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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李庄案的一些个人看法! -- czm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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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句话说的透彻

        “故意把一些简单的原理复杂化,专业化,弄得只有律师和法官能解释,普通老百姓只能听他们解释。”------“所有真理的解释标准就只在这么一小撮司法精英手里了”

      • 家园 作为法律人花你

        法律是规则,规则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很多搞法律的都有点缺根弦,搞不清楚无论在哪里法律都不过是人定出来的。

        在他们最推崇的美国,陪审团和法官也往往做出很荒谬的判断,不要说善恶、很多时候根本就是笑话。

        • 家园 规则是人定的,意思是想改就可以改,哈哈!这样的人

          搞法律,真是见到了得绕道走。

        • 家园 请问你在公检法哪个系统?或者那个律所?

          如您这般人才,主次不分,因噎废食。如是公检法,则法制建设希望渺茫,如您在律所,则我必远远躲开。

        • 家园 花明白的法律人,很多法律人都以嘲笑中国司法制度为荣

          看见只要和美国欧洲不一样的制度就要取消,从来不仔细思考现有制度的合理性,似乎美国的制度就都比我们先进,把法律条文本身当成了终极目标,而不把法律最终需要维护的社会正义和稳定当作目标。

          • 家园 其实这是一个司法究竟是要为什么服务的根本问题?中国的司法

            要不要向人民服务?还是要向所谓的法律信仰、精英的所谓司法理念服务?人民要求的正义是不是应当反映在司法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中国的法律和司法体系,是要向西方所谓的什么依靠宗教之维的正义、法律精英的自由心证的所谓正义,服务呢?还是应当为了(中国)人民服务,自己国家和人民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观服务?

            美国大法官的名言:我们正义是因为我们有权威,我们有权威是因为我们正义!呵呵,仔细一合计,原来就是手持法器,自然正义的循环论证啊!窃觉得,这样的正义观,一旦要在华夏实践,将是可怕和灾难性的。

            反正俺在技术上是赞同分析法学为代表的实证法学派的,恶法亦法(没有这一点无法实现法律的治理),但是在终极价值观上赞同新自然法学派——即制订或判例法之上永远有自然法和道德进行评价的,恶法不是法。中间需要立法机构,释法机构(立法和司法的释法机构),以及司法适用机构,来永远对应于现实道德和社会价值观来判断该法是不是恶法,要不要废止,要不要添加或缩小解释。司法应当是精密和灵敏的评判社会价值观和正义观的精密仪器,需要精深的专业技巧和高广的道德情操来操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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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呵呵,真搞笑

      原因很简单,法律规定律师和当事人会见不能被监听监视,虽然重庆方面发给北京司法局明传电报说有录像证明李教唆龚翻案(财经杂志2010年2月报道),但这不能作为证据出示,同样也不能将陪同警察用作证人,只能诱导龚自己举报。

      有证据证明李庄教唆龚翻案,而证据却不能用。这些法律条文搞什么用的?有什么目的?是否不合理?是不是法霸制定,保护法律精英赚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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