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猪八戒别妄想娶林志玲 -- Irene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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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是否一名法官的法庭要便宜还真不好说

              首先恭喜老兄被成功洗脑,好莱坞的大片都搬出来了。

              现在这世道,CNN都得带着批判的眼光看,好莱坞的东西最好调查一下再搬出来。

              为方便讨论,光考虑联邦司法系统。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工资$223500,其他大法官工资$213900,巡回法庭法官工资$184,500,地方法院法官工资$174,000。请看华府邮报2010年的报道

              这个价钱在美国的司法系统中我认为小到可以忽略不记。同样是2010年,某律所执业五年的律师就挣得比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工资还高。这个所在VAULT排44名。VAULT排一百名以内的律所都不会比这个工资低(大概排到二百名都不会比这个工资低多少)。

              要是算账,法庭是只需要一名法官和十二个陪审员,但是一个官司并不是在陪审员们宣誓就坐才开始的。

              先看刑事案。刑事案件要由警方(含FBI等警察机构)调查取证,控方辨方幕后推手决定是否认罪来获得减刑(plea bargaining)。美国最高法院两星期前刚决定了在幕后推手时律师表现太差是违宪。在MISSOURI v. FRYE 的判决书中,大法官KENNEDY提到

              “Ninety-seven percent of federal convictions and ninety-four percent of state convictions are the result of guilty pleas.”
              “在最后定罪的刑事案件中,97%的联邦刑事案件和94%的各州刑事案件都是由控方辨方幕后推手决定的认罪减刑。”

              一般来说,好的律师(贵的律师)都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所以,在庭审开始之前,大把的银子就已经花出去了。控方是花纳税人的钱,辨方大多数时候也是花纳税人的钱。穷人么,得靠公共辨护人 (PUBLIC DEFENDER)。

              再看民事案。在庭审开始之前,从诉方提起诉讼开始,银子就象流水一样花花地流入律师的荷包。看看那些律师的工资,那大部分不是上庭挣来的。

              所谓的“单个陪审员有否决权”就是社会成本更高了。从刑事案来看,一方面,司法系统要花更多的钱才能保证定罪;另一方面,大量应该被定罪的“准”罪犯们无罪了或轻罪了,可以早日重回社会去继续祸害人。

              “这种盎格鲁-萨克森特有的制度看上去繁琐,实质上是体现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平民公民对社会事务有参与权和决定权。”竟是些偷鸡摸狗的小事让小老百姓分析一下,参与一下,和决定一下,真正关系小老百姓生计的大事,象奥八的医改啦,小树丛和戈尔谁该当总统啦(大盗窃国啊),跟平民公民屁都没关系。

              “把决定权交给一两个精英是非常危险的,50/50机会他把你们带进邪路,所以还是3个臭皮匠凑在一起拿主意比较好。”这句话是高水平的忽悠。这个社会的规则是精英制定的,您以为精英制定的规则会对他们不利么?凡是能让平民公民也来参与的时候,就说明精英已经把框子定好了。孙悟空跟头翻的再好还会翻出如来的手掌心么?

              您以为奥八选上去是普通选民的功劳么?要是3个臭皮匠真能凑在一起拿主意, Rick Santorum 反同小公鸡早就赢了。

              “In Arizona, where Romney won comfortably, he outspent his closest competitor, Rick Santorum, twelve to one. In Michigan Romney outspent Santorum two to one. Michigan was too close to call for more than two hours after the polls closed.”

              请看新闻报道

              美英两国能够达到世界霸主地位也许靠的是烧杀抢劫,疯狂殖民,对内洗脑愚民。法国的精英对内太仁慈了,洗脑愚民不够彻底,对外不够疯狂。

              通宝推:何求,发了胖的罗密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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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看来你对贺梅案不熟悉

                这个案子一开始贝克夫妇就要求不通过陪审团,结果贺绍强夫妇被忽悠了,走精英青天法官秉直公正执法,结果劳民伤财耗时7年,小女差点被拐走,不知动员了多少社会资源,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都派员来过问。

                如果贺家坚持使用陪审团来取回自己的女儿贺梅,那么可以确定的是这件事情一个下午就可以搞定,如同起诉贺绍强的性侵犯诉讼被12个陪审员的verdict判断不成立那样。

                相信精英和相信草根的结局就是这样,同化大把银子没有关系,恰恰相反,贝克夫妇花了大把银子才能走精英法官道路,因为美国法律规定收买陪审员是犯罪行为。

                我担任陪审员进入法庭的一刹那都不知道我今天会参与那个案子的决定,也不知道我会不会被控辩双方所接受,他们怎么会在我身上花大把银子?他们怎么能知道我的立场?

                你既不能参与美国社会的实践,又不愿意通过文艺作品了解美国,还好意思说我是被洗脑?那你的对美国司法制度的了解是通过哪种洗脑过程得到?还是从天上掉下来的?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有关陪审团的规定

                看来你对中国的衙门8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现实认识太深刻,对西方能进行有效法制是视而不见的。

                • 家园 是不太熟悉,需要么

                  我几年前读过此案的判决书.没有深刻的印象.这是一个普通的监护纠纷案件,庭审的判决后来被推翻了。美国离婚的家庭多,这样的案子很多,类似的案件我读过不下二三十个.您是门外汉(layperson),见了一个就被唬住了.

                  美国打官司打的就是程序,比起庭审之前的花销,庭审的费用基本是可以忽略的。我说美国的司法系统花银子,可没说在您身上花银子.

                  随便一例,在马里兰州死刑案件(全是陪审团审的)的花费如下,黑体字是所有审判的花费。如果象您想像的那样陪审团制是便宜的,那怎么会花那么多钱呢?

                  An average capital-eligible case in which the death sentence was not sought costs Maryland taxpayers more than $1.1 million over the life of the case - $870,000 in prison costs and $250,000 in adjudication costs.

                  § An average capital-eligible case with a death notice costs the taxpayers of Maryland about $1.8 million. In other words, each case with a death notice filing costs $670,000 more than a no-death-notice case. Current and forecasted prison costs are about the same ($950,000 per case), but adjudication costs are more than three times greater ($850,000 per case) than in no-death-notice cases.

                  § A capital-eligible case that results in a death sentence adds another $1.2 million in costs. The total cost to the taxpayers of Maryland approximately $3 million, more than $1.9 million more per case than a no-death-notice case. Current and forecasted prison costs are higher for death sentence cases ($1.3 million) than no-death-notice cases, and adjudication costs total $1.7 million.

                  我给你摆事实,讲道理,引经据典,你认为一个连两个星期前美国最高法院刚颁布的判决书都会引用的人会"既不能参与美国社会的实践,又不愿意通过文艺作品了解美国"么?

            • 家园 你就是再当三次陪审也不见得能整明白

              中国的法庭有3名法官,美国法庭只有一名法官,所以一名法官的法庭要便宜些。

              ......

              把决定权交给一两个精英是非常危险的,50/50机会他把你们带进邪路,所以还是3个臭皮匠凑在一起拿主意比较好。

              你可能不知道联邦地区法院之上还有联邦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是只有精英而没有臭皮匠的,而且一般是跟中国一样三个精英一起审案,多的时候十几条精英一起上阵。而联邦上诉法院之上的最高法院一般是九条精英一起上,臭皮匠们最多混个旁听。

              联邦上诉法院精英的权力远大于大陆法系上诉法院的精英。因为前者不仅可以解释法律,而且可能以违宪的名义废除法律。

              • 家园 最高法院的判决可以被参院通过宪法修正案否决

                联邦上诉法院精英的权力远大于大陆法系上诉法院的精英。因为前者不仅可以解释法律,而且可能以违宪的名义废除法律。

                所以大法官之类的精英不是你所说的有无上权力。

                最高法院只有解释法律的能力,没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能力。

                以多数人的决定,哪怕是代议制形式也可以否决精英大法官的决定。

                为了防止大法官的“叛变”,美国的参院提名听证甄别大法官的忠诚程度是极其重要的,但大法官选择也是政党派别力量对比的结果,大法官挑选本身就是多数派的意志。

                在公民公决制度下,所谓的制衡变成多余,三权鼎立纯属浪费。如果要有大法官形式存在的话,其决定可以被公民公决多数否决。

                你可能不知道联邦地区法院之上还有联邦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是只有精英而没有臭皮匠的,

                你这个论述是不正确的,完全违背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7条的规定:

                "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所涉及价值超过二十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中重审。"

                看到没有,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中重审。

                陪审团决定的判决是终审决定,不得上诉,不然辛普森还能活到今天?

                所以中国精英是很难想象一群素不相识的普通人居然可以在法庭上决定一个人生杀大权。

                下面把美国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的有关陪审团的3条列在这里:

                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急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

                  第六条如下:"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

                  第七条是这样的:"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所涉及价值超过二十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中重审。"

                PS:

                在中国人都知道的贺梅领养一案中,美国人贝克夫妇一开始就提出不要陪审团加入,结果”精英“法官上下易手。

                而之前由于齐女士没有办法使得12个陪审员充分相信贺绍强有性侵犯罪行,这个陪审团决定对贺国强提供了足够可信度。

                所以贺梅案的成功的前提是之前的贺绍强案的12位陪审员对其作出决定(verd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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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看到这,只能说今天天气哈哈哈了

                  法盲一个。

                • 家园 ..
                • 家园 如果参院就能通过宪法修正案的话,那宪法就不值钱了

                  宪法修正案需要参众两院都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另外,如果你坚信联邦上诉法院需要臭皮匠的话,你就耐心地等待上诉法院对你的征召吧。

                  • 家园 也不对,自己读读宪法第5条吧。给讯哥免费第二课。

                    你说的三分之二,是普通的立法程序中without presentment的情况,和修改宪法差之千里。自己看原文,宪法第五条。

                    宪法修正案需要参众两院都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另外,如果你坚信联邦上诉法院需要臭皮匠的话,你就耐心地等待上诉法院对你的征召吧。

                  • 家园 看来你现在知道陪审团的判决是终审了,但对宪法的产生还不服

                    参院就能通过宪法修正案的话,那宪法就不值钱了

                    参院是最后决定宪法成为法律的场所,参院是决定大法官产生的地方,参院是决定总统被解职的地方。

                    宪法就是议会决定的,怎么和值钱不值钱有关?宪法这个法律是唯一最高法院无权质疑的法律,只有服从的份。

                    法律包括宪法这个最高法可以由参议院制定,至于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包括否决最高法院的判决和弹劾总统,是出于慎重和广泛民意的要求,是合理的。

                    这里可以看出多数人的意志,哪怕在代议制系统里也可以凌驾最高法院和总统的。

                    精英决定最终在某些资本主义法律系统中被排除出去了,这是一个历史进步,但还不够,在新的技术发展和人民素质进一步提高后,广泛的全民公决民主就要登上历史舞台了。

                    欧洲宪法的成立必须经过欧盟各国公民公决决定(而且每个成员国有否决权),就比美国的参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宪法修正案要民主得多慎重得多。

                    • 家园 陪审团的判决不是终审,法官可以予以修正甚至推翻

                      以你提到的辛普森案件为例,陪审团判决他无罪,法官不能改判他有罪。但若陪审团判决他有罪,法官可以改判他无罪。

                      很多人鼓吹西式的自由民主法治,但对其缺乏最起码的了解。正如鼓吹毛泽东思想的人往往连毛主席的书都没读过。

                      • 家园 你又来对宪法修正案第7条进行违宪解释了

                        对林肯总统暗杀同谋的死刑决定,高等法院法官也无权否决,只有总统可以给予死刑犯大赦。

                        你能否去看看这个《The Conspirator》电影或了解一下这个案例?

                        你有没有担任过陪审员的经历?

                        很多人鼓吹西式的自由民主法治,但对其缺乏最起码的了解。正如鼓吹毛泽东思想的人往往连毛主席的书都没读过。

                        告诉你美国宪法第7条修正案,规定陪审团的事实判断是最终的决定,你还不服?这就是中国精英要人治不要法制的活生生写照。

                        毛泽东思想里的有一条就是为人民服务,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你是要站在精英一边还是站在那些泥腿子一边?

                        • 家园 呵呵,很可惜,法律是由精英而不是臭皮匠来解释的

                          The Re-Examination Clause of the Seventh Amendment states: "In suits at common law, ... no fact tried by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 This clause forbids any court from reexamining or overturning any factual determinations made by a jury, unless the factual determinations are clearly erroneous. Determination of legal issues by a jury are subject to Appellate review.[16] Justice Samuel Nelson wrote the opin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in The Justices v. Murray, 76 U.S. 9 Wall. 274 (1869), which applied the Re-Examination Clause to the states. In his opinion Nelson quoted Justice Joseph Story to explain the modes to reexamine facts tried by juries according to Common Law: “Mr. Justice Story […] referring to this part of the amendment, observed […] that it was 'a prohibition to the 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re-examine any facts tried by a jury in any other manner [than according to Common Law].' […] He further observed that 'the only modes known to the common law to re-examine such facts was the granting of a new trial by the court where the issue was tried, or the award of a venire facias de novo, by the appellate court, for some error of law that had intervened in the proceedings.'”

                          The Re-Examination Clause applies not only to federal courts, but also to "a case tried before a jury in a state court and brought to the Supreme Court on appeal."[17]

                          As common law provided, the judge could set aside (or nullify) a jury verdict when the judge decided that the verdict was contrary to the evidence or the law. Common law precluded the judge from himself entering a verdict; a new trial, with a new jury, was the only course permissible. In Slocum v. New York Insurance Co. (1913), the Supreme Court upheld this rule. Later cases have undermined Slocum, but generally only when the evidence is overwhelming, or if a specific law provides narrow guidelines by which there can be no reasonable question as to the required outcome, may the court enter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 or otherwise set aside the jury's fin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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