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药家鑫‘激情’杀人!!! -- 天煞穆珏
比如说,判无期,倒底是真的关一辈子,还是过几(十)年会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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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财两失的情况,我倒还真遇到过一个,不过这完全是被告人聘请的NC律师所造成的,有机会给大家摆一摆这个案子。
在为yao家鑫辩护开脱上,先有律师在法庭上玩“激情杀人”的无厘头概念——现在,“心理专家”在CCAV出马,说他连捅农妇6刀(准确应是8刀)是弹钢琴的一种“强迫性动作”。
本文只就心理分析的角度揭穿为yao家鑫心理辩护的“心理专家”的谬论。这位“心理专家”大名鼎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
中国的“心理专家”的专业知识和思维模式,从来就是一个笑柄。但有哲学背景的李玫瑾还是有点水平,这无法否认。在马当爵案和邱兴华案中,尽管他对马同学和邱屠的心理分析并不完全对,但还是说到了点子上。
还是如实地抄袭一下李玫瑾关于yao家鑫残忍杀人是弹钢琴的“强迫性动作”的理论。当主持人问她如何解释yao家鑫连捅农妇8刀时,她以权威的“犯罪心理学专家”的名义,是这样解释的:
“心理学上有一个词,经常叫强迫行为,强迫行为就是什么?他做的这个动作往往不是他的一种兴趣动作,而是一种机械的他在做,这个动作往往它会变成一个什么?替代行为。所以我现在突然明白什么呢?你刚刚问我的这个问题,也是我要问yao家鑫的问题,他拿刀扎向这个女孩的时候,我认为他的动作是在他心里有委屈,在他有痛苦,在他有不甘的时候,却被摁在钢琴跟前弹琴的一个同样的动作。”
“他这个动作不是报复,他是什么呢?实际上属于当我不满的时候,我弹琴本身是来发泄我内心的一种愤怒或者情绪。因此,当他再遇到这么一个不愉快的刺激的时候,他看到一个人被撞伤了,而且在记他的车号,他这个刀的行为实际上类似于砸琴的行为。”
这两段话,简直是在羞辱心理学。
强迫性动作或思维必须是反复发生或者说是经常性的行为,这是前提。如果说yao家鑫杀人动作是一种强迫性动作,那么之前他必定经常作出同样的行为,也就是他之前也经常杀人,只是没被查出来而已。
其实我建议要取消死刑的人士从自己做起,写个声明,凡杀死自己和自己家人的凶手都不要求偿命,关二十年即可。这样一来也算满足他们的要求,签这种生命协议多了,不就跟取消死刑一样吗。
我们这样老百姓还是要杀人偿命的,什么关二十年是最大折磨,没那事。
对照以上几条,药家鑫一条都不沾边。
总而言之,不论对错,但求有钱。
唉!!!!
但一般‘保外就医’就听得多了。这个还是要法律人士来答才行。我们国家的刑期一般都会有奖励减刑的。
因为我们是‘劳动教育’为主。
如果在监狱里表现好,有各种技能,能帮助犯人等等,会有减刑。
前一阵子有人嘲讽说贪官进监狱,写回忆录写小说获得减刑,我觉得这个很正常。本来新中国的监狱理念之一就有‘治病救人’
改造一说。
并不单是惩罚。
中国的心理学科基本是照搬国外,但是心理学这个东东是跟民族文化有莫大关联的一个学科,如果照搬国外,得预先认为,中国人也是千年来由基督文化教育出来的才可以。
所以有时候看心理学,再想一想中国的认知,甚至有一种西方心理学也有隐形政治观念在里面的感觉,根本是以政治指挥心理,然后给非基督文化的国家人民下套。
这个律师为什么敢说这么脑残的话?就在于现在的法律对律师管得太少。既然要依法治国,那么说话做事都得依法。明显不符合“激情杀人”的法律规定,律师仍然要往上面扯,这不是违法是什么?如果建立一套对律师的考核管理体制,对乱说话、瞎辩护的律师吊销执照甚至追究法律责任,你看还会有哪个律师敢说这种话来恶心大众。
自首可以算一个减罪情节吧。
另外,杀人一定要枪毙,其实是一种古老的心理定势,和通奸了要沉塘差不多。不是说杀人不该死,而是说,杀人和死刑之间未必有必然相关性。比如现在开着车杀人的越来越多,我看被车碾死比被刀捅死惨多了,那些杀人的司机不也一般不会判死刑么。
至于这次事情,仔细想一下,说药家鑫当时处于情绪波动剧烈的应激状态中,是有可能的,出了大车祸么,当然,他做出了一个极其残忍的决定,但这个决定确实可能是在情绪不稳定的状况下做出的。
这个大学生该判死刑。
激情杀人有个特点,事情的发生和出手加害时间间隔极短。王斌余当时也是伤人后又折返把人杀死,后自首。法官认为“又折返”,表明有足够的时间冷却激情。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定的案。
这个大学生有个折返去拿刀的过程,有这个独立的“时间段”,很有可能被判故意伤人罪。
如果反过来,这女的开车把他撞了,下车以后又嘴巴骂骂咧咧,或者有殴打他之类的行为,他一时冲动把人杀了到可以算激情杀人。现在是他开车把人撞了,下车以后又把人杀了,这明显的故意杀人啊。
往激情杀人上靠还不如去查查有没有神经病更靠谱点,不过这哥们也挺倒霉,就这么冲动一下,基本小命就没有了,现在有的年轻人真搞不懂脑子怎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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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你跟我的ID一个姓,我怎么觉得你在搅浑水啊
导致别人死亡,不见得一定得判死刑,这是没有问题的。误杀,过失都可以造成这样的结果。但是,故意杀人一定是要偿命的,这不仅仅是思维定式,也是法律量刑的标准。
至于你说的“开着车杀人”而不判死刑的我没有听说过。你不会把杀人和撞死人当成一回事吧?你不会把开车故意杀人和出车祸撞死人混为一谈吧?
没有那么多天涯/汽车论坛的小白领们天天渲染"撞人要撞死,还要倒车碾一下",怎么会想到什么受害者纠缠的事.所以每一个吵吵嚷嚷信讹传俄的网民都在受害者腹部捅了一刀
辩护律师主要以此为由力争避免死刑。
控方(我觉得素质不如辩方律师,太容易激动,而且普通话都说不好)则指出药家鑫是在案发后第三天,从电视新闻里得知警方已掌握一定线索的情况下,才由其母代为决定投案自首的(投机心理)。
法官否定了控方的说法,称警方在案发后三日并未掌握有效线索。
总的来说,法官给人的印象是不想判死刑。因为警方也经常为了破案而策略性地发布一些假消息,刑侦部门的工作内情不应成为量刑的依据。接下来看社会舆论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此案了-反正这也是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
这次的审理是电视直播的,我看那个姓药的孩子是真心后悔(当然主要是对死亡的恐惧所驱动),估计其家里对受害者也有相当的赔偿能力。但这也许并不真的能成为轻判的理由,毕竟他的幡然醒悟是以嗜血的方式让别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