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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茗谈201:海上余绪 -- 本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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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跟越大的城市法制越健全一个道理

              大城市复杂程度成指数级别上升。使得司法相对可以更加公正。

              殖民地司法更公正,也是这个道理。

              殖民地的上层外国人,他们有自己的关系网,跟殖民地人民联系单薄。反而在审判的时候,对无关的殖民地人民更加公平。

              -----------

              我在北京跟顺义的地头蛇运输公司打交通官司,(他们公司的45吨水泥罐车,大型特种车辆,从2013年到2019年,一直没上保险,也不去年检,在马路上随意闯红灯,违章发生事故)

              海淀的交通队偏袒运输公司,刁难我们受害者。

              看《中县干部》,县城的权力在不到400人的小团体,这些小团体经常在一起聚会,很多见不得光的事情,就是一个电话就可以搞定。如果在一般的县城,我们的官司,法院可以用各种手段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但是在北京这种大城市,顺义区的地头蛇,或者交通队的关系网,很难干涉到其他区的法院系统。我们最后在海淀法院上诉,很快立案并打赢了官司。

              这就是大城市的一个好处。

              通宝推:小泽珍珠,
              • 家园 道理很简单

                法治(守序)是社会高速运行的基本条件,因为底层任何一个成本上升,都会有指数级的影响。甚至会让系统崩溃。这就导致,如果能够发展到一定程度,那么秩序一定运行良好,交易成本相对较低。

                交易成本是指流程中各环节交接的成本。发展较差的地区或许事务本身的成本不高,但交易成本巨大(官僚惰性、权力寻租),也就是卡你交接。高速运行讲究效率,所以这方面很少有问题。

                这和殖民地或者京城的情况是不同的。两者都有显著的政治影响,所以不会单纯以成本考量。尤其是殖民地可能有更高成本(单就法庭,与殖民利益不值一提)。而京城甚至可能更低,因为有政治压力。

                ———

                县城的说法比较夸大,中县只是常识,视差放大而已。也有时空差异。比如建置、程序改变较多。再说,县城完全可以受理,但是可以左右程序、枉法裁判,让你的成本无限上升。至少让你赢了也不顺心。

            • 家园 这就是《26年报告》的历史价值所在

              26年报告的起源,是华盛顿会议中,多数欧美国家希望减少本国在华的领事经费的耗用,因为从百分比来看,许多国家在这类案件中的占比非常低,长年配置专人不值得。本质上,成立这个委员会,叫你们去对一对帐,就是属于先画靶子(准备裁撤)再去瞄准。

              其次,这个委员会里,最认真、派员最多的,就是中日两国:中国希望早日收回主权;日本是案件占比多达90%,希望多维持几年。以美国牵头的其他国家,有点背着手监工,看你们互斗的意思。这份报告最后要各国都通过,中国肯定是吃点亏的,但由于多方参与,角力复杂,结论稍微平正一点,也是可能的。

              第三,这是国家级+国际级的报告,数据的权威性还是可以保障的,至少我们不可能找到更接近历史事实和历史全貌的其他资料了。

              第四,我也了解国内的公检法系统,坦白说,假如今天上海的民事案,当事人允许有多一个选择,可以到香港立案(当然打官司的费用会涨一大截),那么相当多的案子会去那里打,因为如今上海随便一点点民事纠纷,标的就是一两套房子的遗产争夺,多花那点律师费,已经不是大事了。而一个高效率又比较公正的司法环境,会对各种不法行为产生预先震慑作用,是社会的教化手段之一。上海在1900年代开始高速繁荣,而且碾压香港半个世纪,跟这一点应该也有关系,因为那时上海的民事司法系统不弱于香港,而比香港更能吸引江浙资本和国外资本以及全国人才来投入。

              所以,如果可能,我会尽量多地翻译这个报告。即便要批判地看待这几十年里“治外法权”对中国人民造成的深重灾难,我们也有必要量化地知道,这个灾难有多么大。

              当然,这个一插队,我手里其他的楼,就要靠后一点再砌砖了,先给大家抱个拳。

          • 家园 人家楼上好像是讽刺吧?

            香港人挑法官要挑外籍法官。理由是人家比较公正。楼主这里马上说:

            香港的外籍法官,有自己的社交圈子,虽然很多人精通粤语,但确实与商界的接触少,比较自律比较轴。

            我为啥觉得人家楼上是在讽刺呢?人家说:

            他说英国人判的比较公道等等。 当时还是2011,12 年。当时就很感慨,看来不是说回归就能回归的。

            看到本大的这篇文章不禁感慨一下。

            顺便说一句,香港外籍法官啥德行,是不是公正,在这次港乱里充分表现过了。

            通宝推:任爱杰,
            • 家园 外籍法官没有义务对中国人公正,早该处理了
            • 家园 这里面其实比较有意思的是

              为什么(一部分)香港人会觉得外籍法官更公正?如果从个人的个例体验来说,确实容易受到过往生活经验的影响而做出判断,比如自己或者身边亲朋好友做为当事人所经历的判例,另外就是新闻报道中的一些社会判例等,问题是,公不公平,这本身是很主观的东西,比如,做为某些判例的当事人和旁观者,可能结论就完全相反,从统计学角度来说,如果没有经过刻意的引导,概率上,外籍法官和港籍法官应该是一样的。

              因此,如果这是香港的一种较为普遍的文化现象,那么就很有意思了,这楼里包括楼主在内,有人在为“外籍法官更公平”寻找一些看起来很有道理的解释,其实也属于这种文化现象的延伸。

              如果从逻辑上讲,外籍法官更公平,这一观点要成立,需要统计学意义上的数据来支撑,但这在素来以法制社会自我标榜的香港,是绝无可能的,且不说,公平不公平本身就无法客观定义,技术上就不具备可操作性,即使假设可操作,不论最终数据上的统计结果支持什么样的结论,一旦开始做这样的统计,本身就动摇了“法制”这一理念的根基。

              所以,外籍法官更公平,这一观点,只能是一种文化现象。

              我的另外一个帖子可以参考一下。探讨一下你这个猜想

              不得不再次感叹,1949年10月1日,教员在天安门城楼上发出的那句振聋发聩的宣言: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

              只是,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啊!

              有的人,跪久了,就忘了站起来是什么感觉了!

              通宝推:孟词宗,
            • 家园 外籍法官相对公正,这事不应该绝对化了

              首先,香港人也是智商正常的人,在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可能突然就变脑残了。

              曾经的香港警察可远远比不上如今的香港警察,说他们人均黑警可能不太确切,但是说他们每一个都是收黑钱的,每一个都是用权力寻租的王八蛋黑警,那肯定是不带错的。而法官,也是曾经这些王八蛋黑警的分赃对象和保护伞。

              香港人有这个历史经验,在看待法官群体的时候还能怎么选择呢?外籍法官好歹他身家在外面,和香港本地的地头蛇关联不像本地法官那么千丝万缕,是有可能更公平一些的。

              再者,资本主义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判案,肯定是收到外部因素影响的,比如大资本。香港法官也一定不能免俗。外籍法官有可能不鸟香港地头蛇,有可能给香港普通人一个公正的判决,香港地头蛇不可能威胁到外籍法官的家人嘛…

              但是当外籍法官面对跨国资本的时候,就必须要考虑自己和家人的前途和安危了,跨国资本真有能力去英国加拿大甚至美国,去拿人的。

              • 家园 香港大法官当然也不敢动汇丰和老李

                但对于普通商人和老百姓来说,一生中摊上那么大一个倒霉事儿必须上庭,这点职业道德已经够用了。

                其实西方民事案的一个重要杀伤力,在于拖,一个案子拖几年,不论最后能否脱身,都是极大的心理折磨。对于这种酷刑的恐惧,直接扼杀了智商平平的老百姓们大量的“偷鸡和侥幸行险的企图”。

                把这么重要的权柄交在一群冬烘的私塾老秀才手里,英国人也真敢“本朝以怖治天下”,搞社会制衡真的搞到“刀刃向内”了。

            • 家园 我真不是讽刺啊

              真的就是看了这个文章,想起了这件事而已。

              那时候才是12年左右,香港还安静得很。我猜大多数网友可能还是和我一样根本就不知道香港有外籍法官(和白人法官不是一个概念,白人也可能是香港公民)。

              比较诧异的就是一个普通香港人觉得外籍法官比较公正。说实话他一定有他的理由,我也没细问(也不合适细问)。 但是当时一个感觉就是看来一个法律不同法官也能有不同, 还是挺有意思的。

              后来的东西就是人尽皆知的历史了。有了这次乱,人人都知道香港有外籍法官了,看来也成为历史了。我的感慨就是历史是连续的,很多看起来已经过了很久的事情实际上影响还在。 最少应该意识到大部分香港人的想法和大陆的普通人的想法是不同的,起码应该承认不同。

              通宝推:燕人,
              • 家园 外籍法官的公正在于没有利益纠葛

                个人猜想:香港人相信外籍法官更公正,很可能是因为外籍法官与当地人的利益纠葛少。

                就好比,我们平时两家人纠纷,虽然都想找偏向自己的人来帮理,但是最终大家会找完全不相干的第三方来评理。

                这是人之常情,不应做过度解释。

                • 家园 探讨一下你这个猜想

                  个人猜想:香港人相信外籍法官更公正,很可能是因为外籍法官与当地人的利益纠葛少。

                  外籍法官与当地人的利益纠葛少,这点从逻辑上并不必然成立,俗话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并不会因为你是洋人还是中国人而有区别,人性其实是相通的,这个猜想其实等同于假设洋人是白莲花,不食人间烟火,可能吗?不论是什么籍别的法官,坐在这么重要的位置上,想独善其身,出淤泥而不染,都很难,这种想法,其本质还是洋人特殊论,说难听点,就是崇洋媚外的奴性思想在作祟(并非针对你本人,而是针对你猜想中所说的香港人),实际上,以香港的被殖民历史来说,一部分香港人持有这种想法,我觉得是很有可能的,毕竟,有的人跪久了,就忘了站起来是什么感觉了。

              • 家园 你当然不是讽刺

                我就读不出讽刺的意思。

                有人偏要那样解读,有啥办法。

              • 家园 不在于法官而在于教育
              • 家园 我个人有个猜测

                参加“会审公廨”的洋员,基本是领事馆里多干活少指示的苦逼资浅年轻人。而且会审的工作量很大,早期一天里要判上百个人犯,有很多案子双方都只涉及华人。

                一个还有点青涩,习惯劳碌干活的年轻人,遇到涉及自己同胞的案子照例胳膊拐一拐,对其他“伴生矿(大量的纯华人案子)”随意打发,遵从他当天的兴致,倒也未必就比道台大人更腹黑了,毕竟就算他愿意受贿,华人也摸不到门路。

                我看过在香港殖民时代,派驻香港的英国干员(年轻的殖民部人员)的回忆录,每天一早去骑马,晚上去酒吧,白天没什么精神,好在工作量也很轻,按部就班干完,也别想在里面搞什么花头。因为这些英方派驻的洋员,山头主义严重,比如英国本土派与澳洲派内斗激烈,被对手抓住腐败案的线索,捅给媒体或廉署,就因小失大了。

                同样的,外籍法官的情况类似,何况法官都是老年知识分子,更能自律,也更愿意在不涉及自身利益的案子上当圣人。所以,香港市民更相信外籍法官,是长期的传统,也是港英当局和后来特区当局维持这一体制的“市场需求”

    • 家园 茗谈201-4

      前文提到的《26年关于中国治外法权施行情况的报告》,在美国两所大学收藏有副本,我这里稍微翻译一部分。这种涉及法律用词的文件,我是外行,翻译起来比较累,所以有兴致就翻一点,进度不靠谱。原文的照片见附。

      译文如下:

      在华治外法权涉及的案子,分三种:

      一)审理法院与控辩双方,都属于一个国家。比如“上海美国法院”审理一个案子,原告和被告都是美国国籍。

      二)涉案双方中,有一方不是法院的国籍。比如“上海美国法院”审理一个案子,原告是挪威人张三,被告是美国人王五。

      三)涉案双方中,有一方是中国人。

      第一类案子最单纯,就是把美国法院搬过来用一下。第二类案子中,挪威的领事当然也必须来过问一下,以免张三又被美国罗翔吃了豆腐。

      第三类案子,首先区分是民事案还是刑事案。当地中国政府有权派遣一名官员旁听审理。如果是民事案(仅限于民事案),在一些特殊安排下,中国官员会参与卷宗审读或提出将审判权回归到中方,在一些比较不正式的方式下(小本我个人理解就是不太声张的方式下),中国官员享有与另一方涉案者背后的领事官员同等的权利。这类官司有时候就称为“Mixed Case(麻瓜案子)”

      总的说,“英国在华最高法院”,“上海美国法院”等等行使治外法权的法院,受理这几种案子:

      一)本国公民在中国涉及民事案,而且是被告。

      二)本国公民在中国涉及刑事案。

      所有民事案件都落于一审法院之手,谁受理谁审办(小本我的理解是,假如美国人王五告挪威人张三,那么王五可以选择入禀中国法院。此时王五是原告而不是被告,又是民事案,就算张三很想转去“上海美国法院”,“上海美国法院”不是最先接案的一审法院,就无权受理)。但刑事案件,尤其是严重的刑事案件,可以尝试转去行使治外法权的外国在华法院。

      法庭的组成以及审判流程,有时候受案件特点的影响而略有改变,一案一策,精准施政:

      A)民事案,要看该案标的金额以及涉及多个国家的不同法条原则。

      B)刑事案,要看情节严重程度。

      在某些特殊背景下,这也是可能的:法院或者相应执法机构被授权行使他们的权利,将涉案人驱逐出中国(这句外交式繁文缛节的话,道尽了中国作为一个半殖民地国家的心酸)。

      如果对一个案件的最终决定是归于高等法院(相当于中国今天的中级法院)受理,或者一个刑事案有严重的情节,那么可供选择的法院有:

      1)中国当地法院

      2)“英国在华最高法院”

      3)“上海美国法院”

      4)邻近的日本法院(可能指在旅顺口等地的日本司法机构)

      5)在巴塔维亚的荷兰法院

      6)西贡以及河内的法国法院

      7)澳门和果阿的葡萄牙法院

      8)如果涉及的是比利时人、丹麦人、意大利人、挪威人、西班牙人和瑞典人,高等法院在欧洲。

      所有这些案件,如果不服判决而继续上诉,则终审法院在各个强权国家法定的首都终审法院。但也有例外:

      1)涉及荷兰人的案子,终审在巴塔维亚的高等法院

      2)发生在华南、东北、青岛而涉及日本人的案子,终审在台湾岛上的“台北州Taihoku)”、旅顺口、朝鲜汉城这三地的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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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宝推: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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