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请中国政府对萨米人的悲惨遭遇表示关注 -- Emyn
不禁让我想起了教父里的著名台词,大意是“儿子,记住,谁提出安排你和XXXX见面并保证你的安全,那他就是这个叛徒。”,哈哈。。
那根本不是忽悠,当年邓力群跟老邓的关系好着呢!要不然怎么叫做“小邓”?政治人物翻脸比翻书还快,什么有信念都是扯淡的东西。就算有信念,都多少年过去了,物是人非,还不能改不成?
最高层不管是紧握毛泽东思想也好,高举邓小平理论也好,其实都是糊弄老百姓的。都到了最高层了,还能相信这些?最高层处于权力的巅峰,别人都要听他的,他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当然最相信的都是自己那一套,怎么还会给自己套上一个前人的思想枷锁,理论束缚?最高层提到前人的思想理论,也就是在自己行动的时候糊弄糊弄下层,减少阻力罢了。
比如说老江是信毛还是信邓?显然谁也不信。他当年信的是自己全民党那一套,所以搞出个三个代表。胡是毛邓江谁也不信,他自己也未必像老江那样有一套完整的想法。问题是他可以没有一套完整的想法,却不能不像老江那样推出自己的理论。他要跟老江在地位上并驾齐驱,就得跟老江一样搞出一套整进党章。
所以什么八荣八耻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都是为了理论而理论,纯粹是找了几个理论笔杆子凑出来抗衡老江的三个代表的。下层的官员怎么样理解什么是真正的科学发展观,什么是真正的和谐社会,对胡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下层的官员只要在喊口号的时候多说两句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少说一句三个代表,胡就安心了。
老江比胡层次稍高点,不过也没高到哪里去。老江也就希望下层的官员多说两句三个代表,少说一句邓小平理论,如果能理解三个代表当然是最好,不能理解也关系不大。只要老江自己明白三个代表的实质是全民党,然后告诉底下的官员一步步该干什么就可以了。
那时候林权改革和土地流转可是新闻联播整天叫得响,呵呵
看来《教父》这书真的应当是高层必读。老胡去小岗村把自己搞得焦头烂额,差点岌岌可危,老江的三个代表就是躺着也中枪了。本来老江也就是想搞个全民党,以后党内民主过渡到全民民主而已,不知道被谁抓住了资本家入党这一条,结果三个代表被彻底搞臭,里外不是人。
查来查去还是自己主动些。
谁安排见面对教父来说,安排给接班人就行了,可是对迈克那是要命的,所以小强就杯具了。后任董事长偷着笑呢。
这个无间道演得好!
当时胡已经岌岌可危了?
这也看出三少能够看清时势,敢抓机会。
太祖说过时势造英雄。三少是深得精髓。
这个词可能有夸大,不过胡当时是不得不作了好些非常罕见的动作,做了很大的沟通才稳住的。至少说明胡当时很不轻松。
这么美丽的一个女子,被残酷杀害了,怎么能不让人义愤填膺。至于当时报上说张是因为反对林彪、四人帮而被害死的,其实大家还不是都知道这只是为尊者讳而已,张志新肯定是有反对毛的言论的。至于张的那些婚外情什么的,本身和这个案件没什么关系,小邓大概也不清楚,就是清楚了说不定还会更同情张志新呢,他对此也是感同身受深有体会么。
说实话,当时新闻里说hu要推土地流转的时候还是很吃惊的。主要是不符合我对他的一些判断。还是too simple,too naive啊。
这几天电视剧东方中,太祖在杭州说要制定宪法,地下人说有了毛泽东思想还要宪法干什么时,太祖的回答很有喜感,难道以后有了x泽东,也要弄个x泽东思想吗?
再往下传几代只怕开会时口号越来越长,呵呵,不知道太子弄个什么出来
张志新被处决时已经45岁了,你对她的印象肯定是她年青时候的。
她违反了当时的法律,被判处死刑,虽然有点量刑过重,但算不上什么‘残酷’。
她不是简简单单地反对毛主席,而是公开恶毒攻击,且屡教不改。
陈禹山们在编写《一份血写的报告》时有意掩盖了如下重要的事实:
1、张志新在公开场合多次书写张贴大量直接针对毛泽东主席的反动标语,包括“打倒毛泽东”、“绞死毛泽东”、“油炸毛泽东”、“千刀万剐毛泽东”等等。
2、张志新在公开场合及开会时多次高呼上述内容的口号。
3、张志新在她自己的“毛选四卷”上书写了大量的攻击、漫骂毛泽东主席的言论。
4、张志新还有攻击、漫骂周恩来总理的言论。
5、1973年11月16日张志新与其他犯人参加“批林批孔”大会,当报告人批判林彪推行“极右路线”时,张志新站起来喊“中共极右路线的总根子是毛泽东”等口号。
6、1975年第二次判处张志新死刑时,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据查,当时判处张志新死刑的依据是196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公安工作六条》。 《 公安工作六条》第二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7、1975年判张志新死刑的报批过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程序”。据查,当时判死刑的审批程序为,基层法院判死刑须层层上报至辽宁省高级法院,辽宁省高院判死刑,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上报最高法院前,按当时的规定必须经省委常委讨论同意,然后以辽宁省革命委员会的名义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据了解,1975年判张志新死刑的审批过程符合当时的“法律程序”。
当时对张志新的判决是否有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第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当年判处张志新死刑的法律工作者不愿给张志新“平反”;因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三十多年过去了,据我们所知,当年参与判处张志新死刑的至少几十个人,却没有发现一个人出来表示“忏悔”。
本帖一共被 2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为什么要别人来当老板? 我就是要做发号施令的老板!
是无知还是真心信仰自由主义那一套?抑或是为了权力做的一次表演?
他难道真的不知道 土地流转的严重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