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药家鑫‘激情’杀人!!! -- 天煞穆珏
看到转帖,内容是:
药家鑫的案子已经判下来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药家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于杀死伤者一事,法官是这样解释的:“由于当时药家鑫杀死伤者时,处于一种失去理智的状态,也就是排除主观性杀人,而这在法律上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是否是真实的?
确实不该判缓刑,正常应该是4-5年前后的有期徒刑的。之所以会这个结果,他得搞定两个方面的人:法院和受害者家属。
鉴于被告人张忠克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加上张忠克与受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受害人亲属谅解,高新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这是交通肇事罪第二档的最低下限,加上缓刑还低过70码事件的判决。
首先他肯定是通过关系让法院尽量往判决下限靠;
第二点非常重要,被撞死的人是一个60多岁的老人。他死了对谁有利?死者家属!不和解,多判他两三年对还活着的人有什么好处?还不如跟肇事者和解,以获取更大利益。
我看着也很不爽,但这是现实。受害者一方都不追究了,还能怎样呢?
我最后又查了一下,判不判缓刑不是一个死规定,特别是这种加重条件和减轻条件并存的时候;各省有具体执行差异,浙江,四川就严一些,省高院有这种情况不得判缓刑的指导意见,但是河南貌似没有。
大学生死了虽然比个60岁的老头, 对社会来说损失更加大, 但是,
广大人民的对面,以显示自己的“崇高”。100个人里面有95个人要求药为自己所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偏偏有些人非要去做那另外的5个人,力主不杀药,总以为另外95个人冲动、不讲法律。
整天拿自首说事,纯粹一个机械主义者。
如果你说,项英应该把妻子交由组织审查,组织军事法庭审判后宣判死刑,然后交由专业人员执行。那么你的批评完全没错。那样项英也不用担一个杀妻的罪名。项英错在不该自己执法。
可是张军长是执法吗?就算是古代杀奸,也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在自己家里,捉奸在床,即刻杀死。说到底还是必须符合“激情杀人”这一条件。武松杀奸还是要被判流,石秀杀奸也只能落草为寇。张军长在封建时代也是要杀头的!
至于说“那天有挖掘出个真想,说张灵甫是因为怀疑妻子投降日本而杀妻,那怎么办?”我想国粉也想不出这样的理由为张军长辩护。真相党们需要继续努力!
河南没有。
搞定这个问题要看怎么说了,我从来就不认为这个问题不可能;他可以在范围之内去向上靠还是向下靠,这之间肯定就是关系在起作用。
再谈下去意义不大了,楼歪得太厉害,打住吧。
是说没杀妻,还是说妻子叛变不实。另,我是觉得何许类比不当,记得网上有这么个说法,所以百度了一段。如果有更明确的说法,我很欣然。
原先以为不是,时间地点看错了;南京倒是07年就有这个规定。
其母后来还有人见过,在传说杀妻的时间之后。
“处于一种失去理智的状态”
俩者同样是建立在怀疑基础上的……
如果项英妻子确凿无疑的就是叛徒,项英一时激愤杀死妻子,那我倒也无话可说,据说总理当年还亲自处理了顾顺章全家呢,革命年代么,哪能如此迂腐?对叛徒宽容,就是对自己残忍啊
关键是不敢确定啊,我的同志哥,俩者不管是动机高尚还是低俗,杀妻行为都不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他们俩都只是怀疑啊,总不能怀疑自己妻子有外遇杀妻就不对,怀疑自己妻子是叛徒杀妻就对啊。
赔偿只能表明加害者家对于被害者家家人的一种诚恳的认错态度。钱多的多赔些,钱少的少赔些,总之是尽个心意,是道德上加害者家人对自己的谴责和对被害者家人忏悔心情的表露,法律既干涉不着也无权干涉(当然法庭判决决定的赔偿不在此内,那是作为一种附加刑出现的)。
钱赔得再多,罪行该怎么判怎么判,与赔偿无关。
反过头来说,如果换成另外一个加害者,罪行很轻微的那种,那么就算他家里穷得砸锅卖铁都赔不上钱,难道就能因此就加重他的判罚去吗?
因此即使药家赔出一个天数来,照药家鑫的恶行,他也非死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