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资料】关于“两少一宽”的一些资料 -- 南方有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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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因素太重。
路风当年研究的是关于国内VCD、DVD产业技术创新、集成创新的内容,基本是访谈收集的,下的是笨功夫,研究结果却是扎实得很。他在哥大的导师好像是个大牛,记不得名字了。
大家各讲各的理,不管是不是术了
国内做的最好的几个法律数据库完全可以使一个没有任何法律基础的人在很短时间内获得解决大部分初步的法律问题(就是看到相关法条就明白那种),不过,这些资料库,对于大部分公众来说,最便宜的一年的使用权也在30000块左右或以上。。。
至于做比较法,westlaw和lexis,就更贵了,而且这些都没有盗版,没有盗链这一说哦。。。
人口,犯罪,疾病,做哪项关于中国的研究,头疼的都是数据
也有westlaw和lexis的账号。感觉说的不像一回事吧,案例和统计数据。中国的这些案例很多,但严格的统计感觉很少。当然,我自己不是搞法律的,这个你知道的多些。
几个案例数据库同样做的都是判决书的引用,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很可能成为法律,所以越是高级的法院,做的判例越苛求完美(想不出什么词来形容了,因为个人感觉有时候某些人也在利用这个玩老百姓),中国的法院,即便是到省高院这一级,判决书一般都很简单(虽然有些篇幅也很长,但是逻辑惨不忍睹),下面的法院就更不用讲了。
这一方面是大陆法系判决重逻辑轻说理的传统有关(多说一句,无论大陆还是海洋,这些传统都跟我们今天意义上的老百姓没啥关系,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各为其主的自说自话罢了),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官太难了,本身的平均专业素养就很那个(非科班出身的就不说了,科班出身的从学校到法院,何不食肉糜的笑话比比皆是),即便专业过硬的,或者承担的审判任务过重,或者承担的行政管理事务过多(出头快的大部分都是业务好的),很难有时间好好做,(试想一下,一个医生一年做500个手术的话,怎么保证质量?)以上,导致中国法院的判决书普遍水平不高。
不过,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最近几年,有些法院明显在这方面努力改进,过几年或许又是另外一个局面了。。
那数据一塌糊涂,数据解释就更是乱。
木有逻辑的道理就不是理了么。
中国法院的判决书普遍水平不高-其实就是考虑问题不全面么,对么? 有些糊涂生判糊涂案的说法么。
今天继续检索,可是能搜到的有价值的资料实在太少了,一叹。总体来说,就看到的论文而言,没有学者说要取消这一政策的,大都肯定这一政策的历史意义,只是对其的具体适用做出修正或限制,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适用法律与适用政策的统一
即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基于《刑法》第90条的规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刑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但是由于各省区所涉及的民族问题十分复杂, 各省级人大难以对全省范围内所有少数民族公民中犯罪案件不能全部适用刑法问题作出统一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各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又无权制定刑法变通或补充规定; 再加上刑法对此规定比较原则, 各地对如何制定刑法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等不熟悉, 20年来此项工作几乎还是空白。
“少捕少杀”不是不捕不杀, 而是相对的“少捕少杀”。即少数民族公民中的犯罪分子与汉族中相类似的犯罪分子相比较少捕少杀, 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案件论罪该捕的尽量少捕, 论罪该杀的除了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必须杀的外, 尽可能少杀。“处理上一般从宽”不是所有案件都一律从宽, 而是相对从宽;是定罪量刑上的处理从宽, 不是定性上的从宽; 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从宽, 不是法外从宽; 处理上一般从宽不是一刀切, 而是应根据具体案件区别对待。
2.适用的空间范围
“两少一宽”刑事政策适用的空间范围, 主要是实际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公民中的犯罪行为人。对散居在汉族地区或流动到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中的犯罪行为人, 也可以比照“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依法适当从宽。
3.适用的案件类型
适用“两少一宽”的案件, 应主要是少数民族公民实施的与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特有的生产生活方式有直接联系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对那些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生产生活方式无直接联系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则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处理, 当宽则宽, 当严则严。归纳起来从宽处理的案件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刑法条文: 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规定, 刑法第258条关于重婚罪的规定, 刑法第125条关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规定, 刑法第345条关于滥伐林木罪的规定, 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刑法第230条、第234条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刑法第237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 以及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等。
具体来说
(1) 对草场、山林、水源等纠纷,应以消除隔阂和促进民族团结为前提,调解教育为主,打击为辅。
(2) 注意少数民族的文化素质和生活习惯,慎重处理杀人伤害案件,比如把民族习俗特点引起的杀人伤害案件与蓄谋图财害命、报复杀人伤害相区别。
(3)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慎重处理涉及两性的案件。比如因早婚习俗与不满十四岁幼女成婚,一般不以奸淫幼女罪论;对少数民族公民男女之间发生的性行为或特殊求爱行为,不轻易按强奸罪或侮辱妇女罪处理。
(4) 根据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方式,正确处理枪支弹药案件
对一般非法购买少量枪支弹药用以狩猎、放牧、防兽、护林等日常生产生活所用,或者私自制造改装等自用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以营利或政治行为、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则应根据法律追究责任。
(5) 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生活状况,慎重处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6) 慎重处理少数民族公民中妨害家庭婚姻方面的犯罪案件。
4.两少一宽和严打
有论者认为前者应优先后者适用,也有认为应以严打为主。
参考文献:
1. 夏黎阳《论少数民族公民刑事犯罪案件中刑法及“两少一宽“政策的适用》,载《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2. 康耀坤《论“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适用》,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8期。
3. 向平生,成序《民族自治地方刑法立法变通或补充探究》,载《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年第7期。
4. 莫志强《对少数民族地区刑事政策的法制化刍议》,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5. 吴大华《中国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论纲》,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6. 刘成江《少数民族的严打实践》,北大法律信息网。
7. 马戎《少数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下载链接:
应该“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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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ine Kaltman, Under the Heel of the Dragon: Islam, Racism, Crime, and the Uighur in China, Ohio University Press, Athens, 2007。
书评:
Kaltman将其书称为“汉维之间态度、行为和互动的人种学研究(ethnographic study)。他于2004年3月至2005年2月在四个中国城市(乌鲁木齐、北京、上海和深圳)对217人进行了深入地访谈,其中包括92个维族、125个汉族。他的主要发现是:维族人相信他们几乎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被汉族歧视,这种种族歧视的认知导致了维族人对汉族人的偏见。
中国维族这一主题其实并不新鲜,但Kaltman的书讨论了维汉关系与维族犯罪的联系,这是一个重要的新视角。比如,他发现99%的受访汉族人都声称他们可能是维族犯罪的受害人----这已足以令人惊讶。但更令人惊讶的是,在上海受访的100%的维族人认为他们可能是汉族犯罪的受害人。对于作者来说,这些现象有助于解释对维族人所具有的“犯罪偏见”,其称之为“criminal stigmatization”。这是一个甚少有人研究的有趣课题。
然而,尽管作者将其研究称为一个人种学调查,其可能仍难以证明其数据的代表性。如其所承认的,他努力在这四个城市去获得有代表性的汉维人群样本去访谈,但是因为这是非概率抽样(nonprobability samples),所以不可能就错误风险进行有效的估测。所以读者未免会怀疑其样本选择程序是否在学术上经得起推敲。
抽样问题很可能令汉族人怀疑书中许多结论的可靠。比如,作者发现“在维汉两族之间似乎不存在友谊”。又如“我所访谈的绝大多数维族人认为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不公平,且违法伊斯兰教义”----大多数汉族人会认为这一结论存有偏见,因为作者未明确承认维族人通常享受该政策的豁免,汉族人常认为少数民族在这一方面享受了优惠。
除了方法论方面的限制外,另一个遗憾是作者在其访谈中未触及恐怖主义这一话题----可能是因为在中国就该话题进行调查的敏感性。尽管如此,这本书还是成功地捕捉了部分中国维族团体的心理,并鼓励其他研究者通过收集数据去对汉维民族问题进行经验研究,来填补这一领域的空白。
书评链接
书籍在Amazon上的链接
一个中文书评(和上面翻译的书评为同一作者)
《西方学者眼中的维吾尔人》,载于亞洲週刊 08年 8月 二十二卷三十三期
作者:沈旭暉
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助理教授、國際關係研究室主任,研究方向為中國民族主義與外交、反恐、中美關係、香港涉外關係等。耶魯大學學士及碩士、牛津大學博士,香港Roundtable社會科學網絡名譽主席。學術著作有《Redefining Nationalism in Modern China》等,非學術著作有《國際政治夢工場》等。
西方研究的先天性歧視,令絕對數目並不多的少數民族比中國官方更容易佔據道德的高地。
北京奧運期間,新疆接連出現恐怖襲擊,令「疆獨」運動得到前所未有的國際注視。究竟西方學者對新疆問題有何觀點,和他們的西藏視角又有何不同﹖客觀來看,無論論者持什態度,新疆畢竟比西藏缺少帶有政治成份的宗教威權領袖,也滋生了較多暴力案件。去年美國俄亥俄大學出版了昆士蘭大學社會學博士Blaine Kaltman的研究報告《龍踵下﹕中國的伊斯蘭教、種族主義、罪惡與維吾爾人》(Under the Heel of the Dragon: Islam, Racism, Crime and the Uighur in China),似可代表部份西方學者對新疆的看法。
報告源自Kaltman在烏魯木齊、北京、上海、深圳四個中國城市所作的二百一十七個案例訪談,其中九十二個訪談對象是維吾爾人,一百二十五個是漢人。這樣的樣板選擇,本來就頗有方法論漏洞,例如作者依靠被訪者互相介紹來找到訪談對象,結果自有群聚效應﹔而且案例的比例數目,也和一般統計學認可門檻有所偏離。所以作者強調這只是社會學的深度訪談,而不是純粹的統計數字,儘管數字會令一般讀者先入為主。
Kaltman中心思想簡單直接﹕他發現,維吾爾人認為幾乎在生活的每部份,都被漢人「結構性歧視」,令他們產生對漢人的偏見,結果造成源源不止的暴力循環。因此漢維兩族面對對方,都有被逼害情意結。例如Kaltman發現高達百分之九十九的漢人被訪者認為自己「很可能成為維族策劃罪案的受害人」﹔至於旅居上海的維族人,更是百分之百認為自己「很可能成為漢人策劃罪案的受害人」。作者沒有直接問及恐怖主義,但按這邏輯推論,目前種種襲擊的源頭,多少有雙方的被逼害情結在內。
問題是,作者幾乎斷定上述標籤效應,單是源自漢人對維人(及其宗教和生活習慣)的歧視。調研的問題,就是圍繞上述立論產生。例如他會問維人會否看漢人電視(答案是絕大多數不會)、喜歡傳統衣服還是漢人或西方衣服(答案是在京以外的維人都只愛傳統服)、會否對北京奧運感興奮(答案是除了在京維人都不會)等。基於上述假設,他發現漢人和維人之間幾乎「沒有什么友誼」,除了個別例子,也鮮有跨種族朋友。此外,他又發現維人對「反伊斯蘭教的」一孩政策十分不滿,但漢人視少數民族為一孩政策的最大得益者、視自己為「平權政策」的受害人,這類事實他卻沒有觸及。對內地讀者而言,這報告難免偏頗。
為什么西方學者的調研,得出和中國官方完全不同的數字﹖除了種種問題設計的偏向性、抽樣的技術缺憾,作者也面對做研究的「先天性歧視」,因為他不是擁有人口數據的官方,只能以非隨機抽樣方式訪問維吾爾人。這樣必然容易接觸到「較維吾爾」或「最維吾爾」的維吾爾人﹔而那些漢化程度甚高的維人,根本不易被這種方法找到。「最維吾爾」的維吾爾人,自然認為自己的文化被漢人侵蝕,所以上述調研結果,某程度上可算是套套邏輯(tautology)。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將中國的主流節日、文化、娛樂、音樂等,都歸類為漢人主導的生活習慣,不承認「由五十六個民族組成的中華民族」這樣的說法,於是一切矛盾,都被演繹成民族矛盾。但這樣的假定,似見以偏概全,例如不少漢人也不喜歡看中央電視台,原因就不會和種族有關。維人的不滿,究竟是源自一般性壓逼(包括被維族、回族等領袖壓逼),源自對政體的不滿,還是源自種族歧視,並不易得出簡單答案,因為研究不容易孤立一組獨立函數。維人抽象的仇恨,就成了可供不同演繹的學術術語「稻草人」(Strawman)。
但無論Kaltman的調研在漢人角度看來有多少不足、缺憾和偏頗,我們也可從中看到中國少數民族政策的困局。在美國一類主張建立民族大熔爐、憑價值觀立國的國家,政府可以開宗明義,要求境內各民族認同一種融和理念,否則不妨自行離開。在加拿大一類主張多元文化主義的國家,政府可以開宗明義保護少數民族的生活方式。對不希望融入社會主體文化的維吾爾人而言,在美國可以訴諸價值信仰﹔在加拿大可以獨善其身。問題是,在努力鑄造中華認同、但未能昇華至提出憲法民族主義、又強調不希望提倡加式多元文化主義、政體亦未完全開放的中國,這類人的情緒沒有多少疏通渠道,結果,如Kaltman所言,可能滋生暴力因子。
西方輿論一般不會關注成功融入熔爐的少數民族,也似不信服中國熔爐政策的理據。所以無論對現實不滿的中國少數民族的絕對數目是多少,在西方媒體都會被演繹、建構為主流。他們不滿的動機,也會被不同議題頗為隨心所欲地演繹和建構,繼而得到國際第四者的同情,令備受恐怖威脅的中國,反而得不到道德高地。通過話語權的建立,成功影響具體政治運作,這就是建構主義近年盛行西方的原因。
西方经历里,少数民族无非就是几种下场,他们理解中国的事情估计也是这样理解的,象魏孝文帝改制之类的事情对他们来说是不可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