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林嘉祥是被网络暴力加害的倒霉蛋,希望他退休后不必再背负不 -- laska
他受伤害?那是自找。
林当然是自找的,谁让他在休息时间在饭店喝酒。。。
最毒后妈是自找的,谁叫她要嫁给个带拖油瓶的男人。。。
铜须门里的郑某也是自找的,谁叫他玩网络游戏。。。
姜岩也是自找的,谁叫她看上王菲。。。
被杨教授整得千夫指的两个女学生也是自找的,谁让她们考大学。。
北外也是自找的,谁叫他们还办个德语系。。。
哈哈,其实很多人都是自找的,谁叫他们活在这悲惨的世界?
要是穷腿子那还不直接乱棍打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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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是喝酒遭到痛斥吗?不要偷换命题,他骚扰少女是有证据的吧。你要为他辩护,也来爆料,拿证据说话。
有喜欢骚扰人的,还有喜欢被侮辱的?
第一,如果林是被冤枉的,为什么在大厅过道那么长的时间里林还是一本正经,反而在厕所那一段十多秒的时间动手动脚?很明显,他知道他要做的事情见不得光。都说独处最难,在没人看到自己的所作所为的时候,再有外界的诱惑,往往一个人内心最阴暗的地方就暴露出来了。如果把林某和小女孩一起放到一个小黑屋里,还指不定发生些什么呢。
第二,诛心地说一句,林某很可能是一种吃豆腐的心理。我就见过这样的领导还有老师,和女下属女学生谈话的时候手无意地放在女方的肩膀上腰上,喝酒吃饭的时候手不小心地放到旁边女性的大腿上,女性受害方往往困惑于拿不准这是不是领导的关心而不能及时摆脱开来。
第三,即使林真是被冤枉的,有句老话叫做瓜田李下应避嫌,跟在美国呆过的都知道,警察让你pull over的时候你不能去掏兜,不然可能会被警察以为你在掏枪而开枪打你。虽然你的本意也许是像中国那样去拿烟,或者就是掏钱包找驾照,都不可以,要避嫌。
第四,酒醉不能作为犯罪的理由。一个生活常识是,酒醉的人,只要他还没睡着,头脑仍然是清醒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许有些人自制力会减弱,会干一些坏事,但是他在做的时候他知道他在做坏事。所以,法律上醉酒就不是和精神病一样的豁免理由,不信你喝一瓶二锅头杀人看看法院怎么判你。
所以,我认为林某一点也不冤枉。至少,可以戒惧一批类似地位的官员,让他们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和私利之间转换的容易的同时,更要临事惕惕,如临于谷,至少也能够让高莺莺之类的离奇死亡发生的少一些,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林和其他逍遥法外、无法无天今天却仍然坐在官位上的人比起来,无疑是很倒霉的。当官的要知道:各人头顶一片天,谁知道哪片云彩有雨?没办法,天下没有绝对的公平,就认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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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姑娘只是说搭在她肩上,受惊跑掉了。无法说明他动手动脚了。
而据我所掌握的第一手资料...
林嘉祥并没有作很多人认为他做到事...
具体你看laska的分析吧,
网上流传的那个视频,如果你认为是证据的话,拜托你再仔细看一遍,请屏蔽视频上的字,因为那是假的
我只能负责任得说一句,当地公安局对现场128个目击证人进行的笔录里,没有一个人说林曾经说过视频上的"屁"话
至于其他的,就要看你心中的成见有多深了
林是个可怜人
据说周大局长照片上网,也是因为他的反降价政策触怒了房地产商人,有人算计他。只是可惜,他还是被双开了,至少政府没有采信“阴谋论”的套路。
任何指责林的人所凭借的始终不过是网上的那段视频罢了,然而这能做证据?至于为什么不能成为证据,楼主已经说了很多
而无视证据就下结论那不是成见是什么
周和林不同
很多时候组织部门会为了所谓的形象问题而开除无辜的人,譬如林,这点让很多人都很寒心,就像笨笨说的那样
而周被"双开"的理由绝不是为了好烟好表
至少他未经允许故意触摸了一个未成年女性的身体,让对方身体和精神极度不适,奋力挣脱。试问你愿意自己或者自己的孩子遇到如此的人和事吗?
所谓成见,就是为个人经验和社会现实所逐步建立的生存经验。辛普森杀妻案固然是辛胜诉了,可是有多少人认为他就是凶手?这是不是也可以算做一种正确的成见?
因为你引用的诸多依据都是美国的行为准则,但请你考虑一下中国的国情吧。个人倾向laska的分析。路过,下面不复。
不知你是否可设身处地一下,此时,最好忘记林的官员身份
难得你如此宽容,很有基督徒的风范,打了我的左脸,我还要送上右脸请你打。怎末很少有人替那位少女设身处地一下?
让我替林某设身处地:人家为酒足饭饱的“叔叔”好心指路,我酒壮怂人胆,欺负她年少无知,咸猪手齐发,这我万万不敢,咱可丢不起那人。当然有人就敢,为什么?他自己说了,我和你们市长一般大,怕谁?这让我想起小兵张嘎里的翻译官:老子在城里下馆子都不要钱,吃你几个烂西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