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黄光裕被拘终于获得证实! -- 云中鹤
要么就是两罪一起罚(对法人代表来说)
比如企业违反广告法,该罚法人还是罚法人代表呢?---显然应该罚的是法人
企业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该罚法人还是罚法人代表呢?---显然应该罚的是法人
企业虚报出口数额,骗取出口退税,该罚法人还是罚法人代表呢?---我认为还是应该罚法人
----以上都是特别明显的商业领域当中的违法,但是我们看到我们的司法机关对什么企业法人提起过公诉吗?
我不管你的企业有多少层控股,我对你这个企业法人进行直接的处罚,就是处罚了你的任何一层的控制者,用不着那么复杂
我们可以参照的是韩国检察院起诉美国孤星公司操纵股价,注意韩国检察院起诉的是美国孤星公司这个法人,而不是起诉该公司的老总或者ceo
孤星收购韩国外换银行一案将被移交韩国检察院
同时做出对社会危害很大的事呢?社会找谁找补偿?
就凭着法人一层壳,非法得来的银子就漂白了吗?特别是多几层控制后,按兄台的原则,找谁去?
竟然好多是为黄鸣不平的,果然力量强大。
抽逃资金这个属于公司内部的人的行为,而不是公司行为
公司的行为至少应该是指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商业活动,而这样的商业活动损害了社会的利益,抽逃资金不属于商业活动
至于皮包公司,看来中国的公司法应该专门就这点进行立法---这个也应该是公司法和刑法的交集部分,成立皮包公司在我看来,至少意味着诈骗,法人代表犯罪,法人违法,也就是说法人代表要坐牢,而法人要罚款---当然没有款可以罚的话那似乎也没有办法了
九王夺嫡里面的任伯安,任季安等几个兄弟。
从老百姓来看他们简直就比天还大,可在核心层那里,一条有用的狗而已。
11月25日,有传言称“黄光裕已回到北京家中”。经网易财经多方求证,并从接近办案人员的消息人士处获悉,黄光裕“并没有回家”,目前仍处于被羁押调查状态。
http://money.163.com/08/1125/23/4RKNGR9D002532OQ.html
已经证实了。
某官员拿自己的工资去行贿上级,跟发他工资的单位有关系?
“业务代表依靠药厂发的工资来行贿,跟药厂怎么没有关系”?
1。不要提什么业务员承担罚金什么的,贪污受贿最高死刑也没有见官员清廉过。这个没有用。
2。如果人倒霉了,就要接受法律制裁,不是太儿戏了么?另外,提一个极端例子,如果业务员行贿,就可以惩罚药厂,那么zf如果勒索药厂不是很容易?根本不需要理由,抓一个业务代表,让它承认它行贿就可以了?要知道行贿罪只要有这个行为就可以定罪了,不需要对方接受现金。
3,另外法人违法是有前提了,法人有意识的行为。西门子当年两个高管因行贿入牢的时候,当时要处罚西门子,辩护律师当时争论的就是西门子有没有有意识要求高管行贿。它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当时的证据就是它行贿的钱直接从西门子帐户出来,才定罪的。可见法人违法,你必须提供法人有意识的行为才可以定罪,如果仅仅因为它从公司收取工资,不是太儿戏了么?
无意违法也是违法,比如一个人过失杀人,难道不要判刑?
我在这里举药厂的例子是说,由于药品销售领域中贿赂之风极其严重,在量刑的时候应该要加重,就是我不管是是有意还是无意,处罚金的时候就是按照你是有意的来处罚金的,为什么要这样做?
---因为这样可以减少司法成本,当商业贿赂违法极其普遍的时候,你如果全部都要细致的调查取证,你的司法效率就会极端低下,根本无法扭转风气
所以在商业贿赂风气极盛的时候,我不管你是有意还是无意,反正你贿赂了,你的公司就要承担罚金
而如果商业贿赂风气已经被打下去了,商业贿赂只是个例的情况,可以适当的对量刑标准降低些
另外我想知道的是当时罚了西门子公司多少钱?
罚金规定得重一点是有好处的,这样可以调动司法机关的积极性,否则如果给某一家企业处罚金,只有十几万元,几十万元,这笔钱大概有一点可以到司法部门那里去,这简直是毛毛雨,人家当然不热心
我听某些人说过,公安在处理赌博事件的时候是反应最快的,在处理打架事件的时候是反应最慢的----原因很简单,抓赌公安是有钱的
想一想质检总局为什么对去企业检查不热心,还嫌麻烦搞了一个搞笑的“免检”制度?道理也是很简单的,我就是抓到了你这家企业有严重问题,我能够处罚你多少罚金呢,我能够赚多少呢,既然都只能赚那么一点点(可能可以吃几顿饭),我那么热心好干什么呢?
如果法律规定了,企业质量出了非常严重的问题,被质检机关抓住了就罚多少百万元,看看质检机关的人会不会认真?
我在企业中干过,我知道中国人有一个特点就是能够马虎就尽量马虎
另外,您拿业务员受罚和官员被惩罚的例子来类比是不太合适的,因为对于官员们来说,他们的违法成本高---甚至可能死刑,但是违法收益也高,可能赚个多少多少亿,这样考虑到被判刑的概率比较小,官员还是敢冒险的。但是对于业务代表来说,你如果导致我的公司被罚,你被我公司罚了个几十万,这个违法成本是很高的,但是业务员去贿赂违法收益有多少呢,最多就是一个月多几千块钱的奖金,这个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比起来是不合算的,所以在重压下,相信没有多少业务员敢于以身试法
至于你说的栽赃的问题,这个类似于一方对另外一方的诈骗,被害的公司在取得了足够的证据以后,就可以对那家害自己的团伙进行起诉,起诉他们诈骗----毕竟要设这样的骗局不露马脚不是那么容易的,当个骗子也不容易
有续集可看了。
悲观者认为,没正事儿;乐观者认为,有后力可发。
子玉拎着瓶子说,咱是买酱油的。
我拎着瓶子,悄悄地打满了酱油,等着。
其实利用公司这个壳,太好做手脚了。要抽逃的时候,没人会说”抽逃“。而是安排几个灰常灰常正常的交易。安排几个关联公司(实际上关联,大伙一时半会可看不出来,多绕几个圈,最好到海外转转)交易,钱就灰常合法的出去了。社会舞台大了去,看起来很美的东西,往往也就是看起来。不多说了。
有的时候,也应该检讨我们自己,让人家没有安全感
如果这次对黄的处罚不够慎重,会让更加的没有安全感
人只有有了安全感,才会定下心来认真的发展
79年的时候,相对比较封闭,使用单位这个不方便下定义的词语进入法律多少有点无奈
但是现在在对法人概念已经有了比较充分的解释的情况,刑法当中再使用“单位违法”这样的术语就显得不够专业了,也不方便刑法和其他的商业法规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