定期公示所有案件进程以及答社会最近的一些疑问和猜测。

                                会咬人的狗不叫,公安局有了围脖,跟公安局喜欢露脸,跟公安民警都喜欢出名露脸,还是有差别的。

                                • 家园 今上还有微博呢?在哪里?告诉个链接呗,我去围观。

                                  我说露脸的是牛人了吗?我说牛人需要露脸了吗?外交部总露脸,外交部里总露脸的人也不是什么牛人吧?对比以前,现在的公安局更喜欢露脸了,没错吧?更喜欢把自己露脸的事情露出来,没错吧?北京公安局首先在自己的微博上宣布破获了方舟子被袭案,没错吧?

                                  从方舟子最新博客来看,公安局的确通知了他一些侦察结果。虽然他不满侦察结果,认为有必要加强侦察,但是在案件宣判前,没有把这些细节透露出来。现在案件审理结果出来了,他极度不满,在博客上公布了细节。

                                  • 家园 在人民网,我加了今上关注。

                                    外交部露脸那是职业需要,公安部要是跟外教不一样把露脸当做职业需要的一部分来完成,你还在家里坐得住吗?

                                    术业有专攻,道理不用我讲。您自己思索一下,举的这个例子是不是贴切。

                                    我同意,对比以前,现在的公安系统更加趋于透明化了,但是您下面自己都说了,这并不能让方肘子满遗啊。

                                    甚至您用到了,极度不满。请问,他为什么极度不满?

                                    • 家园 好像现在公安局的确把露脸当作职业需要的一部分吧?

                                      好像现在公安局的确把露脸当作职业需要的一部分吧?只不过不是最主要的那一部分。

                                      方舟子为什么极度不满,可以看他自己的博客。我不是当事人,但是我可以理解方舟子作为当事人的极度不满。

                                      当然,公安系统的透明化会让大家更满意一些,但并不会让所有人都满意。

                                      我个人对肖传国的案子的判决也是不满意,只是认为法院这个寻衅滋事罪没有从轻的理由,或者说法院没有把从轻的理由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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