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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美国宪法读书笔记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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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也是一个悖论,除了律师,连总统都未必知道那些是能做,那些不能

自由。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不合法都得问律师,如果没钱咨询律师,自由就被打折扣了。

家园 很多总统就是律师出身啊,希拉里不也是?
家园 (39)亨尼富德诉梅森公司

一、 故事 Henneford v. Silas Mason Co. (1937)

梅森公司承建华盛顿州的一座大坝,从外州买了许多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州税务官亨尼富德要对这些设备和材料征百分之二的使用税。按照华盛顿州税法,在州内购买的商品要缴纳百分之二的商品税,如果购买商品时没有缴税,使用是就得缴百分之二的使用税。如果是外州购买的商品,在购买是没有缴纳百分之二以上的税,在使用时就得补够百分之二的使用税。

梅森公司在联邦地区法庭起诉华盛顿州,告州税法征外州购买的商品的使用税违宪。联邦地区法庭判梅森胜诉。华盛顿州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原判。

二、 理由

第一个理由是征收使用税不是干预跨州商业行为,因为在外州购买的商业行为已经结束。使用税是州内的行为。第二个理由是这个征税不构成歧视外州或阻碍跨州商业,因为该税法是对州内和州外的销售平等的,没有造成对州内的补贴或对州外的惩罚。

三、 讨论

这还是宪法第一章第八款中国会有规范跨州商业的那一句条文。中央与地方在这规范商业的权力分配上大致份两种,一种是节制权力,一种是税收权力。此案涉及的就是税收权力。

华盛顿州的这一税法很谦和,如果在外州购买时已经缴纳了百分之二以上的就不必在缴纳使用税。这个税法有两个作用,其一是使得州内的营销商与州外的营销商平等竞争,使得州内的营销商不因为百分之二商品税而败给外州营销商;其二就是保护华盛顿州的税基,没有这条税法,人人都到外州购买,政府财政收入就减少了。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friend=nytimes&court=us&vol=300&invol=577

关键词(Tags): #税收#公平竞争
家园 (40)肯塔基马具公司诉伊利诺斯中央铁路

一、 故事 Kentucky Whip & Collar Co. v. Illinois Central Railroad Co. (1937)

肯塔基马具公司营销的马鞭、马羁等产品是监狱囚犯生产的。马具公司将这些产品托伊利诺斯中央铁路运输而遭到拒绝。伊利诺斯中央铁路说运输这些产品违反了国会1935年通过的Ashurst-Sumners Act。马具公司到联邦法庭起诉中央铁路,说中央铁路阻碍跨州商业,败诉。上诉到上诉法庭,上诉法庭维持原判。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还是维持原判。

二、 理由

虽然说这些马具是有用无害的产品,但是,偷盗的车也是有用无害产品,运输偷盗的车也是违法的。其它类似的例子还有拐卖儿童妇女,有病毒的植物,变质肉类,违禁药品,彩票等。各州都有权力禁运这些不道德的产品。

三、 讨论

宪法第一章关于国会规范跨州商业的一句话,前边的案例都解释为国会为了促进跨州商业的权力,限制各州规范跨州商业。此案把这句话的内涵再次扩充,把这句话解释为国会可以为包括保护社会和维护道德观念而规范商业。同时认为各州也有这方面的权力。即这个权力是中央的地方共享,没有冲突。

四、 链接

http://www.roberthjackson.org/documents/207_AAAPSS_70/

http://caselaw.lp.findlaw.com/cgi-bin/getcase.pl?court=us&vol=299&invol=334

家园 (41)美国诉骑士公司

一、 故事 United States v. E. C. Knight Co. (1895)

1892年,新泽西州的美国炼糖公司购入骑士公司和其它三家费城糖厂的股票,形成对美国全国糖业的几乎完全的垄断。政府根据国会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对这一垄断行为进行起诉。联邦法庭认为找不到阴谋垄断的事实,因此政府败诉。政府于是把此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原判。

二、 理由

没有发现美国炼糖公司有刻意限制其它州商业的行为。

三、 讨论

此案是富勒大法官的杰作,奠定了他的“理性统治”教义。宪法规定国会有规范商业的权力,但富了大法官强调理性统治,解释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只针对合同价格,联合限制对手等垄断阴谋。像美国炼糖公公开购入股份的行为,不是阴谋限制对手。

此案作用之一是对国会权力的限制,即国会有权规范跨州商业,但这个权力要反映“理性”。

《吉本斯诉奥格登》一案中也是同一宪法条文,也是反垄断。如果说马歇尔是联邦主义者,主张大政府,那么此案中富勒的思想则反映了政府尽量不干涉市场,反映了亚当斯“看不见的手”的思想。

根据笔者《物质循环的世界》系列的思路,现代经济需要大政府。随着美国政府权力不断扩大,对反垄断的解释也不断变化。美国现代将美国电讯从贝尔公司中分解出来,就是对此案的否定。但是,对IBM和微软的反垄断案子败诉,却维护了美国计算机业的国际垄断地位,这点可以从美国起诉微软垄断败诉而欧洲起诉微软垄断胜诉中这两个事实体会出来。

实际上,宪法商业规范这一句话,此案和前边诸案中法院都旨在限制政府行为。前边诸案是限制州政府行为,此案是限制联邦政府行为。随着历史的进出,主导国家经济的亚当斯主义逐渐让位于凯恩斯主义,宪法这句话的解释也逐渐从限制政府行为转为为政府主动主导经济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估计后边几个案件我们将会看到这个变化。

通过此案看官也可以体会三权制衡。这是司法权力制衡国会权力的一个案例,法院监督国会有没有滥用宪法赋予的权力。

四、 链接

http://www.landmarkcases.org/gibbons/usec.html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156_0001_ZS.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v._E._C._Knight_Co.

http://www.infoplease.com/ce6/history/A0844878.html

http://www.ourdocuments.gov/doc.php?flash=true&doc=51

http://en.wikipedia.org/wiki/Rule_of_Reason

关键词(Tags): #三权制衡#反垄断
家园 (42)罕默诉达均哈特(童工产品)

一、 故事 Hammer v. Dagenhart (1918)

1916年,国会通过法案禁止跨州运输童工生产的商品。达均哈特是北卡一个棉纺厂里两个童工的父亲,他在联邦区域法庭起诉检察官罕默,要求法庭阻止罕默实施国会的童工产品法案,结果胜诉。检察官罕默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原判。

二、 理由

司法评论解释道,《吉本斯诉奥格登》一案中,马歇尔解释了宪法第一章国会规范跨州商业条文,确立了国会规范跨州商业的权力。但是,1916年的童工产品法案旨在限制童工,也就是规范制造业。规范制造业不是国会的宪法权力。所以1916年的童工产品法案违宪。

宪法第十修正案说,宪法没有给国会的权力就是留给各州的权力,就规范制造业是州的权力,而不是联邦的权力。

三、 讨论

此案和《美国诉骑士公司》案一样,是限制国会的权力,不许国会借其规范商业的权力来侵犯州的规范制造业的权力。是三权相互监督制衡的案例。

由于宪法赋予国会规范商业的权力,但没有规范制造业的权力,这也是为什么国会要童工童工宪法修正案来限制童工的原因。这点可以在《可乐门状告米勒》一案中看到。即便今天,规范童工是各州各法,没有统一的联邦法。

但是,此案判的法理并非一成不变的,也不是天经地义的,《肯塔基马具公司诉伊利诺斯中央铁路》一案就肯定了国会的这个维护道德的权力,而不是此案司法评论这样限制国会的这个权力。此案是限制国会的权力,马具案是扩大国会的权力。三权权限,此消彼长,因时而异。

由此案和《肯塔基马具公司诉伊利诺斯中央铁路》一案可以看出宪法的变化,也可以体会出道德判决的一些相对性和随意性。美国1916年的童工产品法案实际上是相当理性的,规定禁止的童工产品,是十四岁以下的童工产品,或者是十四岁到十六岁的童工每天时间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州工作超过六天,或者早晨7点前或晚上6点钟后工作的产品。

此案司法评论中,有各别法官持反对意见。此案判于1918年,《肯塔基马具公司诉伊利诺斯中央铁路》一案判于1937年,时间相隔19年。19年历史很短,价值观念变化相当快,但无论变化多快,19年接近一代人的时间,观念变化要有一个时间过程。由这两个案例,看官可以体会到价值观念的变化如何反映到宪法解释中,如何反映到权力斗争中。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47&invol=251

http://www.pbs.org/wnet/supremecourt/antebellum/majority2.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Hammer_v._Dagenhart

http://tourolaw.edu/PATCH/Hammer/

家园 (43)美国诉达比

一、 故事 United States v. Darby (1941)

达比生产木材在全国销售,被指控违反了1938年通过的《公平劳工标准法》,该法规定了最低工资和日最长劳动时间。联邦地区法庭裁决《公平劳工标准法》的这些规范制造业的条文违宪。政府不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最高法院推翻了地区法庭的原判。

二、 理由

首先是宪法第一章第八节中赋予国会规范跨州商业的权力。按照《吉本斯诉奥格登》一案马歇尔奠定的教义,国会有权力规范跨州商业。但是,按照《罕默诉达均哈特》,《公平劳工标准法》旨在规范制造业,是违宪的。《肯塔基马具公司诉伊利诺斯中央铁路》一案的司法评论虽然推翻了《罕默诉达均哈特》的结论,但没有解决这个规范制造业的权力问题。《公平劳工标准法》确实是规范制造业,但是,由于其它一些州已经有了最低工资和最长日工作时间的立法限制,而乔治亚州没有州立法规范工资工时,这使得乔治亚州在各州商业竞争中取得不公平的优势。所以《公平劳工标准法》既是规范制造业的法案,也是规范跨州商业的法案,因此没有违宪。

其次是宪法第十修正案。即宪法没有赋予国会的权力就是州的权力。但是,《公平劳工标准法》也是维持各州公平竞争的跨州商业的法案,是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所以没有违反宪法第十修正案。

再者是宪法第五修正案。即不能强迫木材商说自己犯法。法院认为,这与其说是宪法第五修正案的问题,不如说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问题。总之《公平劳工标准法》没有违宪。

三、 讨论

此案彻底推翻了《罕默诉达均哈特》一案的结论。

就宪法第一章有关商业条文的半句话,在几个案子中波折起伏,有时限制国会权力,有时限制州的权力。但是,此案即不是限制国会权力,也不是限制州的权力,而是指责乔治亚州没有立法规范制造业。这就是一个很大的不同,即乔治亚州无为而治对其它州不公平。其结论不是限制政府干预经济,而是敦促政府干预经济。

二战后凯恩斯主义取代亚当斯“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加强了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公平劳工标准法》具有社会主义因素,缓和了资本的私有制与现代生产的社会性的矛盾。《公平劳工标准法》扩大了政府权力,扩大了国会和州的权力,限制了资本的权力。

今天政府权力越来越大,如保护劳工权力,保护雇员不受性骚扰,保护投资者权利,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对资本限制越来越多。笔者在《物质相互的世界》系列中《物权法与所有制之争》一文,就讲到资本越来越受限制的趋势。

看官可以听一听《石岭诉科学亚特兰大》中的音频讨论,其焦点之一,就是担心对资本限制太多了,会不会把资本赶出美国?这是一些美国人担心的问题。

四、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12&invol=100

http://www.osha.gov/pls/epub/wageindex.download?p_file=F15794/FairLaborStandAct.pdf

家园 (44)全国劳资关系署诉琼斯和腊富林

一、 背景

笔者在《雪克特状告美国》一案中介绍了部分历史背景。上世纪二十年代末美国经历历史上最大的经济萧条。美国人当然要探究萧条的原因,结果是选举了罗斯福为总统,实行新政【1】。按照马克思的学说,萧条的主要原因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与生产的社会性的矛盾的必然结果。按照货币主义学说,是货币供应不足的结果。按照凯恩斯学说,是需求不足的结果。马克思和凯恩斯的学说讲的是一回事,只是表述不同,一个导向革命,另一个导向改良。

罗斯福上台后在1933年通过第二个格拉斯-史蒂高尔银行法【2】,建立了“中国墙”,这个格拉斯-史蒂高尔银行法至今是美国投资金融界的支柱法律之一,在华尔街工作的人任职第一天就会得到职工守则,严守“中国墙”法律【3】。该法还建立了沿用至今的政府银行保险,你在美国银行存款是有政府保险的,即便银行倒闭,你存款6万之内是一点不会丢的。这个法案重建银行信用,信用是货币的基础【4】。1943年成立联储“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5】,强化政府的货币政策手段,宏观调控货币量。这些是货币学说的措施。

罗斯福的新政之一,是1935年的“全国劳资关系法”【6】。此法是凯恩斯需求理论的立法,旨在增加经济体系中的购买力,赋予工会合法集体谈判工资的权力,以缩小劳资收入的差距。政府成立了“全国劳资关系署”落实此法案。

二、 故事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v. Jones and Laughlin Steel Co. (1937)

琼斯和腊富林钢铁公司是一个跨州的大企业,在美国各地拥有矿场,码头,铁路,炼铁厂和炼钢厂。这个钢铁公司以从事工会活动为理由解雇了十名工人。通过听证,“全国劳资关系署”命令该公司恢复雇用这十名工人。该公司拒不执行这项命令。“全国劳资关系署”把该公司上告到法庭,结果败诉。上告到联邦上诉法庭,再次败诉,败诉的理由是“全国劳资关系法”违宪,超出了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全国劳资关系署”最后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上诉法庭的判决。

三、 理由

司法评论的理由和《美国诉达比》一案的理由接近,即琼斯和腊富林钢铁公司不公平的劳务管理造成了对跨州商业的负担,而跨州商业的规范是宪法第一章赋予国会的权力,所以1935年的“全国劳资关系法”符合宪法。

四、 讨论

在一个经济系统中,系统的任何一部分都是与系统其它部分有关系。此案以公司劳务管理影响跨州商业为理由赋予国会干预劳资关系的权力。按照这个推理,宪法这半句话(整句话是“国会有规范跨州和国际商务的权力”)几乎可以使得政府干预任何事情。按今天的理解,应该是宏观调控经济是政府职能之一。把宪法半句话扩展到一个很大领域,这是明显地修改了宪法,极大的扩大了政府的权力,与国父之一杰弗逊的小政府主义背道而驰。当然,这也是历史必然,是与现代经济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前苏联解脱后的小政府在普京领导下又恢复了大政府,才使得俄国经济得以回复。

市场经济讲到是自由合同,你情我愿。然而,资本与劳工的工作谈判在你情我愿的自由条件下是不公平的(效果不公平,不是机会不公平),即工人坚持半个月就得饿死,而且就业机会少,谈判筹码在资本家手里。工会集体谈判,改变了劳资双方谈判的筹码。所以此案是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案例。

如今许多民运人士把工会视为人权问题。此案司法评论没有引用宪法第一修正按,没有按照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法律来判此案,而是按照宪法第一章来判案,可见当时工会问题是防止再次出现到萧条的经济问题,而不是什么民主和人权问题。今天如波兰工会那样把工会视为民主和人权问题,可见观念变化之大。

现代经济理论之一,是局内人-局外人的通涨理论,讲的就是工会扭曲劳动力市场的问题。由于工会的存在,给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造成就业障碍。而且造成工资的稳步提高,形成通涨基线【8】。

加拿大公务员乃至教授都有工会,已经成为利益团体以国家经济基础措施要挟利益,如邮局罢工,铁路罢工,海关公务员罢工,教师工会罢工,这对没有工会的临时工和合同工是一个极大的社会不公平。

此案司法评论的精神,是发展经济的精神,不是人权精神。按照这个精神,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会就得支持,阻碍经济发展的工会就得反对。

顺便提一句,看这个系列的看官或许更关系法制与民主的问题,对一系列于经济发展相关的案例或许会失去耐心。但是,民主和法制知识手段,最终目的还是发展经济,追求幸福,这些经济发展的案例或许会让一些人失望。估计还要有许多关于政府税收的案例以后,这个系列才会进入有关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司法程序等有关人权问题的案例,请看官耐心读下去,这样才能对美国宪法有系统的了解。

五、 链接

【1】 http://memory.loc.gov/learn/features/timeline/depwwii/newdeal/newdeal.html

【2】 http://www.referenceforbusiness.com/encyclopedia/Assem-Braz/Banking-Act-of-1933.html

【3】 http://blog.wenxuecity.com/blogview.php?date=200608&postID=6198

【4】 唵啊吽:【金融货币浅谈】二、货币供给理论

【5】 http://www.law.cornell.edu/uscode/12/263.html

【6】 http://www.ourdocuments.gov/doc.php?flash=true&doc=67

【7】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01&invol=1

【8】 http://www.cchere.net/article/1216717

关键词(Tags): #工会#劳资关系#凯恩斯
家园 问题单个律师是不够的,需要一个律师顾问团
家园 这样讲工会的作用很有益处,否则按民运逻辑

工会不是搅动社会对立的工具,就是削弱政府效率的对抗性力量。印象中美国的工会与欧洲的有很大差别,如果能找到相关资料比较就好了。

现代经济理论之一,是局内人-局外人的通涨理论,讲的就是工会扭曲劳动力市场的问题。由于工会的存在,给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造成就业障碍。而且造成工资的稳步提高,形成通涨基线【8】。

加拿大公务员乃至教授都有工会,已经成为利益团体以国家经济基础措施要挟利益,如邮局罢工,铁路罢工,海关公务员罢工,教师工会罢工,这对没有工会的临时工和合同工是一个极大的社会不公平。

这个很有启发!

另外现在罗斯福的名声明显下降,很多人写文章对他很不客气,搞不懂。

家园 就生产的社会性来说,工人和老板谁也离不开谁

但讲到分配时,权力在老板手里,工会就是“团结就是力量”的革命理论吗。只是连教授和公务员也工会一番就过分了。

以工会手段改变分配比例,社会成本很大,一个罢工就瘫痪社会运行。如果是真正民主国家,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工会手段就有点讽刺了。工会国际经济的影响,参见唵啊吽:【金融货币浅谈】美国最低工资和中国巨额外汇储备一文。

家园 (45)卫卡德诉菲尔本

一、 故事 Wickard, Secretary of Agriculture, et. al. v. Filburn (1942)

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农业调整法案,该法案对农产品产量做了限制。根据这个法案,俄亥俄州的菲尔本在1941年得到了11公顷的小麦种植配额。但是,当年他却种了23公顷的小麦。农业署对他处于117元的罚款。菲尔百到联邦地区法庭起诉,要求法庭禁止农业署收缴罚金,胜诉。农业部长卫卡德不服判决,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地区法庭的原判。

二、 理由

司法评论的理由,还是引用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款中的跨州商业条文。并援引《全国劳资关系署诉琼斯和腊富林》案例,认为无论是生产、销售、还是自用,配额11公顷把这些都包含在内,都是美国宪法跨州商业条文赋予国会的权力。

三、 讨论

此案直接把跨州商业等同于国家经济,把美国宪法中这半句话赋予国会的权力扩张为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权力。宏观调控当然是总量控制,无论生产出来怎样使用,都在总量之内。美国宪法内涵的变化剧烈,此案可以为鉴。说美国宪法稳定,那是表面文字上的稳定。美国宪法关于规范商业的半句话确实没变,但其内容已经完全不一样了。从案例《吉本斯诉奥格登》到此案,此系列十多个案例中,引用的都是这半句话。而每个案件赋予国会和州的权力大小都有变化。如果说《爱德华诉加州》一案是将美国宪法这半句话应用得最离谱的案例的话,那么此案是把美国宪法这半句话的权力扩展得最大的一个案例。

从此唵看官还可以看到一个事实,那就是美国社会好,除了制度好以外,最重要的一条是资源丰富。按照李嘉图的经济理论,所以经济财富都产生于土地,美国经过大萧条后,政府的宏观调控竟然是限制农业产出,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资源丰富的程度。认为只要实行了美国的制度,无论什么国家都能过上美国式生活,那是不实际的。毕竟美国人口只占世界人口的百分之五,而消耗的资源占世界消耗资源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认为所有国家实行了美国制度就能过上美国式生活,是脱离实际的空想。如今中国印度这样的人口大国人均国民产值还不足美国的五分之一,就已经引起西方对石油和各种资源的恐慌,可见如中国和印度这样的人口大国要进入发达国家行列一定得创新出比美国更好的制度才能达到。

四、 链接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conlaw/wickard.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Wickard_v._Filburn

关键词(Tags): #美国宪法#国会权力#宏观调控
家园 我等小民,就敬畏着吧
家园 反正感觉得好处的是那些领袖,工人也就是一点点的舒服
家园 (46)波洛克诉农村信用社

一、 引言

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中,这在美国也就是联邦和各州的权力分配中,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就是税收的权力。美国宪法既设计了政府的三权分立,也设计了联邦制度,既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关系。此案及其后五个案例,主要是讲税收的案例。

二、 故事 Pollock v. Farmers’ Loan & Trust Co. (1895)

1894年,国会通过了《所得税法》,对收入高于四千元以上的部分征收百分之二的所得税。这个收入包括房地产收入、金融投资收入(股票,债桊,和其它有价证桊)、州和市政债桊、工资和专业人士收入。

波士顿人波洛克拥有农村信用社的股票,他到联邦上诉法庭起诉信用社,要求法庭禁止信用社缴纳所得税。上诉法庭辩论,决定四项收入中,房地产与州和市政的债桊两项收入不应该缴所得税,但是对其余两项无法得出定论。如此争论了一个月,最后交由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判1894年的《所得税法》违宪。

三、 理由

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节第一句话,就是国会有整税的权力。而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三段说,国会征税的直接税要和各州的众议员数目成比例。因为众议院的席位是和人口成正比的,所以直接税只能是人头税,不能是所得税。那么,所得税法是否违宪,关键就是那四项税收是不是直接税。如果是直接税,就违宪。否则就不违宪。

所以,《所得税法》是否违宪的关键就在于解释什么叫作直接税。

美国最高法院的意见是这样。第一,房地产税是直接税,不按人头比例征税违宪。第二,财产税是直接税,不按人头比例征受各种金融资产的税违宪。第三,对工资和收入征税也是直接税,也违宪。

四、 讨论

关键是美国宪法中直接税要与议员席位成正比的条文。这是一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应用。不交税就没有代表。如印第安人在美国是不用交税的,但同时也没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这个原则也解释了为什么美国建国初期只是有一定财产的人才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因为有财产的人才有能力纳税,没有财产的人没有能力纳税,不能承担纳税的义务,就没有选举权利。权利与义务对等。这大概就是资产阶级法权吧。有点权钱交易的味道。

后来,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将美国宪法中按代表席位比例征税这句话给修正了。这条宪法不适用于几方面。其一是公民权利问题,选举每人一票不论收入和纳税能力。其二是社会在分配问题,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开销一项,在经济系统内有再分配作用,稳定市场供需平衡。政府宏观控制有两个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其中财政政策,主义来源就是税收,就是再分配,就是劫富济贫。

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于1913年通过,在此案百年以后。笔者在《通鉴评说》卷二评说7,就列举了先秦各种税收方法,包括“税”,“赋”、“徭”、“役”和“捐”等。

五、 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157&invol=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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