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私家车主遭遇倒钩,关注上海闵行"黑车"事件 -- 猪头笨笨
允许所有的车主经过简单的手续(以成本价装个计价器)即可上路营运,依法纳税即可。不是要“建设市场经济”么?就得这么干。充分竞争。
这样一做,黑车没有成本上的优势,自然就消失了。
这才是王道。
当然,某些人也无法坐在家里发财了。所以这个法子是无论如何不能用的。
我呸,我呸呸呸,真是太恶心了
http://www.ccthere.com/article/246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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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一下国内发生了许多次,上海最近的一次。
没有一种违法犯罪能做到完全杜绝,也没有一种会无法合法打击。想打击黑车并不难,很多黑车都聚集在交通站点和交通不便又人口相对密集的生活办公区域。执法人员在这里蹲点检视,记录下某个车牌号在这里反复出现,并搭载不同人员离去,那么就有嫌疑了。执法人员再携带偷拍偷录设备接近目标,调查取证。
当然,这么做的话,执法人员会很辛苦,效率低得多。不比钓鱼来的轻松惬意。我们不少执法人员就是因为自己业务能力低下,为了自己方便,任意限制公民的自由,任意践踏公民的合法权利。他们的这种思想与封建官老爷们是一脉相承的。不是老爷们去证明有人违法,而是有嫌疑的人要自证无罪。以前就有女子要以自己还是处女证明没有卖淫(要是不是处女还没法证明了),现在是车主要在执法机关没有切实证据的情况下(什么到法庭上才能出示,那是屁话,一堆法盲,执法机关不向被处罚人出示证据凭什么去处罚,从来没有说只能等上了法庭才能拿出来的,他们以为那是民事诉讼呀),自己证明自己不是黑车司机,还有执法部门的人竟然连不能对扣押的车辆收取费用都不知道,我估计他们同样不知道如果被扣押物品因为他们保管不当而有损失,他们这些老爷们还要出钱赔。
同意的部分是,应该预先摸底调查、密拍取证(这个工作执法人员可以完成,也可以采取向社会悬赏的办法秘密征集),然后划定打击对象和区域,还有就是取证的时候要偷录、偷拍,两个部分获取的证据可以互为呼应。
反对的部分是,最后的决定性取证(就是坐实“非法营运”)还是得靠“钩子”,而且要靠从社会上招募的“钩子”,主要靠执法人员取证这是不现实的,理由之前讲过、就不再重复了。这样做不算违法。
就像警察的调查取证一定要警察亲自去,否则就可能是程序违法,没有证明效力。
去调查取证,很简单,直接问,去哪里哪里,走吗?甚至黑车司机可能会主动过来问。如果找一些其他理由,比如有某些紧迫情况,那很肯能就违法了。普通人怎么能保证取证的合法和规范,怎么能保证客观公正?有哪条法律授权他们找别人去取证了?没有的话就是违法。
可以等打黑车的人下车后去询问,这是证人。但不能直接找个人去打黑车,那性质不一样了。如果说本区域的执法人员和黑车司机已经脸熟了,那么就跨区调人。
从根本上,如其他河友所言,是要解决公共交通问题。政府垄断公共运输资源,又不能为公民提供足够的公共交通便利,黑车自然会有空间。这跟黑社会的产生是一个道理。
他们扮演的是搜集证据并提供给执法人员的“线人”角色,对“非法营运”性质的界定是执法人员自己的事情、他们没有被让渡这一权力。在他们搜集证据的过程中、也并未获得行使额外行政权力的许可,这和执法人员亲自取证又是不一样的,执法人员取到证以后可以当场扣留违法人员、因为他们有这个授权,“钩子”不行、他们的权力被限定在搜集并提供证据。
前面我也说了,连预先摸底调查、密拍取证的工作,都有一部分可以通过向社会悬赏征集来解决(姑且称这些人为“举报人”),我们把“钩子”和“举报人”放在一个普通公民的位置上审视,这种秘密搜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且向执法部门提供的行为,难道不是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力么?他们获得的证据是否被采信、并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依据,决定权在执法人员手里、由此导致的后果与责任也由执法人员承担(伪造证据、栽赃陷害另说,这种情况下他们要分担一部分责任)。同样地,他们因此获得经济上合理的补偿也是正当的,可以参照警察运用“线人”和悬赏侦查线索的例子,还有就是交管部门悬赏征集机动车违章录像的做法。
执法人员亲自充当“钩子”取证,不管怎么操作、在人力资源角度都不如动用社会人员来得宽裕,动用社会人员做这件事情、可以在无需维持庞大的执法人员编制的情况下、有充足的人力来取证,类似的做法在警方的执法实践中已经运用得很成熟了。
至于说“等打‘黑车’的乘客下车后讯问”作为证据,无论是实际可操作性、还是在法律上,都很难成立——道理很简单,首先是乘客不配合的可能性很大,其次是哪怕乘客一口咬定,司机只要坚决不承认收了钱、你也没招。这和警方抓嫖抓赌是完全不一样的、你无法用侧面证据来推定、确认违法事实(而且警方这个“侧面证据推定”本来惹的麻烦也不少,经常出现争议案例)。还是只有靠“钩子”,最稳妥的办法是偷录偷拍+付给特殊的钞票(特定的纸币编号或者是预先做好的暗记),这样才能敲定关键证据。
因为他们是收钱办事,他们本身很难提供程序上无暇的证据。比如钓鱼事件中的那些钩子,为了拿到好处,不择手段,这种情况下他们提供不了合法的证据。
如果只是提供线索,要执法部门有的放矢地投入力量调查取证,这是可以的。
能当证据的:录音、录像、照片等等,辅以普通乘客的证词。
工作不好干正常,好干的话,谁去都行了。
说到根本还是完善公共交通,从根本上压缩黑车存在的空间。
他们秘密地记录下了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向执法部门提供,有何不可?证据是否有瑕疵、是否可以采信并作为处罚依据,这由执法人员负责判断,并由他们承担相应的后果。
其实你不妨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看:很多重大刑事案件,警方都会悬赏征集破案线索,其中不乏直接用来定罪的线索(关键的人证、物证),连事关刑罚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这么处理,普通的行政违法行为为什么就不能这么干呢?
至于根本上解决“黑车”问题的办法,我和你的观点一致,简单的说就是釜底抽薪、从经济基础上消除“黑车”生存的土壤,出租车降“份钱”、改进和完善公共交通。
其他证据的采集,尤其是物证,必须有专业人员来进行。
举个例子,有人杀人了,把凶器藏在A处。公民B来举报,公安机关到A处找到凶器,凶器可以当物证。但是公民B主动把凶器拿给公安机关,这就当不了物证了,好心办坏事。采集证据绝对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未经培训的人很可能会出纰漏。别说普通人,专业人员有的因为业务不熟都有可能出问题。
普通公民只有在无法合法获取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偷拍偷录,而且仅限民事诉讼。国家机关不能利用这种方法取得的证据进行行政乃至刑事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