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邓案律师 -- 闻砾
怎么用他的话做你的论据?
你们是不是xxooxx!!^^&&?
不过检方好象认为是为对异性洗浴服务不满意。。。的推搡。。。于是没有强奸了。
即从他自己的话里推导出他自己的矛盾
你有证人,证据吗?
光凭想象力,就可以说“严格”两个字?
不合适吧?
何况,你推崇在受到侵害后(而不是受到侵害时)对犯罪分子进行报复行为, 我只好说, 血亲复仇过时差不多几千年了...
普法教育之路真是漫长啊....
没把握的事,先把对当事人有利的因素给绝了,这是律师该做的事?
不过在实际案例里面,强奸的实施过程判断很容易引起分歧,就是到底实施到什么程度才能算强奸。
黑岛兄的文章我一般都是追着花的,有一次看到嫩发完贴后第一帖就被骂,还马上第二个抢上去鼓励嫩了一下。当时资历浅,不知道嫩在河里的背景呢还,后来才发现嫩时不需要俺当时那个安慰的。呵呵
不过这里如题呀。
应该也可以变通吧。心满意足之时,正是罪犯体力和警惕性最差的时候,此时不动手更待何时。更何况罪犯这时候还在受害人身边,谁知道他还不会一时兴起再来一次。所以我想,要是受害人在受到侵害以后趁罪犯不备打伤乃至杀死罪犯,就咬死说罪犯当时还有再次侵犯的意图,不得不反抗。反正现场没有其他人证。
公安和检察院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认可不?
要是受害人过了若干天碰到qj犯,对qj犯进行报复,那没的说,肯定是私刑复仇。可是在qj案中,qj犯心满意足以后,只要他没有扬长而去,受害人实际上还是在qj犯的控制之中,qj犯还在继续侵害受害人的人身自由以及极其有可能再次侵犯受害人,甚至杀人灭口。这个时候要是就开始算犯罪终止了,那也太难为妇女同志了。
我意思是,中止,未遂,既遂都算终止.
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不能心满意足的情况也很多.
至于你说的情况,在被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过程中施行反抗是不是正当防卫比较容易界定,但是(致对方于死地)会不会构成防卫过当比较难以界定,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但媒体一报道,就成了要么邓是正当防卫为民除害判无罪释放,要么是故意杀人判死刑,没有中间道路。
至于你说的那几条, 质疑有那么简单吗? -- 激情犯罪就不是故意杀人, 先去弄清楚. 警方不是公诉人, 也不是法官, 他们大不了包票. 况且精神疾病至少足够严重才能从轻判决. 哪有那么简单.
“好像媒体不报道, 人人蒙在鼓里, 就有阳光大道可走似的”媒体报道属实,有利于澄清事实,即使不能完全掌握事实,也不能带偏见,有意无意的诱导读者情绪,我在这里把网络也纳进媒体范围了。蒙在鼓里,当然不会有阳光大道可走,但错误的报道,更可能误入歧途。
“激情犯罪就不是故意杀人, 先去弄清楚.”----我弄不弄清楚不重要,法官弄清楚就行了。
“警方不是公诉人, 也不是法官, 他们大不了包票. 况且精神疾病至少足够严重才能从轻判决. 哪有那么简单”没说要警方打保票,但警方侦查的结果是公诉的基础,如果被法官采信,也是判案的依据,如果连警方都为邓女减轻罪刑寻找证据,法官怎么会判得更重?除非是邓女的律师找出加重邓女罪刑的证据,不幸的是,开始的两个律师还真的这么办了。还说什么丧尽天良,我觉得这话除了可以说邓黄两个混蛋,还适用于开始的两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