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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warning】公民/绿卡与海外资产问题 -- 种植园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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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个似乎有了变化

          现在,你持有大陆护照,没有绿卡。BVI公司不用交任何所得税;HK公司不用对在香港以外获得的利润缴纳所得税;大陆公司在大陆缴纳所得税。这样,由于BVI公司不对大陆公布股权信息,你在大陆是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有新动向,BVI在国内貌似要披露了。

          • 家园 你是对的。查了一下,国家税务总局最新的

            《税收情报交换协议》(TIEA)是2011年9月29日生效的与开曼群岛签署的协议。

            与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即BVI)的TIEA,税务总局于2011年6月22日公告。实际上该协议于2010年12月30日生效,且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TG真够“低调”的,早在2009年与BVI签署协议,2010年底生效,2011年中才公布,且公告中明确指出适用于2011上半年。在这半年中,恐怕无数的纳税主体在“裸奔”--转移定价也好,资本运作也好,逃避所得税也好--还自以为很隐秘。

            现在TG已与新加坡、塞普路斯、卢森堡、毛里求斯、塞舌尔以及以下离岸属地或主权国家等签订了税收情报交换协议:

            国家/地区 TIEA生效日期 涉及税种

            阿根廷Argentine 2010.12.13 除關稅外的任何稅種

            巴哈馬Bahamas 2010.08.28 除關稅外的任何稅種

            英屬百慕達群島Bermuda 2010.12.02企業/ 個人所得稅

            英屬維京群島(BVI)2010.12.30 企業/ 個人所得稅

            開曼群島Cayman 2011.09.29 除關稅外的任何稅種

            英屬根西島Guernsey2010.10.27 除關稅外的任何稅種

            英屬馬恩島Isle of Man2010.10.26 企業/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

            增值稅/ 營業稅/ 消費稅

            英屬澤西島Jernsey 2010.10.29 除關稅外的任何稅種

            所有这些TIEA,除了个别例外情况,都要求披露:

            (一)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任何人以代理或受托人身份(包括被指定人和受托人)掌握的情报;

            (二)有关公司、合伙人、信托、基金以及其他人的法律和受益所有权的情报, 包括根据第二条的限定, 在同一所有权链条上一切人的所有权情报;信托公司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管人的情报;基金公司基金创立人、基金理事会成员、受益人以及基金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报。

            谁还敢说TG现在不是强权之一?我举的例子,最晚只能适用到2010年了。

            资本,看来的确在快速划分国界了。

            • 家园 求教这协议在哪里能查到出处

              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没找到啊

            • 家园 请教园土兄

              这个情报交换, 也包括本国公民在自己国家的经济活动信息吗? 比如英国、瑞士等国也要向美国披露自己公民在国内的银行户口信息吗? 如果不是, 那么拥有双重国籍者就能钻漏洞了。 双重国籍者在美欧之间还是比较普遍的。

              • 家园 双重国籍更可能带来双重麻烦。

                运气好,两个国籍所在国家都采取“属地”原则报税。这样双重国籍者确定一个国家作为居住地,成为TAX RESIDENT。

                运气不好,有一个国家按“属人”原则报税,就麻烦。比如,加拿大/美国双重国籍,居住地在加拿大,那么就要报两边的税。

                关于税务信息披露到何种程度,尚不清楚。但即便两边政府不合作,他们的第一反应恐怕是都来找麻烦。

        • 家园 越来越搞了

          1,你压根不懂公司法,区别不出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与个人收入的关系。

          2,你不懂美国的收入税的税法。美国的收入税是cash法。你没有买卖收益,光有股份/资产是压根不收税的。所以你在中国有房子,没关系。美国人不会和你要钱。但是你卖了房子,就要报收入所得。

          3,FATCA 是针对美国公民/永久居民/在美国居住的人的海外“投资”收益的。法案要求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对冲基金,于2013年6月30日前在国税局登记备案。美国人其实可能更倒霉。有消息说,目前有些银行为了规避高额费用已开始放弃客户。慕尼黑的HypoVereinsbank银行,即发函给1000至2000名客户,表示它今年底将对住在美国的客户,以及住在国外的美国人,终止证券服务。瑞士Leumi银行上个月也向证券客户发出类似通知;德意志银行今夏则对开设证券帐户的美国人取消所有服务。FATCA从去年制定后,推迟了一年到今年实施。以后的发展还要看看。

          • 家园 看其他河友份上,回答几句

            1)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税法的关系。

            首先,美国没有真正的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ion/Company,ULC)。

            美国50个州公司法虽然不同,但至少有一个共同点,即公司是“有限责任”的--股东的偿债义务以股本投资额为限。

            但“有限责任”也不是绝对的。最保护股东的Delaware 公司法规定,当股东或管理层被定罪“欺诈”时,要对涉及欺诈的债务负无限责任。而激进的纽约州公司法规定,前十名股东要对员工欠薪负无限责任。

            美国没有ULC,但有其它众多的组织形式:

            Limited partnership (LP):有限合伙制

            Limited liability limited partnership (LLLP)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有限责任合伙制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有限责任公司--注意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是合伙制与公司制的一种杂交状态。

            有关详细比较,大家可以放狗搜。不过上述四种模式,在税法上处理是一致的,都是flow through,都只在投资人这个层面纳税,这样可以避免双重纳所得税。

            从税务处理的方式讲,加拿大的ULC类似于上述四种模式。所以美国人投资加拿大业务时,经常采用ULC,而美国IRS CODE说“Canadian ULC is disregarded for U.S. tax purposes, as profits and losses flow through to shareholders”.

            除了上述四种情况,以及个别特殊批准的情况下(如Chapter S)公司,公司和股东都要交纳所得税,也就是双重缴税。

            2)美国的所得税法不是“cash 法”.这是外行话。术语是:美国的所得税大部分情况下,基于"realized gain"。

            但是,大部分情况不是全部情况。“realized”所得税缺陷很多,美国国会、IRS早已意识到这一点,所以美国联邦所得税增添越来越多的非"realized"成分,例如mark-to-market方法。

            区别在哪里呢?realized:只要你不出售或处理资产,就一直不是realized,也就无须报税,直到你出售或处理为止。mark-to-market方法则是说,要根据市值调整保税额,好象你出售了资产一样。

            目前仍是realized 为主,但mark-to-market趋势在金融危机之后非常明显。举例:你发现中美税务条约对你很有利,所以决定今后在中国报税;又或者,你打算放弃美国绿卡,那么,根据2008年税法,你的行为已构成“弃国”,你在全球资产(注意:不仅仅是美国资产)都必须mark-to-market一次性按照现有市值纳税--虽然你并不出售上述资产。境外金融资产,由于其流动性和监管难度,今后被全部mark-to-market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3、fatca只是一系列法令中的一个,它涉及外资金融机构,也涉及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你所提的,只是涉及外资金融机构的部分。因为fatca执行 (compliance)太昂贵,里面的规定太模糊、太危险,一些金融机构宁肯不做美国人的生意了。他们躲得掉,但你是公民、绿卡,你躲不掉。有几十个新旧法令等着你。还有源源不断的新法令在出台。

            4、你故意在对fatca轻描淡写。实际上,看看短短几个星期,有多少网站在讨论此事,就知道这不是顺心事了。或许初期执行没有那么凌厉,或许IRS解释得很nice,但你是人家刀板上的鱼肉,人家已经在磨刀准备开斩了。

            5、屁股决定脑袋,讨论到此为止。

            • 家园 种植兄是会计还是对这个感兴趣?如数家珍,这是相当专业啊
            • 家园 你还是少误导吧

              讨论到此为止。你嘛,也只有屁股了。

            • 家园 你基本是瞎说
              • 家园 那麻烦您来个不瞎说的

                估计很多河友想听的,千万别放了炮就不见了。

                • 家园 他的误导多了去了。

                  比如公司和股东的收益交税。我控股一个公司,公司挣一个亿都和我个人收入毛的关系都没有。我个人收入根本就不交这部分税。我个人收入只有在公司分红了,或者我卖出了我的股份变现了,亦或者公司给我开的工资收入,我的这些“现金”部分才交我个人的收入所得税。双重交税都是鬼话。我可以申报我有这部分股份,但申报不等于交税。这个楼主就有意在夸大误导,又弄出个屁股论来。呵呵。

                  还有那个market to market,更是搞。

                  According to the IRS: "A trader in securities or commodities may elect under section 475(f) to use the mark-to-market method to account for securities or commodities held in connection with a trading business. Under this method of accounting, any security or commodity held at the end of the tax year is treated as sold (and re-acquired) at its fair market value (FMV) on the last business day of that year."

                  收税部分还是增益部分。不是说你整个资产就收税了。我如果自己搞公司,说不定还就选这种报税法呢。年尾公司搞搞烂,报出个资产损失,还能抵税呢。楼主就忽悠国内人不懂美国税法。忽悠吧。market to market 其实是个很好的工具。尤其在股票这样的交易上。如果没有这种方法,那么结算跨年度的交易时就会有问题。比如一个人频繁进出一只股票,追涨,每次1万股吧。结果后来年尾的时候该股暴跌,他又没有及时卖出,跨年了。那么他就有麻烦了。因为他前面的买卖每次都有收益,这些收益是要交税的。但最后他没卖掉,股票跌了,又跨年了,损失只有第二年的报税才能报。结果今年这个交易者就可能根本没钱交税。没有交税的后果楼主为了吓唬人,倒是说了。有了market to market,损失当年就可以报。减少了很多麻烦。

                  他还说什么cash 法的说法就是外行,哈哈,自己也不得不承认要有"realized gain"。中国的俗称呢,就是变现。原来大家都是土人。

                  • 家园 本来还听信楼主的,经你这么一整,不知该信谁的了。

                    还在我不移民,给我没啥关系吧。

                  • 家园 果然搞笑。偶就喜欢“真理越辩越明”:

                    1、你说“美国税法是cash法”;

                    2、我纠正你,说REALIZED(也就是你说的cash法),只是传统做法,美国政府早已意识到上述方法的严重缺陷,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其它方法,包括mark-to-market;

                    3、你回答说mark-to-market 只对增值部分征税,所以我错了(JY逻辑?)。

                    4、本人按正常人逻辑给你如下回答:

                    a.本人从来没有说过mark-to-market不是对增值部分征税。也就是,如果期初价值10000,期末价值15000,IRS对5000而不是15000征税。

                    b.但是如果你期初压根没报海外资产(IRS认为价值为0),期末突然被举报或被查出有15000资产,那么这15000-0会被认定为你的海外收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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