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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整理】从七大到十八大:党代会、全会及党章 -- 老老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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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七届七中全会(1956)

      1956年8月22日、9月8日、9月13日,中共七届七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中央委员44人、候补中央委员56人出席会议。

      会议通过了第七届中央委员会准备向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政治报告,党章修改草案和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草案,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

      全会决定递补王首道、邓颖超、陈少敏为第七届中央委员。确定了八届中央委员的候选人名单,决定八届中央委员名额为170人。

      注:中央委员任弼时于1950年10月去世,高岗于1954年8月自杀,饶漱石于1954年3月被开除党籍,王首道、邓颖超、陈少敏依序递补为第七届中央委员。

      通宝推:桥上,
      • 家园 七届六中全会(扩大)(1955.10)

        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于1955年10月4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中央委员38人、候补中央委员25人出席了会议;列席会议的有上海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和各地委书记,中央各部委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负责人等388人列席了会议。会议主要议程是讨论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和关于召开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全会由毛泽东主持。全会听取了陈伯达代表中央政治局所作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草案的说明》,邓小平代表中央政治局所作的《关于召开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草案的说明》。全会对上述两项议程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彭真、邓小平等80人发了言,还有167人作了书面发言。

        全会根据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决议》共12个部分,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分析了实现农业合作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决议》指出,现阶段要解决的农民问题是农业合作化问题,而工农联盟的新关系和工人阶级的领导作用,必须在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农业合作化相适应的基础上建立并加强起来。工业化的发展,要求农业合作化也不断发展,“如果农业合作化的发展跟不上去,粮食和工业原料的增长跟不上去,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就会遭到极大的困难。”《决议》还指出,农业合作化发展的可能性,当然首先是由于我国已建立了工人阶级为首的人民民主专政,而这个人民民主专政正在我国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同时是由于大多数农民为摆脱剥削和贫困,愿意走社会主义道路。特别是在土地改革中新获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产资料的贫下中农,为了避免重新借高利贷和丧失分得的土地,防止两极分化;为了抵御自然灾害,采用农业机械和其他新技术,进一步发展生产,确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

        《决议》规定了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是“自愿和互利”,以及社员其他生产资料的一系列的具体政策。

        《决议》规定了“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指导方针。强调各级党委领导同志,要主动,不要被动,要加强领导,不要放弃领导。要求领导的方法必须在群众运动中学习,熟悉情况。总结经验,灵活地指导运动。反对主观主义的领导。

        会议的第二项议程是讨论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经过认真的讨论,全会通过了《关于召开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关于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的规定》。为召开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作了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准备。

        在全会最后一天,毛泽东作了题为《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的总结。全会还原则通过了在试行中经过反复修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示范章程(草案)》。决定将它提交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

      • 家园 七届五中全会(1955.4)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后,1955年4月4日下午在北京中南海西楼,举行了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

        全会批准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三项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的决议》、《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决议》、《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和选出的中国共产党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人选,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全国代表会议的公报。

        全会委托中共中央政治局根据全国代表会议讨论的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作适当的修改,然后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和通过。

        全会补选林彪、邓小平为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委员。

        注:七届一中全会选举的政治局委员中,任弼时于1950年10月病逝,高岗于1954年8月自杀身亡。

      • 家园 全国代表会议(1955.3)

        根据党章规定,除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还有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都须对其负责。它可以讨论和决定党的重大问题,修改党章,审查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是党的高级别会议,它可以讨论和决定党的重大问题,调整和改选部分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

        到2018年,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开了18届,而全国代表会议,建国以来,举行过两次,分别是1955年3月和1985年9月。

        1954年2月召开的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在54年内召开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会议,1955年3月21日至31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在北京举行。出席这次代表会议的,有中央委员和候补中央委员62人,全国党的各级组织所选出的代表257人。毛泽东主席出席并主持了会议。

        毛泽东致了开幕词;陈云作了《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邓小平作了《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报告》。

        会议对两个报告,除分组讨论外,全体会议讨论8天,会上有100多人发了言。

        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的决议》。建议中央委员会根据大家讨论的意见,对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做必要的修改后,提交第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和通过。

        会议通过了《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决议》,决定开除高岗、饶漱石的党籍,撤销他们党内外的一切职务。会议总结了同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斗争的经验,强调各级党组织必须贯彻集体领导的原则,坚决同破坏集体领导原则和个人独裁倾向和分散主义倾向作斗争;必须发扬党内民主和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同压制党内民主、压制批评的现象作斗争;必须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同大大小小的个人主义和骄傲自满情绪以及个人崇拜习气作斗争。毛泽东指出,“在原则问题上,在同志之间,对于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论、行动,应当经常保持一个距离”。“应当坚持原则”。对犯错误的人“我们一律欢迎他们改正,不但要看,而且要帮”。

        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会议认为,自从1949年11月中央决定成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来,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对于消除党内的资产阶级思想,加强党的纪律,纯洁和巩固党的组织,保证党的路线、政策的正确执行,起了积极的作用。现在我国正在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针对高、饶反党联盟的教训,目前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加强党的纪律的任务,“因此,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藉以加强党的纪律,加强反对党员中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斗争,特别是防止像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这一类严重危害党的利益的事件重复发生。”关于这个问题的决议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除应依法由人民法院审理或政府监察机关惩处外,其应受党纪处分者由党的监察委员会负责处理。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和处理一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会议强调,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一切工作人员都必须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树立严肃负责、实事求是的作风,以身作则地严格遵守党章、党纪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坚定地对坏人坏事进行斗争,正确地检查和处理案件。会议选出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15人,候补委员6人,董必武为书记,刘澜涛、谭政、王从吾、钱英、刘锡武为副书记。

        • 家园 【整理】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决议

          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决议

          (1955年3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听了邓小平同志代表中央委员会所作的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第七届第四次全体会议以后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一致表示同意。

          高岗的反党活动已经有相当长久的历史。根据一九五四年二月召开的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前后揭发出来的事实证明,从一九四九年起,高岗就以夺取党和国家的领导权力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他在东北和其他地方制造和散布很多污蔑党中央和吹嘘自己的谣言,在同志中挑拨离间,煽动对于党中央领导同志的不满,进行分裂党的活动,并且在这种活动中形成自己的反党宗派。高岗的反党宗派在东北地区的工作中违反党中央的政策,竭力降低党的作用,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把东北地区当成为高岗的独立王国。高岗在一九五三年被调到中央工作以后,他的反党活动更为猖獗。他甚至企图煽动在军队中工作的党员支持他反对党中央的阴谋,并为此而鼓吹一种极端荒谬的“理论”,说我们的党分为两个:一个是所谓“根据地和军队的党”,另一个是所谓“白区的党”,说党是军队创造的,他自认为是所谓“根据地和军队的党”的代表人,并自认为应当掌握主要的权力,因此党中央和政府都应当按照他的计划改组,他自己在现时应当担任党中央的总书记或副主席,并担任国务院总理。在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向反党分子提出严重警告以后,高岗不但不向党低头认罪,反而以自杀来表示他对党的最后的背叛。

          饶漱石是高岗反党阴谋活动的主要同盟者。现在已经完全查明:饶漱石在一九四三年至一九五三年的十年间曾多次为了夺取权力而在党内使用可耻的欺骗手段。他在华东工作期间,在城市和农村中竭力采取向资本家、地主、富农投降的右倾政策,并违抗中央镇压反革命的政策而竭力保护反革命分子。一九五三年他被调到中央工作以后,认为高岗夺取中央权力的活动将要成功,因此同高岗形成反党的联盟,利用他的中央组织部部长的职务发动以反对中央领导同志为目的的斗争,积极进行分裂党的活动。从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到现在,饶漱石从无悔改之意,并且仍然继续采取向党进攻的态度。

          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阴谋活动,以及这一活动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一九五三年达到顶点的事实,不是偶然的,而是有深刻的历史的社会的根源的。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活动是我国阶级斗争形势复杂化和深刻化的反映。在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发展引起了帝国主义首先是美帝国主义的极大的仇视;美帝国主义正在继续侵占我国的领土台湾,并积极利用台湾和其他军事基地对我国进行颠覆活动和准备侵略战争。在另一方面,国内的反革命残余分子和资产阶级中坚决反对社会主义改造的反动分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进展,也正在加紧他们的反革命复辟的阴谋。但是我们的敌人知道,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劳动人民中间享有无限的威信,是我们国家的领导力量,只要中国共产党团结一致地坚持着社会主义事业,敌人的任何进攻就必然遭到彻底的失败。因此敌人就必然要千方百计地破坏我们的党,并把最大的希望放在中国共产党的分裂和蜕化上面。这是任何一个具有革命政治常识的共产党员和党外爱国分子都能认识的真理。高岗、饶漱石等人正是在这种形势下面结成了反党联盟,向党的中央委员会首先是中央政治局举行进攻,企图推翻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久经考验的党中央的领导核心,以便夺取党和国家的领导权力。他们的这种反党活动无疑是适应了帝国主义和资产阶级反革命分子的愿望。他们实际上已成为资产阶级在我们党内的代理人。

          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特点就是他们始终没有在任何党的组织或任何党的会议上或公众中公开提出过任何反对党中央的纲领,他们的唯一纲领就是以阴谋手段夺取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他们在党的组织和党的会议面前竭力掩藏自己的真正面貌,而在进行阴谋活动的时候,也是随时随地变换自己的手法。他们是在目前阶级斗争的特殊环境中在党内产生的企图篡夺党和国家的领导权力的毫无原则的阴谋集团。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一致决议:开除反党阴谋的首脑和死不悔悟的叛徒高岗的党籍,开除反党阴谋的另一名首脑饶漱石的党籍,并撤消他们的党内外各项职务。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认为党中央政治局对参加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活动的向明、张秀山、张明远、赵德尊、马洪、郭峰、陈伯村等同志的处理是正确的。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满意地指出:在党中央揭露和制止了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阴谋活动并把这一事实连同党的七届四中全会的决议向全国各级党组织进行传达以后,全党的团结和统一是进一步巩固了。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已经被彻底粉碎。这是党在领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斗争中和党的整个发展历史中有决定意义的胜利之一。

          但是同时必须指出:巩固党的团结和统一,及时地揭露和粉碎阶级异己分子腐蚀党和分裂党的活动,这是一个长时期的斗争。只要国际和国内的阶级斗争仍然存在,阶级的敌人总是会要设法影响我们党内的不坚定的和不可靠的分子,而我们党内也总会有不坚定的和不可靠的分子受他们的影响。和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相类似的事件今后还可能出现。因此,坚持贯彻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增强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反对任何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言论行动的各项规定,不但是目前一个时期的任务,而且是全党长时期的任务。

          反对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斗争有力地证明了党必须坚决贯彻集体领导的原则,必须坚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各级党组织必须继续同破坏集体领导原则的个人独裁倾向和分散主义倾向作斗争,同压制党内民主、压制批评的现象作斗争,同骄傲自满情绪和个人崇拜习气作斗争。一切这些背离马克思列宁主义原则的倾向必然会导致党员的堕落和蜕化,并成为阴谋分子得以利用的空隙,因此党决不能容许这些恶劣倾向在党的任何角落存在。

          反对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斗争又一次证明了党对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任何工作人员都必须实行严格的、经常的、有系统的、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的监督。这种监督可以帮助党员及时地发现和改正自己的错误,而没有这种监督,一个好的党员也可能犯严重的错误以至变坏。为此,党的中央和各级地方组织应当迅速地建立或健全各种检查和巡视制度,把管理干部和检查干部的实际工作情况的任务统一起来。为此,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应即成立监察委员会,代替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便更有力地对于党员中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作经常的坚决的斗争。

          反对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斗争说明了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巨大意义。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思想、资产阶级的政治手段和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是阶级敌人腐化革命队伍的危险武器,放松对于这些东西的斗争必然会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严重的恶果。党必须有系统地在党员中、知识分子中和人民群众中展开对资产阶级思想的批判,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全党广大数量的党员特别是担负高级职务的党员在最近几年内都受到最低限度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教育,以便从思想上巩固党的统一,提高广大党员和人民对于帝国主义包围和资产阶级侵蚀的思想认识和政治警惕,保证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不断的胜利。

          ——选自《人民日报》1955年4月5日

      • 家园 七届四中全会(1954.2)

        1954年2月6日至10日,中共七届四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出席这次全会的中央委员35人,候补中央委员26人。中央各部委、中央人民政府党组、军委各部门和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同志共52人列席了全会。毛泽东因休假未出席这次全会。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向全会作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向第七届第四次中央全会的报告》。朱德、周恩来、陈云、邓小平等44位同志在会上发言。会议揭露和批判了高岗、饶漱石在全国财经会议和全国组织会议及其前后暴露出来的反党分裂活动,一致通过毛泽东起草的《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

        会议批准了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批准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1954年内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决定,讨论了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纲要及其他有关各项问题。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的决议》。

        会议任命邓小平为中共中央秘书长。

        注: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秘书长任弼时于1949年11月赴苏联就医。1950年5月回国,10月27日病逝于北京。中央决定,陈云任弼时因病休假期间参加中央书记处,任弼时病逝后,陈云正式成为书记处五大书记之一,主管财经,邓小平接任中央秘书长。

        • 家园 四中全会最重要的议题是高饶

          高饶事件爆发的导火索是毛泽东休假离京期间谁主持中央?那么,毛泽东为什么要休假离京呢,这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起草有关。

          1953年12月2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了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后,毛泽东率领宪法起草小组的三大成员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南下杭州,集中精力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了四读稿后,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告一段落,毛泽东于1954年3月17日返回北京。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不具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因此实施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共同纲领》代替国家宪法的过渡办法。经过三年的艰苦奋斗,到1952年底,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国民经济恢复的任务也顺利实现,人民的组织程度、觉悟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选举新一届中央政府的条件已经具备。按照全国政协组织法的规定,政协全体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到1952年,一届政协也即将到期。就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中共中央认真分析了形势,于1952年底提出了尽快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建议。

          1952年12月24日,全国政协常委会举行了第四十三次扩大会议,一致同意中国共产党的提议,决定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十款所规定的职权,筹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在1953年以普选方法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建设计划纲要》和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同时,会议成立了由毛泽东任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2人为委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

          随后,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定了工作程序,着手准备宪法的起草工作。6月6日晚,毛泽东召集刘少奇、朱德、邓小平、陈伯达、胡乔木到他的住所开会,商谈宪法有关问题。

          不巧的是,1953年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为集中力量战胜自然灾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3年9月18日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推迟到1954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这就使宪法的起草工作也相应推迟。

          为保证宪法的起草工作顺利进行,并为宪法起草委员会提供一个可供讨论、修改的宪法草案初稿,1953年底,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小组。毛泽东对宪法起草工作非常重视,亲自挂帅。为避开繁忙的公务,毛泽东决定到外地呆一段时间,以便集中精力进行起草工作。12月2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了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决定让毛泽东休假一段时间,这期间由刘少奇代替毛泽东主持中共中央工作,好让毛泽东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随后,毛泽东率领宪法起草小组的三大成员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踏上了南下杭州的列车。在疾驶的火车上,毛泽东对随行人员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我们这次去杭州,就是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这件立国安邦的大事。在杭州期间,他对身边工作人员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从党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将来我不当国家主席了,谁当也要按照它做,这个规矩要立好。”

          1954年1月7日,宪法起草小组开始工作。在毛泽东的主持下,首先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报经中央批准后,起草小组就开始了紧张的工作。2月中旬拟出了宪法草案的初稿,23日又修改出了二读稿,25日修改出了三读稿。24日、26日,毛泽东分别两次致信刘少奇谈宪法草案初稿的修改情况。在26日的信中,毛泽东说:“为便于中央在这几天讨论宪法草案,这里的小组赶于两天内又作了一次修改,称为三读稿,现送上,请照此印发中央各同志阅看。”

          刘少奇于2月28日、3月1日两次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基本通过了宪法草案初稿三读稿。就这样,讨论、修改工作在南北两地分头进行,从1月7日开始,直到3月中旬才结束。在此期间,杭州方面,毛泽东主持起草小组一次次修改;北京城里,刘少奇召集中央有关人员一次次讨论。北京方面讨论一次,意见发到杭州,杭州方面就修改一次,然后又将修改稿传回北京,每次都有很多修改。3月上旬,起草小组又提出了第四稿。3月12日、13日、15日,中央政治局连续召开扩大会议,对四读稿进行讨论修改,基本上完成了对宪法草案(初稿)的草拟工作。

          宪法草案是在毛泽东主持下起草的,他不仅提出了制定宪法的指导思想和许多重要内容,而且对历次宪法草稿都作了修改,写了不少批语,并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宪法草案的会议上作了多次讲话和插话。但起草过程中的这些文献没能完整地保存下来,现在能找到的只有1954年1月到2月间的三个油印稿和3月间的一个铅印稿。1月到2月问的三个油印稿,一个是有些条文并附有说明文字的,一个是附有说明的第一次修正稿,再一个就是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铅印稿是3月18日、19日讨论修改的初稿。除此之外,现在还能查到的有:1954年3月23日,毛泽东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插话记录稿;6月11 日,毛泽东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宪法草案时的谈话记录;6月14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关于宪法草案的讲话;9月14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上修正通过宪法草案时的讲话。从上述保存下来的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毛泽东对宪法的起草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是字斟句酌,改了又改,批语也写了不少。

          在宪法草案最初的一个油印打字稿中,序言部分没有说明文字。对此,毛泽东在批语中写道:“序言应有说明。”在稿子第五条的“说明”中有“本条所说的‘资本家所有制’,包括富农在内”,毛泽东在“包括富农在内”旁画了道竖线,批语道:“不甚妥?”

          针对这个稿中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得用以反对和损害公共利益”,毛泽东批语道:“宜单列一条。”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这一款被单列为宪法总纲第十四条,文字改为:“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

          在油印打字的宪法草案第一次修正稿中,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人民民主制度,保护全体公民的安全和一切合法权益,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惩办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危害人民、破坏人民民主制度和破坏国家建设事业的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毛泽东在其中的“全体公民”旁画了两道竖线,并在上方写有“什么是公民”字样。又在其中“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之后画一插入号,并在上方写有“举行内乱,推翻政府”字样。这一条附有以下说明:“《共同纲领》该条中,原用有‘严厉处罚’数字,那是对‘首要分子’说的,而本条现在的规定是指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故不用‘严厉’二字,以使规定较为灵活。”

          针对这个修正稿有关国务院一节中没有提及国家主席的交议权和最高会议决议的性质,毛泽东在这一节旁批语:“主席有交议权,最高会议决议的性质。”宪法草案(初稿)1954年3月18日、19日的讨论稿,在说明中对有关这一内容的条款提出了两个修改方案:一个方案是,“在必要时召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另一方案是,“在必要时召集有关人员举行最高国务会议”。毛泽东在前一个方案旁批语:“较妥。”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的第四十二条中,将有关这一内容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

          在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油印打字稿的第五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其任务时,应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和监督国家管理工作,不断地注意对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现象进行斗争。”在这段文字上方,毛泽东批语:“此条似应移至总纲。”在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这一条写入了宪法总纲的第十七条,文字改为:“一切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在宪法草案(初稿)1954年3月18日、19日的讨论修改稿中,序言第二段有一句话“我国人民在过去几年内已经很有成效地进行了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完成经济恢复等项大规模的斗争”,毛泽东批语:“‘土地改革’不成文,应加‘制度的’。‘镇压反革命’下加‘分子’。”

          这个宪法草案(初稿)的第三十六条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其第四款为“通过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和条例”。毛泽东审阅时,删去了这一款中的“和发布”字样,并批语:“此处不写‘发布’为宜,免与主席职权分歧。”在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这一款改为“制定法令”。

          同样是在这个初稿中,第四十一条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中删去了原有的第三款“授予国家的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毛泽东在删去的这一款旁边批语:“此项恢复,可由副主席去办。”1954年9月20日通过的宪法中保留了这一款的内容。

          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了四读稿后,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告一段落。毛泽东于1954年3月17日返回北京。

          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的30多位委员聚集中南海勤政殿,出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主持会议并代表中国共产党向会议提出了中共中央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毛泽东说,这个初稿可以小修改,可以大修改,也可以推翻另拟初稿。

          宪法起草小组成员陈伯达向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关于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的说明。在谈到宪法必须根据国家性质和经济关系,充分表达我国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这一根本要求时,毛泽东插话说,这个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加上总路线,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十五年左右。

          当谈到宪法草案保护各种所有制时,毛泽东说,宪法草案有个其他个体劳动者,这是指:“摊贩、夫妻商店、船夫、戏班子等等,他们既是劳动者,也是私有者。比如梅兰芳,他也是劳动者,他的戏班子又是他个人的。”

          当谈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的关系时,毛泽东说,我们的主席、总理,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出来的,一定要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跳出如来佛的手掌。苏联叫最高苏维埃,我们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苏联叫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我们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苏联叫部长会议,我们叫国务院。我们就是多个主席。有议长,还有主席,叠床架屋,这个办法可以不可以?可以讨论。

          当谈到我们国家实行集体领导,并以个人形式来表现时,毛泽东说,主席也不是政府,国务院不向他汇报工作。打屁股打国务院总理,不打主席。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在总理,又有个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了毛病,那毫无办法,只好等四年再说。设主席,在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之间有个缓冲作用。

          宪法起草委员会在进行了认真而严肃的讨论后,完全接受了这个初稿,并决定将宪法草案(初稿)分发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各大行政区,各省、市、自治区的领导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武装部队进行讨论,广泛征集各方面的意见。

          针对宪法草案写得比较简单,文字有些通俗的情况,毛泽东说:宪草要简单、明了。我们国家各方面都缺乏经验,将宪草写得简单、明了些,是有好处的,等将来有经验时,再制定详细的宪法。而且,我们还可以根据情况,多制定些子法。至于母法——宪法,就不能随便变更、修改,否则会有影响。所以,我们的宪草,除总纲外,其他各章都写得比较简单。文字尽量通俗易懂,便于群众了解和掌握。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宪法的讨论,3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的通知》,要求各大行政区,各省、市、自治区和50万人以上的省辖市,广泛地进行对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从这一天开始,到6月11日结束,历时80多天,共有8000多人参加了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共计5900多条。这期间,在刘少奇的主持下,宪法起草委员会一共召开了五次会议,吸收了各地报来的意见,逐章逐条地对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修正稿)》。

          6月9日,毛泽东审定修正稿后,给刘少奇写信,嘱:“少奇同志阅后,交李维汉同志。此件可即印发有关各人(宪法起草委员、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并要他们于6月11日带到会场。

          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对宪法草案的全部条文作最后审查。会议由刘少奇主持。毛泽东作了重要讲话。他说:宪法起草委员会已经开了六次会议了,今天是第七次会议,也可以说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开会前的最后一次会议。宪法起草委员会应当把它所做的工作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报告,并把这个宪法修正稿作为草案批准公布,在全国人民中间进行讨论,收集意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将要在最近开会。宪法草案大概在15日以前公布,在全国人民中间还要进行两个半月到三个月时间的讨论。宪法草案公布后,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泛的解释,组织讨论。今天的会议是对宪法草案的全部条文作最后的审查。虽然大家对条文都很熟悉了,但是今天要表决通过,为了慎重起见,还是把它读一遍吧!

          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副秘书长齐燕铭宣读了宪法草案全文。

          宣读条文后,会议对草案全文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最后,在毛泽东主持下付诸表决。全体一致同意,决定将它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宪法草案的通过,标志着宪法起草工作胜利结束。毛泽东说:宪法的起草,前后差不多七个月。最初第一个稿子是在去年11月至12月间,那是陈伯达同志一个人写的。第二稿,是在西湖,花了两个月时间,那是一个小组写的。第三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到现在又修改了许多。每一次稿本身都有许多修改,在西湖那一次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后总算起来,恐怕有一二十个稿子了。大家尽了很多力量,全国有8000多人讨论,提出了五千几百条意见,采纳了百把十条,最后到今天还依靠在座各位讨论修改。总之,是反复研究,不厌其详。将来公布以后,还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宪法是采取征求广大人民的意见这样一个办法起草的。这个宪法草案大体上是适合我们国家情况的。将来全国讨论以后,会有好的意见提出来,会有所修改,但总的方面不会有什么改动了。

          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宪法起草工作经过的报告》,指出:“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我们认为是适当的。现在把这个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查通过,并请在通过后予以公布,在全国人民中组织讨论,以便收集意见,再作修改,向第一届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

          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要求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在人民群众中普遍地组织关于宪法草案的讨论,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提出自己对于宪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会议同时要求宪法起草委员会继续进行工作,收集人民的意见,加以研究,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完成对宪法草案的修改,并准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

          毛泽东在会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他满怀信心地说: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很得人心的。为什么呢?毛泽东解释道:主要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8000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毛泽东预言:宪法草案公布之后,一定会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拥护,也将会在国际上发生巨大的影响。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起各阶层群众的广泛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同时要求宪法起草委员会继续工作,收集人民的意见,在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以前,完成对宪法草案的修改。

          当时,曾有人提议将这部宪法定名为“毛泽东宪法”,宪法草案也写进了颂扬毛泽东的文字。毛泽东对此坚决予以拒绝,并要求删掉宪法草案中颂扬自己的条文。有人说删掉这些条文是毛泽东“特别谦虚”的原因。对此,毛泽东在这次会议上严肃地指出: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合适,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他强调说: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中国人也好,外国人也好,死人也好,活人也好,对的就是对的,不对的就是不对的,不然就叫做迷信。要破除迷信。不论古代的也好,现代的也好,正确的就信,不正确的就不信,不仅不信而且还要批评。这才是科学的态度。

          6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宪法草案全文,并发表题为《在全国人民中广泛地展开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社论。于是,一场全民大讨论便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讨论持续了两个多月,参加讨论的人数达1.5亿人之多,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各个方面前前后后提出的意见共有118万多条。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宪法起草委员会对草案又作了修改。

          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再一次讨论通过了经过修改的宪法草案,并决定正式将其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在此期间,刘少奇主持起草了准备向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这个报告稿是对宪法草案的系统阐明,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文件。毛泽东对这个报告稿作了多次修改。1954年9月9日凌晨2时,毛泽东在修改了一部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稿后,决定约政治局常委讨论这个报告稿的前两章,即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历史经验的总结”,第二章“关于宪法草案基本内容的若干说明”。他亲笔给秘书高智写了一个便函,要他用电话通知周恩来、朱德、陈云、邓小平等人:今日下午5时以前及下午7时以后,看少奇同志宪法报告稿的头两章,以便晚上11时左右,和少奇、伯达一起,到我处谈一下这两章的有些问题。

          9月11日,毛泽东对这个报告稿从头到尾修改了一遍。9月12日,刘少奇主持召开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论修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稿。会议最后决定由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这个报告。9月13日,毛泽东又对这个报告稿作了最后的修改审定。

          1954年9月14日,参加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云集北京。根据西藏等地区的人大代表的意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对宪法草案又作了修改。出席会议的除44名政府委员外,还邀请了21名人大会议代表组组长列席会议。

          会上,毛泽东提出:宪法草案有两个地方要修改,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们提出的意见,改了比较好。一是“我国的第一个宪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些修改都是属于文字性的,但不改不行。过去中国的宪法有8个(草案不在内):清朝的《宪法大纲》,

          孙中山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曹锟的《中华民国宪法》,蒋介石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瑞金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新中国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说这个宪法是“我国的第一个宪法”,不妥;说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名副其实。这是属于文字性质的,但是重要的修改,不改就不那么妥当。

          另一个需要修改的地方是第三条第三款:“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自由。”问题出在“和宗教信仰”五个字上,代表中有人提出,说改革“宗教”可以,改革“信仰”则不妥,并且第八十八条已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所谓“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就是说:你信仰宗教也好,不信仰宗教也好;你可以信这种宗教,也可以信那种宗教;信了,又可以不信;本来不信,后来也可以信。既然有了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第三条再讲“改革宗教信仰的自由”,就重复了。这是西藏代表提出的意见,说这样写法不好,似乎是不要宗教了,说“改革宗教”还可以。历史上的宗教改革很多,比如天主教、基督教、佛教、喇嘛教的改革等等。我看这一条意见是有理由的,把“和宗教信仰”五个字删掉,改为“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为有第八十八条,删掉这一句没关系,免得误会,免得重复,也免得文字不通。语文学家反对这样写,说“改革信仰”不通。这一条完全是抄《共同纲领》的。可见,《共同纲领》还不是也有缺点。这一点,刘少奇同志的宪草报告中应当提到。

          说到可能存在的问题,毛泽东指出,宪法不是天衣无缝,总是会有缺点的。“天衣无缝”,书上是这样说过。“天衣”——我没有看见过,也没有从天上取下来看过,我看到的衣服都是有缝的,比如我穿的这件衣服就是有缝的。宪法,以及别的法律,都是会有缺点的。什么时候发现,都可以提出修改,反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年一次,随时都可以修改。能过得去的,那就不要改了。最后,毛泽东说,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宪法了。最先是中共中央起草,然后是北京500多名高级干部讨论,全国8000多人讨论,然后是三个月的全国人民讨论,这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000多人又讨论。宪法的起草应该说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个字都是认真推敲了的,但也不能讲是毫无缺点,天衣无缝。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共和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由此正式诞生。

          通宝推:桥上,盲人摸象,
      • 家园 七届三中全会(1950.6)

        1950年6月6日至9日,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出席会议的有中央委员35人、候补中央委员27人。各省、市委、中央各部委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43人列席了会议。

        毛泽东主持了会议。会上,毛泽东作了《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的书面报告,并作了《不要四面出击》的讲话;刘少奇、周恩来、陈云、聂荣臻作了土改、财经、外交与统战、军事方面的报告;朱德、彭德怀、彭真、李富春、刘伯承、陈毅、叶剑英、邓子恢、李先念等19人作了重要发言;薄一波、陆定一、粟裕、安子文、胡乔木分别就调整税收、党内教育和问教师爷、华东军事情况及对台湾作战、党的组织情况及发展巩固党的组织、整风问题作了专题发言。

        毛泽东在书面报告中指出:我们国家的财政经济状况已经好转,但还不是根本好转,要获得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需要三个条件,“即:(一)土地改革的完成;(二)现有工商业的合理调整;(三)国家机构所需经费的大量节减”。为此,会议确定做好土改、稳定物价与调整工商业、肃清反革命、整党、精简机构、改造旧文教事业、就业救济、统一战线等八项工作,以争取在三年的时间内,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为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创造条件。在《不要四面出击》的讲话中,毛泽东强调:必须稳步前进,调节各个方面的关系,团结工人、农民、小手工业者以及民族资产阶级和知识分子的绝大多数,集中力量向国民党残余势力、封建地主阶级和帝国主义进攻,不要四面出击,树敌太多,造成全国紧张。

        刘少奇关于土改的报告,阐明了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目的、土改的路线及富农政策的转变。

        周恩来关于外交与统战的报告,分析了国际形势,指出了外交战线的成绩,阐述了我国的外交政策;总结了建国以来的统一战线工作,着重分析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阶级关系、党派关系、民族关系、国内外关系和党内外关系以及处理这些关系应遵循的原则和政策。

        陈云在关于财政经济的报告中,分析了我国的经济形势:论述了调整工商业和税收的政策和措施,以达到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减少和消灭国家的财政赤字的目的。

        聂荣臻作的军事报告,分析了敌我军事力量的状况;提出了对人民解放军实行整编的方案。

        会议决定由刘少奇负责,以及由彭德怀、习仲勋、王震、刘伯承、邓子恢、黄克诚、饶漱石、叶剑英、彭真、刘澜涛组成土改问题委员会,加强对土地改革工作的指导。

        全会批准陈云在任弼时休假期间参加中央书记处。决定递补廖承志、王稼祥、陈伯达、黄克诚为中央委员(廖、王、陈应当是49年二中全会递补,接替陈潭秋、王若飞、博古,黄应是三中全会递补,接替49年7月二中全会后于延安病逝的关向应)。决定撤销黎玉、刘子久的候补中央委员。

      • 家园 七届二中全会(1949.3)

        1949年3月5日至13日,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出席会议的有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中央委员34人。

        毛泽东主持会议并作了《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报告指出,在全国胜利的局面下,党的工作重心必须由农村转入城市。报告规定了中共在夺取全国后,在政治、经济、外交方面将采取的基本政策。

        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主要问题有:

        (1)确定了彻底推翻国民党统治,夺取全国的方针;

        (2)指出中共工作重点应从农村转向城市, 并以生产建设为中心;

        (3)阐述了在全国胜利后仍会存在两种基本矛盾,一种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一种是中国人民和帝国主义的矛盾;

        (4)强调了加强党纲建设,规定了禁止给领导人祝寿、禁止以领导人的名字命名街道、企业等,防止对个人的歌功颂德;

        (5)肯定了军队的作用。

        会议批准了1945年6月七届一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报告,批准了由中国共产党发起的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及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建议,批准了毛泽东主席关于以八项条件作为与南京国民党政府进行和平谈判基础的声明,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军旗的决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为红底加五角星,加“八一”二字。

        全会递补廖承志、王稼祥、陈伯达为中央委员。

        注:陈潭秋七大当选时已经牺牲但中央不知,王若飞、秦邦宪(博古)1946年4月飞机失事遇难。

      • 家园 七届一中全会(1945.6)

        1945年6月19日,毛泽东在延安杨家岭主持召开了七届一中全会第一次会议。出席的有正式中央委员27人,候补中央委员17人。会议选举产生了党中央领导机构。

        全会选举毛泽东为中央委员会主席;选举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任弼时为书记处书记,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委员名单,政治局委员是: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任弼时、陈云、康生、高岗、彭真、董必武、林伯渠、张闻天、彭德怀。

        中央委员会秘书长任弼时,副秘书长李富春。

        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召开中国解放区人民代表会议及其筹备事项的决议》。

      • 家园 七大党章(1945)

        中国共产党党章

        (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四五年六月十一日通过)

        总 纲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它在现阶段为实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制度而奋斗,它的最终目的,是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或经验主义的偏向。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批判地接收中国的与外国的历史遗产,反对任何唯心主义的或机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

        由于中国现时的社会,除了新民主主义的解放区外,还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社会,由于现时中国革命的动力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及其他民主分子,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强大存在,并由于现时的国际条件,便规定了中国革命在目前阶段是新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即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这个革命有国内外广泛的同盟军。因此,中国共产党在目前阶段的任务是:对内,组织与团结中国的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知识界和一切反帝反封建人们以及国内各少数民族同自己一道,对外,联合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及一切以平等待我之民族,为解除外国帝国主义对于中国民族的侵略,为肃清本国封建主义对于中国人民大众的压迫,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各革命阶级联盟与各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为实现世界的和平与进步而奋斗。

        在将来阶段,在中国民族革命与民主革命得到彻底胜利后,中国共产党的任务是: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中国人民的意愿,经过必要步骤,为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制度而奋斗。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又是一个土地广大人口众多并且还不统一的国家,一方面,人民大众特别是工人、农民群众有英勇斗争的革命传统;另一方面,革命道路上的阻力特别强大,这就规定了中国革命的不平衡性,并由此产生了革命的长期性,革命斗争的复杂性,武装斗争在极长时期内成为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革命在主要城市胜利以前强固的农村革命根据地之重要性,党在一切人民群众中进行长期忍耐工作的必要性 。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是十分勇敢,十分有经验,十分机敏,在中国革命的长远道路上,根据中国革命的这些特点,放手动员与组织千百万群众,战胜一切阻难,绕过一切暗礁,以奔赴自己的目标,并不断锻炼自己的队伍。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必须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切革命的群众组织及革命的国家组织之中坚。中国共产党对于从内部或外部来破坏工人阶级统一、破坏各革命阶段联盟以及破坏其他革命事业的一切活动,必须进行严正的斗争。

        中国共产党必须用不调和的但是适当的斗争对待内部的机会主义者、投降主义者、冒险主义者,并将其中坚持错误的人清除出党,以保持自己队伍的统一。

        中国共产党应该不掩盖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中国共产党应该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经常检讨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来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中国共产党反对那种自高自大、害怕承认自己错误、害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绪。

        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必须与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广泛的联系。并经常注意巩固与扩大这种联系。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理解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用心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了解他们的需要,并帮助他们组织起来,为实现他们的需要而斗争。每一个党员都必须决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同时以革命精神不疲倦地去教育人民群众,启发与提高人民群众的党悟。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警戒自己脱离人民群众的危险性,必须经常注意防止和清洗自己内部的尾巴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与军阀主义等脱离群众的错误倾向。

        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

        中国共产党要求自己的每一个党员,积极地自我牺牲地进行工作,以实现党的纲领和党的一切决议,达到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彻底解放。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凡承认本党纲领和党章、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服从党的决议、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凡党员均有下列义务:

        (一)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

        (二)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三)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

        (四)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

        第三条 凡党员均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

        (二)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

        (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者,方得被接收为党员。

        凡新党员入党,均须依照下列规定,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方能认为有效:

        (甲)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士兵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六个月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乙)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一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甲乙两项所规定之介绍人的资格及新党员的候补期,在革命新发展地区,得由党的中共中央代表机关或省委区党委规定临时办法变通办理之。

        (丙)除甲乙两项所举各种成分以外之其他社会成分的人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市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丁)凡脱离其他政党加入本党者,如系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五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省委或相当于省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重要负责人员,则须经中央批准);以上均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第五条 在特殊情形下,县委以上之党委及相当于县委之党委,有权直接决定个别地接收新党员。

        第六条 介绍人对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经历,须真实地向党作负责的介绍,并须在介绍前,向被介绍人说明党章及党的纲领与政策。

        党委在决定和批准新党员入党前,须指定党的工作人员与之进行详细的谈话,并须经过负责的审查。

        第七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的作用,是使候补人接受初步的党的教育,并在工作中保证党的组织考察候补人的政治品质。

        候补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外,与正式党员同。

        第八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满,转为正式党员时,须经支部大会的决定,及原批准入党之上级党委或相当的上级党委的批准。

        候补党员的候补期限,所属党委得决定延长或缩短之。

        候补党员经过候补期间考察后,被认为不能入党者,得取消其候补党员的资格。

        第九条 党员的党龄,由候补党员决定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十条 党员及候补党员由这一个组织移到另一个组织的工作地区时,即作为后一个组织的党员或候补党员。

        第十一条 党员及候补党员请求脱党者,须向党的支部正式申请,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二条 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三条 开除党员或候补党员的党籍,须经该党员或候补党员所属之支部党员大会的讨论和决定,并须经上级党委的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支部以之各级党委,在特殊情况下,均得决定开除党员及候补党员的党籍,但均须经上级党委之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第二章 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

        (三)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

        (四)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

        第十五条 党的组织,是按照区或按照生产部门为标准建设起来的。

        在某一个地区内,管理全区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地区内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

        在某一个生产部门内,管理全部门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部门的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党的组织系统如下:

        (一)在全中国,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国代表合议。

        (二)在省、边区、地方 ,是党的省代表大会,边区代表大会,地方代表大会,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地方委员会,省代表会议,边区代表会议,地方代表会议。

        (三)在县,是党的县代表大会,县委员会,县代表会议。

        (四)在城市,是党的市代表大会,市委员会,市代表会议。

        (五)在城市中或乡村中的区,是党的区代表大会(或区全体党员大会),区委员会,区代表会议。

        (六)在每一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和学校,是全体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支部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是全体党员大会,在区、县、市、地方、边区、省---是代表大会,在全党---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各级大会闭会时期由各级大会所选出之党的各级委员会,即为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

        第十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之。仅由于环境或条件的限制,不能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时,方得召集代表会议选举之,或由上级组织指定之。

        第十九条 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铭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各级党的组织,为了传达与讨论上级组织的重要决定及为了检查工作与布置工作,得召集各种干部会议及活动分子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的政策及各种问题,在未经决定以前,每个党员在党的组织内及党的会议上,均可自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一经决议以后,即须服从,并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才能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并使这种纪律成为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纪律,才能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才能建立与巩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但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遵照党内民主原则进行工作时,不能妨害党内的集中原则,不能使正当的有利于集中行动的党内民主被误解为无政府倾向(向党闹独立性和极端民主化)。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党内民主是按照有利于党的事业的方向进行,而不致在紧急情况下松懈党内的战斗意志和与战斗团结,不被可能的暗害分子、反党分子及企图进行小组织活动的人们利用党内民主来进行损害党、分裂党的活动,以及不致被极少数人利用党内极大多数人思想上一时没有准备的状态来达到自己的企图起见,凡关于全国范围或地方范围内的党的政策问题之全般的广泛的检讨与辩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时间上允许,即在客观情况不紧急的条件下;并(二)有党中央或党的地方领导机关的决议;或(三)有过半数之下级组织的提议,或有上级组织的提议。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的组织,必须保证在自己指导下的报纸,宣传中央机关和上级组织的决议与所定的政策。

        第二十五条 凡关于全国性质的问题,在中央没有发表意见和决定以前,各部分和各地方党的组织及党的负责人,除自行讨论及向中央建议外,均不得自由发布意见和决定。凡关于地方性质的问题,党的地方组织有自主决定之权;但不得和中央及上级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凡新成立之党的组织,须经所属之上级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指导各地方党的工作,中央委员会按情况之需要,在数省或几个边区范围内,得成立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为中央代表机关,由中央指定,并对中央负责。此种中央代表机关,在情况不需要时,得撤销或合并之。

        第二十八条 为分别进行各项实际工作起见,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内,按照工作需要,得设立管理党务的、宣传教育的、军事的、经济的、民众运动的各种部门或委员会,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分别进行各项工作。为进行某项临时的、特殊的工作,各级党委得设立临时的工作委员会或部门。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并召集之。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延期或提前召集。

        如有代表半数党员以上之党的地方组织要求召集全国代表大会时,中央委员会必须召集之。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必须有代表过半数的党员之代表出席时,方能认为有效。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中央决定之。

        第三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讨论和批准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其他机关的报告。

        (二)决定和修改党的纲领与党章。

        (三)决定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员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选举之。中央委员出缺,由候补中央委员依次递补之。

        第三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代表本党与其他政党和团体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其活动,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

        第三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每半年召集一次 ,但中央政治局得按情况延期或提前召集之。候补中央委员出席全会,有发言权。

        第三十四条 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

        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前后两届全体会议期间,党的中央指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

        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席。

        中央委员会依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等部与军事、党报等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关,分别办理中央各项工作,受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及中央主席之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前后两届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央委员会得召集各地方党委代表举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当前的党的政策问题。

        第三十六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省委、边区党委及中央直属之其他各党委的全体委员会议上选举上。代表数额,由中央规定。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须有全国半数以上的省委及边区党委的代表出席。

        第三十七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有权撤换个别不能履行自己责任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并有权补选部分候补中央委员。但每次撤换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或补选之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均不得超过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须经中央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经中央委员会批准之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一切党的组织,都必须执行。

        第四章 党的省及边区之组织

        第三十九条 党的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省委或边区党委,均受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之领导。

        第四十条 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由省委或边区党委每二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省委或边区党委,得延期或提前召集。如有该省或该边区半数以上的下级组织之要求,或有中央、中央代表机关的提议,省委或边区党委必须召集之。出席省或边区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省委或边区党委决定,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省或边区代表大会,听取、讨论和批准省委或边区党委的报告及省或边区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省或本边区的各种问题与各种工作,选举党的省委员会或边区委员会以及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

        第四十二条 由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选举省委或边区党委的常务委员会及正副书记,进行经常工作。省委或边区党委的书记和党委,须经中央批准。书记须有五年以上党龄的党员充任。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十三条 省委或边区党委,在本省戒边区范围内,执行代表大会及中央机关的决议,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指导党外各种非党组织中党组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前后两届省或边区代表大会期间,省委或边区党委得召集各地委、县委及其他直属党委的代表,举行省或边区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该省或该边区范围内当前的各种工作问题。

        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有撤换与补选部分省委或边区党委委员之权;但其数额均不得超过该委员会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 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委员,须经省或边区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第五章 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之组织

        第四十六条 党之在一个地方、一个县、一个城市、一个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相同于前章党之在一个省或一个边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各属于各该上级组织之领导。

        第四十六条 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代表大会,每二年召集一次。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均得召集代表会议若干次。

        第四十八条 地委、县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年召开四次。市委、区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一个月召开一次。

        地委、县委、市委、区委之委员及正副书记,均须经各该上级组织之批准。地委、县委、市委书记须有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充任。区委书记,须有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充任。在革命新发展地区,此项党龄规定得变通办理,但须得到省委或边区党委之批准。

        第六章 党的基础组织

        第四十九条 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支部。在每一个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学校,等等之内,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的支部组织。党员不到三人者,则加入邻近之党的支部组级。党的支部组织,须经县委或市委之批准。

        第五十条 凡在党员数量比较多的处所,在党的支部委之下,得按自然的、居住的或工作的情况,划分小组。选举组长一人,必要时冉选举副组长一人。凡有党员和候补党员超过五十人之乡村,或超过一百人厂、机关和学校,得成立党的总支部。在总支部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分支部。分支部享有普通支权利。

        第五十一条 凡有党员及候补党员超过五百人以上之大乡镇、大工厂、机关和学校,得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允许,得选举党的乡镇、工厂、机关、学校委员会。在委员会之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党的支部。

        第五十二条 支部必须使人民群众与党密切结合起来。

        支部的任务是:

        (一)在人民群众中进行宣传和组织工作,以实现党的主张和上级组织的各种决议。

        (二)经常注意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关心人民群众之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生活。并组织人民群众来解决他们自己的各种问题。

        (三)吸收新党员,征收党费,审查与鉴定党员,对党员执行党的纪律。

        (四)教育党员,组织党员的学习。

        第五十三条 由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进行经常工作。任期半年至一年。支部委员会人数之多少。由支部之大小来决定,最少者三人,最多者十一人。由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必要时得再选举副书记一人。其他委员的分工,由委员会按照实际需要决定之。

        在七个党员以下的支部,只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或正副书记各一人,不设支委。

        第七章 党的地下组织

        第五十四条 凡本党不能合法存在与活动的地区之党的地下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由中央根据党章通过特别的决议规定之。本党章各条所规定之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凡不适用于党的地下组织者,均得变通办理之。

        第五十五条 党的地下组织,在接收党员时,须经更慎重的考察。新党员入党时,只履行在秘密环境下所能允许的手续。

        第八章 党的监督机关

        第五十六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

        第五十八条 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

        第五十九条 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章 党外组织中的党组

        第六十条 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各该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党组设书记一人,党员人数超过十人之党组,设党组干事会,担负经常工作。党组干事会及书记,由所属党委指定之。

        第六十二条 各级非党组织中之党组,服从各该级党的委员会之领导,员会之领导,并执行其决议。各级党委的会议,得吸收重要党组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凡在工作中,表现自己是完全忠于党与人民的事业,是遵守党和革命政府纪律的模范,在实现党的纲领、党的政策和中央及上级组织的决议中富于创造性,出色地完成党的任务,取得人民群众真诚拥护的党员与党的组织,得给予奖励。

        第六十四条 凡不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及违犯党章、党纪者,各级党的组织,按照具体情况,得以下列方法给予处分:

        (一)对于整个组织的处分是:指责;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消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的领导机关;解散整个组织,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

        (二)对于党员个人的处分是:当面的劝告或警告;当众的劝告或警告上撤消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六十五条 党的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如有严重地破坏党纪的行为,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其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直至开除其党籍,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央委员之赞成,方能认为有效。

        第六十六条 对党的组织及党员个人给予处分,须将处分的理由通知被处分者。凡被处分后不服者,均可进行辩护,并可要求复议及向上级机关申诉。各级党委对于任何党员的申诉书,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六十七条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的组织,在决定和批准关于党员党籍问题时,应保持高度的慎重,仔细听取本人的申诉和分析其犯错误时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 党对党员一切奖励与处分的积极目的,是教育党员与人民群众,并教育受奖励者与受处分者本人;既不是提倡党内的风头主义,也不是实行党内的惩办主义。党对成绩优异的同志给予奖励,是为着建立党内的优良作风,确立党员的模范标准;党对犯错误同志给予批评或处分,是为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章 经费

        第六十九条 党的经费,由党员缴纳的党费、党所经营的各种生产和企业的收入与党外捐助等方法筹集之。

        第七十条 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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