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中国金融业发展创新与中国专利法裁量 -- 贼不走空
法律方面,不合理的条款人大或者人大常委可以随时开个会修正。既然它们维持目前的版本,我们可以假定它是合理的,当然也可以否定之并归咎于砖家叫兽。
呼吁多年的物权法与企业所得税法直到2008年才冲破重重阻力得以通过,那么在1984年又是谁在推动专利法的制定呢,人大处于什么考虑又予以通过的呢?小平同志可是要签发主席令的。
讨论:
金融方面的发展或者就欧美搞它们的高杠杆,我们维持我们的存贷比,但是这样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是否可行呢?
所以我们对微软说来而不往非礼也。
专利技术一般只保护20年,所以就有什么中国落后西方20、30年之说。
后来就要靠升级了。规模效益靠偷是不行的。
答对了,版权保护期限还真的就是50年,哈哈。
发明杂交水稻技术本身不是为了钱
那时也没什么专利法。这和后来有经济效益是两回事。
专利法出来以后,中国的重大发明更少了,以前还有人工牛胰岛素,后来就不知道有什么自主药品了。主要原因是放弃了自己的组织。并不是说专利法一出,技术自然来。
专利法在工业社会实体领域是有积极意义的,企业在专利支持下产生规模效益,有利于技术积累,否则没有技术发展后劲。对社会而言,专利法的实质在于一种组织方式,而不在于发明者个人有多大利益。有组织的协同攻关是技术进步的关键,西方采用专利法的形式,即狗(企业)前面吊一块肉的形式来进行组织。中国是技术后进国家,而且有自己的传统习惯,完全可以采用其他组织方式,比如把协同攻下人工牛胰岛素的组织方式经过否定之否定提炼之后,形成一种适合中国的组织方式,替换西方的专利形式。就好比开放源代码的Linux,对软件发展的促进作用会更大。中国若形成新的组织方式,可能更适合信息社会的要求,更受世界人民欢迎,更有前途,也符合中国传统得道多助的王道精神。
专利法的淡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实体产业的专利既然已经存在,就暂时保持现状。金融创新也要专利就免了吧,要坚决抵制。思想创新方面不应该有专利。信息社会中专利法日益成为技术进步的障碍,应该反对知识产权,知识进步才会更快。
这是知识产权保护功能的形象说法。
经过几十年的韬光养晦,中国技术上应该已经进入发达国家行列。国际上来看中国也是既得利益者之一,所以“知识产权利益集团”不是削弱了而是由于中国的加入而更加强大了,我们已经过了河,桥也不是我们拆的,发达国家何苦难为发达国家呢?
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WTO , 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WTO体制三大支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关税与贸易总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
在这些系统上中国终于守得云开见日明,成为游戏规则制定的参与者,政府可以预期的做法是1而不是2。
1、积极参加WTO多边谈判,争取制定有利于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者之间的博弈)
2、根据国际法退出WTO,摆脱TRIPs协议的约束。
你确定吗?
主帖谈的有关金融创新技术也进入了发达国家行列?呵呵。事实有出入了。
中国在制造业上有优势,(如果有人不认同)至少可以说在专利技术大规模实施应用上优势明显;
美国在金融服务上优势明显。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是一个整体,维持之,吃肉喝汤,中美可以各得其所,皆大欢喜。把桌子掀了对大家都没好处。
八年前签的wto-trips协议已经包括了我主贴的议题,剩下的只是博弈、交换、妥协、落实。
用和平方式解决问题的情况无论贸易谈判还是领土纷争都没有单方占尽便宜的,我们必须接受一些我们不想要的。
针对计算机程序,简单阐述下:
虽然全世界范围内都将软件纳入版权保护范围,但理论上中国,阿根廷,德国,澳大利亚,日本对计算机程序是否属于合格版权客体还是把持疑问。
从将计算机程序放在著作权法(版权法)下去保护来看,实际上是将计算机程序当做文字作品而不是工业版权来对待。
从近年来美国司法界的态度来看,立法与司法似乎是向着截然相反的方向发展,即司法界认为保护不能太宽,立法正相反。从保护软件工业发展来看,尤其考虑到软件作为一种实用性很强的科技成果,大都必须在已有成果,即已有软件的结构、顺序、组织基础上再开发,更应该适用工业产权原则。
所以,只有享有了“创作性”劳动而形成的“独创性”成果,才能享受版权。
谢谢你提供的信息。
著作权保护的期限长,50年左右,但权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处罚力度稍弱;
专利权保护的期限短,20年左右,但权利保护范围更广,处罚力度更严格。
微软windows系列是符合专利权保护的客体的,相关法律保护,二选一的话,我觉得还是归属在版权里面对于大家更有利。
可能是巴黎公约赋予了各国专利有条件强制实施的权利所以才没有申请专利保护的,企业中宅心仁厚的少见的很。
关于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期限曾隐约记得台湾规定为3年,不知美国情况如何?
虽然《专利法》没有明确将计算机程序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其《专利审查指南》却将其列为“智力活动规则”的一种,而实质上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也就是说,根据现行中国《专利法》, 计算机程序几乎无法获得专利。“商业方法”就更不用说了。就我目前知道的资料来看,只有两项外国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在中国获得了授予,即花旗银行的财务系统管理与货币计算专利。
第56条规定,“本法所称著作权即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