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整理】少数民族所面临的问题和前景 -- 大漠孤烟远
特别强调适合中国穆斯林的教法在哪里,依据何在。你不要拿一些莫名其妙跟中国一点关系的东东来这里糊弄我们。要知道中国的宗教独立发展是不受外来支配的。
世界上有1500多个伊斯兰的教派,任何一个对《古兰经》的理解不同以及与其他的相异你都可以解释成教法。问题在于他们是否有强制性,是否有政治实体作为支撑。他们的适用范围(人和地域)也错综复杂。请问是哪一个?你不会是想让苏菲派教法概括沙特的瓦哈比穆斯林?用西道堂的去代表三抬?请吧。
别混淆概念,前者是一个机构概念,组织成员充当管理与被管理角色,并为整体组织服务。后者是个人范畴。
换句话说拥有宗教信仰和是否参与宗教组织不是一回事儿。
再次,我哥哥当兵是经过政审通过的。决定一个公民入伍许可的是地方武装部门发放的《入伍通知书》,从法律意义上讲,获得《入伍通知书》就已经是一名战士了。我哥哥是已经取得《入伍通知书》的前提下被以民族属性为名拒绝的。
更何况,民族和宗教信仰就是一回事儿?这不是一个概念的东西。注意学习基本知识。
几乎所有的少数民族都有他们民族特色的宗教信仰。苗族的万物有灵多神崇拜。壮族的巫道教。满族、蒙古族、鄂伦春、赫哲族等的萨满教。藏族的佛教。
这些是不是都不能当兵了?建议修改兵役法吧,干脆只有汉族才能入伍得了。
我没出来有什么可举报的
第五章 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审查和区域联审,严格落实谁巾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I
(一)村(居)委会应当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对体检合格的预征对象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作出鉴定意见,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推荐政治审查合格者。
(二)预征对象最后就读的学校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和文化程度出具证明,并作出鉴定意见。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认真审查预征对象的年龄、户籍、户口迁移记录、现实表现等情况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并作出审查意见。
(四)乡(镇、街道)应当认真核查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公安派出所对预征对象的政治申查情况,并作出审查意见。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应当会同司法、工商、税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对经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政治审查合格的预征对象进行政治联审,签署政治审查结论意见。
(六)各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后)中签署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人户分离、在本县(市、区)区域以外务工、经商或者就读的预征对象政治情况的审查,应当在平时跟踪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区域联审,必要时可派人或发函调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对自愿应征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
应征在校大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对其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学校分管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入学生进行复审;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其政治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学校签署综合审查意见。
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学校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附后)和 《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函》(附后),寄往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 (市、区)公安机关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按 时限要求发回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综合各方面意见,签署政治审查结论意 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单位征集新兵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土官,八政治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兵部队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对拟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实施征接双方共同参与的走访调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反映。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充分发挥接兵部队的作用,主动安排走访调查。预定的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单位征集的兵员,未经接兵部队走访调查的,一律不得批准入伍。
第三十条 对已批准入伍的新兵,发现有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第六章 政审复查与退兵
第三十一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组织对新兵进行政审复查,对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应当作退兵处理;对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对作退兵处理的,应当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与原征集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先行调查核实。原征集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核实结果通报部队。
第三十二条 经查实确属政治条件不合格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作政治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批准退兵之日止,不超过90天。对超过期限发现的政治条件不合格的新兵,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处理。退兵后不再补换。
部队对作退兵处理的新兵,应当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办妥退兵手续,并派专人送回原征集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政审复查期间,属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的,一般不宜作退兵处理,部队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经教育仍拒绝服兵役的,在与其原征集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商妥后可作退兵处理。退回的新兵由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拒绝服兵役处理。
回族,维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不是穆斯林就可以参军啊。
还有共产党员干部,不允许有任何宗教信仰
你贴出来的是第五章 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拿到《入伍通知书》的前提就是这一阶段已经通过了,有意思吗?难倒你看不懂?
也没有斋月和朝圣,只有你改,没有解放军改的道理。
请出示证据。这玩意去煽动维族百姓造反最有用了。一些人在辩论的时候已经失去基本立场了。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你哥信息能具体点不?
这么给你说吧,入伍以前的政审需要填写基本信息,上面有宗教信仰一栏。
我先不说我哥哥填写的是什么,我们先做个游戏:
假如写:有(伊斯兰)那么政审如何通过?既然通过就是即便信仰伊斯兰教也符合规定。
假如写:无,那么后面为何以是回族的名义拒绝入伍呢?
请把这个逻辑说圆了。
最后,请注意(这也是反驳者有意忽略的),拒绝的理由是民族,而非宗教信仰,回族人一定是穆斯林?呵呵。明确的回答你,不是!
按照兵役法规定入伍前在教的,不能在军队中进行宗教活动。要我说这一条应该改,参军必须退教
还有周恩来的入党介绍人刘清扬,中共第一任北京市委书记马俊都是穆斯林。
这算是扯远了,另外我在次提醒你,接兵的是以民族为由拒绝的,不是宗教。
这种逻辑混乱的辩护很有意思。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