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杭州飞车案一审判决 -- 浩瀚星辰
同样会遇到被利益集团控制的问题
而且在社会转型期,问题的出现和变化都很快,什么事情都等待立法是等不及的,还不如给司法更宽松的政策空间。
衙门有枪,你我鸟兄有什么?胸膛?
每次看到这种P事,偶都会政治不正确一把
A:先烈的牺牲值得吗???
B:羡慕能出国移民的,像俺没本事的只好留下来一边受气一边积聚火山能量了。
纯粹牢骚帖,谢绝跨省、市、县、乡追捕。
要是这案子在上海或者广东,存在开创性结果的可能性。。
想法是好的,不过这么弄起来的结果可就不好说了
算了我还是打酱油算了。
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没办法判缓刑
检察院提起的是什么就是什么,没有说法院可以想起来就给被告加个罪名的。
这个案子法院已经是按照最重的标准给了。
到时候一个超速就让你倾家荡产。
但是从父母的角度看,如果当初没给判了三年,那就要怀疑自己是不是为了省钱让孩子遭罪。
结合事后的新闻发布会来看。
法院明显是企图撇清的,所以下手一点没客气,就连为啥没有更重都写在判决书里面。
当然这个判决离大多数人的期望差的远,不过在现行法律下,这个已经是最重的判决了,估计律师会上诉,但是恐怕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Search了一下"drag racing manslaughter sentencing"。Google第一页的头几个link:
- 5年(Aussie)
- 11个月(US, 这个是弄死了副驾)
- 1 - 3 年 (US, 可能缓刑)
- 7-8年 (前3年不得假释)(US, 结果6个月后补判缓刑)
在美国很多州,同是撞死人,酒醉驾车量刑比比飙车重不少。
难道不等同于过失杀人么?
为什么世界各地的法律对此都这么仁慈呢?这对受害者真是太不公平了。
如果对某件行为的法律规定有空白,那么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置,但如果对该行为有规定,只是这个规定不够让你满意,你是按规定来,之后再去完善这个规定呢?还是按个人愿望来,然后规定仍然老样子扔在那里呢?
83严打的作用无人可以否认,但如果时隔26年,仍然把维系社会的希望放在几年一度的严打,而不是完善立法上面,那我只能说,再过26年,还会是这个样子,不会有任何进步。
我很乐意看见胡某被重判,只要是有法律逻辑可循的重判。如果现在找个厉害的律师来,把胡某辩成重罪,我绝对支持(从这个角度讲,我倒很想知道双方律师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怎么辩护的)。但我更乐意看见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如果以后每一起飚车案都需要公众花这么大力气去关注,去人肉,去呼吁,去施压……那这个社会的治安成本未免太高。
既然不否认严打的正面作用,这就够了。难道一次“严打”需要为其后26年里政府在立法问题上的不作为来负负责任吗?这是个什么道理?“严打”为完善法律赢得了时间,而立法机构没有利用这段时间来完成自己该做的事情,那么怎么能归罪到“严打”呢?
“严打”做“严打”该做的事情,立法做立法该做的事情,为什么一定要把这两件事情对立起来?追求长期的法律效应和实现短期的社会效应一定是对立的吗?
同样,如果这次车祸严判,飙车现象将受到一定的威慑;而这次车祸不严判,飙车现象必然不易禁绝。这是这次判决的直接意义。但同时,立法机构是否完善法律,和这次判决的结果没有任何逻辑上的关系 —— 无论轻判还是重判,都不能够得出立法机构必然修正该法条的结论。
也就是,在对待飙车问题上,这次判决在放弃了正面的社会意义的同时,并没有带来长远的法律效应。
大老爷升堂,再判个斩立决,倒是大快人心,可惜这是人治。
是要这样能偶尔大快人心的人治还是要不总能大快人心的法治,这是一个问题。
我是希望检方能用“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起诉胡斌的,现实是没有。而以胡斌无醉酒无逃逸,立即报案,事后高额赔偿的行为来看,法院的“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缺乏法律依据。”说法似乎也站得住脚。但胡事后的冷血态度,让大家非常恶心,但现有法律制裁不了他。我认为与其期望用人治的方式来重判,不如修改现行法律,加大对在城市里飚车的判罚力度更能治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判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句话虽然不是很明确,但基本上法学界都解读为法院可以变更指控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