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讨论】五毛是怎样炼成 -- 暗香疏影月黄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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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求教,右派适用反革命罪,那么适用具体哪条?如何处罚?

                                                                                                1 你是否认为右派适用反革命罪

                                                                                                2 请问适用反革命罪中的哪一条?

                                                                                                3 能否具体举例?某个右派适用某条反革命罪?以及大部分右派适合哪一条呢?

                                                                                                别心虚,没人说你理亏。正是因为觉得你一定有道理,不会胡说,才请教的。

                                                                                                顺便说个小事,大右派王效禹是文革期间的山东革委会主任,求教他适合哪个罪?

                                                                                                顺便来点反右的官方言论

                                                                                                李峰、曹礼琴等在省的四级干部会议上攻击省委贯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是他们要代替省委。将他们的问题转到地、县去继续揭露批判,这样可能高的更深透一些。……

                                                                                                将孙汉卿划为右派,那对。恐怕你们要做这个准备,划右派的不会少。孙汉卿、李广文是要将滕景禄压下去,目的不在青岛,这是个长期斗争,是两条路线、两个阶级的斗争。这不是阶级斗争吗?象高岗、饶漱石的反党不就是阶级斗争嘛!要准备几个回合……

                                                                                                赵健民对反面的消极的东西感兴趣,他是有阶级性的。王卓如也是有阶级性的。赵是想打旗子的,是想当地方代表。他的问题只开常委扩大会,人太少。

                                                                                                赵健民、李广文等人的坏事也可以变为好事。有这些人可以将干部教育好。自然今后还会继续出现这样的人,教育的好就会少些。

                                                                                                李峰是否要划为右派?你们等9月开党代表大会时再看看。他也是地方主义,反地方主义是党代表大会斗争的主要目标之一,地方主义也是可以开除党籍的,进行宗派活动也是可以开除党籍的。……

                                                                                                求教 如何适用反革命罪

                                                                                                • 家园 难得督公如此客气,哪怕是笑面虎我也该回复

                                                                                                  难得督公如此客气,哪怕是笑面虎我也该回复

                                                                                                  虽然不是法学家和历史学家,看在戏耍张宏亮的督公如此纠缠的份上,简单答复——

                                                                                                  1、部分右派完全适用于反革命罪,特别是极右派,他们就是反对社会主义

                                                                                                  2、适用哪些,我上个回复标注很清晰

                                                                                                  3、站在老毛立场上,之所以没一棍子打死,是考虑到一刀切有处罚过重和公报私仇的,给改过自新的机会,大部分文革前就摘帽了

                                                                                                  只划右派不关进监狱是人道的体现

                                                                                                  有的右派文革中叱咤风云,说明了文革的民主

                                                                                                  你转的所谓官方言论是《红旗》杂志的还是人民日报的?

                                                                                                  官方言论多了,邓拓不是被处罚了吗

                                                                                                  • 家园 你自己的资料自己都看不懂 适用什么罪是要有说法的

                                                                                                    【整理】有什么不合法的?部分家伙处罚轻了 [ 迷途笨狼 ] 于:2012-07-09 10:10:33 复:3752180

                                                                                                    中国刑法规定的反革命罪,包括以下几种:

                                                                                                    背叛祖国罪

                                                                                                      作为本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勾结外国,是指勾结外国政府,而不是勾结任何一个普通外国人。阴谋是指与外国相勾结,共同策划危害中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如策划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出卖和夺取中国领土,或对中国进行其他颠覆活动。本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主要是窃据了党和政府重要权力或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人。普通公民投靠外国,充当外国间谍,为外国窃取、刺探本国情报的,构成间谍罪,不定背叛祖国罪。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

                                                                                                      阴谋颠覆政府罪的客观方面,是密谋策划以公开的和秘密的、合法的和非法的、和平的和暴力的方法,推翻人民政府,或改变政府的性质,把政府权力篡夺到自己手里。阴谋分裂国家罪的客观方面,则主要表现在阴谋策划发动反革命政变,割据一方,公开与中央人民政府相对抗。以上犯罪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主要是混进党里、政府里和军队里的野心家、阴谋家)。

                                                                                                    策动叛变或者叛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策动叛变或策动叛敌的行为。策动的手段有暴力威胁、物质收买、女色勾引、灌输反动思想等。本罪策动的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民警、民兵等特定的人员,策动的目标只限于使上述人员投敌叛变或者进行反革命叛乱。唆使上述人员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或者唆使上述人员以外的人进行反革命活动,均不构成本罪,只能作为有关犯罪的教唆犯处理。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投敌叛变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靠国内外敌人营垒,叛变革命。在实践中,多数表现为为了投靠敌人进行反革命活动,秘密脱离革命队伍,投奔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控制区。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持械聚众叛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械聚众叛乱。持械不仅指持有枪炮等武器,而且包括刀斧、棍棒等各种凶器。聚众是指多人纠集一起,共同进行叛乱,单人不可能构成本罪。叛乱即公开暴乱,通常表现为杀人,放火,袭击党政机关,抢夺武器弹药、粮食、牲畜或其他财物等,往往在较大范围内造成严重破坏。在发生叛乱时,往往有一些不明真相的和被裹胁的群众参加,要把他们同反革命叛乱分子区别开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类案件中,着重打击的是首要分子、其他罪恶重大的和积极参加的分子。

                                                                                                    聚众劫狱罪

                                                                                                      狱外的人结伙使用暴力,劫夺在押罪犯的行为。暴力指殴打、捆绑、杀伤看守人员,捣毁监门,夺取警卫人员的武器等强力行动。在押罪犯指已被逮捕、关押的各种罪犯。聚众指多人纠集共同实施犯罪,单个人不可能构成本罪。

                                                                                                    组织越狱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个以上在押罪犯秘密勾结,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越狱;单个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而按脱逃罪处理。组织越狱,一般多采用暴力手段,如殴打、捆绑、杀伤看守人员,砸破监门等。本罪的主体,是在押罪犯,至于他们原来犯有何种罪行,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在押罪犯不是出于反革命目的而脱逃的,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脱逃罪处理。

                                                                                                    间谍、特务罪

                                                                                                      参加国外的间谍组织或国内外敌人的特务组织,或者接受敌人的派遣任务,或者虽未参加敌人的间谍、特务组织而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本国情报的行为。有以上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间谍和特务都是敌人进行侵略、颠覆和破坏的重要工具,二者本质是一样的。间谍的任务主要是采取各种秘密方法,包括打入本国国家机关和军队内部,搜集各种情报;特务除搜集情报外,还进行杀人、 放火、 爆炸等破坏活动。“间谍”一词限指国家之间的情报破坏活动;“特务”一词则无此限制。

                                                                                                    资敌罪

                                                                                                      供给敌人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敌人,是指国内外敌人营垒,而不是指国内暗藏的个别反革命分子。构成本罪,只限于用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如粮食、被服等)资助敌人。用提供情报或指示轰击目标等方法资助敌人的,分别构成间谍、特务罪和反革命破坏罪,不构成资敌罪。

                                                                                                    反革命集团罪

                                                                                                      反革命集团是指以反革命为目的结合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这种集团同普通共同犯罪形式不同,参加者都在3人以上。有的反革命集团还有名称、纲领和反革命活动计划,组织比较严密,一般都是为了长期进行各种破坏活动。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

                                                                                                      进行反革命活动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两种行为:一种是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主要表现在以反革命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活动的形式制造、散布谣言,蛊惑人心,制造混乱,破坏革命和建设;另一种是组织、利用会道门(被人民政府取缔的反动封建迷信组织,如一贯道、九宫道等)进行反革命活动,主要表现在以反革命为目的,秘密串连,发展道徒,恢复会道门活动,以会道门为据点,制造、散布谣言,制造混乱,或者密谋策划,阴谋暴乱等。只要有以上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

                                                                                                    反革命破坏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各种破坏行为:①爆炸、放火、决水、利用技术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军事设备、生产设施、通讯交通设备、建筑工程、防险设备或者其他公共建设、公共财物的;②抢劫国家档案、军事物资、工矿企业、银行、商店、仓库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③劫持船舰、 飞机、 火车、电车、汽车的;④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⑤制造、抢夺、盗窃枪支、弹药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就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反革命目的;否则就只能按其他有关的刑事犯罪处理,不构成本罪。

                                                                                                    反革命杀人、伤人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杀人或者伤害他人健康。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同一般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一样,区别的关键是,是否以反革命为目的。

                                                                                                    你自己发的 自己选一种 想必您是知道的

                                                                                                    你标了哪种?不要造谣

                                                                                                    中国刑法规定的反革命罪,包括以下几种:

                                                                                                    背叛祖国罪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

                                                                                                    策动叛变或者叛乱罪

                                                                                                    投敌叛变罪

                                                                                                    持械聚众叛乱罪

                                                                                                    聚众劫狱罪

                                                                                                    组织越狱罪

                                                                                                    间谍、特务罪

                                                                                                    资敌罪

                                                                                                    反革命集团罪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

                                                                                                    反革命破坏罪

                                                                                                    反革命杀人、伤人罪

                                                                                                    难得督公如此客气,哪怕是笑面虎我也该回复 [ 迷途笨狼 ] 于:2012-07-10 10:22:31 复:3752341

                                                                                                    2、适用哪些,我上个回复标注很清晰

                                                                                                    这是公然编造,连编辑都不编辑一下就编造。当大家都看不到么?

                                                                                                    你不愿意谈这个问题,可以公开说不谈,

                                                                                                    编造算什么?

                                                                                                    • 家园 你就不能搜索一下51条例原文和79年的反革命罪条款?
                                                                                                      • 家园 您如果知道 就请说 不知道就别故弄玄虚 更不要造谣

                                                                                                        您没有义务说

                                                                                                        我也不觉得您一定要说

                                                                                                        但造谣了我有有权利指出

                                                                                                        • 家园 【整理】督公是胡搅蛮缠浪费对手时间的好手

                                                                                                          督公是胡搅蛮缠浪费对手时间的好手

                                                                                                          转一下,为了多数读者,而非装糊涂的督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8-12/15/content_1462048.htm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浏览字号:小 中 大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1951年2月9日政务院第七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的规定,为惩治反革命罪犯,镇压反革命活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之各种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条例治罪。

                                                                                                          第三条 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四条 策动、勾引、收买公职人员、武装部队或民兵进行叛变,其首要分子或率队叛变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其他参与策动、勾引、收买或叛变者,处十年以下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加重处刑。

                                                                                                          第五条 持械聚众叛乱的主谋者、指挥者及其他罪恶重大者处死刑;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五年以上徒刑。

                                                                                                          第六条 进行下列间谍或资敌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徒刑:

                                                                                                          (一)为国内外敌人窃取、刺探国家机密或供给情报者;

                                                                                                          (二)为敌机、敌舰指示轰击目标者;

                                                                                                          (三)为国内外敌人供给武器军火或其他军用物资者。

                                                                                                          第七条 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徒刑:

                                                                                                          (一)受国内外敌人派遣潜伏活动者;

                                                                                                          (二)解放后组织或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者;

                                                                                                          (三)解放前组织或领导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及其他罪恶重大,解放后无立功赎罪表现者;

                                                                                                          (四)解放前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解放后继续参加反革命活动者;

                                                                                                          (五)向人民政府登记、自首后继续参加反革命活动者;

                                                                                                          (六)经人民政府教育释放仍继续与反革命特务、间谍联系或进行反革命活动者。

                                                                                                          第八条 利用封建会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上徒刑。

                                                                                                          第九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策谋或执行下列破坏、杀害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徒刑:

                                                                                                          (一)抢劫、破坏军事设施、工厂、矿场、森林、农场、堤坝、交通、银行、仓库、防险设备或其他重要公私财物者;

                                                                                                          (二)投放毒物、散播病菌或以其他方法,引起人、畜或农作物之重大灾害者;

                                                                                                          (三)受国内外敌人指使扰乱市场或破坏金融者;

                                                                                                          (四)袭击或杀、伤公职人员或人民者;

                                                                                                          (五)假借军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名义,伪造公文证件,从事反革命活动者。

                                                                                                          第十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有下列挑拨、煽惑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上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一)煽动群众抗拒、破坏人民政府征粮、征税、公役、兵役或其他政令之实施者;

                                                                                                          (二)挑拨离间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或人民与政府间的团结者;

                                                                                                          (三)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制造和散布谣言者。

                                                                                                          第十一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偷越国境者,处五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十二条 聚众劫狱或暴动越狱,其组织者、主谋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徒刑。

                                                                                                          第十三条 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处十年以下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十四条 凡犯本条例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刑:

                                                                                                          (一)自动向人民政府真诚自首悔过者;

                                                                                                          (二)在揭发、检举前或以后真诚悔过立功赎罪者;

                                                                                                          (三)被反革命分子胁迫、欺骗,确非自愿者;

                                                                                                          (四)解放前反革命罪行并不重大,解放后又确已悔改并与反革命组织断绝联系者。

                                                                                                          第十五条 凡犯多种罪者,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者外,应在总和刑以下,多种刑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定刑。

                                                                                                          第十六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之其他罪犯未经本条例规定者,得比照本条例类似之罪处刑。

                                                                                                          第十七条 犯本条例之罪者,得剥夺其政治权利,并得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

                                                                                                          第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以前的反革命罪犯,亦适用本条例之规定。

                                                                                                          第十九条 对反革命罪犯,任何人均有向人民政府揭发、密告之权,但不得挟嫌诬告。

                                                                                                          第二十条 犯本条例之罪者,在军事管制时期内由各地军区司令部、军事管制委员会或剿匪指挥机关所组织之军事法庭依照本条例审判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之日施行。

                                                                                                          • 家园 终于换了条文了 那么,哪些右派根据条文被判罪了?

                                                                                                            第十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有下列挑拨、煽惑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上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一)煽动群众抗拒、破坏人民政府征粮、征税、公役、兵役或其他政令之实施者;

                                                                                                            (二)挑拨离间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或人民与政府间的团结者;

                                                                                                            (三)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制造和散布谣言者。

                                                                                                            您既然说是用这个罪名惩治右派,麻烦列一下判决书和犯罪事实

                                                                                                            我不知道,所以求教

                                                                                                            您言之凿凿 还因此骂街 想必不是胡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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