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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美国宪法读书笔记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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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112)巴特克斯诉伊利诺斯州

一、 故事 Bartkus v. Illinois (1959)

巴特克斯因为抢劫银行案被联邦地区法庭审判,结果陪审团判他无罪,巴特克斯因此在1953年12月28日被无罪释放。联邦调查局把此案的材料转给了伊利诺斯州的一个地方刑事法庭,该地方法庭用这些同样的材料,再次审判巴特克斯,地方法庭陪审团依据伊利诺斯州有关抢劫的法律,于1954年1月8日判他有罪终身监禁。巴特克斯的律师认为用同一罪证两次审判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关于不得双重治罪的条款,上诉到州最高法庭,败诉。巴特克斯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于1957年11月19日辩论,1958年1月6日以4比4维持了州法庭原判。1958年5月26日法院重新辩论,撤销了1月6日的判决,决定审查。1958年10月21-22日法院再次辩论,1959年3月30日,法院法官表决,以5比4维持州法庭原判。

二、 理由

弗兰克福特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联邦调查局确实把所有材料都转个了地方法庭,但有些材料是在巴特克斯被释放以后得到的新材料。联邦法庭和州法庭判案是两个分离的审判。由于联邦法庭没有再次巴特克斯,所以联邦法庭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新审判是州法庭进行的审判,州法庭是否违宪,要看有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本法院此前案例中没有把第五修正案纳入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内,所以,用第五修正案不得双重治罪的条款不能证明州法庭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

本法院认为伊利诺斯州并没有侵犯巴特克斯正当程序的权利,决定维持州法庭原判。

布莱克法官持异议:

我不能同意法院的意见。1922年本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Lanza一案中就维护了联邦法庭用州法庭同样的材料重审案件,今天又维护州法庭用联邦法庭同样的材料重审案件,这两案都违反了第五修正案不得双重治罪条款。

惧怕政府对同一罪行审判两次这样的思想在西方文明史中有悠久的历史。不得双重置罪的思想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即便在中世纪最黑暗的时代,在众多法律原则丧失的年代中,只审判一次治罪一次的原则依然为天主教庭法律以及基督教学者所保留。英国在十三世纪就把不得双重治罪作为海洋法的普适公理之一,是先进法律体系“理性、正义、良心”的普适原则,正如古罗马哲学家兼政治家西赛罗所说的那样:“不能在罗马是一回事而在雅典是另一回事;不能今天是一回事而将来又另是一回事;而应该在所有国家都一样”。很少又法律原则如此深植于我们的传统和良心。本法院认为双重治罪只要一重是联邦政府一重是州政府就不违宪了,这是说不过去的,因为就个人来说都是政府治罪。难道我们生活在双重主权下边吗?

法院承认不得双重治罪原则,但却在联邦主义的借口下让双重治罪发生在个人身上。我认为法院是误解了联邦主义的概念。我们联邦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建立正义、保障自由的福祉,而不是用联邦制度绕开古老的保障自由的原则。对联邦是正义的原则、对州也是正义的原则,不应该在联邦制度中丧失。

三、 讨论

不得双重治罪,是西方文明中有两千多年的古老法律原则,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生效180年以后,依然得不得落实。此案在十年后被美国最高法院Benton v. Maryland 一案推翻。『(102)庖寇诉康州(1937)』是州政府双重治罪的案例。

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一是法制保障公民自由。通过此案我们看到法制的建设有个漫长的过程。两千多年前,汉代独尊儒术,西方法律的许多概念在两千多年的中国文化中都没有,对比之下西方不得双重治罪原则有两千多年历史。中国的民主建设,从五四运动和辛亥革命以来,不过百年历史。美国处于国际超级大国地位的时期,此案违反美国第五修正案的原则也经过了十年才得以矫正,对比之下,中国近百年一直处于内忧外患之中,法制建设和民主进程要复杂得多。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59&invol=121

http://wyomcases.courts.state.wy.us/applications/oscn/deliverdocument.asp?citeid=425838

http://supreme.justia.com/us/359/121/

http://www.enotes.com/american-court-cases/bartkus-v-illinois

http://www.altlaw.org/v1/cases/386597

http://law.jrank.org/pages/12874/Bartkus-v-Illinois.html

家园 一个字,花
家园 (113)巴克诉贝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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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克

一、 故事 Buck v. Bell (1927)

弗吉尼亚州政府的癫痫和弱智病人村管会决定对巴克实施绝育手术。巴克是癫痫村里的弱智女孩,她母亲也是癫痫村里的弱智患者。村管会对巴克实施绝育的决定得到地方法庭的肯定。巴克上诉到弗吉尼亚州上诉法庭,败诉。1924年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那年巴克18岁。就在她上诉的前不久的1924年5月20日,弗吉尼亚州于通过了一项法案,该法案称对精神病患者实施绝育手术有益病人身体健康和有益社会。在上诉法庭辩论中,癫痫村村长贝尔称州法案是对弱智患者的保护,而巴克则认为强制绝育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条款。美国最高法院审查此案,认为州法案强制弱智患者绝育没有违宪。

二、 理由

霍姆斯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州上诉法庭认为,如果巴克生育子女,其子女有可能还是难以进入社会,但绝育手术不会影响贝克的身体健康,所以对她实施绝育手术对她本人和社会都有益。根据这些听证和事实,本法院认为州法案是有法理根据的。我们国家曾多次为了公众福利而号召优秀的公民献出他们的生命,所以,本法院没有理由认为为什么已经成为社会负担的公民不能为公众福利作出绝育这一点点牺牲。

三、 讨论

此案是美国历史上的重大案件,原因是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此案以后,各州纷纷通过类似弗吉尼亚州的法案,对精神病和弱智患者强制绝育。此案前美国只有零星的政府强制绝育手术,此案后30年间,有6万5千多美国人遭受政府强制绝育【1】。

此案法律,估计是受到两种社会思潮的影响:一是社会达尔文主义,二是优生学。社会达尔文主义把达尔文“物竞天择”的原理合理化社会既得利益集团和强权政治,优生学则从基因角度看来人种的优化。这些观点也是希特勒屠杀犹太人的借口。二战中德日法西斯都认为他们是优先种族,屠杀劣等种族天经地义。

弗吉尼亚绝育法案只针对特别群体,显然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有平等保护条款。这和中国计划生育不同,中国计划生育对所有人是一样的,如果说中国的计划生育针对某群体不公平,那就是对汉族不公平,因为少数民族有得到更少的生育限制(国际上某些人权主义者指责中国政府压迫少数民族恰恰是颠倒黑白)。

1927年以后不久美国就进入大萧条时期,那是经济困难、生活艰难的时期,在那种情况下为了社会利益牺牲了一些个人利益,是历史必然。有些评论认为霍姆斯法官主笔这个侵犯个人权益的司法评论是他人生的污点,这样的评论脱离了历史实际。法律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反映的是当时的经济基础。虽然没有案例推翻本案判决,三十年后美国进入经济繁荣时期以后,美国政府强制绝育行为已经基本绝迹。此案在美国今天看似违反人权,但在当时看是理所当然的。如果政府在无法满足一般人的温饱的情况下养着弱智患者,政府要求弱智患者作出一些牺牲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否则一般生活艰难的民众心里也不平衡。如果政府没有投入保障弱智者的生存,当然就没有权利强制弱智者绝育,但是,当政府有责任保障弱智者生存温饱,政府就在某种程度上有了代替患者决定是否绝育的权力,这是人类社会普遍的对等原则。

所以,我们说没有抽象的人权或公正,只有具体的历史的人权和公正。每个国家国情不同,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国情不同,法律的界定也就不同,对人权的定义也有差别。

四、 链接

http://www.voanews.com/chinese/archive/2005-03/l2005-03-01-voa67.cfm

http://www.zhengyeren.com/bbs/topicShow.asp?boardId=12&topicId=61

http://www.oao.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21

http://www.dok-forum.net/discus/messages/97/610.html?1096745891

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10235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74&invol=200

http://en.wikipedia.org/wiki/Buck_v._Bell

【1】http://karmak.org/archive/2004/06/buckvbel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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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和弱智村里的巴克母女

家园 每看一次都不住叹息啊

马歇尔大事不糊涂啊。

家园 给唵啊吽提供个话题:美国监狱艾滋病犯人。

曾经看过个报道,一个衰人,入狱就被人**,得了艾滋,死在狱里。

家园 (114)瑙芙诉肖尼歇

一、 故事 United States ex rel. Knauff v. Shaughnessy(1950)

瑙芙太太1915年生于德国,希特勒统治时期她到了捷克斯洛伐克,在那里结婚后又离婚。1939年作为难民到了英国。1943年1月至1946年5月在英国皇家空军工作。1946年她在美国战争部德国分部任文职。1948年2月,经驻德国美军司令的批准与美国军人瑙芙先生结婚,瑙芙先生是美国公民。随后瑙芙先生荣誉退伍。瑙芙太太1948年8月要进入美国申请美国公民,被边境移民官拒绝她进入美国国境,这个拒绝得到最高检查官认可。这个拒绝入境是根据机密情报,认为她的入境会危害美国安全,这个理由当然没有跟她解释,更没有她辩解的权利。她丈夫上诉到美国联邦地区法庭,败诉;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败诉;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还是败诉。

二、 理由

闵顿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1922年国会通过法案,授予检察官拒绝外国人入境的权力。不经过美国政府准许,外国人没有任何入境权利;美国政府准许入境是特批批准权利,这个准许是美国主权权力,准许与否外国人没有讨论的权利。上诉者认为国会授权检察官拒绝外国人入境的权力违宪。本法院认为,这个授予的权力不是立法权,而是行使主权的权力,所以没有违宪。拒绝外国人入境是总统权力,总统可以将此权授予检察官。

弗兰克福特法官持异议:

国会通过了《战争新娘》法案,意方便美国海外军人娶的外国妻子入境和归化。检察官拒绝瑙芙夫人入境违反了《战争新娘法》。

杰克逊法官持异议:

我认可国会授权移民官拒绝外国人入境的权力,但对美国公民的妻子不经过听证就拒绝入境是野蛮的。检察官应该提供拒绝入境的理由和证据。

三、 讨论

夫妻团聚,家人团圆,是每个社会都认可的基本人权。不过,人权没有主权大。边境移民官实际上是就移民问题上是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于一身的。他是否批准外国人没有任何限制。唯一限制就是准许入境的名额。

民主的一个要素,就是影响当事人的决策,至少当事人有知情权和申诉权。入境决策不告知当事人拒绝的理由,或给一个当事人无穷申辩的理由,都不是民主的,也不是正当程序,而且是直接否定当事人基本的人的尊严,是最不人道和蔑视人类尊严程序。

三年后来检察官对瑙芙入境案进行听证,没有找到她入境有损害美国利益的证据,才准许她入境。

美国公民的妻子入境尚且如此艰难,其它外国人入境就可想而知了。即便对待谋杀和强奸之类的民愤极大的刑事犯,判其死刑尚且经过正当程序,何以对等希望家人团聚的外国人入境可以没有正当程序呢?死刑犯还有律师辩护,陪审团听证等权利,何以外国人入境就绝对没有任何权利呢?其法理根据就是主权高于人权。

四、 链接

http://www.acluprocon.org/SupCtCases/53Knauff.html

http://supreme.justia.com/us/338/537/case.html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1291185005/20070721110227

http://law.onecle.com/constitution/article-1/36-aliens.html

家园 (115)哥伦比亚直辖区诉海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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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故事 Columbia D. C. v. Heller

1976年,哥伦比亚直辖区通过了1975年的枪枝管制法【1】,该法禁止居民拥有手枪、机关枪和半自动武器,如果有武器,必须注册,必须放在家中,子弹要退出枪膛,要上保险栓等。2003年,海勒等六名华盛顿居民到联邦哥伦比亚地区法庭起诉,告1975年的枪枝管制法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地区法庭不予受理。海勒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联邦上诉法庭判枪枝管制法违宪。哥伦比亚特区请求联邦上诉法庭复审,被拒绝。哥伦比亚特区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就此案过堂口头辩论。

二、 理由

200多年前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说:“规范的民间武装对于一个自由的州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拥有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侵害”。1939年U.S. v. Miller一案中最高法院就裁决了米勒携带没有注册的双管猎枪违反了枪枝管制法,但米勒案关于宪法第二修正案的争论持续了近70年来一直没有定论。海勒案是关于手枪,也是关于美国公民私人拥有武器和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解释问题。

法庭辩论中双方都对第二修正案作出有利自己的解释,而且也回顾了当时的历史,提出当初制定第二修正案理由的各种假说。例如赞成私人拥有枪枝的称私人拥有枪枝使得人民熟悉武器的使用,提高了防止外国侵略的能力。反对派则称手枪便于隐秘携带,防不胜防。辩论很大一部分是关于“民间武装”的定义和历史,以及是否使用于今天。辩论甚至追溯到罗马帝国时期是否允许民间拥有武器。

三、 讨论

美国宪法是针对美国的历史和现实制定的,当时代变化了,当初制定的原因都找不到了。而且,当初制定的原因也不必找,法庭辩论很多是真对现实问题提出来的。所以,当初制定的初中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重新解释第二修正案,使得美国宪法适应时代。

第二修正案是美国权利法案之一。美国所称的人权很多可以在权利法案中找到。但是,如果美国自己对权利法案都解释不清楚,或者要根据时代重新解释,那么,美国根据自己的法律观点指点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就失去了基础,因为美国的法律是美国历史文化的产物,是为美国现实服务的,不是为其他国家现实服务的。

四、 法庭辩论视频:

最高法院对堂:rtsp://video.c-span.org/archive/sc/sc031808_2amendment.rm

新闻发布会:rtsp://video.c-span.org/archive/sc/sc031808_briefing.rm

五、 链接

【1】 http://en.wikipedia.org/wiki/Firearms_Control_Regulations_Act_of_1975

【2】 http://supreme.lp.findlaw.com/supreme_court/docket/2007/march/district-of-columbia-v-heller-07-290.html

【3】 http://www.scotuswiki.com/index.php?title=DC_v._Heller

家园 该法禁止居民拥有手枪、机关枪和半自动武器,如果有武器,必须注册,

禁止了,还怎么有?以前的?

家园 枪枝管制法禁止短枪,不禁止长枪。要等几个月才有法院判决。

拥有的长枪不能是自动和半自动的。此案要决定禁短枪是否违宪。

家园 DC犯罪率高,想杀人黑市买枪,只有好人才在意遵守法律
家园 去过几次,怎么感觉不到呢?

倒是在国内火车站有点心惊肉跳……

家园 tada

Washington D.C., crime rates (2005) remain among the highest of U.S. cities, and it was most recently ranked as the 13th most dangerous city in the nation (2005). Washington, D.C.'s crime rate surpasses the rates of Los Angeles and New York.[60]

On July 11, 2006, then-Metropolitan Police Chief Charles H. Ramsey declared a "crime emergency" in the city in response to a rising homicide rate (the city had logged 13 murders since July 1, most notably the killing of a prominent British political activist in Georgetown). While the declaration allowed for more flexible and increased policing in high-crime neighborhoods, it was temporary and scheduled to be revisited following a 30-day trial period.[62]

家园 想把仁兄这个系列做个电子书,能不能预告一下全文大概多少篇?
家园 按照计划再有三个案子就结束了。

这本书上还有两个案子。另外想把李文和的案子写一下。

家园 (116)反法西斯难民联合委员会诉麦哥拉斯

一、 故事 Joint Anti-Fascist Refugee Committee v. McGrath (1951)

1947年,杜鲁门总统发布总统令,授权美国大检察官宣布颠覆政府组织名单。没有经过听证和告知,美国大检察官就把《反法西斯难民联合委员会》、《全国美苏友谊大会》和《国际劳工秩序》等组织宣布为颠覆政府组织。这个组织名单被美国政府的忠诚审查部用于筛选政府雇员。这三个组织坚持他们是从事慈善或保险事业的合法组织。他们在联邦地区法庭起诉大检察官麦哥拉斯,要求他们的组织被排除在颠覆组织名单之外,由于这一起诉没有经济赔偿的要求,法庭以没有明确诉求撤销该案。他们上诉到美国上诉法庭,上诉法庭维持地区法庭的决定。他们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上诉了法庭的决定,责令地区法庭受理此案。

二、 理由

伯顿法官主笔法院意见:

总统令中列出了共产党等颠覆组织类别,难民委员会不在这些类别中。总统令即要保护政府免受不忠诚雇员的破坏,也应该平等保护忠诚雇员不受冤枉。如果大法官可以没有根据地把难民委员会列为共产党组织,那么美国红十字会也会被列为共产党组织。

将这些组织类为共产党组织,破坏了这些组织的声誉,影响这些组织成员的就业。起诉要求恢复名誉,不能说是没有明确诉求,所以地区法庭不应该撤销此案的审理。

布莱克法官附议:

就现时(麦卡锡时代)的社会公众舆论,大法官公布黑名单组织无异于剥夺了这些组织成员的政治、财政和宗教的特权和影响力。我认为大法官的这种行为是违宪的行为。按照我的理解,这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这实际上是剥夺这些组织成员的一切公民权利。我不相信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作者会允许大法官制定黑名单。

弗兰克福特法官附议:

总统令中明文规定了要经过适当的调查和决定以后才能定出颠覆组织名单。所以,大检察官必须经过正当程序来确定颠覆组织。

里德法官、大法官文森和明顿法官持异议:

政府有权力保护自身免受颠覆。我们容忍不同政见者,但反对不经过宪法程序改变国家和政府的行为。作为保护措施政府有权力解雇可能不忠诚的雇员,而不必等那些雇员确实被法庭判有颠覆罪。我们维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但同时预防有人利用宪法赋予的权利进行间谍和颠覆活动。既然总统令有详细规范,而大检察官按照总统令行事,这就构成了正当程序,所以大法官制定颠覆组织名单无需听证和告知。

三、 讨论

民主法制是现代社会追求的典范社会。但是,在国际和国内矛盾冲突激烈的时候,即便是民主和法制也难以调和政府和公民的利益冲突。此案就凸显国家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底线依然是国家安全。笔者认为,最高法院对此案的两派意见,不同点只在于对国家安全状态的判断。多数认为国家已经足够安全,所以对政府制定黑名单可以挑剔一些;而少数派认为国家安全状态依然危险,对政府制定黑名单的行为可以宽松一些。双方都维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双方都坚持正当程序,判决相反反映出对局势判断的不同,技术上是对正当程序解释的不同。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41&invol=123

http://vlex.com/vid/200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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