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原创】致老萝卜;附:我所知道的双规(1) -- 自我感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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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是可以不去。

  但没有后话的老板是少之又少的。

  同样双规你不去党内给个纪律处分算不算合法?

  你同意去,实际上是你用你的时间和党内的政治地位交换,

  要不要交换,怎么交换,价格时间都是你的自由。

家园 后话当然也是可以的阿

党内给个纪律处分当然也是合法的,但是强制人去就是不合法的。

家园 【原创】我所知道的双规(5)铁牛奔腾!

一个不小心没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规定版面交代完规定问题,结果下面吵翻了天,大有砸门抢牛的架势,乡亲们别急这就放牛!!!!

很多网友都提到:“双规”有非法禁锢的嫌疑,但在法律上是能“搪塞和忽略”的过去的。当年听过一最经典解释是:双规是“党组织生活和活动”,组织找你谈心,你不把最掏心窝的话说给党听,大家伙都不答应;至于规定了时间地点是不想影响别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是不是很牵强?但是不是又很熟悉:跟什么宗教自由信仰和活动解释很相似?(摸门教娶3老婆????)

你要跟党谈“人权”,党会拿出组织条例;你要退党,那更要交代和解释清楚在党内期间的行为。

说实话我还是能很勉为其难接受这样的解释。

不过有2点是“双规”至今无法绕开又解释不清只好装糊涂的地方。

这里我们先看看Alarm 网友提供的一个案例:

前两年河北省被判死刑的那个李真,检察院办他的时候、一开头也很不顺,啃不下来。后来改变战术,双管齐下:一是磨,二是利用他的虚荣心。把他和普通的刑事犯关在一起,生活上对其有特殊的照顾——举例而言,李真在号子里面经常发烟,而且都不是次烟,一帮犯人因此天天围着他拍马屁——这一方面削弱了他的警惕性,另一方面又让他的虚荣心膨胀、飘飘然;审讯的时候派一个副检察长主审、对他客客气气的,让他觉得自己‘级别’很高、很有面子,铺垫好了以后、就对他用激将法,顺利搞定。说白了,‘文明’的审讯就是针对不同的对象,分析清楚他的心理和人格特征,看菜下碟,开动脑筋想办法、坑蒙拐骗无以不用其极,是个斗智斗勇拼意志拼体力的辛苦活。

这个案子非常有名,上过全国学习文件,(不过基本跟“双规”没什么太大关系。)因为一开始就已经是司法介入,开始河北高检办了5个多月结果是老鼠拉龟,无从下手。后来高检派了一个处长过来,(这个可是真是处长。)有法律和犯罪心理学双学历,过程跟上面说的差不多,但有一个细节没说,专案组往外散布消息:找不到李真犯罪的确凿证据,只有轻微渎职行为,找找关系疏通一下就可以了,并开出50万的价格。这牢里牢外一有所行动,就露出破绽,法院发出搜查令起出大量被转移的赃款赃物,李真是在这种情况下心理彻底崩溃的。

这跟“双规”有什么关系呢?

喝口水:

这搜查令正常的手续是:检察院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前提下提出申请,经法院批准,由公安执行。但双规组既无定罪权,又无执行权,在当今:重证据,轻口供的环境下,怎么登堂入室收据证据起出赃款呢?总不能直接拍门跟人说:不好意思,请配合一下我们中共的组织生活。走正常手续呢?太慢了,而且经常有证据不足给驳回申请的。还有这当事人死不开口,就没口供去提出申请。那怎么办?发动群众揭发,这口供有了;证据还是不足?靠!我申请就是去找证据,我有证据就不用申请了,情况紧急!进门以后再补办手续…。

人家报警怎么办?山水有相逢,,再想别的办法。

所以申请搜查令就是“双规”第一个无法绕开的法律程序。

而第二个程序就是:若“双规”案件有非党员嫌疑人怎么办?总不能让人家先入党,再参加“双规”活动吧?老办法:连哄带骗,外加税务或工程质量大检查。超过48小时了?不管,他那么多钱肯定偷税漏税+豆腐渣工程,手续等口供还有其他人的鉴定材料一起出来以后再补办,记得把他进来的日子算清楚要上报检察院的,以后要从刑期里扣的,我们是讲法的。

大家满意了吧,铁牛放出去了,

虽说还留个尾巴…….

注意:因为一旦没找出或审出什么来,这组长可要付刑事责任的,所以不会被轻易被滥用,一般都会走正常合法的程序。

当然如果这里你要跟我争什么双规本身合不合法,我不发表意见也不参加讨论。

家园 shafa
家园 ~花,做铁牛板凳
家园 贪官抓不完。

什莫环境出深莫官。

家园 异想天开,好玩讨论

“人家报警怎么办?山水有相逢,撤,再想别的办法。”

听您的意思,双规办事人员顶不住报警。 我想起来一个“情谊二奶营救双规情夫”的故事。首先声明,我看的是网络新闻,没有权威大媒体报道,只当是花絮看看。 提起它的目的是理论上讨论一下,就算智力锻炼好了。

故事中的二奶最后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我理解是因为在“营救”行动中用了暴力。 我假设,如果这个“营救”没有用非法手段,没有暴力,没有下迷药,也没有冒充和欺骗。比如说像电影里的,没有骗你,但是看守自己产生错误判断而放人。

总而言之,我的假设是,没有可指控的罪行发生在“营救”中。 那么,是不是就没办法这个二奶了呢?会不会那天司法系统面临这样一个极尴尬的局面?想想都好玩

家园 有点意思

交待问题态度良好,就不必转到本狗官这里来了。

家园 问题还是落在有罪推定上了
家园 再来较个真吧

其实我也知道,现行体制下较这种真其实没有什么太大的意思,咱就当讨论理论问题,

很多网友都提到:“双规”有非法禁锢的嫌疑,但在法律上是能“搪塞和忽略”的过去的。当年听过一最经典解释是:双规是“党组织生活和活动”,组织找你谈心,你不把最掏心窝的话说给党听,大家伙都不答应;至于规定了时间地点是不想影响别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是不是很牵强?但是不是又很熟悉:跟什么宗教自由信仰和活动解释很相似?(摸门教娶3老婆????)

你要跟党谈“人权”,党会拿出组织条例;你要退党,那更要交代和解释清楚在党内期间的行为。

党组织可以做你提到的任何事情,包括要求过组织生活,解释行为,不服从的可以组织处理,就同老板可以要你什么时候去做什么事情一样,否则轻则穿小鞋,重则被炒鱿鱼。 但是这个人的人身自由就在于,他可以选择做还是不做(虽然不做要承担责任和后果),可是一旦涉及强制限制人身自由,那可就不是在法律上可以“搪塞和忽略”过去的。

因为一旦没找出或审出什么来,这组长可要付刑事责任的,所以不会被轻易被滥用

这从另外一个角度不也可以看作是,一旦双轨了,怎么着也要审出些什么来,否则人家可是要付刑事责任的阿,那么使用非常规手段恐怕就会是很自然的了。

家园 李真的那个案子还有这个重要细节

那个案例我是在新闻调查的某一期节目看的,印象深刻就记住了;但是当时还留了点小小疑问:激将法再管用,也不至于把能够掉脑袋的证据给激出来啊……有了散布假消息并且一本正经开价50万这个重要细节的补充,一切都圆满了……阴谋,一个不折不扣的大阴谋:

一、放松对李真的管控,特别是在生活上给予其特权——长期生活优越的人,一下子进了号子过那种天天提审吃不好睡不好的日子,那是相当痛苦的;突然宽松了、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特别容易产生放松的感觉;再加上很好地利用了李真爱慕虚荣的特点,让号子里面的那帮普通刑事犯为了几根红塔山把李真拍得舒舒服服的,效果更是加倍。

二、散布假消息、并且煞有介事地开出了50万这个很合理的捞人价位,欺骗了李真和与他有共同利益的所有人,让他们更加放松了警惕;派副检察长出面审讯,对李真客客气气的(甚至不排除审讯过程中的某种暗示),再加上一把火,让他更加麻痹、更加飘飘然、虚荣心也更加膨胀——我是谁,我是李真,从一个师专生短短十几年就能够爬到厅级干部高位的能人,谁动得了我?

三、一切都铺垫好,李真开始放炮……等他突然意识到这炮仗放过头了的时候,事情已经由不得他了:他自己那张臭嘴放的大炮仗、外面的人复杂运作活动泄漏出来的蛛丝马迹,等等……成把的小辫子在别人手里捏得死死的。然后就是心理崩溃、拿下。

经典的斗智斗勇,一定要花一朵。

家园 “有罪推定”这个词你用错地方了

你仔细琢磨琢磨……

家园 大侠指点一二

我的意思是双规在没有获得足够犯罪嫌疑人证据之前,已经认定嫌疑人有罪,抓人查案了。

这和法律上的有罪推定似乎存在些许区别,没学过法律,大侠可否科普一下。

家园 这个词是用在司法审判阶段的

简单点说,就是法官或陪审团在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的情况下,都要把他看作是无罪的。

与之对应,有罪推定则是在不能确认嫌疑人清白的情况下,要把他看做是有罪的。

当然了,这是比较简单和粗浅的解释,大概的区别就在这里。

举个比方:张三的一个朋友突然被谋杀,此前和张三有过激烈的口角、张三还口出狂言要他“看不见明天的太阳”,于是张三就成了嫌疑人。调查结果是:张三不能解释自己案发的时候在哪里、在干嘛,不能提供自己不在现场的证据,同时也没有证据说明除了张三以外、李四赵五王二麻子诸如此类的人有杀人动机;同时,也没有人证物证可以证明死者就是张三所杀。这个案子在两种审判理论下会有截然不同的判决——有罪推定,张三有杀人动机、又不能证明其没有杀受害人,所以他有罪;无罪推定,虽然张三有、甚至是唯一有动机杀害受害者的人,同时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杀害受害人,可是最关键的是,没有证据证明他杀了人,所以他无罪。

两种理论相比,有罪推定偏重于打击犯罪、无罪推定偏重于不冤枉好人;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特别单纯而绝对的有罪/无罪推定,只不过有所偏向罢了。就我个人的观点而言,我觉得那种罪行较轻、情节简单但是经常发生的案子,审判的时候可以更加偏向于有罪推定原则,以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而罪行严重、处罚手段严厉、案情复杂,同时发生频率不是太高的案子,应该更加偏重于应用无罪推定原则,以避免产生冤案、造成不可挽回的结果——开玩笑,人头不是韭菜,不是割了一茬又长一茬的……

在司法侦办阶段,无所谓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这个阶段,侦办对象只是“有犯罪嫌疑”,没人能够下结论他到底有罪还是无罪,所以要侦办。抓不抓人,用什么程度什么方法的强制手段进行调查,属于不同国家的司法传统差异导致的司法程序和规章的差异所决定的。比如说,在美国犯了案子,只要你交得起高额保释金、律师又能够提供你不会负罪潜逃的某种证据和担保,你的案子又不是那种规定死了肯定不能保释的类型,就比较容易办成;可是在中国,同样要办保释,却完全不是这种操作程序了,而且一般来说不是太好办、经常要整个“身体有病,保外就医”的花头。这其中丝毫不涉及有罪/无罪推定的概念,并不是说让你保释就意味着倾向于认为你无罪、不让你保释就意味着倾向于认为你有罪。其它情况也是依此类推的。

家园 明白了,只在审判的时候有效,和老百姓没关系。花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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