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华国锋逝世是否要下半旗 -- littles
不降半旗,就是不承认华的国务院总理和党主席军委主席的地位,不承认华的地位,就说明不承认华的上台方式,
可能本意是不承认毛的指定接班人的方式,但是也间接否定粉碎四人帮。中央这次处理的非常欠妥。
华国锋曾任国务院总理、中共中央军委书记、中共主席。当时无国家主席一职(1982年恢复),国务院总理就是政府最高首脑,等同国家主席。当时还没有政府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一样要到1982年才成立)。中共军委主席就是全军的最高统帅。所以华国锋符合第一条的规定。
华国锋重用支持保护袁隆平,使其完成杂交水稻的培育和推广,仅此一项就足够青史留名,当得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和“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两项了。
至于粉碎四人帮之类的事,与此相比可以忽略不计。
所以,华国锋完全应该得到下半旗的待遇。
第1条明文规定国务院总理去世降半旗。除非把法律解释为只适用于现任而非退任,否则不降半旗属于公然违法。
第一二条规定是严格的,但我认为是指现任的。我觉着从法律的严密性而言,也应该是指现任的。如果有异议,可以参照其他的法律文件,国外的也如此,不注明“包括前任(ex-)”的都是指“现任”的。
第三四条很含糊,完全得依赖官方的判断和解释,没法确定标准。按你的说法,袁隆平如果去世就绝对该降半旗了,我对此非常怀疑。
那个条文里好像没说必须是现任啊。
邓小平去世的时候下半旗了没有?如果没下,那么华国锋就不该因为担任过国家最高领导而受下半旗待遇。只应该援引第三、四条而下半旗。如果下了半旗,那么华国锋也应当享受邓小平受到的哀荣。
至于袁隆平,我绝对认为他应当享受去世后下半旗的荣耀。和发明相对论相比,我更尊重能够让土地多出产些粮食从而养活更多的人口的科学家。
我查了美国有关降半旗的相关条例,美国前总统去世是不一定降半旗的,美国的条例里也没说是“现任”,但却提到对“前任的”“可以”(“may”相对于第一条的“shall”)降半旗:
条例规定,“前总统”去世“可以”降半期--如果有总统令的话。
至于“邓小平去世的时候下半旗了没有”,我觉着这是按照第三条来订的,正如我前面说的,这完全取决于官方的判断,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老兄引用的那段不是关于前总统的。放狗搜了一下,得到结果如下:
原文出处:美国国旗和国徽法
第一章,第七款,第m条规定如下:
In the event of the death of other officials or foreign dignitaries, the flag is to be displayed at half-staff according to Presidential instructions or orders, or in accordance with recognized customs or practices not inconsistent with law.
In the event of the death of a present or former official of the government of any State, territory, or posses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Governor of that State, territory, or possession may proclaim that the National flag shall be flown at half-staff.
The flag shall be flown at half-staff 30 days from the death of the President or a former President; 10 days from the day of death of the Vice President, the Chief Justice or a retired 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the Speaker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from the day of death until interment of an Associate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a Secretary of an executive or military department, a former Vice President, or the Governor of a State, territory, or possession; and on the day of death and the following day for a Member of Congress.
。。。。。。
这里第一段说的是如果总统下令,则为去世的政府首脑降半旗。但这里的政府首脑并不包括总统和前总统和其他几个主要官员。因为后面对他们有详细的规定。第二段说如果是其他官员或外国人去世了,可以根据总统令或者习俗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降半旗。第三段说各州的州长有权下令为本州的现任或前任政府官员下半旗。
第四段是重点,详细规定了应为不论是否在任的总统、副总统、不论是否在任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现任的众议院议长、最高法院的法官、各政府部门的部长(国务卿)、州长、议员下半旗,并规定了下半旗的时间长度。(例如总统不论在任与否都是 30 天,现任副总统 10天 等等)。
所以美国法律是规定要为前总统下半旗 30 天的。至于你翻译的所谓的“可以 (may)”是指州长的职权范围。
我觉着第四段规定的并不是该不该下半旗的问题,而是“如果”下半旗,时间应该多长的问题。
回到本来的问题,对于中国的国旗法的第十四条,我仍然认为前两项指的是“现任的”,如果包括“前任的”应该明确注明,否则这样的法律条文就太乱了--联想一下“丈夫”也可能是指“前夫”
97年邓笑贫唯一的职务貌似是中国桥牌协会名誉主席?
国家给桥牌协会名誉主席国丧?
一朝天子一朝臣
老华是好人
花
如果任何一位“现任的”去世而不降半旗才能推出我这个说法“没根据”;而任何一位“前任的”去世而不降半旗(比如华xx)恰恰能证明我这个说法“有根据”,因为你举的例子(注:我不知道那三位去世时是否降了半旗)都有可能是因为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