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药家鑫‘激情’杀人!!! -- 天煞穆珏
因为你杀人的计划是预先做好的。
论证其实也是有例可循的,比如冷静犯罪一般都是犯罪者身边日常接触的人,所以杀人者和被害的关系,比如作案方式方法等等,这就是法院的事情了。
一时冲动杀人国内在以前也是不分的,这几年的死刑司法判决力度似乎有点变化,毕竟中国每年死刑犯的数字超过世界上其它各国总和,也不太好看。
危险性么,确实不能一概而论,但大概意思,一条狗着急了咬死人,和一条狗悄悄地半夜跑出去咬死人吃了再跑回来,还是不一样的。
我车里有一个随车工具箱,里面有扳手,手电,灭火器。
本来还想买一个工兵铲,应付车陷在泥地里的情况。
放一把刀,想都没有想过。
药某一定得处死才行,否则人人都拿着个自首当护身符,先去杀人再大剌剌去自首?
而是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不知道猜得对不对。
我的意思是和花钱买和解的途径相比,其他的途径更加不公平。
在商品社会拼律师水平也是花钱的事情了。最后就变成有钱的请大律师,没钱的用法庭给的免费律师,比如你计划要写得那个NC律师(顺手再催一下稿:)。
行贿法官也是一条路子,也许直接权钱交易很少,但背后的公关肯定有。我认识一个律师,毕业后在某法庭干了几年然后辞职出来的。他自己号称从不因为案子找原来的同事说情,也许是真的。但他会隔三岔五的约原来的同事们出来唱个歌打个球吃个饭的,纯粹友情不谈公事,不过自然是他买单。
再比如通过媒体和网络施加影响。
这几条路子说到底都是通过花钱试图买到减刑。真不如把钱花在明处,直接给被害人家属看上去还公平些。
他也确实该杀(死刑,立即执行)~
可是是不是有一定可能性存在嫌疑人老死呢?
楼上的律师河友好像说了自首的定义之类的分析~
不过同时看到了也有极少部分是说要巨额赔偿的~
无论怎么说被害者的小闺女没娘了~不管被害者的丈夫现在有多悲伤多难过,小闺女在未来几乎肯定是有后妈的~
经济补偿还是会有的~
我的推论:
1、杀了嫌疑人(不补偿)~(围观群众大部分支持这个,我也是围观群众之一)
2、杀了嫌疑人(一般补偿)~(我认为可能的最后判决)
3、判死缓(高额补偿)~(嫌疑人律师以或者某些JY支持)
要是真的是3了~ 就存在我说的“坐十几年牢然后几十年后再死”、“狱中杯具”的可能了。
按精神损失费和客观经济损失费叠加计算,而且只能通过法院,不许药家私下进行
所以要看看弗洛伊德跟荣格啊
中国这样的例子有很多了:
死缓==》无期==》20年==》15年,可能的话,药家鑫能在35岁之前出狱,人生可以重新开始,什么也不耽误。
如果混得好,办个假释或保外就医也极有可能10年之内出狱。
另外,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不矛盾的,不因为毙了药家鑫就可以民事责任免责。
受害者家属完全可以以民事责任起诉药家
问题是:
1、受害者家是否拖得起(打官司可能要拖个一年半载,私了立马可以点钱,并且私了赔偿很可能高于起诉所得赔偿);
2、有人向受害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吗?药家有钱,可以买通所有能够买通的专家、学者,制造出药家鑫品学兼优、勤工俭学的假象蒙骗公众,可以请一个口吐莲花的律师编造一个“激情犯罪”的名目;挣扎在贫困线上的受害者家属能做到这些吗?
如果药家鑫不死,人人平等的整个社会伦理都会被颠覆。
律师怎么说是一回事,法庭采不采纳又是另外一回事。律师是被告的代言人又不是公众的代言人。律师说话是为被告辩护,至于辩护词是否合理,是律师的水平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就这个案子,律师提出自首,激情杀人(内涵是说当事人不是预谋杀人,主观恶性不是极大的那种),其实也属于无可奈何,药自己把事情做到那个份上,已经没有多少辩护余地了,就当是没话找话吧,总不能上庭一言不发不是。
需要社会供养么?
依据我国的刑法理论,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改造,对于活着不可能改造好的,死刑是最终的改造。
“赔钱减刑”或者有人叫“花钱买命”好像是东莞法院先搞起来的,其实是一种刑事和解机制。
其本意是想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赔偿难的问题。因为被判刑的一方往往不积极赔偿,最极端的是死刑,民事判得再多,只要被告一死,理论上最多也就能得到死者全部财产的份额,实际上由于这种情况下被告家属不积极配合很可能拿到的更少。所以这一做法其实是想促进被告方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方。
但这一方式如果滥用,有可能对公平的原则造成损害。
高法2010年明确了
同时也强调了
对于这个案子,我认为是符合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标准,因此很可能的结果是
药死刑,死者家属拿不到赔偿
自首不是应当从轻,而是可以从轻。如果主观恶性大,或者后果严重,免不了一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