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邓玉娇事件终于定性 -- 空衣架
立法的人有多少人情是一回事儿,可执法的人有一点儿人情都是亵渎。所有在为民意叫好的人都应该好好地想一想文化大革命。那就是民意表达下的司法。
另外能否单独开帖讨论呢,这样回复在下面很多河友看不到。
人事处管工人。
应该用削或切,往对方下半身招呼。
不死人就不会过当了
恭喜:你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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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明白有些人的想法,没定之前要公众冷静尊重法,定了之后公众又是起哄不懂法了。。呵呵,横竖公众的错,他们眼里这个世界众人皆醉我独醒哪——有的时候这种人蛮痛苦的,不过在小邓这件事上,真是没法理解他们所谓的“清醒”
偶这样理解力不强的愚民真诚希望小邓平安无事,希望法律无私地体现这件事上公众的普遍意识
老兄的观点我深表赞同。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钻研法律太多或者以此为专业的人很容易把法律神圣化。但是法律却不是神圣的。法律很重要,但是不是最重要。
首先法官就不神圣。和法律相关的工作者(比如警察)就不神圣。而法律,是依他们而生的,也决不可能神圣(更何况我国不是法律至上而是政治至上)。比如警察,他就能把“按到”改为“推坐”。既然法律工作者能随便影响法律,那么弱势群体就应该理直气壮的联合起来影响法律的判决结果。事实也是如此,如果没有网民,邓的“故意杀人”是跑不掉的。别和我抬杠说法律会肯定给她清白。被冤枉的人多了。没有网民,杭州七十码会变八十码到一百码吗?我觉得不会。如果你认为没有网民的抗议邓也会被定位为防卫过当,那么对不起,我们生活在不同的世界,没什么好说的,你就当我什么都没说好了。
另外,法律也分善恶的,也不是神圣的。贺龙两把菜刀闹革命,就是违法的。许霆终于还是被不公正的恶法所伤,但是民众并不是完全失败了。因为这个恶法自身也受到了冲击,因为它下一次会被修改掉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如果没有民众的激烈抗议,它也许还会维持很久呢。
所以我的观点是,只要官员能随便影响判决结果,那么民众就应该团结起来理直气壮的、想法设法影响判决结果。普通人千万别被西方那套对待法律的态度影响了。我国和西方差异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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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不让人满意,就一定是执行人的问题么,立法者没有问题?法律的制定天然的晚于社会变化,这个也是执法者的问题么?公众的认知就一定是正确的么?公众的信息来源不一定可靠,万一公众意见分裂了,执法者是不是还要等公众意见统一了才能执法?
现代刑法尤其是保护犯罪者人权的法律,而不是惩罚犯罪者的法律,这是现代刑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有这个目的,也是比较次要的一个目的吧。
搜了一下,感觉中国刑法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的第一条,第二条应该是讲目的的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也没说刑法的主要目的是要保护犯罪者人权啊,主要目的应该说的很清楚,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在一开头就很清晰的表达出来了。
宪法的两大功能,一是权力分配,而是保护人权,呵呵。保护人权是公法的政治正确,无需特别强调的事项。。。
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公安打死人那个案子。
刚开始一起讨伐警察,后来风向一转,变成讨伐恶少。
执法者怎么才算是符合公众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