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一、先拿出一个符合规定和一般情况的赔偿数额,作为自己的基本底线;
二、如果能够和死者家属谈得起来,逐渐加码、作某种交换,换取法院在刑事审判量刑上的从轻;
三、反之,如果因为社会舆论压力太大,刑事判决偏严,那么在民事赔偿上就不作让步;
四、如果刑事审判偏严,附带民事赔偿又偏高,那就上诉、坚决纠缠下去;
五、这个案子纠缠几个月,等社会舆论的风头过去了,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有可能是这样的思路,应该是律师给支的招。
判重了,他是被舆论杀掉的,也是民愤极大。
我估计最后会多赔。
用关键字“交通肇事”,“反复碾压”或“二次碾压”,“死刑”在搜索引擎搜一下有不少结果。
再高,像某些人说得罚他个倾家荡产也无可能,死亡赔偿金是固定的,中国法律也不主张过多的精神赔偿。
这个案件案情并不复杂,适用法律也没有什么疑问,一审结果我认为最长2个月就可以得知。至于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在一个月也能审结。二审即终审,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或检察院提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在3个月内审结。
多赔,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都是具备了杀人的故意和间接故意,跟严格的交通肇事(只能是过失)还是有区别的。
极其可怕,这么说吧,年轻男子,如果100左右的速度,会被无数男人女人白眼鄙视。。。。基本目测速度都在190以上。
现在在大妈的带领下总算是谢天谢地了,限制速度了。绝大多数地方是120的速度。
市区一般是50吧,居民区30。开快车的话被无处不在的电子眼拍到就罚钱,而且似乎不少,我还没有车,不知道到底多少。
注: 此文中车速所指为汽车与人体相撞时瞬间速度,不是汽车的行驶速度。
如果开车人在撞击前刹车减速以避险,行驶速度将大于撞击速度。
g-重力加速度 9.8m/s^2
phi- 人体与地面的摩擦系数,跟行人所穿衣物及体重等相关,就本次事故,肯定小于1
h-人体重心高度
X-抛离距离
3.6-将算出来的速度由 米/秒 换算成 km/小时
从公式可以看出,抛离距离越远,算出来的速度越大,事故中距离为20多米,为简单计,以30米来计算。
先看人体重心与车速的关系,从下图可以看出,重心越低,算出来的车速越高。
本次死者身高1.78米,重心应不低于0.6米,
如果以重心为0.6米为计,车速与滑动附着系数的关系如下
从此图可以看出,按对肇事者最不利的情况,(重心=0.6米,抛离距离=30米 (实际小于30米),滑动附着系数=1,),算出的速度 为75.8 Km/小时 ,所以实际的速度应小于此数。
这个结果同 河中的 赫然 发在 信息技术 和 我发在新兵营中的帖子是相互印证的。
本帖一共被 1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速度在84.1km/h—101.2km/h范围,且肇事车辆(浙A608Z0小型轿车)的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前照灯、悬挂、轮胎与轮辋、车身内部已在原车型的基础上被改装或部分改装。
在有现场详细数据的专家鉴定机构面前,我该相信您和专家鉴定谁呢,不言自明
我的一点猜测:
一审快判、错判,平息舆论;二审拖延,等案件不为公众关注了以后,改判,解决问题。
现在司法部门面临的情况很麻烦,就算是死者家属和肇事人一方谈妥了,刑事处罚从轻的判决一下,照样不得安生。
这个案子本来就是应该从轻的,可以适用缓刑;而目前的情况是,别说适用缓刑,恐怕刑期在五年以下都会招来麻烦——现实如此,没法子的事情。
高MM啊,看文章要认真啊!!!
人家的第一句话就注明了:
还是红字啊!怪不得你为了个“码”字还去google,看文不认真原来都成习惯了。。。
如果能够从轻,和普通情况下一样(适用缓刑),肇事人一方应该是乐意在附带民事赔偿问题上作出让步的。
如果不能从轻、但是也不加重(比如说三年以内的实刑),条件是在民事赔偿上作出补偿,虽然不乐意,但是以肇事人父母的精明和理智(从肇事人母亲到死者灵堂上当众下跪道歉的表现,应该是这样的),也会在各方面的压力下接受。
如果非但不从轻、反而从重处罚,那么肇事人一方是绝对不会在附带民事赔偿上作出任何让步的——说句实在话,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求民事赔偿加码,这就有点太欺负人了。
首先俺假设小胡玩漂移超速210都是真的。
那么,俺的看法是这是一个累犯不改,一贯藐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惯犯”,是个对生命毫无尊重之意的人;如此,“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是适当的。
其次,在这次事件中,所有“围观”的群众,包括网民,并非完全没有“提请”的权力。因为每一个个体, 都有机会行走在街道上;故此每一个个体都有权力要求享受一个法律权限之内的安全与尊严的环境。飙车者无视其他人的这个基本人权,实属冒犯了全社会。即使飙车没有造成他人的损害,其危险举动也客观造成了他人的恐慌,其对他人的蔑视也造成他人尊严的损害;这也是“实际伤害”的一种。
那么,俺认为,如此藐视社会规则,藐视他人生命与尊严的人,社会共弃之,也算非常合情与合理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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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法证明小胡是惯犯,那么也不要紧。。。俺是说,怎样处罚小胡并非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法律要传递一个信息:不尊重他人不尊重社会者社会必共弃之!
所有之前所谓的目击者描述的是这个碰撞速度还是行驶速度,一般车祸目击时描述是用这个相撞时瞬间速度还是行驶速度。
像我这等文化水平不高的及其容易一读而过,那是不是如果如我粗心的读者如果误读这个碰撞瞬间速度为汽车行驶速度。那胡的行为我是不是就可以接受得更容易。
我今天已经很累呢,之前下面我就说过,本来不想回复来的,没办法。
我下面也说呢很多次,我现在只相信有现场数据的专家鉴定。如果他们解读时能把行驶速度这等我这种粗人能理解得更清楚的标注出来我会更理解。
我真的回不动呢,你们几个人,我只有一个人。
我不明白为什么,但我会一直坚持我认为的真。
就当为了自己也是个平民老百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