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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美国宪法读书笔记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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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能不能就最近的KONRAD BLACK案谈谈北美是如何控制舆论地

能不能就最近的KONRAD BLACK案谈谈北美是如何控制舆论地。

提示:他旗下的报纸曾经大规模的报道TORONTO和加拿大警察贪腐行为,并和多伦多警察打了一个

官司,并赢了这个用统计数据归纳出来的结果案件。然后突然间就停止了所有的有关报道,在然后他就被

起诉。

家园 我不知道这件事

Konrad Black是什么人?他旗下都是那些报纸?谁起诉他?以什么起诉他?

家园 他旗下的报纸有Toronto Star, National Po

他旗下的报纸有Toronto Star,National Post 其它的我不太清楚。他在美国被起诉,被控十几项罪名,但最后只有大概三项成立。现在可能正在定最后的惩罚。

家园 (85)斯盖勒斯诉美国

一、 故事 Scales v. United States (1961)

斯盖勒斯是南卡州和北卡州地区的共产党主席,主持地下党校、进行招纳新党员的活动。1955年被联邦地区法庭依据1940年的史密斯法案判2万罚金和20年有期牢刑。斯盖勒斯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败诉。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要求联邦地区法庭重审。重审结果判6年牢狱,斯盖勒斯又上诉到上诉法庭,败诉;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再败诉。

二、 理由

法官哈澜主笔法院意见:

陪审团被告知,如果要判斯盖勒斯有罪,必须证明在过去三年之内共产党是鼓吹暴力推翻政府的政党并且斯盖勒斯是该党的活动党员。史密斯法案中关于“成员”条款,定义了活动成员和被动成员。旨在推翻政府的“活动成员”触犯法律。斯盖勒斯进行招纳党员的活动,因此是活动党员。推翻政府是非法行为,作为共产党地区主席,尽管斯盖勒斯本人没有推翻政府的行为,但是他教唆其他党员进行推翻政府的非法活动,其罪不亚于推翻政府的非法行为罪行。所以,地区法庭判斯盖勒斯满足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关于通过正当程序剥夺个人自由的条款。援引『(80)丹尼斯诉美国(1951)』和『(62)辛克诉美国(1919)』,共产党的邪恶言论不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保护的言论自由之内。

布莱克法官持异议:

法官布澜南说了,『颠覆活动控制法案(Subversive Activities Control Act)』4(f)条款意见禁止使用史密斯法案的“成员”条款治罪。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国会通过法律侵犯个人的言论和结社自由,即便这个结社的某些哲学教义认为将来时机成熟时应该以武力推翻政府。上诉人由于和有非法思想的人结伙、言论非法的事情而入狱,这显然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法院以威胁政府为由界定言论自由的限度是非常危险的,政府以保护自身为由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而且法院给予支持,如此一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自由就会受到压制。

法官道格拉斯持异议:

如果我们允许上诉者因为是共产党员而入狱6年,那正应验了马克·吐温的幽默:“由于上帝的荣耀我们国家有三个罪宝贵的东西,那就是言论自由、良心自由和概不实行两者的胆量”。此案没有颠覆政府行为证据,不是判上诉者图谋不轨,而是判上诉者是共产党员。这是对结社自由的严重侵犯。

法官布澜南持异议:

国会『内部安全法(Internal Security Act)』4(f)条款禁止以是“共产党员”为由治罪,就是为了限制史密斯法案的成员条款的。

三、 讨论

内部安全法、颠覆活动控制法应该就是麦卡伦法案(参见『(13)宾州审判尼尔森(1955)』和『(80)丹尼斯诉美国(1951)』)。

此案和『(69)全国有色族裔促进会诉阿拉巴马州(1958)』类似,都是关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结社自由问题。但两案判决结果相反。如果招纳新共产党员就构成“活动党员”而犯罪,那么这实质上就等于取缔了共产党。

对于结社自由,美国是否有法可依?还是有法不依?这不可能一概而论。在同期的类似的案子Noto v. United States(1961)中,法院就以言说“抽象的共产主义理论”为由反对用史密斯法案的会员条款对Noto治罪。

那么,什么是法制社会呢。对于同样的行为和同样的法律,如果当事人能聘一个好的辩护律师就无罪,反之就有罪。法治?人治?钱治?在美国打官司很多时候不是考虑是否合法问题,也不是是否有法可依的问题,而是要考虑在哪个法庭起诉有利,法庭开庭是那位法官主审,陪审团是怎么挑选出来等等因素。这是好莱坞电影里常看到的。

四、 链接

http://supreme.justia.com/us/367/203/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navby=case&court=us&vol=367&invol=203

http://www.firstamendmentcenter.org/faclibrary/case.aspx?case=Scales_v_US

家园 (86)密立根单方案

一、 故事 Ex Parte Milligan (1866)

美国内战期间,印第安纳州居民密立根同情南方,1864年10月21日被北方的联邦军事委员会以图谋窝藏军火、资助和窝藏叛匪、煽动反叛等多项罪名逮捕,并判处绞刑。1865年1月密立根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请愿地方法庭的人身保护令。但是,由于处于战争时期,国会1863年3月3日通过法案允许总统暂停人身保护令请求。该法案还规定,如果法庭在有陪审团听审而法庭没有作出判决前就休庭的话,就得释放被审人。上诉法庭集合了陪审团听审密立根,而且没有作出判决法庭就休庭了,上诉法庭于是把密立根案移交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无罪释放了密立根,并给予密立根非法监禁的经济赔偿。

二、 理由

法官戴维斯主笔法院意见:

密立根在印第安纳州居住有二十多年。印第安纳州是北方的州,不是南方反叛的州,州法庭还是正常运行,密立根不是军人,也没有参加战斗,其刑事案件应该由州法庭处理。军事委员会不是国会授权的法庭,是总统设立的机构,这样的机构处理刑事案件是违宪的,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关于刑事犯必须经由法庭及时的有陪审团的审判的条文,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文。

当地方秩序由于战争而被破坏的时候,就可以实行军事管制,军事委员会就有权力处理刑事案件,但是,印第安纳州不是战争前线,地方政府还完全维持地方秩序,所以军事委员会无权处理此案。只有在真实的和现实的敌军入侵的情况下军事委员会才有权力代替政府处理刑事案件。军事委员会认为密立根是战俘,这在没有战事的印第安纳州是不成立的。如果密立根确实是帮助了敌人,他也应该由地方法庭审判。

大法官蔡斯附议:问题不是军事委员会没有得到国会授权处理刑事案件,而是国会根本就没有权力授权这样的机构。

三、 单词:

Ex Parte: 单方。法院诉讼往往是双方,起诉人和被诉人。此案因上诉法庭休庭,移交给美国最高法院,没有起诉人和被诉人,只就密立根一人是否应该释放进行审查。

Courts-martial:军事法庭,主要是处理部队中违法违纪事件,如战场逃兵,强奸等。

Military Tribunal:战争法庭,主要是审判敌军首领的法庭。如东京审判。

Military Commission:军事委员会,代替地方司法部门维持秩序,进行军事管制。

Habeas corpus: 人身保护令。是法庭提审犯人的指令。如官塔纳摩监狱的囚犯,至今没有一个法庭可以提审,本文第五节中的音频,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口头争诉是否有法庭可以提审关塔纳摩囚房的问题,也就是囚房是否有请求过堂的权利的问题,也就是这个人身保护令问题。

四、 讨论

此案和关塔纳摩囚犯案件类似,那就是密立根请求人身保护令。此案中裁决密立根不是战俘,所以有请求人身保护令的权利。这个判决对许多关塔纳摩囚犯是适用的,即他们被国土安全部逮捕的地方,地方政府和法庭都正常运行,而且他们没穿军装,不是在战场上被逮捕。但是,今天对反恐战争的战场和军装的定义显然有争议。不过,布什政府面临的两难就在于,如果按战俘处理,美国就得依照日内瓦协议不得对囚房施以酷刑;如果不按战俘处理,美国就得给囚犯以请求人身保护令的权利。这两者比居其一。就今天的趋势来看,美国宁愿将关塔纳摩囚犯按战俘处理,所以国会正在追究中情局水板刑的酷刑事件。

五、 Boumediene v. Bush & Al Odah v. U.S. 音频链接:

rtsp://video.c-span.org/60days/ac120807.rm

这个美国最高法院口头争诉主要是关于人身保护令的,即囚犯是否有权利要求法庭提审。这些囚犯被美国海军关押了6六年多,与世隔绝,没有被审判也没有被判决,他们要求法庭过堂而不可得。

六、 链接

http://usinfo.org/PUBS/BasicReadings/26.htm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071_0002_ZS.html

http://www.infoplease.com/ce6/history/A0833218.html

http://www.constitution.org/ussc/071-002a.htm

家园 (87)是松诉美国

一、 故事 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 (1945)

二战期间,美国西部国防司令根据总统令将美国西海岸划分为两个战区,战区内对日裔实行宵禁,禁止日裔晚上8点到早上6点出门。在『Hirabayshi v. United States(1943)』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这个歧视性宵禁为战时合法措施。其后,西部国防司令将战区内的日裔强制迁移至战争安置区。是松拒绝搬迁,被联邦地区法庭判罪。是松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败诉;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再败诉。

二、 理由

布莱克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虽然大部分日裔美国人是忠于美国的,但是也有一些日裔美国人是忠于日本的。宵禁不足以防止这部分日裔的破坏和间谍活动,所以将这些日裔迁出战区是战时的必要措施。我们无法区分忠于美国和不忠于美国的日裔,因此只能不加区别地降他们全部迁出战区。根据调查,近5千日裔美国公民拒绝宣誓效忠美国和拒绝宣誓谴责日本。这对许多日裔美国公民是一个困难,但战争本身就是困难的。公民有义务承担战争的困难。将战争安置区成为是种族集中营是不公正的,这样称呼忽视了实际的军事威胁。

罗伯特法官持异议:

强制日裔搬迁不是为了日裔美国公民的安全,也不是因为他们居住在战区对他们自己和其他人构造安全问题。相反,将是松投入监狱是对他拒绝进入集中营的惩罚。对他的惩罚仅仅依据是因为他是日裔,而没有取证他是否对美国不忠。

默菲法官持异议:

将日裔公民和日裔外国人一律迁出是种族主义。我们必须尊重军队的情报和决策能力,但是,我不也不能对军队的自由裁量权不加限制。美国西海岸并没有宣布军事管制,所以宵禁和搬迁日裔都是违宪的。法院要决定的是军事需要是否构成足够的理由来限制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我看不到有这种紧迫性的证据。所以,这是种族歧视。

三、 讨论

众所周知二战战火并为烧到美国本土。夏威夷离美国本土也很远。战时究竟可以牺牲多数个人基本权利,这个界限和程度确实不好掌握。如果以此案来参照,并考虑到朝鲜战争,第七舰队支持的反攻大陆,及其后受到美苏陈兵封锁的事实,中国建国后肃反扩大化和三反五反反右等运动中侵犯的个人权利的错误就有历史的难免性了。美国法制150年后尚且如此,中国从两千年封建制度和百年屈辱走出来,很多过失虽于理不可恕,但从历史角度来看是在所难免。

四、 链接

http://www.infoplease.com/us/supreme-court/cases/ar18.html

http://www.usinfo.org/PUBS/BasicReadings/65.htm

http://usinfo.org/PUBS/BasicReadings/demo.htm

http://www.core.org.cn/OcwWeb/History/21H-224Law-and-Society-in-US-HistorySpring2003/Calendar/index.htm

http://historymatters.gmu.edu/d/5151

关键词(Tags): #美国宪法#人权#战争#种族
家园 (88)山下奉文案

一、 故事 In re Yamashita (1946)

战犯山下奉文1938年任侵华日军派遣军参谋长。曾率军对中国华北反复"扫荡",多次对中国抗日军民进行报复性大屠杀。他在蠡县制造"王辛庄惨案",使用毒瓦斯一次杀害抗日群众70多人;在廊房制造"韩村镇惨案",以刀劈、机枪扫射等方式杀害无辜百姓68人,烧毁民房300余间;他又指挥所属部队制造"大曹村惨案",以刀劈、火烧等凶残方法杀死抗日群众73人,烧毁民房2300余间。在对冀中军区的五次围攻中,山下奉文指挥日伪军屠杀了数以万计中国抗日军民。1941年12月5日,山下指挥的日本特混舰队从海南岛的三亚港出发,采取轻装猛进、近战夜战、穿插迂回等多种战术,在武士道精神煽动下,54天攻下马来亚,又乘胜夺取新加坡,迫使英守军司令白西华举手投降,生俘13万人【1】。

1944年,日军在菲律宾成立第14方面军,由山下奉文任司令。山下奉文到马尼拉没几天,美军就在莱特湾登陆,山下奉文躲到吕宋岛北部山区。山下奉文离开马尼拉以后,马尼拉和菲律宾其它地区的日军进行了疯狂的烧杀奸掠,估计杀死了3万多菲律宾人。

1945年9月3日,山下奉文向美军投降,他立即被美军作为战犯关押了起来。麦克阿瑟将军组织了一个美国军事委员会(American Military Commission),指控山下奉文不约束部下,放纵部下烧杀奸掠,构成战争罪行。山下奉文拒不认罪。军事委员会列举了山下的部下所犯下的64项罪行,对山下的指控三周后又增加了59项罪行。山下要求对这59项罪行进行取证,被委员会否决。1945年10月29日委员会对山下开审,12月7日判山下绞刑。

山下上诉到菲律宾最高法院,菲律宾最高法院拒绝受理。山下的律师团为山下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被拒绝。杜鲁门总统也拒绝赦免山下的死罪。1946年2月23日,山下奉文被绞死。

二、 理由

石(Stone)大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上诉人认为军事委员不是依法成立的法庭,认为美日停火后审判日军将领是非法的,认为委员会并没有依照战争法来判他的罪,认为委员会审判违反了日内瓦公约第25和38款、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文,违反了日内瓦公约第60款关于法庭中立的条文。

本法院认为,军事委员会是由美国军队授权组成的,符合国会授权组织战争法庭的议案。虽然美日停火了,但还没有签定和平协议,没有官方确认的和平,所以不能说停火后审判战犯违法。军事委员会认为山下1944年19月9日到1945年9月2日之间在菲律宾岛屿上犯下的暴行违反了战争法。法院不制定战争法,但按照任何标准这个判决都是合理的,所以法院尊重委员会的裁决。至于委员会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这不在本法院审查权限之内,只有更高一级的军队部门可以审查委员会的判决。

委员会是经由正当授权成立的,山下被判的是战争罪,委员会的审判程序没有与国会法案或宪法冲突,所以本法院拒绝受理山下的人身保护令的申请。

墨菲法官持异议:

山下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是他在美军强烈攻势下自愿投降了,就应该受到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的保护,军事委员会显然违反了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文。菲律宾已经完全在美国主权控制之下,已经不存在搁置正当程序的紧急战争状态,所以委员会缩减审判程序是违宪的,而且美国最高法院也有终极审查权接受人身保护令的申请。

拉特利奇法官持异议: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文对任何人都适用,无论他是罪人与否。

三、 讨论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说,不得不经过正当程序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笔者比较赞赏拉特利奇法官的观点,他的观点是尊重所以人的基本权利,无论这个人罪行有多大。

墨菲法官认为,菲律宾在美国实际控制之下了,美国最高法院就有终极审判权。 这在逻辑上和法理上都是正确的,美国最高法院以管辖权限为借口不接受山下的上诉是过不去的。同样,今天美国最高法院也以同样的理由拒绝关塔纳摩囚犯上诉的请求,也是过不去的(参见(86)密立根单方案中的音频链接)。

军事委员会所属的上司,最终上溯到美国总统,因为美国总统是三军统率。美国最高法院放弃对战犯的最终审查权,把委员会裁决的终审权留给总统,表现出战争时期行政权力扩张侵蚀司法权力。

后来的东京审判经由国际战争法庭,程序就完善很多了。

此案不是探讨山下是否有罪的问题,而是讨论山下是否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的问题,也就是程序正义的问题。这个问题在『(86)密立根单方案』和『(38) 奥马力诉赖特(2007)』中有讨论。

四、 链接

【1】 http://www.wzpy.gov.cn/read/shehuikexue/junshitiandi/jiaodianzhongheng/jtrb/010.htm

【2】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slzn/833363.htm

【3】 http://supreme.justia.com/us/327/1/case.html

【4】 http://shenghuonet.com/phpBB2/viewtopic.php?t=22416

【5】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20060720/xw/sd/200607200081.asp

【6】 http://scholar.ilib.cn/Abstract.aspx?A=dszl200505007

家园 (89)托斯诉夸尔斯

一、 故事 United States ex rel. Toth v. Quarles (1955)

朝鲜战争期间托斯在美国空军中服役,朝鲜战争结束后他光荣复员到匹兹堡工作。复员五个月以后,美国军方将其逮捕,控告托斯在朝鲜战争中犯有谋杀罪。托斯被押到美国空军在韩国的军事法庭进行审判。托斯的姊妹到联邦地区法庭为托斯请求人身保护令,地区法庭责令空军立即释放托斯,认为不经法庭辩论就把美国公民押到韩国是违法的,认为托斯不应该依照军事法审判。但是,美国上诉法庭却裁定空军可以按照军事法在军事法庭审判托斯。最后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军事法不适用于托斯。

二、 理由

布莱克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节,国会有权制定治理军队的规则,所以国会通过的军事法(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是符合美国宪法的。本法院早就认定国会通过的军事法可以约束现役军人,后来又认为军事法庭可以依照军事法审判因为违纪被开除出来的军人。但是,本法院从来没有认为军事法适用于荣誉退伍军人。如果允许托斯被军事法庭审判,那么就扩大了军事法庭的管辖范围,侵蚀了美国宪法第三章赋予司法部门的权力。

司法部门的审判比军事法庭的审判对个人有更多的宪法保护,因为司法部门的审判有陪审团制度,而军事法庭审判由军队选出来的官员执行。美国宪法第三章第尔节规定,除了弹劾以外,一切刑事审判都要有陪审团,而且审判要在美国执行。

军事法已经剥夺了三百万现役军人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不能把这个权限扩大到侵犯另外三百万退役军人的权利。军事法和军事法庭是为了保障军队的战斗力的,这个权力的应用只能限制足够达到目的的最小的范围之内。因此,本法院推翻上诉法庭认为军事法庭可以审判托斯的裁决。

法官理德持异议认为美国宪法第一章赋予国会治理军队的权力不足以让国会通过侵蚀人权法案(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的军事法。法官伯顿和明顿附和法官理德的异议。

法官伯顿持异议认为,虽然托斯光荣复员了,但还是预备军人,而且所判的罪行是他服役期间的罪行,如果军事法和军事法庭符合宪法,托斯就应该被军事法庭审判。

三、 讨论

正当程序有很多弹性,对正当程序的不同注解左右了人权法案的使用范围。和平时期,可以投入更多的资源保护个人的基本权益,战争时期资源缺乏而且时间紧迫,因此放弃一些高成本的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保护个人权益是有成本的,是一个公共选择问题,即国家投入多数资源来保障正当程序的费用。国家资源有限,是先解决温饱问题?还是先保障审判战犯(参加(88)山下奉文案)的正当程序?英国2004年的法律服务业为149亿英镑,占当年英国GDP的1.4%【1】。相比之下,中国建国初期4亿人口中有文化的不多,律师更少,大规模的土地改革及其后的社会变革运动中侵犯许多人权,这对走出百年屈辱的穷国是不可避免的。中美关于人权标准的解释不同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一个是律师多如牛毛的发达国家,另一个是为6亿农村人口脱贫的发展中国家,对中国来说解决温饱依然是公共选择中的头选。

今天第三世界许多国家人权记录不佳,除了政治和文化等其他因素以外,还和社会可利用资源的贫乏有关,也和社会和政权不稳的时间紧迫性有关。

此案中多数意见和少数异议都有道理,法官之间意见相左反映出个人基本权利和国家安全无法兼顾的矛盾。至于取何种意见,要根据实际国情而定。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50&invol=11 http://www.au.af.mil/au/awc/awcgate/ucmj.htm

http://vlex.com/vid/20012986

http://supreme.justia.com/us/350/11/case.html

http://books.google.com/books?id=KYO3aUuC68kC&pg=PA520&lpg=PA520&dq=united+states+ex+rel+toth+v+quarles&source=web&ots=ShCbalKhQ7&sig=4K-Of7hQAo6VwtK470x7oJEgvzs

【1】 https://www.uktradeinvest.gov.uk/ukti/appmanager/ukti/sectors?_nfls=false&_nfpb=true&_pageLabel=SectorType1&navigationPageId=/financial_services

关键词(Tags): #美国宪法#人权法案#军事法庭
家园 (90)伍兹诉米勒

一、 故事 Woods v. Miller (1948)

米勒将他房客的租金提高了40%-60%不等。政府住房管理官员伍兹在联邦地区法庭起诉伍兹,告伍兹违反了国会1947年通过的『住房与租金法』,法庭判国会的『住房与租金法』违宪。伍兹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了地区法庭的原判。

二、 理由

道格拉斯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国会通过的『住房与租金法』是战时紧急措施,因为住房紧张是由于战争引起的,国会合法行使战争权力规范租金,是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节中“必要和适当”条文赋予国会的战争权力。尽管总统在1946年底宣布战争结束,但是战时的住房紧张状况并没有结束,所以『住房与租金法』依然合法,国会的战争权力依然有效。

杰克逊法官附和:

『住房与租金法』的宪法基础在于国会的战争权力。毫无疑问,战争权力是一种危险的权力,特别是这种权力被用来干预个人自由和财产的时候。我不敢苟同认为战争后果的持续使得国会战争权力得以持续,如果这样说的话,那么战争国债没还清战争权力就有效。但是,美国在世界都有驻军和敌人,技术上战争上还在延续。

三、 讨论

此系列中从『(28)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到『(45)卫卡德诉菲尔本』十多个案件中,讲的是政府干预商业,用的是美国宪法第一章的合同条款和国会管理商业的条款。许多案例中政府战事干预经济往往是总统的权力,如『(16)亚克斯状告美国』和『(20)杨斯顿钢管公司状告索耶』。此案讲的是国会的战争权力,有别于总统的战争权力。

美国自二战开始政府规范房租,至今依然如是。按照杰克逊法官的解释,就是美国一直处于战争状态,毕竟二战后世界各地相续发生的战争大多数都和美国有关。而且美国军事基地遍布全球。

不过,如果说美国一直处于战争状态,那么世界就没有几个国家是处于和平时代了。实际上,房租是现在发达国家政府公共管理责任之一,这是由于房地产经济是最难市场化的经济。产品无法流动,卖主买主最难撮合,不像其他商品那样容易形成平衡的市场价格。而且,住房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所以属于公共选择理论中的课题之一,是政府职责所在。

战时经济延续到和平时代,中国是最典型的,那就是战时配给制在建国后演变为凭票供应制度,是商品稀缺经济的特征。同样的,中国台海两岸技术上的内战从来没有结束,而且还经过朝鲜战争,中印战争,珍宝岛,自卫反击等战争。

所以,此案以战争状态延续导致国会战争权力有效来解释房租的规范,有点牵强。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333&invol=138&friend=nytimes

http://www.4lawschool.com/conlaw/woods.htm

关键词(Tags): #美国宪法案例
家园 (91)民权案

一、 故事 Civil Rights Cases (1883)

这是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公共设施拒绝黑人是违宪的案例,是对五个具体案件一起审查的结论。这五个案子来自三藩市、纽约和田纳西州的孟菲斯市。这些案件是关于旅店、电影院、火车客车厢等公共交通住宿和娱乐场所拒绝接纳黑人的案件。

二、 理由

布列德雷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1875年民权法案认为:所有人都应该有平等权利享用公共交通、旅店和电影院等公共实施。这些公共设施不能因为种族、肤色、或因为是前奴隶等因素而拒绝接纳。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各州不得不经过正当程序通过法律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得拒绝法律对公民的平等保护。

虽然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是限制州政府、保护公民权利不受政府侵犯的法律。然而,个人侵犯他人生命、自由、财产和平等的行为也是犯罪行为。既然政府立法侵犯公民权利是违法的,那么政府就应该立法防止个人侵犯他人的公民权利。如果政府不得侵犯公民权利,个人就更不能侵犯他人的公民权利,这一点可以从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禁止奴隶制的条款引申出来。种族隔离侵犯了公民权利,无论这些行为有政府法规支持与否,都是犯罪行为。

但本法院认为,1875年的民权法案是违宪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是限制州政府权力的,不是限制私人处理自己财产权力的。私人经营的公司有自由处置权力,他们拒绝接纳黑人,不触犯美国宪法修正案。

哈澜法官持异议:

法院对美国宪法第十三和十四修正案的解释过于狭义,好像国会没有权利立法禁止种族歧视一样。在我看来,公司和个人经营的公共实施公共娱乐场所的歧视行为就是奴隶制的印记,国会完全有权力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禁止奴隶制的条款立法禁止歧视。

三、 讨论

1861年至1865年是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在内战期间,林肯总统于1863年1月1日发表了解放宣言,废除了奴隶制。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在内战一结束就通过了,是废除奴隶制的修正案。然而,内战结束后南方各种相续通过各种歧视性地方法律,不允许黑人拥有财产和选举权。1868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就是针对这些歧视黑人的地方法律的,是为了赋予黑人平等公民地位的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生效后很长一段实际,美国盛行“隔离但平等”的教义,该教义认为隔离黑人和白人使用的公共设施不妨碍黑人与白人使用公共设施的平等权利。此案裁定公共设施不得歧视拒绝接纳黑人。此后许多公共设施按照“隔离但平等”的教义实行种族隔离。

此案、『(52)屠宰场案』和『(92)普列希诉弗格森』案奠定了“隔离但平等”教义,维持了美国长期的种族隔离。

“隔离但平等”教义后来被推翻了。而且歧视就是犯罪的概念内涵近年来又有了进一步的扩大,那就是残疾人使用公共设施的平等权利。现在凡是公共场所,必须有方便残疾人轮椅出入的进出口和电梯,否则就是犯法。

这些现代民权观念的发展显然是美国社会的进步。美国社会这些观念的进步大大保护了美国公民的权利,但是这些观念应用到国际政治上就不同了。现在国际社会盛行以民主名义闹独立分裂,实行实际的宗教和种族隔离,这是一种倒退行为。如以巴这么一小块地方要分裂为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两个民主国家,这是实际上的实行以色列人和巴基斯坦人的种族和宗教隔离。印度和巴基斯坦按照宗教划分国界也是以分裂实行宗教隔离的例子。

平等无歧视是意味着宽容和开放,是进步行为。隔离造成歧视和不平等,隔离意味着不容忍和封闭,是退步行为。

四、 链接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109_0003_ZS.html

http://supreme.justia.com/us/109/3/case.html

家园 (92)普列希诉弗格森

一、 故事 Plessy v. Ferguson (1896)

路易斯安娜州1890年立法要求铁路提供“隔离但平等”的黑人和白人车厢,该法案赋予铁路指派乘客到车厢的权力。普列希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肤色为白色。他坐上了白人车厢,并拒绝换乘黑人车厢,他因此被投入监狱。普列希上诉到州最高法庭,败诉;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还是败诉。

二、 理由

布朗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仅仅是区分了白人和黑人两个种族,以肤色区别两个种族并不等于剥夺这两个种族的平等权利。按照“隔离但平等”原则提供黑人和白人车厢符合传统习惯,所以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是合理的,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十三和十四修正案。

哈澜法官持异议:

所谓“隔离但平等”只是一个借口,实际上是用来禁止黑人乘搭白人车厢,而不是禁止白人乘搭黑人车厢。隔离本质上就干预了个人自由。如果白人和黑人自己选择拒绝在不同的车厢,那是他们的自由,不是政府立法的权力。

白人是美国主导种族,有更多的财富、受到更高的教育、掌握更多的政治权力,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和特权。这个现实还会持续很长时间。但是,宪法是部分种族和肤色的。法律隔离种族是奴隶制的印记,违反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

三、 讨论

我们可以体会一下社会进步的速度。1863年林肯总统发布解放宣言。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美国废除奴隶制的宪法第十三修正案生效。1868年法院黑人平等公民权力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生效。而种族隔离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合法。此案的“隔离但平等”原则裁决直到1954年布朗诉教育局一案才被美国最高法院推翻。“隔离但平等”教义维持了半个多世纪。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163&invol=537

http://www.landmarkcases.org/plessy/home.html

http://www.watson.org/~lisa/blackhistory/post-civilwar/plessy.html

家园 (93)斯威特诉佩特

一、 故事 Sweatt v. Painter (1950)

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依照州法律拒绝接受斯威特入学,原因仅仅是由于他是黑人。但是,德克萨斯州没有专门为黑人开设的法学院。斯威特起诉佩特等学校官员,告学校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然而,法庭并没有责令学校接收斯威特,而是拖延办案时间以便德克萨斯州有时间组建专门为黑人办的法学院。六个月以后,学校宣布黑人法学院两个月内开学,法庭因此判斯威特败诉。斯威特拒绝进入黑人法学院,再次上诉,法庭以黑人有平等教育设施为由判斯威特败诉。斯威特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胜诉。

二、 理由

文森大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配备有16名全职教授和3名半职教授,其中有法律界著名人士。该法学院有850个学生,图书馆藏书6万5千多册,还有许多其它设施。而新开的黑人法学院只有4名兼职教师,而且没有图书馆,新定购的1万册书基本都没到,这样的法学院不具备资格。比较两个法学院,我们看不到平等教育机会。

法院认为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拒绝接收斯威特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文。

三、 讨论

此案触动了『(92)普列希诉弗格森』一案确立的“隔离但平等”教义,因为教育与火车厢不同,对于教育来说,学术气氛和设施不同,隔离就不平等,隔离就无法提供平等教育。提供平等教育,就必须消除种族隔离。

四、 链接

http://tarlton.law.utexas.edu/rare/sweatt.html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39&invol=629

http://afroamhistory.about.com/library/blsweatt_v_painter.htm

http://www.brownat50.org/brownCases/PreBrownCases/SweattPainter(Texas).htm

家园 (94)布朗诉教育局

一、 故事 Brown et al.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

1952年,美国17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规定学校必须实行种族隔离,另外还有4个州允许学校种族隔离,全美八百万白人学生和二百五十万黑人学生在种族隔离的学校上学,占美国入学学生的40%。

1952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到四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一些案件要求法律禁止学校种族隔离,美国最高法院听完辩论后,没有裁决就休庭了。

布朗的女儿上三年级,每天到黑人小学要走一英里路穿过一个火车调度场,而离布朗家七个街区有一间白人小学。布朗找『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NAACP)』帮忙打官司,要求法院取消学校种族隔离,让他女儿就近上学。

1951年6月,NAACP在联邦地区法庭起诉,认为学校种族隔离给黑人小孩的信息是黑人为劣等种族。法庭承认隔离对黑人小孩有伤害,但引用『(92)普列希诉弗格森(1896)』案例维持“隔离但平等”教义。1951年10月布朗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952年12月9日初审,没有结论。1953年12月7日到8日复审,1954年5月司法评论认为学校种族隔离违宪。

二、 理由

沃伦大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于1868年就生效了,而我们今天才详细第讨论学校种族隔离是否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问题,这是有历史原因的。1868年南方还没有州政府办的公立学校,白人小孩读书基本都在私立学校,而黑人的教育基本不存在,黑人基本是文盲。事实上,当时有些州是禁止黑人上学的。当时北方的公立学校也很初级,没有评分制度,农村学校一年才开三个月。今天不同了,今天已经有杰出的黑人在艺术、科学和一些专业领域取得成就了。尽管北方公立学校已经是很普遍,但种族隔离问题是一个被忽略的议题。所以,已往没有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学校种族隔离的讨论也就不奇怪了。

『(92)普列希诉弗格森』一案裁定种族隔离不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并奠定了“隔离但平等”的教义。『(93)斯威特诉佩特』一案否定了“隔离但平等”的教义。此案与『(93)斯威特诉佩特』一案不同,州政府已经或者正在努力在设施和师资等各方面使得黑人学校与白人学校平等。我们的裁决,不能如『(93)斯威特诉佩特』一案那样只看物质方面的对比。

如今教育大概是政府最重要的职能了,普及教育法和政府教育预算显示出政府认识到教育对民主社会的重要性。学校成为儿童接受我们文化价值的重要场所。教育是良好公民的基础。离开教育不可能有生活的成功。

如果学校的基础设施一样,种族隔离就平等了吗?地区法庭已经认为,即便学校设施一样,种族隔离给黑人儿童的信息就是他们是劣等种族,这对黑人儿童的伤害极大,尤其是当这种隔离是由法律强制的时候。法院因此认为“隔离但平等”教义不适用于学校,学校种族隔离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文。由于种族隔离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文,所以就没有必要再讨论是否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文了。

为了各方更好计划任何消除学校种族隔离,此案归档明年再复审。

三、 讨论

此案司法评论对美国社会产生极大的震动,法院的评论受到许多人的赞扬,同时也受到许多人的强烈反对。法院推迟判决,将此案搁置一年。后边我们还有案件讨论消除学校种族隔离引起的社会骚乱。

此案司法评论认为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是违宪的。但此案以后的十年中白人黑人合校进展艰难,至1964年得以和白人同校的黑人学生只有百分之十。

此案对今天的民主建有很多可以借鉴的地方:其一,如沃伦大法官所说,教育是民主社会的基础,而普及教育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其二,学校是整合社会道德和价值最重要的场所,此案正是根据这一点推论“隔离但平等”教义违宪。其三,对人权的尊重在一个社会中有一个逐步推行的过程,此案已经认定种族隔离违宪,但搁置起来不判决,即不采取立即的行动,待以后时机适当是再慢慢推进白人黑人合校。

今天国际民主和人权运动往往要求颠覆政权的振荡疗法,导致社会动荡在所不惜。但半个世纪前美国人权改善步骤是非常谨慎的。如消除学校种族隔离十年才实行十分之一。

四、 链接

http://brownvboard.org/summary/

http://www.historicaldocuments.com/BrownvBoardofEducation.htm

http://www.watson.org/~lisa/blackhistory/early-civilrights/brow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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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95)博林诉夏坡

一、 故事 Bolling v. Sharpe (1954)

故事和『(94)布朗诉教育局』一样,是学校种族隔离案。不同在于此案来自联邦直辖的哥伦比亚特区。

二、 理由

大法官沃伦主笔法院意见:

『(94)布朗诉教育局』一案中我们认为学校种族隔离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文。但是,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不适用于哥伦比亚特区,因为第十四修正案只适用于州。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适用于哥伦比亚特直辖区,但是,第五修正案没有平等保护条文,只有正当程序条文。平等保护条文比正当程序条文更直接了当地直述平等公平。虽然两个条文是不等同的,不能随便对换,但是,本法院认为哥伦比亚直辖区学校种族隔离违反了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文。

和『(94)布朗诉教育局』同样的道理,此案暂时搁置明年再议。

三、 讨论

第十四修正案第一节规定各州不得立法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是对州权力的限制,不是对国会的限制。而哥伦比亚直辖区由国会管辖。美国宪法第十三、十四和十五修正案是南北战争后真对南方各州歧视刚解放的黑人而制定的。

美国宪法第一至第十修正案被称为人权法案,是限制联邦政府不侵犯公民权利的法案。第五修正案规定政府不得不通过正当程序剥夺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按照该条文,学校种族隔离必须是解释为剥夺了黑人的自由。类似的法理规则我们在如『(73)麦芤纶诉教育局』等有关言论、结社和宗教自由的案件中也看到过,即言论自由是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但是,第一修正案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联邦政府侵犯,不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州政府侵犯,所以必须把言论自由解释为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自由,才能限制州政府的违宪行为。

和『(94)布朗诉教育局』一案一样,判学校种族隔离违宪,但不下法令立即禁止违宪行为,而是搁置明年再议。

四、 链接

http://www.nps.gov/archive/brvb/pages/bolling.htm

http://www.brownat50.org/brownCases/Bolling1954.htm

http://brownvboard.org/media/dc.php

http://law.jrank.org/pages/13354/Bolling-v-Sharpe.html

家园 (96)布朗诉教育局(二)

一、 故事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5)

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就『(94)布朗诉教育局』一案判学校种族隔离违宪,但没有具体法院裁决。1955年4月11日至14日美国最高法院再次审议此案。1955年5月31日宣布法院裁决。

二、 理由

大法官沃伦主笔法院意见:

认真落实宪法原则消除学校种族隔离需要学校解决许多问题。地方学校对澄清、评估和解决这些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而法院有监督学校诚心落实宪法原则的权力。原来接受这些案子的地方法庭负责评价地方学校落实宪法原则的进程。

传统落实平等教育的作法只是评估黑人学校的师资和设施是否于白人学校相当,此案更重要的是让起诉方尽快地被无歧视地接纳到公立学校,这需要克服许多障碍转变学校系统。法院要求被诉方立即着手全面落实1954年5月16日法院的判决。法院将考虑学校在解决学校管理、设施、校区划分和交通等各方面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在整个学校转变过程,法院保持这些案件的司法权力。

三、 讨论

『(94)布朗诉教育局』案例中有详细讨论。下一个案例『(97)库泊诉艾伦』将给出一个消除学校种族隔离的具体实例。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49&invol=294

http://www.nationalcenter.org/cc0725.htm

http://www.thisnation.com/library/brown1955.html

http://www.teachersdomain.org/resources/osi04/soc/ush/civil/browndoc2/

关键词(Tags): #美国宪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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