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说几句关于拍卖和破产的关系 -- 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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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的债务重组还不全类似。
不计个人与公司的差别;chapter 13是通过破产法庭走的一个法律程序;而公司的债务重组,按中国概念,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后一半才与chapter 13类似。
从加拿大法律来讲,您所讲的债务重组就与两种形式的个人债务安排类似:一种是Debt Management Plan;另一种是consumer proposal(与美国的chapter 13类似)。两种方式的差异:前一种是债务人与债权人通过自愿谈判达成协议;后一种则是通过破产法庭走的一个法律程序,由破产信托人出面做。另一个主要差异是Debt Management Plan可以选择针对部分债权人,consumer proposal则必须面向全体债权人,proposal提出后,由全体债权人投票,简单多数通过就视为全体接受,legally binding。
和尚从字面上理解,Debt Management Plan貌似债权人不申请债务人破产,而由双方协议解决,那样的话,如果债务人违反协议,看来债权人还是可以再经破产程序申请债务人破产了.而consumer proposal,应该是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之中了,如果类比公司的话,即已被申请司法接管,指定reciever或类似人等,这点在英美法系国家好像大同小异。比如当初中航油炒油倒灶,最后众债权人也以同意债务重组了解,而未坚持要求法院宣告其破产。
(小A宏法还是第一次听到,看来老兄泡菜已经做到了法律层次而且这道行还不是一些些地深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