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李庄案的一些个人看法! -- czm1968
中国有自己的程序,两高有自己的司法解释,要搞程序正义,就按两高的来
即使你认为两高的司法解释有问题,那么你也要走程序,你写论文说两高司法解释怎么不对,然后影响到立法者,再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以后才能照你说的做
同时谢谢你的猪。我保证以后,提高个人修养,少犯错误,努力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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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变化,作者,声望:1;铢钱:0。你,乐善:1;铢钱:15。本帖花:1
要想嘲弄美国的法律文书,还是先找几份美国的法律文书看看吧,道听途说靠不住哇。
强调程序正义,更多的是为可能的冤假错案预留合理的救援通道,因为其中一些不完善之处被讼棍利用,就否定程序正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以偏概全,一叶障目。
就你举得例子而言精神病鉴定的结论并不掌握在律师手里,其结论也不以律师的意志为转移。如果律师通过操作精神病鉴定使被告逃脱惩罚,那么一定是鉴定过程被律师及被告家属腐蚀了,这绝不是程序正义的错误。
另一方面,律师的很多成功与控方的无能很有关系,检察院和警察作为中国司法系统的两个部门,有天生的合作基础。在这种明显优势的情况下,还被被告律师指出其不符合程序的漏洞,这不是程序正义的错,而是检察院和警察工作不到位造成的,严重点说就是渎职。
有些时候,切身利益没有被危害的时候,指责别人是很轻松,很痛快的事。但是请你想一想,如果你掉进了这个漩涡,你需不需要程序正义来保护,保障你的合理权益?
我还以为法律是为了制定行为准则,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从而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要把普法和法律宣传放在重要位置。
如果法律以惩罚为目的,为什么还有劳动改造?应该叫处罚劳役才对啊?!惩罚和改造怎么能有联系呢?
你不反对法制吧?
如果不反对法制,那么就不应该反对法律体系——包括法律条文,操作程序,执法手段等等——不断完善吧?
如果法律需要完善,学习、引用既有的别国的的法律法规比自己凭空编造谣可靠一些吧?
如果可以学习和引用,至少要学过来,用过了,才知道拿来的是不是符合自己的需要的吧?
这个学、用的目标,自然要选目前在全世界影响力最大,直接和间接约束人群最多,对经济运行影响力最大的法律体系。符合这个条件的,要么是英美法系,要么是大陆法系,伊斯兰法律可以排除。那么学习美英德法就是必然的选择。
你开口闭口美国,是不是因为不知道中国和欧洲各国的大量司法交流?你对美国有何仇恨?美国的法律连续运行200多年了,比起最近60年换过4~5本宪法的中国,其稳定性毋庸置疑,里面自有其值得学习的规律。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才是正确的态度,全盘否定和全盘接受一样,都是不对的,就像是处于被迫害妄想下的呓语。
关于本案:
1.所谓李庄的教唆录像,是不是存在?如果存在,检方就应该公开,因为质疑原告证据的合法性是被告的权力而不是原告的自律义务。录像证据公开后,被告可以选择承认教唆,服罪;或者以此证据采集手段不合法为借口要求法官不接受这个证据。但是不管哪种情况,都可以让原被告、法官、旁听和看转播的群众认识到李庄确实教唆了。这对于原告背后的政府显然是一件有利的事情,原告没有这么干,要么是蠢,要么是根本没有录像可以拿出来放。
2.所有证人不出庭。这是检方伙同法院,利用法律漏洞剥夺了被告质证的权利,这一条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也许你觉得对李庄这个教唆犯,就不该有这权利,那么对于那几个连尸体都还没找到就错判的杀人犯,他们应不应该有这样的权利?又有谁能判定那个被告该有这个权力,那个被告不该有这个权力?政法委书记?
3.执法者的限制和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其实这是一个意思,就是对未定罪的公民的保护。如果没有这些保护,钓鱼执法就成了执法者刷政绩的最好最简便方法,利用好人的善良,把好人打成罪犯。完成执法和罚款任务。
4.从最近几年的社会新闻来看,各级执法机构对于对自己有利的事,往往是不惮于法律的约束肆意而为,当被揭穿时,则抛出若干“临时聘用”人员来转移矛盾。如果没有《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则被侵害利益的人将会申冤无门。如此可以托庇于法律的盲区之中的“临时聘用”人员才真是“俱欢颜”了呢。
总之,现在中国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需要学习外国的经验和条纹,其中不免泥沙俱下,在实践的基础上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择善而从才是正道,一味否定,就如同泼脏水把孩子也倒掉,是愚蠢的举动。没有什么缺陷可以仅仅靠激烈的口号就解决的。
另外,民主、自由、普世,都是可以善意解读的,特别是民主和自由,本就应该是民众期望的幸福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遗憾的是,在这个论坛里被某些五毛恶意解读甚至妖魔化了。但是,把什么东西扣上民主、自由、普世的帽子,不意味着你的反对就是正确的,也许仅仅证明了你的扣帽子能力而已。
如您这般人才,主次不分,因噎废食。如是公检法,则法制建设希望渺茫,如您在律所,则我必远远躲开。
不知道从那个人开始的,居然把法律做为行为准则也可以说的通。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底限,也就是说如果不如此社会就不能运行。你说的那些什么普法,宣传之类事实上等于说这个社会已经放弃起码的道德标准。以行为来说,先要是不道德的,然后才是违法的。偷窃是不道德的,倫的多了就成了犯罪。胡说八道是不道德的,用胡说八道来获利就成了诈骗。在这里,是非的概念在道德,罪与非罪的概念才是法律。把道德拿走了,也就没有个是非了。难怪会有药这种人出现,还会有人为他辩护。
首先我不反对修改宪法,新中国有四五部宪法没什么丢人的,《大清律》用了三百年也没什么光彩的。法律精英挺喜欢举这个例子来糊弄人的,看来你也是个法律科班出身,那我们看看美国宪法的原文
哦对了,我知道你们会说“那个改得都是修正案,宪法原文没有改过”,所以我们就看看宪法原文的修改:
Article 1 section2 中的原文
section 3
section 4
多的例子我也不说了,你自己去看,美国宪法几乎每一条每一款都给改得千疮百孔,这还不包括最初的第一部已经被废除的宪法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
美国没改过宪法的谣言我已经听过无数遍了,大部分都是学法律的人云亦云,今天忍不住出来辟一次谣,美国建国200年修改了27次,中国建国60年修改四次一点都不多,只不过是写错了作业,一个同学拿起涂改液就改,另一个嫌涂改液难看,重新抄了一遍,现在用涂改液的被人说成有“稳定性,连续性”,重新写一遍的就变成朝三暮四了?
其实这不是重点,我非常支持法律与时俱进,但是你们这些羡慕并误会美国法律永恒不变的心态是不是有点类似“祖宗之法不可变”呢?
其实在另一篇回文里其实这是一个司法究竟是要为什么服务的根本问题?无辜说过
李庄这个案子很简单,对于一个让30多个黑社会老大成功逃脱法律制裁的只会贪财捞人的讼棍,他的行为让千百个受到黑社会迫害的受害者正义无法声张,收取龚的150万律师费就是这些受害人的血泪,李庄这种人不受到惩罚简直天理难容。我不关心李庄眨了几次眼这些细节,我要的就是他受到惩罚,天理昭彰,恶有恶报。
有意思的是,维护李庄的人往往避开道德层面上不谈李庄是个助纣为虐的讼棍,纠缠在一些警方和检方的瑕疵,这其实挺没意思的,你们别把老百姓当傻子。
哦,你们还会危言耸听,说如果让政府这次迫害了李庄,下次就轮到你们普通人了,说实话,我还真不在乎,一年全国15亿人有几个被迫害,无中生有,含冤入狱的?一千有吗?我要是担心这150万分之一的被雷劈的概率我还不如多关心一下那些黑社会被一些黑律师捞出来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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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标准,顶多是对一个人自律的行为准则,换句话说,一个人可以按照他对道德的理解约束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其自身的道德要求。
但是这个道德标准不能外推,因为每个人的道德标准都不尽相同:有人反对虐待动物,所以不吃肉类;也有人餐餐无肉不欢。有人觉得必须绿灯才能过马路,也有人觉得只要四顾无车就完全可以无视灯号。
法律,恰恰是社会大多数成员公认的那一部分道德。可以说是道德的底线,也可以说是公认的道德。所以绝不能把道德与法律对立起来,也不能视道德高于法律,对于某些道德标准低的人来说很多违法的事情未必突破其道德底线。
恰恰是法律,明确的界定了社会公认的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行为界限,它是全社会的行为准则,这与每个人的道德准则不矛盾。但是如果某人的道德底线低于法律,社会要通过法律宣传来帮助这个人提高其道德标准。
另外,是非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对于一件事,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立场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是非判断,比如药家鑫的那个师妹。但是最终只有法律的判断才是处罚的依据。
总之,只有法律,才是社会行为的准则,法律之上,人们可以依各自的道德标准自律,但是不能强迫别人也遵守你的道德标准。举例来说,也许你认为同性恋是不道德的,但是你不能要求全社会都反对同性恋,除非法律说:同性恋违法。反之亦然。
“宪法修正案”,不修改宪法的条文,难道修改宪法的版式?!
美国200年宪法,27个修正案,每一个都是对原有条文的增删修改。其中第18和21修正案自相抵消。剩下的都在改原文。我倒想问问“那个改得都是修正案,宪法原文没有改过”是哪个法律界人士说的?还是你自己杜撰的?
另外,你把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和中国的宪法改版等同起来也显示你完全不懂法——中国的82宪法,在后来还有四个修正案呢。而且,与中国几部宪法次次另起炉灶相比,美国的宪法虽然补丁更多,但是稳定性和连续性显然更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自身的稳定,是所有其他法律健全完善的基础。
法律要为人民服务——这个口号喊起来很容易。但是法律要以什么样的面貌来为人民服务,你自己说得清么?用简单的框架式条款,赋予法官的巨大自由裁量权,给予警察不受限制的收集证据权力,同时还对被告律师施以重重枷锁——这样的为人民服务,看起来站在被告席的必然不是人民啊!
李庄案很不简单:一个黑社会老大通过向起诉他的原告举报为他辩护的律师有违法行为,把自己的死刑变成了无期。这句话我怎么看都觉得蹊跷。在这件事里,到底是控方还是辩方帮助黑社会头子减少了刑期,请你自己分析一下。
最后,行政执法中的错误不可避免,未必是含冤入狱,更多是错误的罚款,无理的罚没,以及各式各样的肉体和精神伤害。如果你愿意为了和谐忍辱负重,我当然也没有同情你的必要。对我自己,我还是要寻求合法的途径来争取公平。
中国也完全可以在夏朝最初的《禹刑》的基础上增删修改,反正不是增就是删嘛,咱们还可以叫《禹刑》,以显示我中国五千年来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李庄只要是犯了法当然人人都可以举报,龚钢模用举报他人的犯罪减轻自己的刑罚有什么不对,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惯例,你有什么意见吗?
挺简单一件事,你是为法律而法律,为程序可以牺牲正义。我是认为程序只能服务于正义,决不能阻碍正义。限制捆绑执法者是很容易的,他们大不了什么案子都不破,当然没有人被冤枉。问题是你能要执法者程序正义,你能让犯罪分子“程序犯罪”吗?
你在家是担心警察来敲你们家的门,还是担心小偷来撬你们家的门?你做生意的是怕税务局来收税还是怕黑社会来收保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