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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号称新疆维族和汉族生育权利差异的人,是否应该读一读条例 -- 木雅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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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好吧,我进来回帖

      http://www.talkcc.com/article/3376203

      这是我问的问题,我不知道你为什么看不懂我的问题,仔细看了一下没发现我有严重的语法问题或者歧义。不过您既然说了看不懂,那我就再解释一遍,如果还是说看不懂我也不多废话。

      你不是说计划生育是为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吗?那么请问维族的生育率和人口数量与其大量聚居的新疆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不?而且同一个地区,同样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为什么维族允许比汉族生更多的孩子,为什么?请回答,不要在那里顾左右而言他。不考虑严峻的现实,就假设条例规定的就是现实,请问凭什么维族天生就可以比汉族多生孩子,哪怕各种条件一样?我之前的帖子问的就是汉族和维族之间“巨大的生育权利差异”,你一边把关键的权利二字漏掉一边说自己看不懂我问的是什么,我觉得这很好笑。

      还有,如果你认为维族的人口和新疆尤其是南疆的经济社会条件不适应,那么请说明你认为维族人口应该被计划到多少,目前的计生政策能否达到目标。

      对了,我现实中不少同学和朋友都是南方人,普通话不好听不懂正常,还没见过说自己是南方人所以看不懂正常汉语的,你的说法我很诧异,也很怀疑,真的。

    • 家园 【讨论】抄了一堆计划生育条例。讨论一下

      包含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的。

      也就是说,包含了西北地区伊斯兰教,藏传佛教,西北汉族以及西藏的。

      这里边,至少从国家法律,政策层面,西北各省自治区(以及西藏)计划生育是针对所有的民族的。不光是汉族。

      计划生育,不光是控制人口,不光是全体一胎化。

      至少在西北(没有包含陕西,却加上西藏),少数民族也是要计划生育的。内容包括强制一胎,强制两胎,提倡少生,而汉族也被允许生两胎,另外汉族也不是全体一致,而少数民族更非都一样。

      而维族至少在国家政策法律层面没有被单独对待。藏族也就是在西藏被单独对待,但是却也分城镇,腹心牧区,以及边疆牧区。而青海,甘肃的藏族却是与其他少数民族同等对待的。

      至于回族,大家看看各省自治区的条例就清楚了。以后大家拜托,请不要随便讲什么中国的穆斯林不进行计划生育的话,或者至少要讲清楚,是有法不依之类的不进行计划生育。

      有感于河里关于计划生育的讨论。真是觉得,怎么说呢?为什么就不认真一些,查一查相关的资料,了解一下具体是怎么回事再说。拿生二(三)胎来说,各省自治区都有相当明确规范的条例,而且都是老早老早就制定好了的。少数民族不进行计划生育吗?维族没有计划生育吗?伊斯兰教信徒没有计划生育吗?不管你我各自看到的现实如何,至少在法律,在国家政策层面,完全不是某些人蛊惑的那个样子。

      还是宪法里的一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得人口发展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当然有人会说,那是法律条文,是死的书面的,不做数的。现实生活就是如何如何。。。那我就没话说了。既然都说到这个点上了,那么汉族的超生不也同样广泛存在吗。而不同省市自治区,不同地区之间的汉族与汉族之间,不也有相当的不同吗。

      这才是事实。

    • 家园 看得人少哦。再加一点资料,关于西藏的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外链出处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汉族按《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区内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按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条例》规定的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二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关于晚婚晚育,汉族按照婚姻法,藏族和其他民族按照婚姻法变通条例。哦,看来从婚姻法就开始不一样了。大概相差两年吧(按照新疆的经验)。

      第七条 凡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家属(含城镇居民和户口落农村者)均按国家对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的要求,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胎,禁止生育第三胎。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证明允许生育第二胎:

      1.第一个孩子经地(市)级医疗鉴定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夫妇因生理原因多年不育(婚后五年以上),合法抱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

      4.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5.汉族干部、职工与区内藏族其他少数民族通婚的;

      以上1、2、4、5种情况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女方已达到35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二)再婚夫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允许再生育一胎。

      1.再婚双方合计只带一个孩子的;

      2.丧偶再婚时带二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三)进藏工作区外少数民族的生育可按原籍规定办理。如原籍无特殊规定,则按汉族干部、职工的要求对待。

      (四)汉族与区内少数民族通婚的后代,可按本人档案中填写的民族对待。本人民族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在西藏,汉族要求计划生育。

      第八条 区内藏族干部、职工及其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严格控制生育第三胎。夫妇已有两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允许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胎。

      1.其中一个孩子经鉴定属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妇合计只带有两个孩子的;

      3.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4.丧偶再婚时带有三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有生育过的。

      在西藏,藏族干部,职工,单位人员也要求计划生育。比汉族多一个小孩。

      第九条 在腹心农牧区,坚持教育为主、自愿为主、提供服务为主的原则,提倡少生、优生和有间隔地生育,提倡已有三个孩子的夫妇不再生育。先开展宣传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施行。

      在西藏,非国家机关企业的藏族,鼓励计划生育,但不强制。

      第十条 在边境农牧区的乡(区)和门巴族、珞巴族以及夏尔巴人,(人旁加登)中,暂不提倡生育指标,但必须大力宣传《婚姻法》,推广新法接生,进行合理生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质。

      在西藏,边境农牧区和非藏族汉族,不计划生育,仅提倡优生优育。

      这样,也算间接回答了网友,离梦踯躅,的问题

      请论证一下维族和汉族什么样巨大的社会发展差异决定了目前维族和汉族巨大的生育权利差异

      只不过,这里的回答是关于,

      1,在西藏的城镇汉族与城镇藏族

      2,在西藏的城镇藏族与腹心农牧区藏族

      3,腹心农牧区藏族和边疆藏族以及非藏族汉族

      之间的巨大的社会发展差异而导致的巨大的生育权利差异。也进一步地阐释了宪法里边的

      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的含义。

      • 家园 宁夏的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通过

        外链出处

         第七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严禁计划外生育。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晚育,汉族比少数民族晚两年。同新疆。

         第八条 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准生育一个孩子。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一)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鉴定患不孕症,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并经法定公证程序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五)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归国华侨,在本自治区境内定居的;

          (六)夫妇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城镇居民一个孩子。可以生两个的条件,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也可以,条件:夫妻都是独生子女,或一方为归侨,或。。。等等条件。

        注意,这里少数民族并非是敞开了生。同新疆,西藏,青海,甘肃。而是生两个被允许。

         

        第九条 提倡农民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固原、海原、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盐池、同心八县少数民族农民,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最多生三个。

          一方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方为农民(包括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提倡生一个孩子,最多生两个。

          农民已有两个孩子都有非遗传性残疾,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允许再生一个。

        农村居民,提倡一个,最多两个。不论汉回及其他少数民族。但是有八县的少数民族,应该是回族为主,最多三个。不公平啊不公平。但是,好像也不是允许敞开了生。这一点和西北其他省自治区一样。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妇,经双方申请,单位核实,报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再婚,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二)三十周岁以上的未婚者与已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结婚的;

          (三)南部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民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孩子或一方有两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再婚夫妇再生一个的条件。同样汉族也可以再生一个。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同样,生第二胎,第三胎,如果被允许的话,要优生优育。

      • 家园 青海的计划生育条例

        2002通过

        外链出处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为晚育。

        关于晚婚晚育,按照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为晚婚。以婚姻法为准(可能也包含了婚姻法的变通条例,针对少数民族的,参照西藏)。

        提倡一个小孩,不分汉藏回。。。民族。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死亡或者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者收养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华侨或者归侨的;

          (七)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四条 农村一对夫妻生育过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根据当地人口密度、自然资源、经济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农村少数民族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二个子女。

          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多生的条件:

        1, 不光少数民族可以多生一个,汉族也可以的哦。

        2,条件很细,汉族与汉族也不平等,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也不平等哦。

        3,最好是牧区的少数民族,可以生三个的说。。。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四)、(五)、(六)、(七)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

          符合第十三条第(一)、(三)项规定的26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和符合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已婚妇女,不受生育间隔时间规定的限制。

        就算多生,也不是敞开了生,而是要注意生育间隔,优生优育。不分汉藏回蒙。。。

          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牧民的,适用城镇的生育规定。

          夫妻一方为外省户籍的,适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

        城镇比农牧严格,以女方为准。

        同样,尽量达到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 家园 继续,甘肃的计划生育条例

        关于生育调节的内容

        外链出处

          第九条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始得生育。禁止非婚生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晚育不再区分汉族和少数民族,至少法律上如此。

          第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允许生育第三个子女。

        提倡一个,控制两个,不允许三个,法律上没有区分汉族藏族回族。。。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是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一)第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市、州(地区)以上病残儿鉴定组鉴定,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夫妻双方或一方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澳门同胞或海外华侨到我省定居的,其生育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人口生第二个小孩的允许条件,不分汉藏回。。。民族。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按计划予以批准: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是少数民族的;

          (四)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农村人口的,少数民族生第二个,汉族第一个不是男孩的,汉族入赘女家无男孩的,可以生第二个。

          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为国家干部、职工或者其他非农业人口,另一方为农业人口,符合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计划予以批准。

          第十四条 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外,对其他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原则作出规定,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条例规定,准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其他的关于生第二个小孩的。。。

        注意,这是1989年通过,1997年修正过后的条例。

        同样,这是对

        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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