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血亲复仇才是王道 -- 果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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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童鞋,说话要客气点哦

        人水平可能与内地大城市的比有差距,但也不能这么说人家吧。这里边云南高院作出改变一审判决的裁定,更多的是顾忌到最高法院有可能以“有法定从轻情节”为由不核准,只是这话永远也无法说出来罢了。

        • 家园 如果云南高院二审裁定死刑,而最高法院最后不核准,

          对云南高院有什么影响?

          是不是有什么考核机制,比如最高法院如果死刑复核率有百分之多少没通过,对云南高院或者云南高院的某些领导有什么处罚?否则没必要怕最高法院不核准啊。

        • 家园 请教一下,这个案子有法定从轻情节么?

          自首情节大概可以成立,积极赔偿已经遭到家属的反对,邻里纠纷的话,李昌奎专程从外地赶回寻衅,而对方是弱女幼儿,不可能在纠纷的过程中抗衡李。个人认为高院“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原因是这种邻里纠纷中矛盾错综复杂,很可能双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除非该案还有什么没有暴露出来的内幕,否则对于这个案件似乎不应该这么适用。

          反观按高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李某为过去的邻里纠纷主动返家训衅,强奸杀人,连小孩都不放过,应该够得上“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了。云南高院为什么没有应用这一政策的底气呢?

          • 家园 自首 算法定从轻情节

            但如果只有自首这一个情节的话,那也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而已。

            所谓“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一般而言要求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都对矛盾的引发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因单方面对人爱慕而引发的所谓“婚恋纠纷”,是不能认为属于民间矛盾的。

            云南的这个案子之所以高院改判,据我的了解,主要还是担心最高法院在复核的时候考虑自首这个法定情节。但个人认为云南高院过虑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作案手段的残忍性、后果的严重性等几个情节已足以抵消自首这个法定情节。

            • 家园 这个,理解成水平问题不为过吧

              不能正确理解宽严相济里对自首问题的处理,做死刑判决就没有底气,这死刑要高院复核,干脆死缓就没这些麻烦了。

              要不就是案情或者刑事程序里面有些地方没搞清楚,怕高院来复核?

              • 家园 个人认为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水平问题

                云南高院的法官与内地的相比,平均学历可能有不足之处(例如北京市高院刑庭的法官都至少有硕士研究生的学历),但他们在理解和掌握死刑政策方面并不比别的地方的法官差,这点俺可以作证。

                正如俺所指出的那样,是因为最高法院目前在死刑复核时,对死刑政策的把握实际上标准并不统一,造成了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有犹豫,因为有可能被最高法院不核准或者发回。

                这个案子是暴力犯罪案件,案情很简单,俺没接触到案情,但以俺的经验,这类案子的证据一般不难取得,程序上想来也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 家园 如果没有田成有的后继发言,你可能是对的

                  不过

                  外链出处

                  田成有说,之所以采取死缓,也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这样去公开曲解高院的规定,实在让人对其水平没有信心啊。

                  • 家园 这算是给自己找借口吧

                    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对于国家法制统一,以及防止再发生佘祥林、杜培武、赵作海那样的冤假错案,是绝对有利的。但是,这也造成了最高法院在面对庞大的死刑复核案件时,必须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刑事政策,只不过在执行过程中有些矫枉过正的弊端,或曰冲得太快了,没有考虑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度和接受度,同时也使得下级法院在理解和适用时产生困惑,这个案子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

                    以上是俺的理解,也许对,也许不对。

                    • 家园 河里有位童鞋说,之所以死缓是因为他还是赔了两万块钱,

                      从专业的角度讲,您觉得这个理由成立吗?

                      • 家园 不成立

                        如果被告人或其亲属向被害人的亲属赔偿并被接受的,同时被害人的亲属向法院作出明确表示(即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也可以接受),是可以作为法院量刑时考虑的酌定情节的。

                        但是请注意,这里的前提是被害人亲属作出明确的表示,而且即使这样也只是酌定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只是酌情考虑而已。

                        云南的这个案子中,俺没有看到被害人亲属有过这样的表示。

                        这个案子属于明显的量刑不当,事实证据非常清楚,作案手段、情节极其恶劣,造成的后果也极其严重,没什么好说的。

                    • 家园 希望是吧,否则法治真要毁到这帮人手里了

                      死刑复核权归最高法是社会的进步,这一点应该毫无异议。对待死刑慎重总体来说也是有利的。

                      但云南高院却显然找错了例子,实际上对于死刑收紧起了反作用。盖因公众舆论虽然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影响司法判决,但政治层面国家政策却不能不考虑公众的意见。高法基于少杀慎杀理念提出的刑事政策被地方法院如此滥用,必然会形成民意反弹最终形成对高法的压力。

                      田成有的发言,即使如你所言是在找借口,其水平也太差了,如果咬死废除死刑的相关理论,旁人顶多说声迂腐,但在刑事政策适用上出现错误,那就是愚蠢了。其实说到这,在判决书之外就一个案子对媒体发表言论本身就是件蠢事,一个案子的前因后果如何适用法律在判决书中本身就应该清清楚楚,事后解释也不应该脱离判决书的范畴,类似于

                       “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这是田成有对该案的认知。“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这样的言论,更是超出了一个法官的本分,说句不好听的,对于一个法官,尤其是一个大陆法系的法官,10年之后会法律如何看待当下的一个案子,根本就不是他该考虑的范围。

                      这种言行不慎的法官加上不合时宜的判决,只能损害司法的权威性。

                      • 家园 同意你的看法

                        在这个事上云南高院已经走错一步,现在能够做的也应该做的就是对案件进行审查,并适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不是忙着为自己辩解。

                        其实,这里边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那就是云南省检和最高检的态度,要知道检察院是有抗诉权的。

        • 家园 内外信息差别比较大

          内外信息差别比较大,不对此事做讨论了。在非官方的场合我说的还是比较客气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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