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投票医学伦理讨论六:说还是不说? -- 虽远必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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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然告诉,患者第一。39/42,不说,否则还搞什么实验。2/0
南京只有1970年到1975年之间有过钟山区,还不是中山区。这个区当时包括紫金山、中山陵、玄武湖、孝陵卫、马群,这一块地方在十几年前还是标准的郊区,估计只有卫生所之类的,根本没有具有大规模临床实验条件的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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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原来是猕猴桃国,俺们南京不在那啊
那几年不在南京。
不过老远这个地名说的有点吓人。
这两个家伙有点像,都是极具探索精神而在政治上显得不那么正确。
不知道这算不算大善若恶呢?
板儿砖无数。
参加与否的权力给病人之后,医生才有不说的权力。五十年代医学伦理虽说还属于草创,但是那个啥海x堡公约也应该听说了吧,还这么搞一直搞到八十年代,道德沦丧啊。
首先更改一下原文中提到的 (南X市中山区),对所有生活在哪个区里面的筒子表示歉意。不在那个区的就不用了。
其次关于临床试验中是否通知患者结果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
因为现代的试验希望排除一切影响因素,(confounding variables)就是希望结果就是治疗防止导致的。
因为人类的实验不同于动物,人是有思维的,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叫 Hawthorne effect,就是患者会出现试验者希望出现的结果。
举例,您希望看到两组学生使用不同学习方法记忆洋字码。一组是旧的方式,一组是您发明的方法。
标准的方式应当是两者一样。
但是您在试验的过程中有意无意的让您那组学生知道记忆单词的数量是评价标准,他们就会更卖力,结果就像这您希望的方向发展。
在临床中尤其是对一些人为评价的标准,Hawthorne effect 影响非常大,比如说疼痛。
这就是为什么要双盲对照试验。
到时候一揭两瞪眼,不要怨社会。
因此很多的情况下,需要尽量的不告诉患者。
当然重申两点,第一:New Zealand National Women Hospital 进行的宫颈癌观察是绝对违反医学伦理。
第二:要告诉患者,丑话说在前面。而且可以退出,无条件退货的。
愿者上钩,自由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