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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闲聊最牛钉子户 -- 子奉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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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找到了,这就是我说的裁决

在维基百科里找到的:

凯洛诉新伦敦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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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洛诉新伦敦市案是美国一起有关土地使用的拆迁案,原告凯洛为被征地的居民代表,被告则是康涅狄格州新伦敦市市政当局。2005年6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这起案子所作的最新判决引来了各方广泛关注。这起涉及土地“有偿征收”的案子,按照美高院最新判决,地方市政当局有权强行征收私有土地用于商业开发——只要这种开发属于“公共使用”范畴。高院裁定“该市对于被征地的规划部署合乎‘公共使用’,且在‘第五条修正案’条款的含义之内。”。因此,此案同时也引发了关于“第五条修正案”该怎么实现、怎么解释、怎么运用的新一轮讨论。

目录

[隐藏]

* 1 前因

* 2 案情

o 2.1 开发计划

o 2.2 向州法院控告市政当局

o 2.3 上诉联邦最高法院

o 2.4 口头辩论

* 3 判决

o 3.1 判决意见

o 3.2 反对意见

* 4 后续发展

o 4.1 国会的反应

[编辑] 前因

这起案子因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支持被告新伦敦市市政当局,而被原告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裁定因经济开发而对土地的强制征用(本案的核心焦点)不违反州和联邦宪法关于“公共使用”的条款。州高院认为只要经济开发项目能提供就业机会、增加税收、增加市政收入、有利于凋敝小城经济复苏,那么它就符合“公共使用”的要求。它还认为,只要私有企业起着合法的政府全权代理人的作用,那么市政当局把“征用权”委托给私有企业也是不违背宪法的。

联邦最高法院批准了上诉请求,同意对1954年Berman诉Parker案以来产生的新问题重新进行考量。在Berman一案里,政府为铲除贫民窟和枯萎旧城区而动用了征用权,即使第五条修正案也未能保护土地所有者不失去土地。但凯洛案有所不同,在这起案子里,市政当局动用征用权是出于复苏当地经济的目的,那么,第五条修正案能否保护这些土地所有者呢?

[编辑] 案情

[编辑] 开发计划

新伦敦市是美国东北部康涅狄格州一座小城市。在过去二十年里,小城经济状况一直不好,财政税收和城市人口持续下降,市府推行的一些经济开发计划也一直未见奏效。1998年,全球著名大制药商辉瑞公司在新伦敦市附近建了座研发中心。看到机会来了,新伦敦市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控制下的一家私有实体——新伦敦市开发公司——对城边一块地重新进行规划,希望在辉瑞公司的牵头下,实现更多招商引资计划。

整个规划包括要建一座酒店和一个会议中心、一个州立公园、80–100幢新民居和其他一些商用楼等。开发计划把这一地区划分为六块用地,除1号地(用于建酒店和会议中心)外,其他五块地并没有在计划中详细列定具体的用处。2000年,市府批准了开发计划,把地批给了开发公司。

这片地共计90英亩大小,115户居民和商家。开发公司打算出价把它们全买下来,但其中15户不肯卖。15户中的九户即本案原告,凯洛是他们的代表,她在这片开发用地上有所小房子。

结果,新伦敦市市政府决定动用“征用权”。市政当局命令开发公司(私有实体)充任市府合法指定代理,强行征收15家“钉子户”的地产。

[编辑] 向州法院控告市政当局

于是,业主把市政当局告上了康涅狄格州法院,控告市政府滥用“征用权”。这些居民的控告依据,是美国宪法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不给予公正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虽然宪法正文没有述及征用权,但第五条修正案在对征用权加以限制性规定的同时肯定了它的存在。其限制在于:(1)这一权力的行使必须是为了“公用”;(2)私有土地被征后要有“公正赔偿”。凯洛和其他上诉人上告的理由即他们认为开发公司所陈述的经济开发目的,与“公用”不符。

[编辑] 上诉联邦最高法院

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1984年以来接手的首例征用案。近二十年来,美国各州和市政府不断在扩大“征用权”,而且常常是出于发展经济的目的。除了“经济发展”属否“公用”之辩外,凯洛案另有一个情况,那就是至少在表面上,负责规划土地的开发公司是一家私有实体;因此,原告争辩说,政府把私有土地从一个个人或公司手里夺走,再转给另一个私人,而仅仅因为后者能使这块地产出更高的赋税收入,这是违背美国宪政精神的。

凯洛案是自Midkiff案以来上诉到美高院的第一宗“有偿征用”案,因此,凯洛立刻成了各方大讨论的焦点,原告和被告两边都吸引了为数众多的支持者。在这起案子里,有40份中立观察方的书面意见被归入卷宗,其中25份支持原告。凯洛的支持者有大法官自由论者协会、美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美国退休者协会和由马丁·路德·金创始的南方基督教领导会议等(NAACP/AARP/SCLS)。后三个团体还联名签署了一份书面意见,抗议“有偿征用”经常被用来对付一些政治上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少数族群和老年人。

[编辑] 口头辩论

这起案子于2005年2月22日在美高院进行口头辩论,辩论会由大法官Sandra Day O'Connor主持。由于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因病休养在家,大法官John Paul Stevens未能从佛罗里达及时赶回华盛顿,因此,这一天的口头辩论只有7位大法官听证。两位缺席的大法官事后通过阅读简报和口头辩论笔录,参与了本案的判决。

在口头辩论期间,有几位大法官所提的问题,已经预示出他们对本案所持的最终立场。例如,大法官Scalia认为支持市政当局将破坏“私用和公用之间的差别”,他声称,仅仅附带性地为州政府带来利益的私用,“不足以证明动用征用权是正当的。”

[编辑] 判决

[编辑] 判决意见

2005年6月23日,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数,对本案作出判决,支持新伦敦市 市政府。组成多数方的五位大法官分别是John Paul Stevens、Anthony Kennedy、David Souter、Stephen Breyer 和 Ruth Bader Ginsburg。判决意见由大法官John Paul Stevens执笔。另外,大法官Kennedy也同时出具一份配合意见,更详细地补充说明了对经济开发的司法审查标准。Stevens在意见书中称,在有关土地使用的决议里,应给予当地政府较宽的自由裁量权:“该市确已非常仔细地制定了开发计划,相信能给社区带来可评估的利益,这个利益包括,但不局限于,提供就业机会和增加税收”。

[编辑] 反对意见

四位持反对意见者分别是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大法官Sandra Day O'Connor、Antonin Scalia 和 Clarence Thomas。大法官Sandra Day O'Connor主写了反方意见,她认为以反罗宾汉的方式——劫贫济富——动用该项权力,后果不是下不为例,而是相反:“现在,任何私有财产都有可能因另一私方利益而被拿走,这个判决的后续效应将不是偶发事件, 受益者很可能是那些拥有不对等(比诸受害者)政治影响和权力的公民,比如大公司和大开发商等”。她论争说,这一判决模糊了“财产在私用和公用之间的区别——这等于是在把‘为了公共使用”这些字眼从第五条修正案的条款里有效地【剔除】”。

大法官Clarence Thomas也单独写了一份原意主义的反对意见,他说,这份判决所援引的依据是有缺陷的,而且“这个判决在对宪法的解释上犯了很严重的错误”。他谴责多数方把第五条修正案里的“公共使用”替换成了在意义上有着很大差别的“公共目的”:“正是这种措词上的变换,使得法庭认为,尽管这是违反常识的,一个投入巨资的城市重建项目(陈述的开发目的含糊地承诺将带来新的就业机会和增加税收,但同时也是辉瑞公司所喜见的),属于‘公共使用’”。Thomas还援引了 NAACP/AARP/SCLS合作代表三种低收入阶层反对新泽西重建时所写的一份报告里的话:“损失将不成比例地落在弱势群体身上。”

[编辑] 后续发展

判决出来后,有多位原告表示他们将进一步寻求其他手段,继续抗议对他们家园的攫夺。然而,在高院作出判决后,凯洛和其他几位居民剩下的唯一合法途径只可能是在市政府赔付时,力争一个公平的要价——该市已准备花160万美元收购15户的地产, 有关官员相信他们有能力在数月内搞定此事。

凯洛案也许即将尘埃落定,然而它所造成的广泛影响我们仍能继续看到。美国有八个州(阿肯色州, 佛罗里达州, 伊利诺斯州, 肯塔基州, 缅因州, 蒙大拿州, 南卡罗莱纳州和华盛顿州)明确禁止以发展经济为由(清除‘枯萎’城区例外)使用“征用权”,凯洛案对这八个州影响不大。2005年7月4日,华盛顿时代周刊声称,这一判决已经激励了纽泽西州Newark和 密苏里州Arnold两地的官员有所行动。一份对超过1万起依其申述为“滥用”征用权的个案进行研究的报告证实,正如反方意见所预言的,低收入少数族群将最有可能领教凯洛 案里所显示出来的权力,其他可能受影响的还包括住在码头区或旧城区等的中下阶层居民。

[编辑] 国会的反应

2005年6月27日,参议员John Cornyn (R-TX)动议通过立法(S.B. 1313)限制以发展经济为由行使征用权,他建议:(1)若证明“公用”的理由仅止发展经济这一项,则应禁止联邦政府行使征用权;(2)对州和地方政府 “使用联邦基金”行使征用权时应强行施加同样的限制。议案随后由众议院议员Dennis Rehberg (R-MO)、Tom DeLay (R-TX)、John Conyers (D-MI) 和 James Sensenbrenner (R-WI)提交众议院。由于大多数小规模的有偿征收(比如凯洛案中的那些),其决议和资金运作完全由当地政府掌控,因此目前尚不清楚即使议案得以通过成为法律,又将能产生多大的作用。众议院少数党领袖Nancy Pelosi (D-CA)认为议案本身有违政权分离原则,而且将会要求对第五条修正案再次进行修改。她对判决本身没有发表意见。

家园 照上面的说法,是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借口判决违宪,不执行

法院判决了?我们都是法律承认的法官?

家园 怎么叫借口呢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法院如果没有毛病,动迁户也不会把宪法拿出来,话又说回来,如果每个公民都有宪法意识,懂得用宪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宪法的地位也不会像今天这么尴尬。

家园 为什么不是借口呢?如果认为法院判决违法甚至违宪

可以上诉,自己做法官“判决”法院违宪,拒不执行判决,这叫哪门子的道理?

你的逻辑令我奇怪,你已经把动迁户当作真理的象征了。只要动迁户把宪法拿出来,那就一定是法院的毛病。法院有原罪?

我不知道原来法治的最高境界就是自己做法官。

家园 这句话就莫名其妙!! 典型的法盲!回去好好补补课!

什么叫

:宪法大还是法院大?

这跟我初中一哥们问老师:人大大还是国务院大?一样。

一个是权力机关,一个是行政机构,两个都不同的载体怎么比?

家园 你知道什么是宪法么?知道宪法的地位么?

中国就是像你这样的太多了。

家园 已拆迁人的利益有谁来关注呢?

其他人都拆迁了,只剩下一个钉子户.如果因为个人的要求不能满足影响其他拆迁户的利益时,如何处理呢?

据我所知,在旧城改造的前期,拆迁是受欢迎的,甚至是主动要求拆迁.往往到了旧城改造的后期,许多人看到更新的城市效益后,开始提高要价,要求分享改造成果.我不想说这种要求是否正当,只是问,这是否会降低改造可能?部分希望通过旧城改造改善居住的人怎么办?很明显,在原址上开店的都会反对拆迁,而纯居民则要求拆迁的多,经营利益就大于居住利益?

最后就是,如果只有满足拆迁户的所有要求——就目前来看,不存在合理要求一说,政府的不合理,拆迁户也不一定合理——那么还有旧城改造的可能吗?

家园 我也很怀疑这个“酒楼”

怎么看都是一个杂货店罢了

家园 我一直在想关于“规划”和“改造”的事

政府规划没错,规划我理解为“想法”、“构思”。改造要按照规划来办,可是政府应不应该介入?应该介入到什么程度?

家园 badbird兄,宪法调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并不直接调整具体的法律关系。你说到:

普通法院作出的违宪判决是没有意义的。

恐怕不好这么说。我国不承认判例法,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只有适用法律错误和事实调查不清两个错误。

我理解你的意思,大概是说我国现在的某些法律,特别是法规和宪法的保护公民财产的规定相违背。这个东西就不好说了,很多人希望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宪法,可是在我国,神圣不可侵犯的,可是“公有财产”。

家园 我想你理解错了中国的法律制度了

宪法是根本大法,但不能直接用做判决的依据,判决中也不能援引宪法。

如果法律本身违宪,纠正的途径是通过人大

如果认为判决违宪,那就只能上诉了

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自己当法官,裁定法官判决违宪,进而作为拒不执行的依据都是毫不在理的做法。

家园 花,照此案,我国很多“旧城区改造”都不“公用”

拆房子是为了给另外的人来修住宅,更何况,被拆的往往是穷人,而买房的,可都是有钱人。

家园 因为宪法在中国就是个摆设

普通法院作出的违宪判决是没有意义的。

我说的是在法理上,并不是在中国的实际中,理论上宪法是基本法,法律效能大于其他法律。前文我也说过了在实行宪政的国家有专门处理违宪的机构,而在我国就没有专门处理违宪的机构,也没有违宪的具体处罚。就好比刑法光规定杀人是犯罪,却没有给出怎么处罚,会有人把刑法当回事么?

再说点题外的,地方法院不象海关那样实行垂直管理

在人事和财政上都被地方政府管着,地方法院可能公正么,在拆迁这个问题上表面是开发商和拆迁户之争其实背后就是政府的利益,法院的判决说穿了就是走个形式,这一点你我心里都很清楚。

家园 妹妹 存在的不一定就是合理的

那你告诉我,我认为政府要是违宪了,我到哪去上诉?谁来判定是否违宪。你能告诉我从我国宪法颁布以来。有过一起处理违宪的案例么?

人大修改法条有多麻烦,你也不是不知道,一般的民事案件谁拖得起。法官做得对不对他自己心里很清楚。要是法院真那么公正就没有吃了被告吃原告的说法了。

李真在被枪毙以前说过如果能够认真执行,一部党章一部宪法足够了

家园 按你的逻辑,中国现有的法律和法院都是摆设!

现在这“钉子户”的问题是:他既“尊重”现有的法律框架,又不承认框架下法院的判决。

要么有种就把判决书和《宪法》一块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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