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薄熙来:有些人埋怨我们“打黑” 自己却不干事 -- 土拨鼠yuanap
按你的逻辑你已经瞎说很久了!
为什么斗争的方向会偏离初衷?好像重庆方面已经不爱提打黑了,这么丰硕的成果,为什么不大力宣传,可以趁胜追击巩固胜利嘛。
官僚、资本、知识分子
已经三结合够狠的了,再把律师这一行业从知识分子里面擢拔出来……算了,我宁愿让法律去被官僚们玩弄。
又是大帽子,“你不懂中国话,”你就不能放弃者一套,诚诚恳恳的回答问题吗?我可是对你的提问都作出了回答。
可以看出来就是历史的沉渣泛滥上来了
摘要
黑律师大多数是过去的旧律师、讼棍、旧司法人员和流氓。他们和人民法院留用的旧司法人员多是旧同学、同事或亲友,相互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院中的坏分子也依靠黑律师给介绍“生意”,从中贪赃受贿。
黑律师的违法活动是有组织、有计划的。经常集会,汇报和研究向人民法院进攻的情况和办法。使不法资产阶级分子获得了胜诉或减免了罪刑。
许多违法分子甚至反革命分子,在黑律师的罪恶策划之下逃脱了人民法律的制裁。
据广州市八十六个黑律师的初步坦白,他们三年来包揽诉讼达五百二十六件,向诉讼当事人敲诈勒索的款项达人民币五亿元。
严厉禁止黑律师的不法活动
林 诚
中国的旧律师制度,是欧美资本主义国家诉讼商人的敲诈习气加上中国封建社会的讼棍作风的混合体,是国民党反动政府压迫人民的伪法统和伪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旧律师实际上是反动统治阶级压迫人民的帮凶。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国民党反动政权及其伪法统的被推翻,旧律师制度也被人民政府依照共同纲领第十七条“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之规定,予以废除了。中央司法部在一九五○年并通报各地取缔黑律师活动。但各地司法机关在“三反”斗争中,暴露出仍有许多黑律师在进行各种不法活动。上海市的旧律师,有的把“律师事务所”改为会计、翻译或代办文书的事务所和房地产经租处;有的在私营企业中挂名担任文书、董事、襄理、秘书等职务,而实际上则仍担任着“法律顾问”。北京市黑律师彭昌桢,解放后曾代人办理数十件诉讼案,并担任着三家的“常年法律顾问”,按月领薪。据广州市八十六个黑律师的初步坦白,他们三年来包揽诉讼达五百二十六件,向诉讼当事人敲诈勒索的款项达人民币五亿元。
黑律师大多数是过去的旧律师、讼棍、旧司法人员和流氓。他们和人民法院留用的旧司法人员多是旧同学、同事或亲友,相互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黑律师通过法院中的坏分子,可以替诉讼当事人打赢官司或减免罪刑,从中索取报酬;法院中的坏分子也依靠黑律师给介绍“生意”,从中贪赃受贿。如最高人民法院贪污犯史靖侯、顾裕尚等贪赃枉法的罪行,有不少是和黑律师屠占华、董元勋等共同干的。顾裕尚在处理某奸商隐匿敌产案时,通过黑律师屠占华的介绍,受贿四千六百六十万元,即判决这个奸商无罪。屠占华也从中攫得一千九百四十万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则在二亿五千万元以上。
有的地方,黑律师的违法活动是有组织、有计划的。福州市黑律师郑梓耕、陈建中等纠合许多讼棍流氓,经常集会,汇报和研究向人民法院进攻的情况和办法。福建省和福州市人民法院附近住着的黑律师达七十多名。他们设立联络站,以“茶馆”、“酒店”或“诗社”作掩护,进行非法活动。联络站设有三个专门向法院坏分子行贿的办事机关和十几个行贿“经纪人”;另一部分人专事兜揽“生意”。福州市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被他们“拉过去”的达五十多人。根据“三反”运动中揭发出来的材料,福建省和福州市两个人民法院平均每办十案,即有一案有贪赃受贿情事。在已查明的五百七十多起贿赂案件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被作了歪曲政策法令的判决,使不法资产阶级分子获得了胜诉或减免了罪刑。
有些地方,黑律师和他们的同谋者为了便于进行非法活动,还千方百计地钻入人民法院。福州市黑律师刘启元派其子刘以杰钻入福建省人民法院工作,刘以杰又和某不法资本家派到省人民法院充当“坐探”的李文达勾结一起,先后偷出福州市人民法院处理房屋纠纷和破坏金融案中二十多条没有公布的原则,供刘启元等在外活动时参考。浙江省温州市的黑律师和讼棍们经过市人民法院的旧司法人员介绍,大批打入市人民法院工作,竟占了全院干部的三分之一。他们内外勾结,共同敲诈勒索的事件非常多。
黑律师进行非法活动的重要方法之一,是假借人民法院负责干部的名义,招摇撞骗。如北京市黑律师刘春元时常诈称他“和某法院院长是同乡,曾同屋居住,谁打官司我可以托院长办。”他使用这种卑鄙手段,仅在一九四九年下半年即先后骗取当事人黄金六两、白布五疋,人民币一百零四万元。其他城市也发现许多类似情形。
黑律师活动的另一方法,是故意挑词架讼,使简单案情变得非常复杂,使当事人长期缠讼。沈阳市艺群奖章工厂因迁让公房发生小纠纷而涉讼,黑律师陈宇锟代该厂写诉辩状、抗告状,竟使该厂一直缠讼至三审,案件拖延达一年半之久。他们的活动,对于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秩序都有极坏的影响。
另外一些黑律师,还抓住当事人的小辫子,进行威胁敲诈。如北京某商店隐匿汉奸财产,托黑律师梁凤鸣、任宗显给“疏通”。事后梁凤鸣索款三千五百万元。该店经理不愿出这么多钱,梁即威胁说:“你如果不给钱,我就告你行贿和隐匿敌产。”该经理恐事泄,只好照付。另外有些当事人所犯的过错本来不够判刑,黑律师却以判刑相胁,诈取巨款。
以上事实说明,黑律师是违法犯罪分子的忠实“镖客”;同时也是人民法院中的贪污分子的同谋犯。他们以劳动人民为压榨的对象,以国家财产为进攻的目标。许多违法分子甚至反革命分子,在黑律师的罪恶策划之下逃脱了人民法律的制裁。他们是社会秩序的破坏者,是国家建设的障碍之一。各地人民政府必须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工作,严厉禁止一切黑律师的不法活动。必须依据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发动群众揭发、检举一切黑律师危害国家和人民的罪行,对那些罪恶严重、民愤极大的,给以必要制裁,教育改造他们。
还有不得不公开这个状况呢,还有自认为底气足呢.
还有:各人秤砣不同=结果应该不同
这不是科学的态度,如果司法是科学的,只应是一个结果.不然需要修正司法.
你的热情可嘉,但西河好象是理性说话的地方,不要失了水准.
难道你把足够以外的不该看的看了几百遍?
我看重庆新闻就是在华龙网看的。那里有个论坛,来闹的人很多,据说陈有西也在上面,针对你说的这些事情观点有过多次交锋。另外你也可以查查其他地方。
司法是不是科学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中国司法不是判例法。
而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认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备的,立法者只可能注重于一部法律的原则性条款,法官在遇到具体案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款的实质,作出具体的解释和判定。
就是说我国司法比判例法的活动余地更大,法官的裁量余地更大,以为每次的情况都不可能完全一样,就是每次结果都是无法重复的。
因此我认为你一下的观点是错误的。对科学二字的概念缺乏理解。
》这不是科学的态度,如果司法是科学的,只应是一个结果.不然需要修正司法.
所谓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认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备的,立法者只可能注重于一部法律的原则性条款,法官在遇到具体案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款的实质,作出具体的解释和判定。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做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做出不同的判决为止。
判例法制度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目前美国是最典型的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美国法院对判例的态度非常灵活,即如果先例适合于眼下的案例,则遵循;如果先例不适合眼下的案例,那么法院可以拒绝适用先例,或者另行确立一个新的法律原则而推翻原来的判例。那么美国判例法的约束力何在呢?可以概括为两句话:在同一法律系统,下级服从上级,如果涉及另一系统的问题,则要互相尊重。
【判例法在中国】
早在西周就开始运用判例法审理案件,当时称为“事”,“事”是法律规范的重心。所谓“议事以制,不以刑辟”,即选择以往的判例作为现时审判的依据,不预先制定成文法典;秦朝的“廷行事”就是法庭成例;汉朝的“决事比”就是判例,是正式的法律形式之一。在与英国普通法形成几乎同时期的宋代,出现了《熙宁断例》、《元丰断例》等案例汇编,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到明清两代,判例的作用与地位更为重要。清同治九年编成的《大清律例》汇集了1892个案例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出现了律、例并行的局面。
我说的是大家解读李庄案。
看不下去了, Pareto front是优化理论里面关于多目标优化最基本的概念之一。优化理论是数学。经济学是数学的大用户。关系就是这样,别科学艺术啥的了
在西西河里搅合有啥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