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很多人的腿正在发抖吧? -- 芝娃娃
后面的11种也是安全的。特别是后面检出的最高含量只有几毫克甚至零点零几毫克的几种奶粉,真是比窦娥还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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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完达山、光明、贝因美、奥优等国内品牌也没事。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或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至于行为人对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则是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其动机一般是节省原料,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并非致人中毒或造成疾患。如果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物质是为了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则已不是本罪的性质,而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
三聚氰胺在本次奶粉污染事件前,被普遍认为是低毒或无毒的化工原料,三鹿自检发现奶粉被污染后也作了秘密召回处理,所以无论是那些向原料里面掺假的人、还是三鹿集团的相关责任人,想套用这个罪名在主观要件上无法通过,律师不用费太多口舌就能驳倒。
如果律师足够强悍,要用玩忽职守罪起诉有关责任人,都会比较困难。
我是说和 贩毒罪 相比
当然
其实都扯不上
这个144条算是相当接近的
虽然看起来还是有点区别(俺不是搞法律地,不懂这些)
不过真的找点什么依据按144条枪毙了
他们也没什么可冤枉的
不过这些都看那些玩法律的搞文字游戏了
这点如果深挖一挖
或许能找点什么证据出来
如果不是知道污染的奶粉有毒/有害,大概不会召回
并没有完全召回(肯定有漏掉的),就够他喝一壶了
是有明确界定的:
……
所谓毒物,是指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1059剧毒农药等。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
……
三聚氰胺,即使按照现在对它的认识,依然属于低毒化学品,投毒罪是万万套不上去的。
可惜看贴实在不认真
有了此次风波,以后还敢往食品里面添三聚氰胺的人,逮着了就可以套用这一条了——虽然低毒,但是它有害,而且“明知”、“故意”肯定可以满足,符合法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