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她的外国护照是怎么办下来的? -- 小洒新家
我刚换发中国护照,除了申请表,照片外只需要我的绿卡。原因在于加拿大宣誓归化入籍后必须上缴持有的绿卡方能换发加拿大国籍卡。
这个法案本上杜绝了持有加拿大国籍后再申请中国护照的可能。国内有些人其实拿的是国外的“死护照”,无出入境记录。从年初北京上海边防拦截持中国护照入境,但出境出示外国护照的人士看,类似简单的隐匿行为已经过时了。
当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现在看来真的严了
我自己没研究过《国籍法》,沉宝兄问起来,只能把相关规定和案例给引用一下,给大家提供点参考资料,希望对大家有点帮助。有需要法律法规原文的,可以短信给我邮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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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发布并实施)
这个法律比较简单。相关的条款如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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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国籍法的内部规定》
公安部于1981年4月7日发布。该规定就相关条款解释道:
七、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里所说的“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是指侨居和移居在外国的华侨及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后裔。对这部分中国公民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不需要先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我即承认其具有外国国籍。
但这里所说的“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不包括我国因公派出的人员(如我驻外使领馆和其他机构的人员、援外人员、留学生等),以及临时因私因公出国的人员。但因私临时出国探亲不归而定居外国并取得外国国籍的,适用此条规定。.......
定居外国的我国公民,没有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也未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但持有所在国发给的无国籍证件的,如果他们回国,一般可按中国人对待,不承认其所持的无国籍证件。如他们要求领取我国护照,一般可按规定予以发给,无需办理恢复中国国籍的手续。
八、第十条规定了中国公民退出中国国籍的三个条件。
执行这一条规定,要注意:一是在国外,鼓励华侨加入当地国籍,除第七项规定外,对于入籍国规定需持有退出原来国籍的证明书才能加入时,一般可根据本人要求,发给出籍证明书。二是在国内,尽量减少或不增加外国籍人。据此,对处理中国公民要求出籍的原则是:凡定居外国的提供方便,凡移居外国的从宽;凡在国内居住的从严。下列情况,可批准出籍:
1.要求出国定居,符合出国条件,前往国又能批准入境的;
2.定居外国因加入当地国籍,所在国要求先退出中国国籍的;
3.外国人收养的中国孩子,要求出籍随养父母国籍的;
4.外国人的中国配偶,为领取外国的养老金和补助,要求出籍加入外国籍的;
5.为了继承财产,要求出籍后加入外国籍的;
6.纯外国血统的中国公民,坚决要求出籍恢复外国籍的。
下列情况,不准出籍:
1.了解国家机密的;
2.正在服刑的罪犯,戴帽的地、富、反、坏分子;
3.有特务间谍嫌疑和其他刑事案件尚未处理的。
对于定居中国、根据外国国籍法可取得外国国籍,因而要求退出中国国籍当外国人的,一般不批准出籍。
九、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根据这一条规定,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在他们的出籍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即注销其原来的中国人户口,按外国人办理居留、户口登记。批准出籍后,没有取得外国国籍的,按无国籍侨民对待。目前,有一些居住在国内的我国公民,他们以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出生在外国或与外国人通婚等为由,未经批准出籍而取得了外国护照,对此,应一律不予承认。当地公安机关发现这种情况,应将他们所持的外国护照拍照存档备查,并由持有人将领取外国护照的经过写成书面材料,或作出讯问笔录,以备通过外交途径同有关国家交涉之用。如果发现持有人利用外国护照进行违法活动,则应将其外国护照收缴,并依法处理。
十、第十二条规定中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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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有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交部/公安部 1990年6月28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驻外使、领馆(处):
近来,各地陆续发现一些因私出国或到港澳的中国公民,出境后在外国或港澳取得外国护照,也有的人在出境前就搞到外国护照,企图以外籍人身份出境。他们中多数是通过其在香港或国外的亲属代为办理的所谓“投资移民护照”,也有的是花高价从私人手中购买的,其中有些是假护照。这类人员所持的护照,目前发现的有玻利维亚、汤加、伯利兹、尼加拉瓜、厄瓜多尔、秘鲁、巴拿马、毛里求斯、阿根延、哥伦比亚、泰国、菲律宾等国的护照。有些国家为吸收外汇而大量出卖护照,实际上并不允许持照人前往该国定居,也不承认他们具有该国国籍。国际上也出现了一些贩卖护照的集团从事倒卖护照生意,借以牟取暴利。购买这类护照的中国公民不是为了前往发照国定居,而是作为跳板,假道去第三国或香港,也有以外国人身份出入我国境并在境内从事商务活动的。其中有一些人在国内利用外国护照搞诈骗活动,有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购买这种护照是为了逃避打击和惩罚。目前非法持有外国护照的人有增多的趋势,已在边防检查、国籍和其他正常管理工作等方面造成混乱。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将会危害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给出入境管理工作造成混乱,给国家利益和中国公民个人利益造成损失。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除退出中国国籍或定居在外国(必须持有足资证明其真正在外国定居的有关证件、证明,并在事实上定居外国),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外,我一律不承认中国公民所持有的外国护照,各地公安机关和各驻外使、领馆要认真审查,对于我不承认的外国护照可做如下处理:1.拒发签证。2.做上不承认该护照的标记。遇有误发签证的,先将其中国签证注销,再在签证内划红色不承认标记“×”(在签证内划对角线)。我驻外使、领馆在受理其签证申请时,如发现属我不承认的护照,可先在其护照上加盖“L”字签证,再将签证注明“作废”,并做上不承认标记。对持有不承认标记护照的人员,我签证机关不受理其签证申请;公安机关不为其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口岸边防检查站可阻止其使用该护照入出国境。3.持有非法护照的人没有违法活动的,可将其护照作上不承认标记后退还本人;使用该护照在国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在查处的同时,没收该护照。4.我驻外使领馆(处)在受理签证申请的审查中,如无法确定其出国身份或因情况复杂难以判定,可将审查材料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审批。
上述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执行一段时间后再制定具体办法。
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八日
马洪兴不服南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行政处理决定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9年4月2日
【案情】
.......马洪兴于1991年12月申请去香港探亲,经批准于1992年3月21日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探亲期间,马洪兴通过其姐在多米尼加驻香港总领事馆购买了多米尼加护照,并持该护照多次出入境。南通市公安局于1994年12月26日对马洪兴持有的多米尼加护照扣留审查,并在其所持多米尼加护照我国有关部门原签证页上做不承认标记,于1997年6月16日退还马洪兴。1997年7月马洪兴诉至南通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南通市公安局扣押护照及在护照上打叉注销的行为。
原告诉称:其去香港时户口已被注销,原户籍地通州市公安局兴仁派出所于1997年4月10日出具了他于1992年3月24日去香港户口已被注销的证明,其已丧失中国国籍。南通市公安局于1994年12月扣留护照,于1997年6月才予以退还,扣留审查护照未出具法律手续,且审查时间长,南通市公安局在程序上违法。
被告辩称: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确认马洪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承认其多米尼加国籍,在其所持有多米尼加护照的原签证页上做不承认标记后退还马洪兴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合法,请求法院作出维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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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该法还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上诉人马洪兴虽持有多米尼加国护照,但从未在该国定居,同时马洪兴也提供不出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事实。因此,马洪兴仍是中国公民。马洪兴所持多米尼加国护照是通过其在香港的亲属代为购买的,购买护照的目的,不是为了前往护照国定居,而是以外国人身份出入国境,并在境内从事商务活动,对这种护照,我国一律不予承认。公安部、外交部规定对持有非法护照并没有违法活动的,可将其护照作上不承认标记后退还本人,使用该护照在国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查处的同时没收护照。公安机关经过认真缜密的调查未发现马洪兴在国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遂在其所持护照上作不承认标记后予以退还。公安机关实施这一出入境管理行为程序合法,工作细致,处置恰当,符合国籍法和其他关于护照管理的要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
【评析】
马洪兴是否取得了多米尼加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该法同时还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中国公民具有是外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外国或有其它正当理由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加入、退出或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这就说明,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丧失中国国籍只有两种情形:一是自动丧失,条件是定居外国,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二是批准丧失,条件是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就本案而言,马洪兴是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公安部门根据其申请批准其赴香港探亲,因而马洪兴不具备定居外国的事实,自然也就不符合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条件。马洪兴在香港探亲期间,通过私自购买护照的方式在形式上取得了多米尼加国国籍,然而由于其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形,更重要的是未履行审批手续,根据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法律原则,马洪兴仍然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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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评:
就国籍管理,粗读资料感觉有两个主要原则:
1. 定居地原则;
2. 目的原则。
1为主,2为调整和修正。
看来我开始想得简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