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六扇门那些事儿第二部 -- 史老柒
黑天鹅?澳洲这里多的是,在湖边撒些吃的,就有一群凑过来抢吃。偷偷捉几个不是问题。
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永远不从自己嘴里说出来,属于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自我保护属于人类最基本的本能,但不是最基本的权利
就像自卫,也只有正当自卫才受到法律保护。
只有被法律认可为合理、必要、正当的本能,才能称为权利。而被认可的重要依据就是“一个人的权利不能建筑在对他人权利侵犯(有时甚至要加上“可能性”3个字)的基础上”
至于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其实是一种威胁。
这是完全正确的,也是很自然的。
所有法律的特征都是“强制执行性”,而强制执行当然就是一种威胁。
犯了xx罪,就会被判xx年徒刑。这样的法律条文不就在威胁吗??不就是在试图用一种“更加对自己不利”来威胁吗??----你要敢怎样怎样做,就会遭受怎样怎样的处罚。这个难道不叫威胁??
要是去除所有的威胁成分,法律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所有的公检法都不用存在了,全世界只要宗教工作者来搞劝化就好了------甚至宗教也不成,这玩意儿还是会用下地狱来威胁人。
说白了,就是不能动大刑。警方需要证据来证明嫌疑人的罪,嫌疑人有沉默权。不然就是一头猪,一头驴,进了大劳,都会招供。
就仨意思
1。指出你在模糊概念,自我保护是一种本能而不是一种权利,本能并不都是权利。
2。当然不能刑讯,老七是明确支持的,我之前没明确表态,但也是支持的。
3。有权沉默而不用遭受刑讯逼供,是应当的。
以其他渠道的证据证明了嫌疑人的罪之后,再来追究之前的故意不说/隐瞒,也是应当的,这就叫抗拒从严,不是严刑拷打,是判罚从严。
这对所有的犯罪都实用。扯下去就无聊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警方无能的表现。
你有种就直接靠以德服人的方式来制止犯罪啊,
用关监狱、吃枪子的方式来威胁,让人不敢去犯罪,就是无能。
一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可以判5--10年。
张三犯了案,直接上门自首,倒筒子般全部自动交代了,判他5年。
李四犯了同样的案,死顶着不交代,结果用了5年收集旁证,再用5年把案子从县法院打到高院,最后定了有罪。判他10年。
李四不服:你们要不把张三判得和俺一样重,就是无能。
警察存在的意义是安定社会,不是显摆能耐。
我是绝对不会住在一个每月侦破1000起谋杀案的有能警察局边上的。
"李四犯了同样的案,死顶着不交代,结果用了5年收集旁证,再用5年把案子从县法院打到高院"
司法至少不时完全用成本做判句跟你说了,这么是撤不清楚的。一个案子证据不足就该放人. 不过中国的司法不时你说我说就酸的。
不时什么以的副人,你警方找不出证据,罪名无法成立就该放人。
同时,不止中国,全世界哪一国的司法也不是我说了酸的。
咱两的分歧的中心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个政策。
老实说,我和老七同志一样,觉得各自保留也无所谓。毕竟法律本身就不想物理定律一样绝对硬邦邦的无可争辩。
回头看看我的第一个回帖,并不是要你赞同抗拒从严,只是你拿来指责它的理由概念模糊,自我保护是一种本能而不是一种权利,本能并不都是权利,不会天然的受到保护。
结果你回答说:反正就是不能动大刑。
这我要不回复一把,岂不就默认了本人支持刑讯逼供吗。
像你上面这个回复,又把抗拒从严和“一个案子证据不足就该放人”放在了对立面上。
这我当然得说清楚了,我是支持抗拒从严的,可我也没说一个案子即便证据不足还是不放人啊。
南五环的麋鹿苑里也有
要是承认沉默权,被屈打成招的人有没有好处先不说,首先受益的肯定是那些确确实实的犯罪份子,不知道会有多少这样家伙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直到证据足了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