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愚杀——关注“丈夫拒签手术书致一尸两命” -- 故园湾里
还是说,知识也是分阶级,分属性的.有些知识天生就属于人民,学多少知识也会站在人民这边,有些知识天生就是反人民的,学得越多就越容易成为某些集团的代言人,背离人民群众?
如果残疾人缺乏经济能力,不能自行负担生活和必要的医疗复健费用,政府不管,民政局不管,理直气壮的要无责任的驾驶员管?
中国政府还真是便宜啊啊啊
之前还可以讲说国家穷,解决不过来,现在只是有没有心照顾自己弱势国民的问题,要是政府耍赖非要两手一摊推给无过错方,那驾驶员觉得不公平是正当的,恶法就是要推动废止和修改
高速上要慢些,再慢些,但真要刹不住了,就照直撞上去,千万不要试图避让。
因为:你的命比他/她的值钱。照直撞上去能够最大限度保护你自己。
不过话又说回来了,看见东西避让一般是不经脑子的,本能而已。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同样是无责撞人,有人把人撞伤了进医院养两天就好,有人把人撞伤了养10年也不带好.就因为行人违章,驾驶员就可以把他撞到后面那种情况嘛?
驾驶员撞了人也要政府管,那大家都去作驾驶员好了,反正撞了有政府管,我只要不违章,看到前面有人就加大油门撞丫的,没看到大爷我独家使用路权么?买不起车还敢上路,作死啊~
一方面要"大社会,小政府",税收要低,管得要少,要纯市场竞争,最好政府无为而治,自己制定规则玩
另一方面要政府为所有的后果擦屁股,驾驶员驾驶无责,要政府管受害人.企业破产有理,政府要管失业工人.人生下来又不是因为自己的意愿,无责,所以政府应该照顾自己的弱势国民,从生管到死好了,怎么能耍赖两手一摊推给父母呢,父母也没过错啊.谁让上帝给了我们这个功能,我们也没说想要啊
唉...CV改到头晕脑涨,回帖恶搞一下...
侦查是公安机关独有的权利(一个例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所以美国的律师权限比较大,当然,收费也比较高.
后面说的则不对,律师要证明的,是检方不能100%确定,是他的当事人犯下了检方所指控的罪名,这个100%的标准,由大陪审团决定.
如果律师不能证伪,大陪审团相信检方所言,他的当事人就会被用检方所指控的罪名处罚.
如果可以,大陪审团相信辩方所言,他的当事人就会无罪释放.
后面提到的Plea bargain,见的比较多的一种叫法是Plea Agreement(也有把agreement换为Bargaining,Negotiation的,感觉最少见的就是Negotiation),国内的翻译叫做诉辩交易.其实并不是因为检方证据充足才会这么做.因为美国的审判制度下,只有有罪(100%)和无罪(0%,证伪)两种情况,所以反而多半是因为检方不敢100%确定,才能达成这个交易.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律师水平不够,让检方一吓,觉得自己没有把握证伪,就劝当事人接受这个deal.
要是真等检方把证据掌握完整了,可就未必会跟律师谈这些了,看看辛普森案,前后花了几百万美金,感觉已经是纯粹为了面子而战了.哪怕为了辛普森一个人把全年的经费都干进去也在所不惜
早在一个非常有名的案子,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1803,看看,这都过去多少年了...)里,神奇的军事家,政治家,法学家,大法官马歇尔同志,经典的提出了一个问题.当马伯里遭到侵害的时候,政府是否应该给予他法律援助?(Do the laws of the country give Marbury a legal remedy?),马歇尔说:yes(其实有很大一段,我懒得翻了..总之他同意,嘿嘿).
什么样的援助是法律援助?有问题,找法院.由法院来判决什么是对的.
马歇尔同学说:"the courts must decide on the operation of each. So if a law [e.g., a statute or treaty] be in opposition to the constitution: if both the law and the constitution apply to a particular case, so that the court must either decide that case conformably to the law, disregarding the constitution; or conformably to the constitution, disregarding the law: the court must determine which of these conflicting rules governs the case. This is of the very essence of judicial duty. "
法院不是万能的,怎么判断谁对谁错呢.宪法说,非经法定程序审理,任何人不得被处以死刑和其他刑罚(这里原文用的是infamous,鉴于各国都对违法和犯罪做了比较明确的区分,俺就不取那个国内翻译的"重罪"了,不合理),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后面那个战时的例外,俺就不管了,毕竟现在是和平年代.
这个法定程序,就必须有律师参与了(当然,部分凶悍的朋友当庭表示要自辩,那是另一回事).所以到这里,我得结论就出来了.
律师这个行当(这里提得是刑事,扩展到全部也没啥错哈),不是为了给当事人脱罪或是减轻刑罚而设置的,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不受不合理的审判而设置的.所以,站在辩护席上的律师,他的正义,就是维护当事人的权力,使其免收不公正的审判
做法,当然就是找检方的小毛病,只要律师本身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么他的所有行为都是正义的.这就是我关于律师这个职业的正义观
把人家的好经给念歪了,罪过啊。
按照中国的定义,算,按照美国的定义,也算
又错了,这20美元既不是案件受理费,也不是诉讼费。给你布置个作业:上网查一查,这20美元究竟是什么。提示:美国宪法是有中译本的。
请多多指教,多多分享你的经验
这个费用是当年老师讲的,没准有错.能给个出处么?
首先你的“侦查”的定义是什么?中国的辩护律师不能自己去找对己方有利的证人或证据么?我对中国的法律制度不熟,但很难想象辩护律师只能回答检方的证据而不能自己去找证据(不一定是去犯罪现场找证据,那有可能被封锁)
第二,我说的关于辩方律师的责任是针对“而国内律师在知道委托人有罪的情况下,其责任是减轻他应受到的惩罚,而不是帮助他得到无罪的结论。”这句话来说的。无罪的定义是不能100%确定有罪,这和一般人说的“有罪”和“无罪”不一样。
关于Plea bargain,我的原话是“辩方律师在知道检方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会建议...”。因为检、辩双方都不能准确预测审判结果,那么只有在辩方觉得陪审团会判无罪的概率不高,同时检方觉得陪审团会判有罪的概率也不高的情况下Plea bargain才会发生。这有点像金融市场中的Hedge,是双方对各自面临的风险做出的妥协。如果检方能独自决定有罪的话审判也没有必要了。同理,如果辩方对自己的证据有信心的话他也不会Plea bargain。
但是我觉得你混淆了陪审团(Jury)和大陪审团(Grand Jury)的定义。大陪审团的责任是裁决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开庭审判,陪审团则是决定审判的结果(有罪或无罪)。大陪审团根本不会和辩方的任何人(当是人或律师)见面。你引用的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第一句中,answer的意思是接受审判,不是被判刑。这一句的含义是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而不能开庭的话,你根本不会被审判。
最后,我不知道你抄了一大段Marbury vs. Madison是为了说明什么。Marshall在这个案子中要回答三个问题是:
1. Marbury是否被侵害?
2. Marbury被侵害后是否能有法律援助? --这大概是你说的那个问题。但是在这个案例中侵害Marbury的正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即Thomas Jefferson命令国务卿James Madison不要发给Marbury委任书,尽管Marbury的委任已经通过的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所以Marbury不能从政府那里得到法律援助。
3. 法律援助是否是最高法院发出的Mandamus(这个词我不知道怎么翻,意思是最高法院命令行政机构完成执行某一个程序)。
这个案例影响到的是宪法在美国法律中的地位,和三权分立中司法和立法之间的关系。我看不出来这和我们讨论的话题有什么联系。何况你提出了Marshall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但引用他的那段话却是针对第三个问题的讨论。
这不是大政府小政府的问题,这是最基本的社会福利,甭管奉行古典自由主义也好还是新自由主义也好,现在没有敢说不管弱势人群死活的政府,Ron Paul那么激进推行孤立主义小政府,他敢说这话吗?
这个已经扯到离题万里了,且不说企业破产本身对于工人就有清偿工资和解约金的义务,就说失业人群吧,你的意思是政府果然就该任其自生自灭不成? 你以为政府就没有从生管到死吗?按照社会契约论,它给我上了户口,我是它的国民,我有我的权利,它就有它的义务,虽然都是有限的,但不能认为不存在——现在普遍认为政府有提供给缺乏经济能力的国民以最基本的生活、教育以及医疗保障的义务,你认为呢?
况且在这里根本不是"无责任不等于无过失"的问题,你的意思反而是无过失不等于无责任,诚然在某些情况下无过失一方也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我们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个特定情况:高速公路,穿越者有过失,驾驶员无过失。我附和燕兄的观点,应该认定驾驶员无责任,但是目前法律却一面倒的偏向行人一方
我们看到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于车辆事故在民事赔偿上都实行无过失责任制度,这一制度实际上目的已经不在于界定和惩罚过错方了,而在于分摊消化事故的损失,因为车辆上路都强制缴纳保险,因此赔偿实际上是由所有缴纳车辆无过失责任保险的车辆拥有者分担的,但正如其他所有的保险一样,其理赔范围也必须有一定的额度,事实上这种无过失责任的承担者既不是驾驶者也不是行人,而是保险公司。具体到高速公路的例子上来就是说行人被撞伤撞死,保险公司先在限额范围之内赔付。但如果受害人有其他的财物损失或者认为所受人身损害应获得高于保险额度的赔偿,那就得打官司了,这个时候无过失责任不再使用,各方面需要举证来最终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在穿越高速公路的例子中,如果驾驶员无过错,那么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我们国家的新版交法伟大就伟大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无过错责任上,一场交通事故只要发生,除非能证明受害人故意引致事故发生,赔偿责任就在驾驶员身上,虽然保险额度范围之内的还是由保险公司支付,但是超出部分还是得由个人承担,甭管超出多少,一句话,保险公司是有限责任,而驾驶员是无限责任。
你回复里举的例子更没逻辑
如果你担心的是过失责任引发的道德问题,那我告诉你,推动无过失责任并不是为了鼓励或者防止驾驶员的避险行为的,实际上这两者相关程度很小,不管责任怎么认定,事故发生的刹那宁愿自己活下来的总是会选择保全车辆的处理方法,而像燕兄那位心地善良的朋友也总会选择舍己救人——它更是一种本能反应,没空给你思前想后,加减乘除。美国法律规定房主在警告无效后可以射杀闯入者,按理会有不少人利用这个法条钻空子杀人玩,但实际上呢?
兔死狐悲orz……
难道一只兔子死在了床上,狐狸就可以据此要求以后整个森林世界不许使用床吗?
或者我们来个eg点的,据说李小龙是死在什么场合的,大家都知道吧,那么“大家”也兔死狐悲、物伤其类一下下……
于是估计人类过一代就此灭绝鸟……
知识、法律知识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可以因为掌握了这些而成为天然的正义化身、推动社会进步的必然力量。良心、利益、诱惑都可以是左右知识运用的决定力量。就好象核没有错,错的是人。
你说无责就要推给政府嘛,举几个例子说明要管,不对么?
关于高速路的过失,我也觉得应该有别于城市道路,只是我觉得没啥好办法区分就是了.
世界上的情况没你说的那么简单吧.在英国这里,随便一点疑似人身伤害,就可以要2000镑的人身损害赔偿.更何况,100%的保险覆盖也不现实,买三者险买的不够,又该怎么处理?
现在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额不足以支付高额的人身损害赔偿吧(最多只能赔64k,我记得),而且先行赔付跟现在讨论的这个好像不是一回事.
新交法七十六条已经基本废了,就不用再讨论它了把,不过它会被定在一根柱子上被反复批,那倒是肯定的了.
主观要件里,有故意还有过失啊...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个过失性罪名嘛,够不上犯罪的民事赔偿基于的也是过失咯...
美国房主那个,虽然可以不判罪,但是要赔偿啊..不可一概而论
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意思是只要一个案件中有争议的地方价值超过了二十美元,这个案件就有被陪审团(而不是法官)审判的权力。这个跟受理费没有关系。你的那个老师把你误导的够惨的
在美国法庭受理费每个州都不一样。给你加州Alameda County的一个例子: Superior Court of California, County of Alameda, Fee Schedule
美国的制度只保证你在面对刑事案中能有律师帮助,如果必要的话法院会为你提供免费辩护律师。但在民事诉讼中政府没有提供免费律师的义务。当然你可以找到愿意不收费(pro bono)为你服务的律师,但那是律师的个人决定,和制度、政府无关。你说的那些“高难度动作”,对胜诉可能重要,但不是在民事诉讼中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