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涞源反杀案反杀案,仅有不起诉是不够的 -- mhymark

共:💬24 🌺153
分页树展主题 · 全看首页 上页
/ 2
下页 末页
  • 家园 涞源反杀案反杀案,仅有不起诉是不够的

    保定检方:对“涞源反杀案”女生父母决定不起诉

    分享到:59455

    2019-03-03 10:16:05字号:A- A A+来源:观察者网

    关键字: 涞源反杀案反杀案

    据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官网3月3日消息,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今日通报“涞源反杀案”最新情况,对涉事女生父母决定不起诉。

    通报全文如下:

    2018年7月11日夜,我市涞源县发生了王磊持凶器翻墙闯入村民王新元家中被杀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检察机关经严格依法审查,认定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2019年3月3日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现将本案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0月17日移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2月24日,涞源县公安局以王新元之女王某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由,终止侦查,解除取保候审,以王新元、赵印芝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涞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查明:

    王某某于2018年1月寒假期间,到北京其母亲赵印芝打工的餐厅当服务员,与在餐厅打工的王磊相识。王磊多次联系王某某请求进一步交往,均被拒绝。2018年4月28日,王某某到北京的餐厅找其母亲赵印芝。次日下午王磊将其约出直至第二天凌晨4、5点钟,不断纠缠王某某,强行不让其回去。赵印芝等人找到王某某将其送回涞源家中,王磊追到家中要求见面遭到拒绝。同年5月至6月期间,王磊采取携带甩棍、刀具上门滋扰,以自杀相威胁,发送含有死亡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扬言要杀王某某兄妹等方式,先后六次到王某某家中、学校等地对王某某及其家人不断骚扰、威胁。王某某就读的学校专门制定了应急预案防范王磊。王某某及家人先后躲避到县城宾馆、亲戚家居住,并向涞源县、张家口市、北京市等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对王磊训诫无效。2018年6月底,王某某的家人借来两条狗护院,在院中安装了监控设备,在卧室放置了铁锹、菜刀、木棍等,并让王某某不定期更换卧室予以防范。

    2018年7月11日17时许,王磊到达涞源县城,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和霹雳手套,预约了一辆小轿车,并于当晚乘预约车到王某某家。23时许,王磊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某家院中,引起护院的狗叫。王新元在住房内见王磊持凶器进入院中,即让王某某报警,并拿铁锹冲出住房,与王磊打斗。王磊用水果刀(刀身长11cm、宽2.4cm)划伤王新元手臂。随后,赵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斗,王磊用甩棍(金属材质、全长51.4cm)击打赵印芝头部、手部,赵印芝手中菜刀被打掉。此时王某某也从住房内拿出菜刀跑到院中,王磊见到后冲向王某某,王某某转身往回跑,王磊在后追赶。王新元、赵印芝为保护王某某追打王磊,三人扭打在一起。王某某上前拉拽,被王磊划伤腹部。王磊用右臂勒住王某某脖子,王新元、赵印芝急忙冲上去,赵印芝上前拉拽王磊,王新元用铁锹从后面猛击王磊。王磊勒着王某某脖子躲闪并将王某某拉倒在地,王某某挣脱起身后回屋拿出菜刀,向王磊砍去。期间,王某某回屋用手机报警两次。王新元、赵印芝继续持木棍、菜刀与王磊对打,王磊倒地后两次欲起身。王新元、赵印芝担心其起身实施侵害,就连续先后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直至王磊不再动弹。事后,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来。

    经鉴定,王磊头面部、枕部、颈部、双肩及双臂多处受伤,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新元胸部、双臂多处受刺伤、划伤,伤情属于轻伤二级;赵印芝头部、手部受伤,王某某腹部受伤,均属轻微伤。

    二、案件处理意见及理由

    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还赋予公民特殊正当防卫权,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认为,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对王磊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王磊携带凶器夜晚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在王某某明确拒绝与其交往后,王磊仍多次纠缠、骚扰、威胁王某某及其家人,于深夜携凶器翻墙非法侵入王新元住宅,使用水果刀、甩棍等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持续对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实施伤害行为,造成王新元轻伤二级、赵印芝和王某某轻微伤。以上情况足以证明王新元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暴力威胁,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王磊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三人的行为系防卫行为。王磊携带刀具、甩棍翻墙进入王新元住宅,用水果刀先后刺伤、划伤王新元、王某某,用甩棍打伤赵印芝,并用胳膊勒住王某某脖子,应当认定王磊已着手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王新元一家三人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用铁锹、菜刀、木棍反击王磊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不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王磊倒地后,王新元、赵印芝继续刀砍棍击的行为仍属于防卫行为。王磊身材高大,年轻力壮,所持凶器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王磊虽然被打倒在地,还两次试图起身,王新元、赵印芝当时不能确定王磊是否已被制伏,担心其再次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又继续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与之前的防卫行为有紧密连续性,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第四,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王新元、赵印芝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王新元家在村边,周边住宅无人居住,案发时已是深夜,院内无灯光,王磊突然持凶器翻墙入宅实施暴力侵害,王新元、赵印芝受到惊吓,精神高度紧张,心理极度恐惧。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们在无法判断王磊倒地后是否会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即刻停止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以及近期处理的正当防卫相关案件所体现的精神,本案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样处理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权益,有利于维护公民人身权利和住宅安全。

    2019年3月3日,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

    以上情况特此通报。感谢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

    我注意到,福建赵宇见义勇为一案,最高检在指导办案之后,福州公安部门有这样一番表态:

    --------

    公安机关充分尊重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这起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福州市公安机关个别基层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对见义勇为情节认定不够准确,对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够透彻。公安机关将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并以此为契机,大力加强对一线民警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执法办案水平。_________________

    这说明,公安部门是有责任的,我希望河北公安部门也作出一番表态,首先是为何一直坚持王家父母是防卫过当?其次解释一下为何对此前多次报警置若罔闻,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致使最后命案发生?这里面河北警方的毛病太大了!看完报道后令人气愤!

    通宝推:黄河清,审度,李根,
    • 家园 这种惰政多了去了

      广州有个人被套路贷,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初审法院就给判被套路者败诉,上诉到上级法院才改判回来,并把套路团伙给抓了,明显初审法院有问题,但如何他们的判决表面上都也是按证据判的,你能说他啥?

    • 家园 对河北公安部门不用报什么指望

      白沟打砸饭店过去快两年了,网上能看到的河北公安部门采取的唯一行动是拘捕了一名微信昵称为“相信自己”的网民,原因是“发布侮辱回族群众”,是为“我可以砸,你不能骂”。

      如果这次被反杀的是个戴小白帽的,大概率是这一家三口全部进去,舆论管制全面删帖……什么舆情都不会有。

    • 家园 美国采取的是城堡法则

      对非法侵入的,可以尽一切手段予以打击。

      这个应该是底线,退让的结果很大可能就是兵蚁被灭杀之后的灭门之祸,冲突开始之后就是你死我活的结局,妇人之仁只会害死老百姓。

      所以对那些打死入室未遂的盗窃犯,公检法反而勒令住家进行赔偿的实在是理解不能,因为这些能撬窃进入他人门户的,手头的作案器具随时能用来击杀住户人员,击退这些将要达成的不法侵害跟军事上的半渡而击是一样的,需要法律支持。为这些人渣辩护的洋洋万言,无异于两军隔河对垒强势的一方声明说我过河去是拿了戈矛帮你们耕地一样,大哥,哄傻子哪。爬楼盗窃的应该能预测到自己堕楼的下场。

      我岳父前几年被人撬窃入户,家里财帛被人洗劫一空。岳父后来告诉我们幸亏岳母回家晚错过了直面歹徒的机会,因为家里的几把刀具可以方便戳入人体的,被分别摆在家里几个顺手位,摆明了就是爆窃被当场发现则变为直接动刀明抢,反抗就是个死。

      • 家园 中国是封建法律遗存

        这四十多年,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再到执法层面,体现出来的是明清式封建大老爷的意志。只管捆住良民的手脚,不给老爷惹麻烦,从法律上就抑制住守法公民的任何主观作为,只要顺民,不要公民。

        这四十年来,无论经济层面还是法律、文化政治层面,都是开历史倒车。

        通宝推:侧翼,
        • 家园 封建社会入室抢劫也是“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试论我国古代刑法对住宅权的保护

          摘抄一段:

          我国古代法律中《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最完备的封建法典,《唐律·贼盗》中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P.346)也就是说,在夜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住宅主人可以直接剥夺非法侵入者的生命而不用受到任何处罚,即使主人明知该人不具有其他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能力。而杀之的,刑罚也相应减轻。所谓家者,根据《唐律疏议》解释为就是“当家宅院之内。”(P.346)

        • 家园 我倒是觉得受西方圣母型法律思想影响更多一些

          昨天在头条上看到云南李昌奎死刑数次改判的报道(2011年的事了),让人感觉到这些圣母型法律界人士的社会危害有多大。最后李昌奎被执行了死刑,但当事人云南高法副院长至今仍身居高位。他当时的一番言论让人齿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因为“这是对法律的玷污。”田副院长还声称,李昌奎案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废除死刑的舆论宣传,袒护凶犯,对被害人严苛,对见义勇为严苛......

          等等,都是受西方圣母型法律思想的毒害

分页树展主题 · 全看首页 上页
/ 2
下页 末页


有趣有益,互惠互利;开阔视野,博采众长。
虚拟的网络,真实的人。天南地北客,相逢皆朋友

Copyright © cchere 西西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