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闲话地雷(一) -- 王小海
没有啥水底龙王炮 12.4SP 升级版一类的东东?
概念不同啊。军人+进靖国神社的鬼=军“神”。
作为岛国,沿着自己的海岸线布上一圈雷,那是多么有安全感的一件事情啊
神社就是鬼魂社;反过来,日本的所谓鬼,在我们国家的概念里是山魈之属……
中新社昆明四月十三日电 近日在中国云南边防部队召开的全军地雷履约培训班透露,一九九六年五月,中国政府在国际上参与修订和签署了《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后,中国人民解放军认真履行这一承诺和所承担的义务,限制使用地雷等装置的行动全面展开,并取得了卓著的成效。据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早在中国政府参与修订和签署《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时,中国人民解放军即建立了专门的地雷履约机构,归口管理全军的地雷履约工作,有关部门编写了“地雷议定书宣传教育提纲”,帮助全军将士正确认识中国政府的原则立场。根据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全军对现有地雷进行了全面的普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杀伤人员地雷认真处理,对有关杀伤人员地雷的二十多种条令、条例、教材和教范等重新进行修定,以适应履约条件下作战和训练的要求。据悉,中国人民解放军还把扫除已部署的杀伤人员地雷,作为履约的重要内容,在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边境地区,组织和实施了两次大规模的扫雷行动,共扫除地雷和其他爆炸物二百二十多万枚,销毁废旧弹药和爆炸物近七百吨,完成扫雷面积三百多平方公里,打通边贸通道、口岸二百九十多个,恢复弃耕地、弃荒牧场和山林六万多公顷,基本清除了边境地区的雷障,这一地区至今没有发生一起遗留地雷引起人员伤亡的事故,联合国观察人员到扫雷地区视察后,给予了高度评价。据有关方面介绍,中国政府和军队,还尽力援助受杀伤人员地雷危害的国家。一九九八年,中国批准了国际扫雷援助方案,于当年向联合国协助扫雷自愿信托基金认捐十万美元,专款用于波黑地区的扫雷行动。中国还将向这一国际组织认捐一批先进扫雷器材,用于接受中国培训、接受扫雷捐款的国家消除雷患。中国人民解放军于一九九九年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合作,在华举办了国际扫雷培训班,培训了来自柬埔寨、波黑和纳米比亚的学员,联合国维和部队地雷行动处的官员观摩了培训。今年五月,中国还将举办第二期培训班,对来自安哥拉、莫桑比克、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和卢旺达的学员进行培训。
不分先后
禁止的:诱杀雷,反工兵雷,无自毁能力的遥布雷,不含铁雷等
布雷的负责扫雷
不交易禁止类雷
布雷的留底,以备将来扫或标明雷区
其他不记得了。主要这几条有点意义。
连带出差加工作原因,快一个月没上西西河了,没想到西西河变化这么大,浏览速度也快了不少
个人以为从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到渥太华公约,对缔约国的约束效力是递减的。修订的地雷议定书所限制的雷种看szbd兄弟也有说过,它主要针对的还是三个标准,一是人员杀伤雷的设计标准,比如禁止诱杀雷等等属于此类;二是布雷后的可探测性标准,比如至少含有一定量的铁便于探测等等;三是自毁和自失能的标准。这也反映出来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在禁雷具体操作上的可行。如果暂且不提晨大你所说的这些因素(当然这些因素是禁雷一直没有很好成效的关键所在),那么可以说修订的地雷议定书还是起到它应有的作用的。
至于渥太华公约,如晨大所说,从这个公约的内容上看的确是反映出了强烈的理想主义色彩,尽管它目前只是针对人员杀伤地雷的,但是诸如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使用、生产、转让、研发杀伤人员地雷,现有所有杀伤人员地雷需在公约生效后四年内销毁,现有雷区在10年内清扫干净等等这样的规定总让人怀疑它是否能得到有效的执行。毕竟战争的需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理想状态不能取代现实。
又有不确定的消息听闻渥太华公约想要考虑限制包括反装甲地雷等其他雷种了,要是这样的话,只怕这个公约就成为彻头彻尾的do gooder了。。。
海底龙王炮12.4SP升级版没有,
倒是以前看到过萨大写得风火震天雷v1.17修订版。
链接至今尚存在小弟浏览器的书签里啊链接出处
真是庆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