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广东韶关斗殴一审判决了 -- 小乌龙
56根柱子象征的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真正的民族平等又怎么打压汉族?你从哪里看出来两少一宽政策是“56根柱子”的一部分了
再者美国跟中国都不是一类国家,情况根本没什么可比性。
不知道你说的跟我说的有啥针对性
司法和政治在一起
为什么要根据新华社说话?当然,您认为俺是从判决的文字上“找证据”,那么,您不是吗?您不是认为判决书不可信吗?不可信您从何处得到的消息呢?
俺说的俺认为应该如何做,而且俺认为政府这么做的可能性很大。所谓政策,可让其名存实亡。这种花样好耍的很。
退一万步说,QJ之后都只能说是报复私刑,而不能算是防卫。
更何况QJ本身就是子虚乌有。针对的主体更是与之无关的其他人。如果这个都能算成防卫,那就没有非法杀人这么一说了。
根据“追逐”一词所能合理推想的行为,恐怕也只有在八三年严打那个特殊时期才有可能被定流氓罪。“未遂”是一个必须结合主客观方面严肃认定的概念。在大马路上对女青年吹个口哨是否构成猥亵未遂?恐怕也只有在八三年严打的时候才会有这可能(当然那时候没有强制猥亵妇女罪、只有流氓罪)。
至于判决书中使用“疏附县”而不是“维吾尔族”,我认为恰恰非常妥当。如果在判决书中突出当事人的民族属性(明正被告人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时除外),那简直狗屁不通。
同样,我们看到在几天后的7.5事件第一批宣判中,无论对于被告人还是被害人,文字上都不刻意体现他们的民族属性(除外同上)。
这不叫欲盖弥彰,这是因为执掌法律的正义者应该是蒙目的,他们的眼中不应看到民族、种族、性别、国籍…… 我承认没有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真能完全做到这一点,但在6.26案的判决中我找不出理由认为广东韶关的法官没有做到。
铁案
75里面有个小女孩,祖孙三代被袭击4死一重伤,唯独小女孩受伤最少,是一个维族男孩救得,但是在袭击过程中这个男孩也是积极地参与者
被害人“没有参与斗殴”。
其实话说到俯卧撑和追逐,再辩下去就没有意思了。瓮安的李树芬姑娘没体表伤,法医也没检出被强暴的证据,但就俯卧撑一节,直至今日有几个人相信俯卧撑仅仅是俯卧撑。有几个人不就俯卧撑三个字反过来质疑法医鉴定结果。有几个人相信李树芬就是一时想不开自杀?
或者我们假设当时在场的男生不是在做俯卧撑而是在案情通报中“追逐”李树芬,会不会也有这样坚决的喊打喊杀?对瓮安黑社会成员的判决,是否也有现在这样强烈的打抱不平?
他们被仇恨蒙住了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