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大连春季的海鲜 -- 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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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这个为了国家他们放弃了抵抗是事实啊,帖子到数了/有图

        这个关键的环节点他可能不会理解,他的意思是,抓起来的一些人没说的了,应该老百姓自发,啊哈。

        点看全图

        (2)文革中,王洪文一直是在十七棉纺厂领原工资的。他虽是“工总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总工会主任,但从没有在总工会支出过一次费用。

        关于他从市委领补助费的问题,我也是在文革后的揭批材料中才知道的。在对王的揭批中,总能看到讲王的生活奢侈腐化,领了大量的“特殊津贴”,上海轻工业局成了王的仓库要什么有什么等等,在某些写王洪文的书刊中也有这样的描述。当时我就对这种含糊笼统的说法觉得有些奇怪,经过长期大规模的清查,王到底领了多少钱和物应查得很清楚了,完全可以开列一份详细清单以证其罪的,但为什么就是看不到这样的具体材料?

        最近在“年代”作者处看到了时任市委常委和市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的张敬标在一九七七年一月七日全市干部大会上的一份“交代材料”,其中提到了王洪文领补贴费的事。

        张的交代摘要如下:“据统计,从七一年到去年八月,五年零八个月的时间,共补助一万一千多元,特别是他到北京后,官越当越高,补助也越来越多。

        其中七四年初到去年八月,二年零八个月的时间,补助竟达七千多元”。

        按张交代的这份“账单”可得出:

        ①自七一年到七六年八月,共五年零八个月的时间,得补助一万一千多元,平均每个月是一百六十一元多些。

        ②其中七四年初到七六年八月,共二年零八个月的时间,得补助七千多元,平均每个月是二百一十八元多些。

        平均每个月补助一百六十一元,其中部分月均是二百一十八元。

        这份“账单”在七七年一月就向全市干部公开了(由市委办公厅印发了四万份),为什么在以后的批判材料中,在某些人写王洪文的书中,在提到王领大量的“特殊津贴”时,不引用一下呢?

        (在“年代”书中有个“注”,提到了周总理向毛主席请示对王洪文的待遇问题,毛答可同周一样,但后王拒绝了“中办”给他发工资。当然,该“注”只是一家之词,无法核实,只能供参考的。)

        (3)轻工局成了王洪文的“仓库”,“要什么有什么”。这是否是事实呢?同样也没看到过有一张核实过的“账单”公布出来。

        但我可提出两个疑问:

        ①王洪文在北京是住在钓鱼台的,这是国家宾馆,不可能缺少该有的应用物品,王还需要轻工局提供什么他个人要用的东西?就是有需要的,也不可能“有什么要什么吧”。

        ②马振龙(轻工局)给王洪文送过东西,我想这是应该有个“账单”的。如果马给王送的东西没有“账单”,是一笔糊涂账的话,市专案组和轻工局在审查马问题时,肯定不会放过马的,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的。

        而如果查下来确有问题的话,也一定要算马的这笔账,追查马的责任(罪行),但是在审结马案时,却没有听到过有这方面的结论。在批审马振龙时,对此事一开始搞得声势非常之大,结束时却无声无息,似乎没有发生过此事般。

        (4)王洪文是“工总司”和总工会的主要负责人,和总工会的几位主要核心成员都是筹建“工总司”时就在一起的,关系当然很亲密的,但王在任市委书记时,并不是像某些书刊中编造的那样,经常与一帮“小兄弟”一起吃喝玩乐。

        在我的印象中,王在七二年去中央工作前,只在上海大厦召集“工总司”的主要核心成员吃过一次饭。另一次是在七五年下半年他来沪时在东湖宾馆也请我们少数几个人吃过一次饭(就是文革后大肆渲染的“蟹宴”)。

        在七五年开四届人大时,王秀珍带我们几个人去王洪文住处,王招待我们吃饭又看了电影。

        我虽然主持总工会工作,但因王洪文不分管工会工作,所以我与他除了开会碰到,平时很少找他的。他到北京任职后,我没有向他打过一次电话或写过信。

        1. 王洪文(搬家、补助费、轻工局物品)

        (1)王洪文在文革中确实调过几次住房,但应说明的是这几次搬家都是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的,是“机管局”按王的任职变化照章“标配”的。

        从王洪文在六七年任市革会领导成员和市革会副主任,到六九年任党中央委员,以后又任市委书记,直至党中央副主席,职务是一次比一次高,所住的房子也一次比一次好。

        (2)文革中,王洪文一直是在十七棉纺厂领原工资的。他虽是“工总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总工会主任,但从没有在总工会支出过一次费用。

        关于他从市委领补助费的问题,我也是在文革后的揭批材料中才知道的。在对王的揭批中,总能看到讲王的生活奢侈腐化,领了大量的“特殊津贴”,上海轻工业局成了王的仓库要什么有什么等等,在某些写王洪文的书刊中也有这样的描述。

        (3)至于轻工局成了王洪文的“仓库”,“要什么有什么”。从王洪文方面来说,王向上海要去了不少东西,这些东西流向了何处,中央专案组肯定也会追查的,但可断定他们一定是查不下去了,只能不了了之。

        内情很简单,因为王要的东西,都是别人向他伸手要的,王为了应付他们,也只能一再向上海要。

        这一点,我们当时就有所听说的。

        (4)王洪文是“工总司”和总工会的主要负责人,和总工会的几位主要核心成员都是筹建“工总司”时就在一起的,关系当然很亲密的,但王在任市委书记时,并不是像某些书刊中编造的那样,经常与一帮“小兄弟”一起吃喝玩乐。在我的印象中,王在七二年去中央工作前,只在上海大厦召集“工总司”的主要核心成员吃过一次饭。另一次是在七五年下半年他来沪时在东湖宾馆也请我们少数几个人吃过一次饭(就是文革后大肆渲染的“蟹宴”)。在七五年开四届人大时,王秀珍带我们几个人去王洪文住处,王招待我们吃饭又看了电影。

        2. 王秀珍(搬家、补助费)

        (1)王秀珍在文革中也搬过三次家。

        第一次是在六七年夏季,她搬住在复兴公园后门边的一座小洋楼,同住这座楼的还有卢湾区人武部负责人等。

        她任市革会副主任和党中央委员后,市机管局按排她搬住到东湖宾馆边的一幢新式里弄房子(但我没去过,不知所住的情况)。

        她任市委书记后,就搬住进“康办”内的一幢公寓楼,与徐景贤一样各占一层(二套房),这也是一种“标配”(住房和家具)。(金祖敏任市委常委后,也住进了“康办”内的这种公寓楼,但我没去过他家,不知是占一套房还是二套房)。

        曾在某些书中看到讲王秀珍文革中搬家时,装了十三卡车的东西(意指是在文革中搜刮的),感到太可笑了!

        (2)王秀珍是市总工会第一副主任,是市委分管工青妇的书记。

        在我主持总工会时,只有过一次是她指示我给戴立清发过一次生活困难补助费,记得是六十元。据她讲,这是她与马天水商量过决定的。

        王秀珍自已没有在总工会有过费用支出。

        “年代”中提到“在上海工作的新干部也可享有特殊补助,这是经张春桥同意的”。“张春桥1971年曾经说过,新干部工资没调整过,所以他们生活有困难时可以补助。于是有王秀珍批准便可支付。”(也引自张敬标的前述“交代”)。

        但我的回忆,一是当时没听到过张春桥有此类“指示”;二是王秀珍也没向我讲过这类话;三是对戴的这次补助,王秀珍也只是讲因戴生活较困难,由总工会出面给他一次性补助。

        王没向我提到过陈阿大领补助的事,也没讲过还有谁领过补助。

        文革结束后,我才听说了王秀珍、金祖敏等人也领补助的事,但没见到过确实的材料。

        3. 陈阿大(搬家、补助费)

        (1)我知道陈阿大曾搬过四次家。

        ①第一次是在六七年夏季(这时陈已结婚,但住在女方家中),陈搬到华山路复兴西路口的“华园”(这是一个花园洋房里弄,有些小洋楼的主人被抄家赶出去了,空房都由上海警备区收管着)。陈住在一幢小洋楼的二层一个大房间,后我也搬住到陈的隔壁一间大房间,而戴立清则住在底层的一间大房间,底层叧有一间大房间由“工总司”暂借为办公室。因此是三户人家住一幢楼,合用厨房间。

        ②第二次是搬到常熟路淮海路囗的瑞华公寓(与徐景贤同公寓)。在“年代”书中讲陈占用了二套房,但当时我们只知他是住了一套的(我没去过,无法证实)。我想徐景贤作为市革会副主任也只住了一套房,陈同住一幢楼,敢占2套房吗?

        ③第三次是搬到淮海路上方花园中一幢楼的二楼。(我去过一次,印象中面积并不太大,厨房也可能是在底楼合用的)。

        ④第四次是搬到淮海路新康花园内一幢独立花园洋房,(该楼是上下2套房各自独立进出的,陈住在二楼,底楼似为市革会的某位老干部。)这套房的面积较大,也较高档。

        后我去过黄涛家,感觉陈的这套房与黄住的一套房在档次、面积上十分相似。陈的这后三次搬家都在他到市革会工交组任职后。

        (2)“年代”书中揭露了陈阿大经济上贪小利沾便宜之事,使我十分汗颜,真没想到陈还会是这个样子!我原来确实都不知陈有这些行为。当时在我们这些人中有个照办的不成文规则,即没有向原单位报销什么费用,领什么补助的。

        而在我第一次对潘国平审查时,就曾对潘在厂里报销费用和领补贴之事做过经济上退赔的处理,总部的主要核心成员是知道这点的。

        陈阿大从七一年起就从市委处领补助的事,王秀珍也从没向我提起过。

        (3)对陈阿大其人其事,我和总部的其他几位主要成员都是有不满意见的,但我们又管不到他。曾向王洪文、王秀珍多次反映过,也不了了之。

        文革结束后,有心者把陈作为工人造反派和工人新干部的“典型”来说事,似乎造反派新干部就是陈这样子的!

        4. 其他几位主要成员的住房问题:关于新干部住房欠租问题的调查处理

        (1)黄金海。黄原来住的是自有房,也是六七年下半年搬家,住进南京西路石门路口的南京大楼(南京理发公司楼上),独住一套公寓房。我去过他家,是较高档的房子,住夫妇两加三个孩子。黄夫妇的工资较高,能支付得起这样住房的房租。

        文革结束后,当然被赶了出来,搬到铁岭新村一室半的工房。黄因原来是自有房无房租的,住了新房后不知有无补助房租,但我没听到他有领过什么补助费。

        (2)戴立清是七零年从“华园”搬到东安二村工房。他一家七口人(有一老母亲和妹妹同住)住一套三间房(大中小各一)。文革结束后被收掉了大房间。经济上,他一直是较紧的。据我知道的也只有领过一次补助(见前述)。

        (3)“工总司”的其他几位核心成员当时也大多搬过家,但都是搬住一般条件的房子,如张宝林、王腓(胜?)利是二室户的工房。有的房子好些,但是多户混合住,厨房间都是合用的,如王明龙、倪淑英等。

        真正搬住进高档房子的是极少数人,以后在总部调查处理欠房租问题时,也都做了相应调整。如缪南生初次搬到淮海路上的淮海公寓,是高级住宅,根本付不起房租的,以后搬住到工人新村去了。

        (4)六八年时,对新干部搬住新居后却欠交房租之事,房管部门有很多反映,张春桥对此有过严肃的批评。王洪文要我调查一下此事,提出解决办法。我组织专人对总部主要成员的住房问题做过全面调查,也调查了一些有反映意见的区局联络站负责人住房问题,写出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

        具体内容已记不清了,但记得主要内容为:

        ①调房的人数占比确实较高,总部核心成员都调过房,而且都是通过各自的关系找房管部门解决的。

        ②欠房租的现象确实存在,主要是由于调房后的住房或档次较高或面积较大,因而房租也就较高了,与其收入来比较,交房租就有困难了(如前述缪南生例)。

        ③提出的处理意见是:住房必须交房租,如交不起房租的,则必须调住能交得起租金的房子。已欠租的,则视各人具体情况,能交的应补交,有困难的则至少要交现在的,不再增欠。

        实在补交不起的则与房管部门协商适当减免,但必须搬走。我记得这件事是搞了一段时间才全部解决好。

        在“年代”书中对新干部调房子的问题是有所批评的,但也讲到了大多是属于改善型的,并不太过份。我认为这个结论是合乎事实的。

        关于市革会同意对部分新干部的房租给予适当补贴之事,我记忆中并无明文公布过。

        我得到房租补贴的情况,是在某天有市机管局一位熟悉的干部来找我,讲市革会同意由机管局补贴我部分房租,他问了我原来交房租的情况后,就讲以后按这个数额交钱给机管局,并把房租本子也交给机管局,由机管局向房管部门交全部房租。

        我印像中,原来住房的月租金约三元多些,现住房约十元左右。以后我就按月交三元多租金给市机管局。因为这个补贴“政策”并没公开宣布过,所以我也没问过他人是否也有这样的补贴。

        5. 叶昌明(住房、家庭经济收入和补助、主要亲属关系)

        最后讲一下我在文革中的生活待遇问题。

        (1)文革开始时,我和妈妈、姐姐、哥哥同住在法华镇路一处老宅院内的小阁楼上。房间很小,放大小各一的床和饭桌后就无多少空间了。六七年夏季,我全家搬到华山路“华园”内一幢由警备区暂管的小洋楼,住二楼一大间(中间有分隔),与陈阿大、戴立清为邻,三家人合用厨房间。

        因此楼没交给房管部门,故不用交房租,而我原住房也没退掉,仍交房租。

        六九年底前,我因要结婚,就向王洪文报告并提出解决住房的要求。经同意后,我找市房管局有关领导要求配房,他们派人带我去看了几处房子,但都是很高档的公寓,记得去看过河南路桥下的湖滨大楼,黄河路口的长江大楼等。

        我感到这些房子虽很好,但不适合我们住的,一是房子好又大,房租肯定很高的;

        二是认为现在强调革命化,自己是工人造反派,不能住这种过去资产阶级们住的房子。

        我提出要找个普通工人住宅房子。他们又让我去看了东安二村一套工房。这是一幢新加造的工房,原来是给外国留学生用的,现留学生回国,整幢楼都空了出来。

        我看了认为很实用,就要了三楼东面的一套房。这是一间单房和一间前后套房(可算三间),独用煤卫。

        整个使用面积约有五十平方米。

        我六九年底搬进东安二村。我们夫妇住最大的单间,约十四平方米,放一张大床,一个大橱,一个五斗橱,有了儿子后,又放了一张小床,空间也无多少。我哥哥住隔壁有小阳台的小间,妈妈和大姑妈(独身,与我们一起生活)则住朝北的小间(这前后套的二间大约各十平方米)。

        另外,我姐夫常年在外地工作,姐姐带着女儿一直与我们一起生活的,所以在这次搬家时,我要她也退掉了原来租用的小房间,搬到我们隔壁一套二室户中的一间房(约十四平方米,另单立房票的)。

        所以我实际上应是占了一套又一间房子。后来我哥哥结婚时,就与姐姐的房间对调了一下。

        在我搬家后,可能有人向王秀珍反映了什么,她曾找我去问了搬家的情况,批评我不该把姐姐也搬过来。我只得向她解释因是姐姐要靠妈妈帮她带小孩的,不住在一处很难办。王秀珍听后也不再讲什么了,以后也没再提过此事。

        我搬了新房后,就把原来住房退租了。新房的租金开始是全部自付的,后市机管局找我讲了补贴房租事后,我就把自己的房票簿和每月的老房租约三元多交给市机管局,新房租约十元,差额就由市机管局补了。

        但我姐姐的一间房租仍是她自付的。

        到七四年时,我们要有第二个孩子了(当时政策允许的),而我哥哥也有了一个孩子,我感到住房小了些,也有些不方便,就向王秀珍提出我自己搬家的要求,经同意后由市房管局给我在南昌路瑞金路口一幢新建的工房里分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是前后间的2室户,有一个小阳台,进门过道式的厨房连着一个很小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到五十平方米。前面卧室放大小各一张床,一只大橱,一只五斗橱,再加了一只写字台,房间就挤满了。后面一间放了饭桌、椅子、一只书橱等,倒显得空间较大的。当时也没有什么家具,一切都很简单。

        这套房子的租金仍由我向机管局每月付三元多的老租金。

        东安二村的房子就由他们自己付租金了,我搬出来后的一间房也仍由他们使用的。

        在整个文革中,我收获的最大利益,就是这个住房。从最早的全家合住一个小阁楼到住进较为宽敞的套房,如果不是因为我担任了一定的职务,这是不可能的事。所以文革一结束,就向我清算这笔帐,除了收掉我南昌路的住房,把家属迁到东安四村(一室半的房子),还讲我原在妈妈家也有一间房的,要收掉这间房,后经多次商量,才同意把隔壁我姐姐的一间房子(相同面积)换下来收掉。

        我噜哩噜嗦地讲以上这些情况,只是为了说明“工总司”的核心成员,并不都像陈阿大这样住好房子的。

        (2)“工总司”总部机关在六七年三月大精简后,王洪文为了充实总部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有意识地布置从基层单位选调了一些工人党员(包括一般干部党员)来总部工作。

        我爱人是中专毕业后分配到电子管厂的,后被选调到“四清”工作队,六六年底工作队撤销后又回电子管厂工作。她当时已是共产党员,但不是造反派。“工总司”去仪表局选调工作人员时,她被推荐上来,到总部机关后,就在组织组当一般工作人员。

        我与她相识较长一段时间后开始谈恋爱,在明确恋爱关系时,我向警备区支左小分队负责人(也是负责机关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的)王日初讲过,并提出以后两个人都在总部工作不大好,是否让她回厂去。王日初也同意了。这时正逢市革会组建工宣队,黄金海负责组建财贸系统的市工宣队第六办公室(“六办”),知道后就提出他那里还缺人,要王日初让她去“六办”,结果她就去了市革会财贸组("六办"),也是在组织组当工作人员。

        当我们要结婚时,也考虑到两个人不要都在市里工作,她同意回厂劳动。我向黄金海提出后,黄也同意了,于是在六九年底前她回了电子管厂。

        电子管厂在虹口区,从东安新村到厂里要乘二次公交车,车子还很挤。在有了孩子后,抱着孩子去上班,确实很辛苦的。

        七三年的某天,市革会工交组的一位新干部来找我,讲在仪表局听到有人说起我爱人上班路远困难的事,他建议我把她调到离家近一些的单位。我有所顾虑,怕会有不好反映。他讲这件事由他来办,不会有什么问题的。之后我爱人就调到了元件五厂。

        七四年,我又搬家到南昌路瑞金路口处,这样她到单位上班的路更近了,解决了上下班和照顾两个孩子的困难。我爱人的这次调动单位,是我在文革中收获的另一个利益。

        说实话,我内心一直对那位新干部很感激的,如果不是他主动找我,并为我办妥了这件事,要我自己主动开口提出这个要求,几乎是不可能的。

        当然,我也知道,这也是我担任了一定职务后才能得到好处。

        其时,女职工有孩子后上下班路远困难的人很多,大多是无法解决的。

        (3)文革中,我们的收入情况是两个人的月工资共一百元(各五十元),再没有其他收入。除了房租有补贴外,其他支出都要自负,但只要注意节俭,还是过得去的。

        曾见有些书刊上讲文革中的新干部也有利用权力大搞灰色收入的。这完全是胡说,当时根本就不行送礼这一套的,更不要说送钱了。我在结婚时就没设酒宴,也没收过礼金(只有原单位几位至交好友合送了一条羊毛毯),平时家中根本没什么"人情"来往的。

        文革中,我也曾收到过两笔补助费。

        第一次是七二年,我爱人得乙肝后拿长病假的工资。某天市委警卫处的康宁一来找我,讲王秀珍知道我爱人生病拿长病假工资,与马天水商量后决定给我六十元的补助费。我收了这笔钱后曾买了一套四卷本的《列宁选集》(过去想买,但缺钱)。

        第二次是在七六年春节前,市委组织组负责人王日初来找我,讲去年中组部开过会,讨论了新干部的工资问题,在没解决前,可由各地决定给新干部适当的补助。市委研究后,决定给我一年二百元的补助,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百元。我收到了上半年的这一百元,而下半年因发生了十月事变,当然就没有了。

        但王日初没向我讲过还有哪些人领多少补助的事,以后也没听到其他人讲起过这件事。

        (4)在我主持总工会工作时,我基本上是不管钱的。而机关的财务事项也很简单,没有收入项目,支出方面也是较固定的办公费用,可按实向财政局报销。机关工作人员除了统一购月票的钱外,几乎没有什么要报销的费用,也没有加班费,夜餐费之类的补助。

        而少量的大项目如市工人文化宫的大修、市工大建分校等,只要项目批准后,就由市财政局直接拨经费给有关单位,不必经我们手的。更重要的是,当时的财务制度很严,执行得也很好。有三件事留给我深刻的印象。

        ①在市工人政校第一期学员结业时,我想应拍张全校师生的集体照留个纪念,不料拍照后的费用,学校的财务人员以支出不合规定而不同意入账报销。我要政校就此写个正式报告给我,在我批示同意报销后,学校财务仍坚持不同意,以后我又找金祖敏批示同意,但仍没用。我当时很生气,认为这是财贸干校留用下来的财务人员故意刁难,但这话却无法讲出来。后我干脆不再理会此事,让它宕在账上吧。

        此事直到文革结束,我也不知道后来是如何解决的。但由下面讲的事例来推测,这笔账目可能也是政校的老干部自掏腰包才解决的。

        ②七四年春节,我们在王秀珍家与王洪文通电话拜年时,按王洪文的指示和王秀珍布置,市总工会要开常委会商讨召开全市职工批林批孔大会。因正在春节休息中开会,我向黄金海提出,改善一下会议伙食,把原来的每天一元变为一餐一元(也只吃一餐),黄同意也布置给有关饭店了。

        不料事后总工会办公室的财务人员也以不合规定而不同意报销。我这下是闷掉了,因这个财务是我们从工厂选调来的新干部,我原对她的印像也一直较好的。结果还是用老办法,让它宕账,我不再过问了。

        这件事是到文革结束后,我遇见当年办公室的负责人,偶然聊到了这事,才知道这笔账后来是由总工会的三个老干部(沈涵、史桂昌、唐行南)自掏腰包结账的。

        ③因总部机关无招待费支出的,有人员来访时,都是我们个人拿茶叶招待,每周一次的总工会常委学习会(或有其他会时),都由老干部沈涵拿个人茶叶给大家用。

        虽然沈涵是行政十级,工资不低,但时间一长,我总感到过意不去,就提出把机关的旧报纸卖掉后,钱用来买些接待用的茶叶。

        但办公室向我讲,卖报纸的钱是不能领现金的,必须开支票转账。

        最后还是只好让老沈破费这笔茶叶钱了。

        其实这也不只是总工会这样的,我们到“康办”开会,都只有白开水,到马天水等领导人的办公室,也是用他们的个人茶叶的。

        (5)在“工总司”初期,总部没有汽车,但主要核心成员各显神通,从基层借调来小汽车和司机,几乎每人一辆车,这种风气被张春桥严肃批评过几次后,才有了改变。

        原市总工会机关大班子去“五七”干校后,他们的三辆小汽车和司机移交给我们。我要办公室建立值班制度,需要用车时由轮值司机出车,所以总部负责人是没有固定专车的(当时按规定只有市委常委和市革会副主任才配专车)。

        市妇联成立后(办公处也在总工会大楼内),市机管局只配给她们一辆车,我和汪湘君(市妇联主任)商量后,二家车合在一起用,以后通过王明龙从一机局借用了一辆新发动机试验车,所以后来市总工会和妇联二家合用五辆车。

        对用车,我规定了先保证二家主要领导的用车,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用车的,由组长向办公室提出,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就可派车,所有出车均是轮值车和司机,没有固定用车的。

        我在用车问题上,开始还较自觉注意,上下班一般乘公交车,只有出去开会、办事才用车。但时间一长就放松了,上下班基本上都用车接送,甚至办私事时也用车了,而且也没有感到有什么不妥的,这确实是思想观念上开始了变化。

        (6)在一些写文革的书刊中,常提到什么造反派新干部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可是都没举出实例为证。在此也讲一下我个人的情况。

        我哥哥是文革前从上海科大毕业后分配到到复旦大学的。文革中他曾被借调到市革会文教组工作过一段时间,但我事先并不知道,是在我妈妈家碰到他时,才知道他被借到文教组了。某天,市文教组一位姓崔的“工代表”来找我,讲我哥哥在文教组的某项工作快结束了,他们想留他在文教组工作,来征求我的意见。我告诉崔不要留用,后我哥哥就回校搞科研了。

        我姐姐是纺织局下一个小厂的管理人员,文革中受我的影响,在厂里也算是较早造反的,但也只是造反队的一般成员,我也没去插手过她厂里的运动。

        我姐夫是上海交大毕业后分配到兰州铁道学院的,与我姐姐长期分居两地。

        文革后期,姐姐问我能否把姐夫调到上海来,我讲要调到上海肯定不行的。我后来问过上海铁路局有关人员,他们也讲调进上海肯定不行,但铁路局在上海市外的单位如需要人,经双方单位协商同意后还是可以的。我把此意告诉了姐姐,过了较长一段时间后,我姐姐告诉我,经兰州铁道学院与上海路局的苏州铁路学校联系后,同意把我姐夫调到苏州铁校当老师。

        文革结束后,我姐夫从苏州铁校调到在南翔的路局职工学校当老师。

        我的舅舅是辽宁省本溪市百货公司派驻在上海办事处的采购员。文革中,上海冲击外地驻沪办事处,他们的办事处也撤销了,舅舅就回到本溪工作,直到文革结束后退休了才回上海生活。

        我的姑父是早年支援外地建设到山东枣庄一煤矿工作,也是直到文革结束后退休才回到上海的。

        我的原单位合成纤维研究所,在文革中也是“工总司”的发起单位之一,有不少人参加了筹建“工总司”和成立大会,在“安亭事件”中有几十人北上到达南京。之后也有些人在地区和公司的联络站工作,但因有反映这些人表现不佳,我就要单位造反队把他们都撤回来,为此这些人对我很不满,这也是后来我单位造反队发生分裂的原因之一。

        很长一段时间中合纤所造反队除我外没有人在外面任职的,直到七三年纺织局开工代大会时应纺织局的要求,才有合纤所造反队主要负责人苏惠康到局工会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但苏并没进局党委班子。而在公司的党政工班子中,也没有合纤所的人。

        事实上,在当时文革的政治大环境下,造反派新干部根本不可能搞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谁要是这么搞,那他自己就早被搞下去了。

        即使是恢复了领导职务的老干部们,也不敢、不可能这样的。

      • 家园 好汉不提当年勇

        讲真,大连这个地方的气候物产对广东人不很友好,特别是以前的时候。

    • 家园 老饕是有办法不伤手完整剥出皮皮虾的。
    • 家园 经您这么一说我记起来小银鱼了

      小时候偶尔发现虾米皮儿里面会混有无色小鱼儿,被我跳出来生吃了。咸咸的味道比虾米皮好多了。只是很少能够发现,也不记得有专门卖银鱼的。

      请教一下,最后扇贝那个橘黄色部分是卵吗?为什么有黄有白的呢?我以为是内脏,都去除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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