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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春秋左传注读后01君子与圣人 1君子与小人 -- 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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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花!谢了,容我读了再讨论
家园 喜读桥上兄大作

一直都在关注桥上兄关于左传的梳理。虽然有些资料性的梳理,看起来有些枯燥,但思想和学术的真正进步,其实都是需要无数细小而枯燥的工作为前提的。我觉得,在桥上兄工作的基础,重读一遍左传,一定会有很大的收获。我正准备不久回国后,要买本左传,依照桥上兄的梳理重新读读。

希望桥上兄继续你的左传之旅。

家园 花!谢谢您给的极高赞誉,愿与您一起读书探讨。

又,如有需要,春秋左传注我可发给您word版。

家园 谈不上不光彩

这就是德国人伽达默尔从解释学里引出的“效果历史”(Wirkungsgeschichte)。一切历史总是在当代人的理解视域中的历史了,这就是我们理解历史或者文本的基本方式。这种“不太光彩”怕是对西人来讲也同样是家常便饭。回到孔老夫子的学说,后生后学又有谁不是六经注我,难的就是是否根据时代特征,能从孔子的学说传承中形成一种较为系统的、能够自圆其说的思想体系。朱子和阳明就是做到了这一点才留下了自己在思想史上的重要位置。

观当今之儒学,有把三代理想超越化、神圣化的儒教派;还有把“仁”解释成康德传统的义务伦理学的儒家自由主义;少不了利用宗法传统为社会等级制辩护的;更少不了把孔孟之道视作王霸思想的滥觞的。六经注我不是罪过,而是必须,关键看功力的是能够尽可能一致地组织史料和思想史经典。

家园 提供一些材料,

以下资料是来自于 何炳棣:《商周奴隶社会说纠谬》;《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第七卷第二期(84/9),PP77-108,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

两周关键性社会身分的检讨:

(甲) 周初的殷民

所有研究武王克商以后殷民身分的学人都同意最重要的史料是《左传》定公四年(506B.C),卫国熟悉掌故的大祝佗追述的周初史实: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蕃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旗,……,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倍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

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

分唐叔以……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

郭沫若据此以为“殷民六族,殷民七族及怀姓九宗,都是殷之遗民或原属殷人的种族奴隶,现在则转手成为周人的种族奴隶了。

何炳棣则认为,这三组殷遗民,都依然保持原来宗族组织,都不是“外方人”,由此不可能是奴隶。他认为陈梦家认为“分给鲁、卫的‘殷民六族’和‘殷民七族’都是属于子姓的氏族、宗族和家族(1954:90-91)是精确的认识。何炳棣认为这些按照原来子姓的氏族、宗族、家族三个大小层次集体随着周人调防和武装拓殖者,不可以是已被周人沦为奴隶的人群。

……《左传》定公六年(504 B.C):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

鲁公和三桓是周人,故盟于周社。亳是殷社,盟于亳社的‘国人’一定是殷民之后,这正是周初分到鲁国的‘殷民六族’决非奴隶的有力说明(何兹全,1985:19-20)。至于周初分到位于殷旧王畿的卫国的殷民,考古发掘证明他们的墓制等等‘仍之保持殷俗,……反映了殷遗民仍保留畋田继居,自成聚落的情形。’分到晋国去的‘怀姓九宗’是经过长期斗争后臣服于商的鬼方族人。鬼方的后代就是春秋战国朝代的昆夷、狁,也就是秦汉时代匈奴的远祖(王国维,1959;马长寿,1962)。《左传》既明说怀姓九个宗族整体迁移,正证明他们不是商人的‘种族奴隶’,更间接加强证明周初被分到鲁卫等国的殷民,和分布在其他地区的原来商殷土著,都不可能是周人‘种族奴隶’。

(乙) 两周社会阶级身分制度鸟瞰:

1、《左传》桓公二年(710 B.C)晋大夫师服曾作以下的概述: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

2、《左传》襄公十四年(559B.C),晋大夫师旷:……是故天子有公,诸侯有卿,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朋友,庶人、工、商、皁、隶、牧、圉皆有新暱,以相辅佐也。……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諌,大夫规诲,士传言,庶人谤。

3、《左传》昭公七年(535 B.C):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皁,皁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

以上自《左传》所引三条概述,对了解自西周开国至春秋中晚期这四、五百年间基本社会性质最富参考保监会。先就桓公二年和襄公十四年两段概述来看,最堪注意的是:

1、 士是代表贵族的最下一层,也是贵族和平民两大阶级集团的划分线。

2、 贵族中每个等级都有大宗、小宗、嫡庶、正室、侧室、高卑之分,都有他们的亲属组织,全体都属于当时的“宗法”组织。本文不再加以详释。

3、 所有属于平民这个庞大集体、从事于各种生产及劳役者,也“各有分亲,皆有等衰”。甚至一向被认为卑贱的“皁、隶、牧、圉”也“皆有亲暱”。这意味着无论属于平民中任何阶层的人们,虽然也没有贵族成员们的宗法组织,也还至少具有自己的家族。

我们如应用本文第一节中提出的奴隶的第二和第三共同特征来判断,两周社会中广大的平民一般说来都有从属于家庭甚或较大社会的权利和义务,都不是社会从属权全部被剥夺的,永久处于“类似死亡”状态的“外方人”。仅此一点已经具有足够的雄辩力:两周社会不是奴隶社会。

(丙) 庶人

庶人或庶民无疑是占两周社会总人口最大百分比 主要生产者。庶人所包至广,其上限并不固定。由于大宗、小宗、嫡庶之分和身分承继的不同,各贵族阶层里的庶支、远支几百年中无可避免地逐步下降,最后掉出贵族网格。《左传》昭公三十二年(510 B.C)晋国的史墨对社会长期流动性有极简明的概述:

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自古以然。故《诗》曰:“高岸为谷,深谷为陵”。三后之姓,于今为庶。“三后”指虞夏商先王,其子孙到春秋晚期早已降为庶人了。再如《左传》僖公二十五年(635 B.C.)及《国语晋语四》都记载着晋文公朝觐时,周襄王赐他王畿内阳樊等处的田。但阳樊的人民不服,晋师围城时,阳樊人责晋不讲周(姬)姓的情谊而专凭武力威胁他们,特别指出他们之间“谁非王之亲姻”?这正说明几百年间“王之亲姻”早已降为从事农耕的庶人了。

庶人的另一贵族来源是卿大夫氏族之间斗争的失败者。《左传》昭公三年(539 B.C.)晋国的叔向综结了晋国内部权力斗争的结果:乐、卻、胥、原、狐、绩、庆、伯降在皁隶。……(叔向之名)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

庶人最高的阶层是“国人”。何兹全教授有很好的概述:“商周时期,人们聚居的地方称为作邑。《说文》:‘邑,国也。’……周王分封诸侯,新贵带领同族同族周人和分给他们的商族人到新建立国家,一般是周人居住邑中,商人居住野,这就有了国、野之分,也就出现了居住国中的人称为国人,居住在野人的人称作野人。……最初,国人包括贵族,因为贵族也住在国中。但可以理解,国人主要的是贵族以外的周族自由平民。”(何兹全,1991:38-44)

此处应顺便一提的是“士”“庶”之间不但界限不固定,社会功能上也有一定程度的重叠。出身于“乡人”的鲁国名将名大夫曹刿在长勺(684 B.C.)败齐之役的前夕就已提出较孟子几乎早四百年的社会分工最概括的原则:“君子务治,小人务力”。《国语鲁语上》。“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也是春秋进尽人皆知的通则。(《国语晋语四》)。“士”照理是处于“务治”者。但,《礼记少仪》虽先陈原则“士依于德,游于艺”,但“问士之子长幼,长,则曰能耕矣,幼,则曰能负薪,未能负薪”。但特别提出“农之子常为农,朴野而不匿,其秀才之能为士者则足赖也。”所以士、庶(农占庶民的极大多数)之间是有流动性的。

综括而言,庶人是“务力”、“食力”、“治于人”者,平时从事农业并服劳役,农隙受训,战时当兵。但由于身分清白,社会成分远较一般想像为复杂,所以不无政治地位,必要时对国家大事还有“谤”、“议”的权利和义务。《尚书洪范》指出国君“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这是根据史实的综述。很明显,两周的庶民的身分不能与西欧中古的“农奴”等同;如果非用近代身分称谓不可,两周的庶民应称为平民,但决不能称为“农奴”。

(丁) 用为赏赐的庶人和“皁隶牧圉”

……西周早期康王二十三年的《大盂鼎》铭文:……受(授)民受(授)疆土。……锡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汝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

……顾颉刚抒已见:人鬲就是“本篇的‘民献’和《洛诰的‘献民’,都是献于宗庙的俘虏。拿今语来说,就是一个民族被征服以后成为征服民族的种族奴隶。这种奴隶的领袖,从《大盂鼎》上看,‘邦司伯’和‘夷司王臣’依然是奴隶主。《大诰》的‘民献有十夫’就是指这一批人(顾颉刚,1964:36)。

顾说的生要性在于:‘人鬲’,‘民献’,‘献民’在原则上虽系可被周人沦为奴隶以献于宗庙之人,但征于周初史实,他们不但能保持原有贵族或高于平民的身分地位,而且是颇受周王室‘倚重’,利用以统治殷民之人。童书业解释人鬲即民献,‘为人民中有才力之人’,释‘驭’为‘徒御’之御,战士也,应是相当正确的(1980:124)。

……有些学人认为周代的庶人是束缚于土地之上,没有人身自由的人,所以在一定意义之下仍可视为奴隶的。……常识告诉我们,在一个农业居于绝对支配地位的古代经济里,人力和土地是牢不可分的,所以西周几度封建诸侯和国君赐与大夫采邑之时,土地和人民照例是同时授与的。……近年这方面有一篇很好的综全述要:

……(从西周金文中)可以看出,被 赏赐的臣民品类很复杂,他们的身份、社会地位有很大的差别。有单称臣、妾、人、驭者;有称尸讯、臣【女、羊(右上)羊(右下)】、臣【隹(右上)少(右下)】、臣【棘(上)人(下)】、尸司者;有称王人、王臣、邦司、人鬲、庶人者。……一些研究者把被赏赐的臣民统统称为奴隶,但其中大多数都是平民,有的还属于下层贵族。封主赏赐给被封者的臣民并不因为被赏赐而失去人身自由,只不过因赏赐而改变原来的隶属关系。如《宜侯 》铭人中‘在宜王人十七姓’就是居于宜地的十七个贵族家族。他们原来隶属于周王室,故称‘在宜王人’。……此外,铭文中‘郑七伯’,其他器物中的‘夷司王十又三伯’,‘邦司四伯’等等,也都应属于下层贵族。……他们被赏赐给采邑主后,仍然是氏族之长或下级官吏,社会地位、阶级地位都不因隶属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只不过原来直接向王室缴纳赋税,被赏赐之后则直接向采邑主纳税。……(吕文郁,1991:24-25)。

《国语晋语四》:‘皁隶食职’,这个综述也是具有充分史实根据的。姑以‘舆’示例。案:‘舆人’初见于《左传》僖公二十八年(632 B.C.),即城濮之战晋称霸之年。晋师必须事先要经过曹境,曹国不许晋师过境。晋军攻城死亡甚众,曹守军又陈尸于城门,‘晋侯患之’。晋文公听见‘舆人’间的讨论,决定采纳他们的策‘谋’,把晋军陈地移入坟墓区。曹人深恐晋军挖掘他们祖先的坟墓,所以很快就把陈尸装入棺木,正在准备把棺木归还的时候,晋军一举攻进城门。可见舆人是护战车的士兵,内中颇不乏善于谋策者。参考《周礼冬官(考工记)上》:‘舆人为车’,可能舆人的职责之一是参与或监督车辆的制造和维修。《左传》昭公四年(538 B.C.)记有每年三月启窟取冰的古俗:‘自命夫命妇至于老疾,无不受冰。山人取之,县人传之,舆人纳之,隶人藏之。’杜预注:‘舆、隶皆贱官。’《左传》襄公三十年(534 B.C.)有两条关于舆人的记事。一是‘晋悼夫人食舆人之城杞者’。可见舆人在平时也参与筑城等工役,受到国君夫人赐食,他们可能是工头,不是为数众多的工人。另 则是有关郑国舆人最出名的记事:子产使都鄙有章,田有封洫,庐井有伍。……从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舆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既有‘衣冠’,又有‘田畴’,又有‘子弟’,‘子弟’又有机会受教育,舆人的社会及经济地从头再来可以想见。在不明子产新政目的,承受部分经济损失(修田洫必须用去一部分田地)的时候,胆敢露骨地咒讽国家的正卿,明白子产政策的好处之后,又衷心地歌颂他的德惠。‘舆’如何可能是‘奴隶’呢?

有幸近年一篇充分利用周代文献研究这些卑贱身分的论文,对皁、隶、舆、僚、仆、舌、圉、牧等 个别等次的称谓、职任、身分一一分别详细核对,证明这些都是周王室和列国政府底层的种种色色的职事人员,都是属于平民维修组,都不是奴隶。其中‘隶’的含义甚广,如‘常隶’指直接隶属于国君的常任大臣,‘隶人’一词是邦国‘公室职事人员的泛称’。只有‘五隶’:罪隶,蛮隶,闽隶、夷隶,貉隶以及奚隶等等才是‘因罪没入官府,或是战争中的俘虏,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隶。’(黄中业,1984:69-75)。

我看了一些书,好像对于把中国的历史分成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这样有点不符合现实。我个人觉得这个观点很对。中国的历史与欧洲有很大的差别,如果硬套的话,可能会怪怪的。

通宝推:桥上,
家园 谢谢!

不过对于用《周礼》舆人来解《左传》中的舆人稍有不赞成,虽然二者同名,但其实相异,二书也在不太一样的语言环境中。其实前面已经说了舆人是夹战车的战士,我是赞成的。另外晁福林先生有文章《说周代的“舆”与“舆人”》《追寻中华古代文明的踪迹——李学勤先生学术活动五十年纪念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不知您是否能看到?我在网上没找到。

家园 那个,我有点没太弄清楚您所说的

我有点没太弄清楚您所说的“不过对于用《周礼》舆人来解《左传》中的舆人稍有不赞成,虽然二者同名,但其实相异,”这句话的意思。您的意思是说,左传时代已经是春秋了,所以较《周礼》的那个年代晚?还是说,周礼里的舆人是有特别的存在,与其他典籍里的舆人是属于不一样的范围?

晁福林:《说周代的‘舆’与‘舆人’》,追寻中华古代文明的踪迹——李学勤先生学术活动五十年纪念文集,张懋镕,王震中,田旭东,宫长为 编,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次印刷。P264-272

……在《周礼考工记》中,记有‘舆人’,谓‘舆人为车’,贾疏云:“此舆人专作车舆,车以舆为主,故车为总名。”依《周礼》体系可知其为主持造车舆之职官名称,还不是人的社会身份名称。

与国人相近的一种人,在春秋时期称为‘舆人’。童书业先生论析舆人的身份谓“舆人盖国人中之从征从役者耳”(《春秋左传研究第14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这个论断是正确的,但尚有可以补充之外。兹试析如下。

“舆人”盖与军职有关,所以又称为“舆师”(《左传》成公三年)。春秋前期,秦伐楚,“过析,隈入而系舆人,以围商密”(《左传》僖公二十五的),将自己军队中的舆人绑缚,以造成析(今河南淅川县西北)地已被秦占领的假象。军队中的舆人似有一定的地位。著名的城濮之战以前,晋公公“听舆人之谋,称‘舍于墓‘,师迁焉”(《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按照舆人的建议而迁徙军队的驻地。管理军中舆人的职官,在晋军里面有称为“舆尉”者,晋军里面的“舆司马”(《国语晋语》七)可能比舆尉地位稍高,或即舆尉的上司。作为军中役卒,舆人除了服务于军中之外,也参加平时的劳役。春秋中期晋国为杞筑城时就有舆人参加,舆人里面有一位来自晋国绛县的年长者,由于其识见广博而被任命为绛县师,“而废其舆尉”(《左传》襄公三十年),可见在县级官员中有舆尉一职,盖其为专门管理舆人者。史载晋国有七舆大夫之职,可能是管理军队以外之舆人者。

舆人应当是社会上有田产并且专门从者某项徭役的平民群众。关于其身份,《左传》襄公三十年的一个记载相当重要:从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舆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这个记载表明,郑国的舆人有自己的田畴,财产和家庭组织,所以子产开始向其征收赋税时曾经引起他们强烈反对。在社会等级中,春秋时人有“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左传》昭公七年)的说法。依照前人解释,皂指没有爵位的卫士,皂之下的舆,即指普通民众,与身为奴隶者并不相同。鲁昭公十二年(前530年),周的原伯绞因为暴虐而遭舆人痛恨,“原舆人逐绞,而立公子跪”(《左传》昭公十二年)。从这个记载看,舆人实与在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国人相同。舆人对于君主也和国人一样,可以直言不讳地进行批评,例如晋惠公返国继位为君以后,背信弃义,“舆人诵之曰:‘佞之见佞,果丧其田。诈之见诈,果丧其赂……’郭偃曰:‘善哉,夫众口福祸之门。’”(《国语晋语》三)舆人的舆论威力可以达到‘福祸之门’的地步,楚国的子张说齐桓公和晋文公能够作到“近臣諌,远臣谤,舆人育,以自诰也”,所以才能成就其功业。这些都说明舆人的社会影响不可小觑。

从以上这些说明里面可以看出,舆人应当就是国人当中的一部分,具体来说,便是国人中拥有自己车辆的人。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舆人的社会地位和影响与国人同,我们在前面所举出的一些例证中,可以十分明显地看出这一点。

其次,既然舆义为车,则舆人即有车之人,该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再次,从文献有关记载看,舆人服役多从事与使用车辆有关的事项。……

复次,各诸侯国军队里面称‘舆‘的职官司皆为主持管理军中车辆的官员。《左传》成公二年载鲁成公赏赐晋军的‘舆帅’,杜注‘舆帅’,主兵车。《国语鲁语》上篇载齐孝公伐鲁,鲁人犒师时的外交辞令谓“寡君不佞,不能事疆场之司,使君盛怒,以暴露于弊邑之野,敢犒舆师”,韦注“舆,众也”,以‘舆师’为众师,似不确。春秋时期以车战为主,兵军甲士自比徒步师众尊贵,鲁人在外交辞中尊齐军为‘舆师’,实即赞颂齐军为兵车甲士强盛之师。

再复次,周代社会上车辆的制造,既是各类木工工艺的综合产物,又是社会尊卑的一个标识,有了自己的车辆就是自己身份比较高中的标识之一。《考工记》谓‘有虞氏上陶,夏后氏上匠,殷人上梓,周上上舆,故一器而工聚焉者,车为多,车有六等之数’,《吕氏春秋君守》篇谓“今之为车者,数官而后成”,有车者为社会所重视,乃势所必然。

从春秋时期社会情况看,各级贵族都拥有数量不等的车辆,国人阶层拥有车辆虽然就每家而言赶不上贵族,但是国人数量多,所以其拥有的数量也应当不少。鲁宣公十二年(前597年)郑被楚围攻的时候,“郑人卜行成,不吉:卜临于大官,且巷出车,吉”(《左传》宣公十二年),所谓“巷出车”,意即居于里巷中的国人都出动自己的车辆以备抗击楚军的作战之用。春秋时期各诸侯国都拥有数量可观的车辆,例如,鲁襄公十八年(前555年)晋伐齐的时候,“鲁人、莒人皆请以车千乘自其乡入”(《左传》襄公十八年),鲁、莒皆可出动千乘兵车助战,至于晋、齐大国拥有数千乘车辆当无可疑。春秋后期鲁国的阳虎作乱后而逃往齐国,被齐办困,遂“尽借邑人之车,锲其轴,麻约而归之”(《左传》定公九年),可见邑人也拥有车辆,各国的车辆固然属于国家拥有者占有多数,但有些车辆当是征集自普通居民者,前面所提到的“巷出车”就是一例。春秋中期,楚国整顿赋税的时候,曾经“赋车籍马”(《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意即登记民间拥有的车马。春秋末年鲁国阳虎图谋作乱的时候,于壬辰日“戒都车,曰‘癸已至‘”(《左传》定公八年),所谓“都车”,即都邑外国人之车。总之,专家认为“舆人”盖“国人”中之从征从役者耳,其主旨是正确的,但是应当进一步指出的是舆人不仅指从征从役的国人,而且是有自己私有车辆的国人,并非是广义的国人。专家或以为舆人即居住于“国”中的农民,看来此说与事实 有较大的距离。

需要说明的是“舆人”与单称“舆”者在身份上是有较大区别的。春秋时期人们讲社会等级地位时说:“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左传》昭公七年),“舆”明显地已被归于奴仆之列,所以当时有“舆臣”(《左传》昭公十二年)之称。战国时期,舆与厮连用,已成为贵族的仆役之称,所以《管子治国》篇将“厮舆之事”列为耗费粮食的四种行为之一。

家园 春秋左传注读后 补充与修正 “子”的一生

这里说的“子”,并不是一个人,而是“子”这个字的一个义项,是用这个字表达的一个概念。我感觉,在语言之中,每个词所表达的概念都未必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概念产生了,也有些概念则消亡了。一个概念、或者某词汇的一个义项从产生到消亡,也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就像人一样,也会有一生。

“子”的本意是婴儿,从字形上也可见是描绘了一个婴儿的形象,“子”字至今还保留了这个义项。但在长期的使用中,“子”字还派生出了很多其他的义项,首先是子嗣的义项,再由子嗣的义项派生出了家族首领的义项,这里要说的就是“子”字的“家族首领”这个义项的演变。

朱凤瀚先生在《商周家族形态研究》(http://bbs.hl365.net/thread-449204-1-1.html,http://xianqin.5d6d.com/thread-1942-1-1.html)中总结了殷商甲骨卜辞中多处出现的“子”字,指出:

商代文字中所见到的作人称用的“子”的含义大致如上述,即:非王卜辞及商金文中单称的“子”,是对商代诸家族(不限于子姓)族长的通称;王卜辞中所见的“某子”,当“某”是族名时,“子”亦是指该族族长;……

卜辞与商金文中的“子某”虽已当作一种个人名号,但由于仍带有一定的亲属称谓的因素,所以可能仍有一定的使用范围。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一章 商代家族形态第一节 甲骨刻辞与铜器铭文中所见商人“族”组织类型二、“子某”、“多子”与“子族”》 朱凤瀚 (p 039))

朱凤瀚先生的相关论述,我所见的主要在该书第一章《商代家族形态》之第一节第二小节《“子某”、“多子”与“子族”》中,我会在下面将该小节另帖贴出来。

看起来,在殷商之时,“子”作为家族首领这个义项诞生未久,也许是从族长(商王)的儿子分门立户成为新族的族长衍生出来的,可以认为这是“子”的少年时期。

到了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子”作为某种封号的用法,反映出“子”作为家族首领的称呼已经普遍化,甚至将戎狄蛮夷之君统称为“子”,而且可能也已经出现了“君子”这个说法,前面曾经讨论过,“君子”中的“子”应该就是来自“家族首领”的“子”。

这可说是“子”的青年时期。

至于春秋时期,在“家族首领”这个义项的基础上,“子”更衍生出了某种敬称的意味,《左传》中就记录了几百处在对话中用“子”或“吾子”称呼对方,以表尊敬的例子。后期还有将“子”字加在称谓前面以表尊敬的,如“子叔孙”(《定十年传》(p 1582)(11100701))、“子季孙”(《哀十一年传》(p 1667)(12110701))。甚至有径直把“子”用为男子的美称的:“我有圃,生之杞(qǐ)乎!从我者子乎,去我者鄙乎,倍其邻者耻乎!已(yǐ)乎已乎!非吾党之士乎!”(《昭十二年传》(p 1338)(10121004)),这是当时的“乡人”劝诫某人所唱的民歌,杨伯峻先生在此注云:“子为男子之美称,意谓顺从我者不失为男子汉。”

在“子”字“家族首领”这个意义的基础上,当时的人们又发展出了两个包含“子”字的新词,“二三子”和“夫子”:

“二三子”这个说法都出现在《左传》转引的当时人们的发言中,最早是在《僖十五年传》(p 0356)(05150405)中,其时春秋已经过了将近三分之一,因此我估计这个词是在春秋时期才出现的。

这些“二三子”大体上都可以解为某一诸侯国执政的核心集团,自然都是强家大族的首领,甚至可以只限于“卿”,有个别地方溢出这个范围,也在后期。而在《论语》中孔老夫子也六次用到这个词(《八佾第三》、《述而第七》、《子罕第九》、《先进第十一》、《阳货第十七》),则是称他的学生,当时已是春秋末期。

“夫子”也全部出现在《左传》转引的当时人们的发言中,最早是在《僖二十三年传》(p 0407)(05230604)中,其时现存《春秋经》已经开始了八十六年,《春秋经》全部也不过二百四十二年(《左传》二百五十五年),《左传》中共有四十二段提到“夫子”,其中只有八段是在僖、文、宣、成之世(大体每八年一段),其余三十四段都在襄、昭、定、哀之春秋中后期(大体每三年一段),因此我觉得这个用法也是出现在春秋时期。

杨伯峻先生关于“夫子”是这么说的:“夫子,子,男子之美称;夫音扶,指示词,今言那。”(《僖二十三年传注》(p 0407)(05230604)),还有:“夫犹今言那,则夫子犹言那人也,但仅用于表敬。”(《文元年传注》(p 0516)(06010901))。如此,则与英语中的定冠词“the”相似。验之《左传》,五十三处“夫子”均可作“the子”解,都可以解为“那位(或这位)家族首领”。

杨伯峻先生又说:“夫子,对第三人之敬称。”(《襄二十一年传注》(p 1060)(09210503)),这就与现在的一般理解非常接近了,但那时“夫子”应该还没有衍生出后世常用的专对老师的敬称这个义项,估计那是后来《论语》等战国诸子的著作中多称孔子等诸子为夫子,而他们也大多是老师,这么称的人则大多是他们的学生,这才在后世衍生出的新用法。

如上所述,春秋时期“子”的用法丰富多彩,甚至从“家族首领”这个概念又衍生出来多种用法,充分说明此时这个“子”已经来到了他的壮年期。

延至战国,“子”字作为家族首领的义项已逐渐没有了现实基础,“子”主要变为了某种敬称,孔子、老子、墨子、孙子、孟子、荀子,不胜枚举,而慢慢脱离了作为家族首领的意义,“子”已经衰老了。很快,随着秦统一六国,“子”也死掉了。

不像一般人的生命,失去了就不会再回来,概念这东西是积累的,虽然在实际生活中不再使用,也没有实际的现象作为支撑,但那个东西总是在那里的,保不齐哪天会重新翻出来,旧瓶装新酒。好比后来称朱文公为朱子,就是“子”还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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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资料:“子某”、“多子”与“子族”-1

“子族”在卜辞中较多地称作“多子族”,“多子族”是多个“子族”的集合称谓(我们不认为是一个“多子”的族,详下文)。“子族”有多个,则“子族”之“子”不是具体的一个族的名号。历组卜辞中有一条讲“王族爰(援)多子族”(《南北》明224),即卜王族是否要在战事中支援“多子族”,可见“子族”不在“王族”内。在[]组卜辞中,有几条比较特殊的卜辞言及“[ ]子族”或“又子族”,如:

(18)戊午卜,[ ],[ ]母丙?

戊午卜,[ ],[ ]子族?

[弱一半][ ]子族?

己亥卜,叀[ ],羊用,……子……

(19)……[ ]子族,彘?

……又十彘?(《甲》2431)

(20)己卯卜, [左彳右上止下口],又子族豕用?(《铁》14.2)

在卜辞中,“[ ]”或“又”作祭动词用,后面接宾语时,皆表示通常所谓侑祭于某神主。如按这种解释,则以上几条卜辞即是卜是否用牲祭“子族”。以上辞“[ ]母丙”与“[ ]子族”并卜,也表明这里的“子族”是受祭者。当然,祭“子族”似不会是指祭所有已故的“子族”的族属,而应该是指祭属于已故的“子族”中与王有近亲关系的贵族。对于“[ ](或‘又’)子族”,不能排除有另一种解释法,即将“[ ]”(又)读成“佑”,类似于“王[ ]遣祖乙,弗又(佑)王”(《合》213)的“又”,则“[ ](或‘又’)子族”是为子族求佑。但这种用法卜辞罕见,且对辞(18)“( )子族”与“[ ]母丙”并卜。亦难解释。无论采用以上何种解释,说“子族”是与王有较近亲缘关系的同姓家族大概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综上所析,可以对“子族”得出这样两点认识:1.“子族”是王族以外的与王有近亲关系的同姓家族;2.“子族”之“子”是指一种特定的身份,“子族”之称在语法上类同于“王族”,是指“子”之族。

由此看来,欲弄清“子族”的构成,即先需要弄清当时的文字资料(卜辞与商金文)中作人称用的“子”的含义。在卜辞与商金文中,“子”的本义无疑是指“儿子”,当“子”用来表示某种身份时,也都是与“儿子”这个本义相关或从其衍化出来的,这是诸家一般都同意的看法。表示身份的“子”用法主要有:

第一种,“子”。在几种“非王卜辞”中,占卜主体之商人贵族皆称作“子”。此外。在商晚期青铜器铭文中多见“子”这一称谓,内容是记“子”赏赐其家族“小子”等。从这种铭文末尾所署作器者族氏名号看,不限于一个家族,而且不限于子姓商族。林沄先生已正确地指出,这种“子”是商代家族首脑们通用的尊称[18]。

家族族长在先秦时代通称作“子”,典籍中亦可找到较多的例证。如裘锡圭先生曾引《尚书洛诰》所记周公之语“予旦以多子越御事笃前人成列”,并引曾运乾《尚书正读》将“多子”释作“大小各宗”,来证明族子(宗子)称“子”,又引《左传》哀公二十七年知伯对赵孟所言“恶而无勇,何以为子?”证明卿大夫基本上都是族长,故一般尊称为“子”[19]。这里还可以补充几条资料,如《左传》襄公二十六年:鲁寺人惠墙、伊戾为太子内师而无宠,故诬告太子与楚人私盟,襄公曰:“为我子,又何求?”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曰:“子谓嗣子。”又如:

《左传》昭公二十二年:“戊辰,刘子挚卒,无子,单子立刘蚠。”

刘蚠为刘子挚之庶子,故刘氏并非无子,此所谓“无子”是指无嫡子。

《左传》哀公二年:“初,卫侯游于郊,子南仆,公曰:‘余无子,将立女。’”杜预注:“无大子。”

《左传》哀公十七年:“初,子仲将以杞姒之子非我为子。”杜预注:“为嫡子。”

由此可见,“子”在春秋时期仍是诸侯与卿大夫家族的嫡嗣子之通称。嫡嗣子即是宗子继承者,故“子”亦可能即是由此又渐转化为宗子之代称。

卜辞中“子”的这种用法,除了见于非王卜辞外,在王卜辞中还用于“某子”(当某是一个族氏名号时)之称,如“长子”(《后》上19.6)、“古子”(《京津》2097)、“邑子”(《乙》8424)等。“某子”即某氏之长。文献中所记“微子”、“箕子”亦可作此理解。

可以归属于“子”的此种用法的称谓,还有习见于商晚期青铜器铭文中的“小子”。如属于冀氏的数器,皆记不同的小子受到“子”的赏赐,“子”应是指该氏之宗族长。“小子”是其分族之长,即小宗家族之长[20]。

第二种,“子某”。在卜辞中最常见者,是将“子”冠于某一名号前,称“子某”,据笔者统计,主要存在于武丁时期的 、宾组王卜辞中出现的“子某”,即将近一百一十名,其中较习见者约三十余名。从卜辞看,“子某”有时亦可称作“某”(图1.5)如:

(21)丁口卜,[ què,hú,qiǎng]贞, [弱的一半]御子[戈大]?

王占曰:吉,[戈大]……亡……(《合集》3187,宾)

(22)辛丑卜,御妥妣己?(《合集》20039, )

(23)辛丑卜,御子妥己妣?(《合集》20038, )

(24)丙申卜,争贞,令出氐 [近于丙]臣于盖?(《合集》636,宾)

(25)……氐子 [近于丙]臣于盖?(《合集》638,宾)

此外,殷墟妇好墓中出土的“子束泉”(从发掘者隶定)器,有的铭作“束泉”[21],也是“子某”可径称“某”之例。由此可见“子某”之“某”是其名号,是其称谓的基本成分,表示身份的“子”有时可以不用。

商金文与卜辞中的“子”,可用作商代族长之尊称,而王卜辞中“子某”之“子”则不可作此理解。因为从卜辞看,并非族长皆称“子某”,甚至并非所有与商王同姓的贵族族长皆可称“子某”。例如下表所列 [近于鬯]、竝、 [近于失]、 [近于弓]等习见于卜辞的贵族(他们都可以由卜辞内容证明属于子姓商族内一些强大家族的族长)却未见其称“子某”。“子某”可径称作“某”,而这些子姓贵族却从不称“子某”,此恐非是语言习惯造成的,此种现象似说明“子某”不是对所有与商王同姓的族长之称,“子某”与不称“子某”的同姓贵族在身份上有某种区别。过去岛邦男在《殷墟卜辞研究》中实已讲到这一点,他特别说明:有关“子某”的殷王室祭祀比起侯伯将臣来数量上要多出许多,而且为“子某”乞求禁御患害与疾病的御祭也很多。所以他认为卜辞中的“子某”与商王室有一种特殊亲密的关系旧引。这是正确的。但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子某”与王室关系之近,不仅表现在与其有关系的王室祭祀活动的数量上,而且更主要地是表现在涉及“子某”的祭祀之祭祀对象上。下面且将 、宾组卜辞中所见商人同姓贵族祭祀王室先人与王为之求佑所祭王室先人的称谓,汇成一表(见表1.1。表中著录号皆为举例。仅有数字者皆《合集》编号。凡著录号后不注明卜辞分组者皆属宾组。本表所举部分卜辞见图1.6、1.7)。根据自、宾组卜辞的时代,此表基本上反映的是同一王世即武丁时代的情况,有极少数宾组晚期卜辞可能进入祖庚时代(如表中部分祭“丁”的卜辞)。

表1.1、宾组卜辞所见商人贵族祭祀对象与王为贵族求佑所祭对象称谓登记表(P44)

此表所反映的“子某”、非“子某”(即不称“子某”者)与其祭祀对象及与王为之求佑所祭主要对象的对应关系可以示意如下表(表1.2A、B,其中带*者表示仅一见,即仅与一个贵族有关):

表1.2 A

受祭者____________________祭者“子某” ____ 祭者非“子某”

先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祖丁以上先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祖丁([ ]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〇________

匕己([ ]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〇________

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父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〇________

旁系父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〇________

兄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表1.2 B

王所祭者________________王所为祭者“子某” ____ 王所为祭者非“子某”

祖丁以上先王____________________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祖丁([ ]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〇________

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匕己([ ]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〇________

其他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〇________

父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母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〇________

其他诸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〇________

后(含“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〇________

旁系“父某”____________________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兄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表中受祭者,祖丁、父乙,是武丁直系父、祖;匕己、母庚是祖丁、父乙的所谓法定配偶;兄丁,因武丁卜辞中仅见两个兄称,即兄丁、兄戊,则兄丁应亦是武丁嫡兄;[ ]祖,从祖丁又称“[ ]祖丁”(见表1.1)看,可能即祖丁,则[ ]匕即祖丁配匕己;丁,在宾组早期卜辞(即典型宾组卜辞)中,应是指祖丁,在宾组晚期卜辞(已进入祖庚时代)中可能指武丁[23];后,可能是王法定配偶之称。表中娥即后娥,与后癸皆武丁配偶[24]。

由以上二表可知:1.“子某”所祭主要是祖丁、丁(多应是祖丁,少数可能是武丁)、父乙,即时王上二代以内的直系先王。非“子某”者不祭时王之嫡父(父乙),所祭祀范围亦不限于时王上二代以内直系先王。2.王为“子某”求佑所祭主要有匕己、父乙、母庚,亦上二代以内直系,此外有诸“后”(其中应包括母庚)与兄丁。王为非“子某”者求佑所祭主要是祖丁以上先王(不含祖丁),并有旁系先王。以上两点说明诸“子某”与诸非“子某”的贵族在祭祀王室先人及王为之求佑所祭先人上有不同的祭祀体系。3.同是“子某”或非“子某”,亦有祭祀对象的差异。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一章 商代家族形态第一节 甲骨刻辞与铜器铭文中所见商人“族”组织类型二、“子某”、“多子”与“子族”》 朱凤瀚 (p 039))

家园 资料:“子某”、“多子”与“子族”-2

先秦时代祭祀对象的范围是与宗法制度相联系的。商代的宗法制度,少有文献资料为证,如果参考周代的情况,则可知,与祭祀对象范围有关的主要是血缘亲疏关系以及在此关系基础上发展了的嫡庶制。如《左传》襄公十二年记吴子寿梦卒,鲁襄公于周文王庙中吊唁之事,以为合于礼,并言周礼为“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这是从吊丧时选择宗庙的角度来讲的,但从中也可以推知当时同一亲族的成员在参加所有宗教性活动,包括祭祀活动时,也都必须维持由于血缘亲疏不同而形成的同姓、同宗、同族的相互关系,由此亦可决定祭祀对象之不尽相同。此外,《礼记.王制》讲“丧从死者,祭从生者,支子不祭”。《礼记丧服小记》讲“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这里支子、庶子包括了嫡长子的嫡弟。这是在血缘相同的情况下进一步区分嫡庶,突出嫡长子宗法地位。商人的宗法、祭祀制度不会尽同于周,但从以上周制可以启发我们做如下考虑,即以上“子某”与非“子某”诸同姓贵族在祭祀体系上的差异(不是指个别的差异),表明二者与王有血缘亲疏的差别。同是“子某”、非“子某”在祭祀对象上的差别,可能表明他们有着不同的宗法地位。至于王为诸同姓贵族求佑所祭王室先人在体系上不同,则可以理解为王与所为求佑者要遵循类似上引《左传》襄公十二年所谓同姓、同宗、同族的相互关系。

综上所析,可做出以下推论:

“子某”所祭多限于时王上二代以内直系先王,王为之求佑所祭亦主要是上二代以内先人,而非“子某”者,从总的情况看,不限于此范围内,所以“子某”相对非“子某”的贵族与王有着较密切的亲属关系。“子某”中如子渔,可以上祭大示,说明子渔在宗法地位上可能高于其他“子某”。

据上述“子某”的情况亦可知,王卜辞中的“子某”不是对所有同姓贵族的称谓,而只是限于一部分与王有较密切亲属关系的贵族。他们既然是王之同姓近亲,而“子”又既然本原为亲称,所以,最合理的解释应是:他们均是商王之子,亦即诸王子。实际上王卜辞中某些“子某”我们甚至能从卜辞中大致确定其为时王的亲子(详下文)。那么,王卜辞中的“子某”之“子”的含义可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它虽亦是亲称,但含义又不尽同于前述作为嫡嗣子和族长的“子”,只表示是王之子,所以“子某”当然不一定必是王之嫡子;另一方面,王卜辞中的“子某”在作为专用名号使用时,“子”实际已具有“王子”这种特定身份的含义,王之子称“子某”,类似于周代王之子称“王子某”[25]。

上面讲,卜辞中只见到一部分“子某”与王室祭祀活动发生关系,并不是所有的“子某”。另外[ ]、宾组王卜辞中可以见到的“子某”名称虽有一百一十余名,最常见于卜辞的(当然也即可以理解为与时王关系最密切的)“子某”只有三十余名,这都表露出称“子某”者并不都是时王之子,他们与时王的血亲又有疏近之分,宗法地位亦有高低。而且,既然王卜辞中“子某”已是一种身份之称,实际等于是称“王子某”,则“王子”之称自然也不限于时王之子,犹如《左传》中称“王子某”、“公子某”也不都是时王、时公之子一样。王卜辞中的“子某”有一些可能是前一代(或前二三代)先王之子,每一代王世生称“子某”者,一般情况下皆可以有四代人,[ ]、宾组王卜辞中所见生称的“子某”,多数属于武丁时期,极少数属于祖庚时期。在武丁之父辈中有四人先后为王,祖辈、曾祖辈皆各有两人先后为王,而且当时王多配偶,武丁王卜辞中出现一百一十余名“子某”,当然是可能的,如表1.3所示。这些“子某”或以时王为父,或与时王同父,或以时王之祖为父,或以其曾祖为父,有相同的父系祖先。但如上述,这么多“子某”中在卜辞中较习见者仅二三十名,他们当是最活跃,势力最强者,其中多数可见其参加祭祀王之嫡父、嫡祖等上二代以内的直系先王及其配偶和王的嫡兄,这表明他们很可能即是这几代王子中的嫡子们,而在他们其中又有宗法等级地位的差异。

表1.3武丁时期王卜辞生称“子某”世系表(P51)

第一世____祖乙:祖辛、羌甲

第二世____祖辛:祖丁、子某

第二世____羌甲:南庚、子某

第三世____祖丁(上承祖辛): [上兔下口]甲、般庚、小辛、小乙、子某

第三世____南庚(上承羌甲):子某

第四世____ [上兔下口]甲(上承祖丁):子某

第四世____般庚(上承祖丁):子某

第四世____小辛(上承祖丁):子某

第四世____小乙(上承祖丁):武丁、子某

第五世____武丁(上承小乙):子某

第三种,“多子”。“多子”之称在卜辞中出现很多。在上文已讲到“子”有两种用法,即表示王子的“子”(多用作“子某”)和表示族长的“子”。那么“多子”是表示多位“子某”还是表示多位贵族族长呢?先看下面的卜辞:

(26)口辰卜,王贞,吒于多子?(《合集》20055,[ ])

吒,典籍通作磔[26]。“磔于多子”形式同于“于多父磔”(《宁沪)1.206)、“磔多父”(《库)93)。磔于“多父”,是磔牲祭已故之多位“父某(日名)”,则“磔于多子”即磔牲以祭已故的多位同姓的“子某”。这里的“多子”显然不是一般族长之称,而是指王(不一定是时王)的多位子,“多子”的“子”是指王子。“多子”又见以下卜辞:

(27)丙戌卜,争贞,父乙, [近于术]多子?(《合集》2942,宾)

[近于术],唐兰释术[27],从辞义看,当是卜问父乙是否降祸(或降佑)于多子。疑术在此可音训为祟。依卜辞惯例。凡卜问王室先人是否降祸于“某”,“某”必亦是王之亲属,则这里父乙所术(祟)“多子”亦应是王之近亲。由此看来,“多子”之“子”在王卜辞中基本上只用作亲称(即儿子之子),不用作族长之称的泛称的“子”。殷墟第十三次发掘时出土于著名的127坑的卜辞中,有卜问“多子”与王一起田猎之事(图1.8),如:

(28)壬戌卜,争贞,叀王自往 [陷]?贞,叀多子呼往?(《乙》7750,《合集》787,宾)

这是卜问是王自己去陷毘,还是呼令多子同行,同坑所出的同期卜辞又有:

(29)叀子不呼 [陷]?

[弱的一半]唯子不呼?

叀子 [近于丙]呼?

[弱的一半]唯子 [近于丙]呼?

叀王往?

[弱的一半]唯王往?(《合》182正,《合集》7352正,宾)

比较以上二辞,其字体相近,内容又相关连,且出于同坑,所卜应即同事。又如同坑所出下列卜辞:

(30)弓呼多子逐 [鹿]?(《丙》417,《合集》10306正,宾)

(31)癸酉贞,子汰逐 [鹿]获?(《丙》606,《合集》10314,宾)

(32)壬午卜贞,多子获 [鹿]?(《乙》5515,《合集》810正,宾)

(33)贞,子 [近于丙]获 [鹿]?(《丙》429,《合集》10315正,宾)

(34)乎子 [近于丙]从澫[ 有]辞?(《合集》10948正,宾)

(35)……子 [近于定]获辞集……示(《合集》10316)

辞(30)至(35)“鹿”字均作一种特殊写法,字体同。比较以上诸辞可以推知,“多子”似即子不、子 [近于丙]、子汰、子 [近于定]之类“子某”的集合称谓。在卜辞中可以见到“多子”除被王呼令田猎外,还在王的指示下从事某些宗教活动与战争。给人一个印象,即“多子”与王的关系亦相当密切,将“多子”解释为多位“子某”即诸王子,则与卜辞所见“多子”的身份是相符合的。此“多子”之中,相当一部分“子某”可能即属于王族,另有一些当已从王族分出,有自己的家族(即下文所言“子族”),他们本人即是一族之长,但同时也可以担任王官,犹如周王朝王之卿士,春秋时诸侯之卿,其采邑在下边,其族属或另有族居地,本人则为朝官,而以官庇其族。王卜辞中还有一条讲到“黄多子”:

(36)贞,呼黄多子出牛[ 有]于黄尹?(《合集》3255正,宾)

裘锡圭先生解释说:“黄多子跟黄尹显然有血缘关系,所以商王想让他们拿出牺牲来祭祀黄尹。黄尹就是伊尹(原注:这是大多数甲骨学者的看法,《综述》认为黄尹可能是伊尹之子)。”[28]这种解释是正确的。这里的“多子”既在前面加上“黄”,称“黄多子”,说明他们是黄族的“多子”。裘先生认为黄多子是黄族(即黄尹之族)的一些族长,是将这里的“多子”之“子”作为族长之称。但我们觉得“黄多子”的“多子”可以与卜辞中常见的“多子”做相类的解释,只是不是指多个王子,而是指黄族中的多位“子某”。当时贵族家族内的族长之子们(大概即商金文中习见的子赐小子之“小子”)在家族内也可以称为“子某”,如主要出于小屯YH251、YH253、YH330一类“非王卜辞”中即有“子启”、“子 [近于夹]”、“子 [近于尚]”等称谓,其名均不见于王卜辞,这些“子某”应即是该类卜辞占卜主体之贵族的家族成员,是其亲子或前代族长之子,其中子启又称为“启弟”(《合集)22135),说明子启是占卜主体之贵族的弟辈,亦可证明“子某”之称在其他贵族家族中也同王族内一样,不限于亲子。又如1976年9月甘肃灵台白草坡西周墓中出土的商器子夌尊,铭日:“子夌作母辛尊彝。冀。”[29]子夌即是冀这一族氏内的“子某”,应亦是该族族长之子。如果说王近亲的“子某”类如周代“王子某”之称,则贵族家族内的“子某”就类如周代的“公子某”之称。王卜辞中仅称“多子”时是指诸王之子。辞(36)称“黄多子”,即是将他们与王卜辞中常见的表示多位王子的“多子”相区分。

论及此,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即:既然非王族的贵族家族内亦称族长之子为“子某”,而且从卜辞看,当时似还没有周代那种“王子”、“公子”之类的区分称谓,则王卜辞中所见“子某”除了王子外,是否有可能也包括有贵族家族内的“子某”呢?从目前资料看还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但王卜辞中所见“子某”多与王室祭祀发生联系,或王多为之占卜休咎,直接受到王的关注,表现出与王室尤为亲近的关系,所以,似乎可以说,王卜辞中的“子某”,一般情况下是指王子。卜辞与商金文中的“子某”虽已当作一种个人名号,但由于仍带有一定的亲属称谓的因素,所以可能仍有一定的使用范围。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一章 商代家族形态第一节 甲骨刻辞与铜器铭文中所见商人“族”组织类型二、“子某”、“多子”与“子族”》 朱凤瀚 (p 039))

家园 资料:“子某”、“多子”与“子族”-3

商代文字中所见到的作人称用的“子”的含义大致如上述,即:非王卜辞及商金文中单称的“子”,是对商代诸家族(不限于子姓)族长的通称;王卜辞中所见的“某子”,当“某”是族名时,“子”亦是指该族族长;王卜辞中所见“子某”一般是指王子;王卜辞中的“多子”是指多位“子某”,一般均是指多位王子;王卜辞中称其他贵族家族内的“多子”与“非王卜辞”中所见“子某”,是指这些商人家族内族长之子。

这样看来,王卜辞中的“子族”,既是一种特定身份的“子”之族,而且又是王的同姓近亲家族,则比较妥当的解释是:“子族”是王卜辞中具有王子身份的“子某”之族,即王子之族,而“多子族”应该解释为是多个“子族”,即多位王子之族的集合,而不应如贝塚茂树、伊藤道治先生所解释的那样,是一个由多数王子组成的军团,而且他们所举出的那种在南太平洋等地的土著民族中有过的青年结社、青年俱乐部式的组织,在我国古史上是否存在过亦尚待证明[30]。卜辞中“多子族”虽多参与战事,但既称“族”,本质上仍是一种血缘亲属组织,诸王子或依附于王族内,或分出去独立成族,不会又相互以个人身份结合成一个新的“族”[31]。所以称为“多子”的族是不妥的。

“子族”、“多子族”虽然可以明确为诸王子之族,但对诸“子族”如何出现的,卜辞中所见其状况如何等仍需做进一步的探讨。

张秉权先生曾提出:“如果‘子’在卜辞中,仅为表示‘王子’身份的称谓辞,那么‘多子族’就是‘王族’,不应有所分别……”但卜辞所示二者是有区别的,故他认为“子”也是爵称[32]。张氏所提出的这个问题关乎所谓子族(多子族)的状态及与王族的区别问题,是很有意义的。确实,如下面所论及的那样:王族中当然应该有“子某”,即某些血亲关系最近的王子,但既然存在与王族相区别的“多子族”,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子某”确实已从王族分出去,自己另立了一个族氏。这种情况很容易使人想到春秋时的情况,春秋时国君(公)在时,公族(这里所言“公族”指狭义公族之初形。以下均同。详见本书第三章第一节)内有些亲子与庶子,但公一旦故去,诸公子们即不再留在公族内,而脱出自立族氏。以商人后裔宋国来说,几乎历代国君之子在父君逝后均以父君之谥号为称立氏,而独立于新的公族外,如《左传》所见戴族、桓族等等(详见本书第三章第一节)。由此可推知王卜辞中作为王子的诸“子某”,有的在其父王逝后,即从原来的王族中分化出去自立族氏,成为卜辞所见“子族”,而本身为其族之长。但春秋时先君公子一般不留于时君所在公族内,卜辞所见子某中的先王之子(如时王之兄弟等),是否可能仍作为王族成员留在族内,目前没有资料可以确定,所以不能排斥此种可能之存在。此外,春秋时先君逝后,公子们虽不再留在时公之公族内,而其亲属集团仍多以先君谥号为称,卜辞中所见先王之子在先王逝后自立之氏则径以“子某”之“某”为氏名。

卜辞中大致可以认为领率有一支“子族”者,如“子 [上聿下乂]”。子 [上聿下乂]多见于典型宾组卜辞,可知其主要活动时间在武丁时,在此种卜辞中可见到(图1.9):1.他要应王命征伐、田猎(《缀》185,宾;《合集》10426正,宾),如上文所析,此种行为非其个人所能为,可见其拥有一个集体;2.卜辞有卜(上聿下乂)向王贡纳牲畜(《丙》74,(合集》9172正,9525正,宾)与受年(《合集》9811正,宾);3.卜辞中有地名称 [上聿下乂](《前》2.28.6,宾;《合集》5532正,宾),武丁及廪康卜辞可见到王于此地狩猎,可能距王都不远。由于“子 [上聿下乂]”亦径称“ [上聿下乂]”(“子某”可称“某”,前文已证)所以按照上一节对卜辞族名特点的分析, [上聿下乂]地很可能即子 (上聿下乂)之族居地,而子 [上聿下乂]所领率之集体可能即其家族。宾组卜辞有一版残辞中剩有“ [上聿下乂]人”二字(《合集》7892),如可以这样连续,则此中的“ [上聿下乂]”是族氏名,当即子 [上聿下乂]之族(或其后裔),正与其族居地同名号。又商承祚先生所编《家》贮五(《集成》8968)著录有一爵,铭“ [上聿下乂],雋父癸”,属殷晚期器,则此中的 [上聿下乂]不会与武丁卜辞中的子 (上聿下乂)为同一人, [上聿下乂]在这里亦是作为族氏名号使用的,应即宾组卜辞中所见子 [上聿下乂]之族的后裔。由此看来。商人子族之族名,可与其族长“子某”之“某”同名号,或许周代盛行的以“王父字(或父字)为氏”的制度即滥觞于商人[33],惟商人家族可在始分立氏时即以族长之名为氏,不必非待第二或三代时才以父或王父字为氏。

卜辞中较多见的三十余名“子某”内也有一些具有与子 [上聿下乂]类似的情况。据初步统计,这些“子某”中(不包括子 ),即有19名“子某”之“某”同时又作地名使用,这进一步证明,“子某”之“某”与地名相重合并非偶然,这19名“子某”中又有12名曾卜其为王服役(征伐、田猎、畜牧等)。有的还卜其向王贡纳物产。这说明,在这19名“子某”中,有不少当也像子 [上聿下乂]一样,具有族长的身份,拥有一个同名号的、独立的族氏与一块同名的属地。由此可见前文据子 的情况对“子族”所做的分析,大概离当时的实情还是比较接近的。“子某”之族属地与其同名的原因,也与前文已讨论过的此类情形一样,既可能是“子某”以属地名,也可能是属地因其居住而得名,看来后者的可能更大些。

卜辞中所见的“子某”之族属地,其地望有相当一部分曾经研究殷代地理的学者考证过[34]。例如子奠之奠,约在今郑(鄭)州一带;子 [近于秇]之 [近于秇]约在今沁水南岸,沁阳、修武之间;子安之安与子亯之亯,皆约在今沁阳附近;子雝之雝,约在今沁阳东北、修武西;子 [近于邬]之 [近于邬]约近于朝歌;子凡之凡在今辉县西南。而子 [上聿下乂]之 [上聿下乂],从有关田猎卜辞看,似亦距今沁阳不远[35]。这些地方,皆集中在今豫西北,距当时的王都(今安阳)不远,是当商代家族形态时商王重要的田猎区与农业区之所在。多子族族居地之地望于商王国生存至关重要,这是与多子族为商王族之近亲族氏的地位直接相关的。

关于“子族”的情况,讲到这里大致可暂告一段落。最后还有几个问题有必要再做一下补充说明。

1.王卜辞中所谓“子族”其义即是王子之族,应该是指称当时生存的“子某”(即王子某)的贵族所领率的族氏。

那么,当“子某”卒后,其子嗣既已非“王子”,在王卜辞中亦就不能再被王朝称作“子某”,其族是否还可以“子族”为称呢?

“子某”虽逝,但其族犹存,当然仍可称“子族”。但从卜辞所见王呼令“多子族”看,“多子族”还是有一个特定的范围,包括有限的族氏,笔者倾向于它是指生存的“子某”们所领率的族氏。

由于卜辞资料有限,是否如此,目前似还难以确知。

2.按照当时族长名多与族氏名相同的规律,“子某”卒后该族族长仍然世世可以族氏名(即“子某”之“某”)为称号,当然,这就出现一种可能性,即王卜辞中与“子某”同称的“某”有的也可能并不足指“子某”本人,而是指其后人,由于资料有限,往往很难分辨清楚。

3.此外,还有一种情况亦是值得注意的,即“子某”之族,其族氏有的不是以“子某”之“某”为氏名而径以“子某”为氏名,例如下面三条青铜器铭文(图1.10):

(37) [近于嚣]作父乙旅尊彝。子 [近于上广下执](卣,《通考》637,《集成》5329.2)

(38) [左鬼右耳]作且乙宝彝。子 [近于上广下执](尊,《剑吉》上24,《集成》5891)

(39)丁巳,王在新邑,初 [近于钱],王易 [近于嗷]士卿贝朋,用作父戊尊彝。子黑(尊,《通考》534,《三代》11.32.7,《集成》5985)

以上三器均属西周早期器。(39)器出洛阳,白川静认为作器者属成周庶殷[36]。这是很有可能的。由于以“子某”为氏的情况存在,所以当商代青铜器中单铭“子某”(有的与王卜辞中所见“子某”名号相同)时,究竟是作器者个人名号还是以“子某”为氏,就需要结合青铜器的形制等因素做细致分析。这种情况,系当时特殊的名号制度所导致,是研究商人“子族”的情况时必须要顾及的。

(《商周家族形态研究(增订本)第一章 商代家族形态第一节 甲骨刻辞与铜器铭文中所见商人“族”组织类型二、“子某”、“多子”与“子族”》 朱凤瀚 (p 039))

家园 我在看了一些文章之后,有点明白您的意思。

我在看了一些文章之后,有点明白您的意思。您是不是说,《考工记》所表现的只是“工”这个阶层。而在《左传》里的“舆”或“舆人”或是与“工”相关的记载,范围要比《考工记》里的工,有所扩大,最重要的是,要根据上下文作仔细分析。

我看了陈梦家先生的《西周文中的殷人》,个人觉得解说的非常精到,试与您分享如下:

…………周书中酒诰很完整的纪录了两组材料:一组是西周追述的殷制,一组是周王当时诰命中对殷遗的称呼。分录于下:

追述殷制:我闻惟曰在昔殷先哲王……越在外服(1):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2):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3)百姓里居。

周王诰命,王曰:……予惟曰当劼毖殷献臣(甲):侯、甸、男、卫、矧太史友、内史友;越献臣(乙):百宗工

诰命中两种“献臣”,(甲)和(乙),就是追述殷制中的内外服,(1)和(2)。但(乙)只是(2)中的一部分。此殷制的“外服”,和周王口中的“献臣”(甲),相当于召诰中的“庶殷”: “太保乃以庶殷攻位于洛汭”;“周公乃朝用书命庶殷:侯、甸、男、邦伯,厥即命庶殷,庶殷丕作”;“诰告庶殷”。

第二行的“厥即命庶殷”在今本尚书中作“厥既命殷庶”。我们据金文和石鼓文的重文例,推知其原来应作“厥即命庶殷丕作”,后巨迻写的人把第一个重文“庶殷”误倒为“殷庶”。“庶殷”所指的是侯甸男邦伯,当然不是殷的庶人。

酒诰所述内服中的“宗工”,在诰命中为“献臣”。其所以特别提出来者,因其下文又曰:“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洏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此“诸臣”即“献臣”。诰文说殷之诸臣只有百宗工犯了酒禁,可以赦免不杀。可见周人重视殷的百宗工。百宗工或宗工,乃是属于王侯的宗庙之工,可能是作器之工,也可能是乐工。他们和见于西周末期金文与“臣妾”并列的“百工”是不同的。

酒诰所述殷制的“百姓里居”,是指内外服以次的上层人民,即康诰、多方中“殷民“的上层。包括上下诸层的“殷民”,在克殷后的西周统治者口中被称为“殷献民”,见洛诰等。

从酒诰的两组材料中,可以清楚的看出殷时王以下“外服”“内服”和“百姓”三个阶层,克殷后被西周统治者称为“献臣”“献民”。此外的“臣”与“民”就是“官”与“民”的分别,称之为“献臣”是说征服了的殷官。

……以上三个阶层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诸侯(外服):侯、甸、男、卫、邦伯

(二) 百官(内服):专称——尹、内史、大史、小臣、工、亚、服;泛称——庶尹、百僚、百辟、多士、诸臣、有正

(三) 民:百姓、君子、民

关于(一)无论尚书或金文,其所称的殷诸侯是指殷代的,不是周所封的。卜辞中的“侯”“田”“伯”“方伯”相当于“外服”。

关于(二)专称的诸名都见于卜辞,而卜辞及晚殷金文中的百官名称还要多。泛称的“庶尹”“诸臣”相当于卜辞的“多尹”“多臣”。

关于(三),大略相当于卜辞的“多生”与“人”。

夏殷周以及诸邦君都有“多士”“庶士”。多和庶是一,“多”是殷语,“庶”是周语。

西周初在周王统治下的殷多士,其原来身分如何,是极费推敲的。我们只以就文献所载,稍作推测如下:

(1) 多方曰:“今尔奔走臣我监五祀”,多士曰:“亦惟而多士攸服奔走臣我”,则某些殷多士当时臣服于周。这些殷士据多士的记述已迁居于洛邑,尚有其土田居邑;在迁洛以前,也当有其土田居邑。则这些殷士当非一般的人民。

(2) 多方第一诰命告“四国多方”与“殷侯尹民”,第二诰命告“有方多士”与“殷多士”,然则“殷侯尹民”与“殷多士”究竟是互相同一的还是互相排除的?多士“用告商王士”,即诰命内的“殷遗多士”,“殷多士”“多士”,也相当于《逸周书世俘篇》“殷俘王士”的“王士”。世俘篇二月甲子“咸刘商王纣,执矢恶臣百人”,至“癸丑荐殷俘王士百人”,四月“武王乃废于纣矢恶臣百人”,此王士百人与矢恶臣百人是一是二?若采取同一的说法,则殷多士即殷侯尹民,亦即殷臣。否则的话,多士当另有所指,今取后说。

(3) 多士似指贵族阶级,《多方》说夏之多士“大不克明保享于民”,可见多士是统治夏民的。殷之多士,在西周初有些被移居于洛邑,有的则服事于王室。《大雅文王》“殷士肤敏,裸将于京,厥作裸将,常服黼冔,王之荩臣,无念尔祖”,是记殷士戴了殷人的冠【士冠礼‘殷冔’】为周王行灌尸之礼。到春秋以后,则沦为民间的相礼者:《檀弓上》记“子张之丧,公明仪为志焉,……殷士也”;《士丧礼》与《既夕礼》曾有十次提到“商祝”,也属于殷士阶级的一种末路。《左传昭公七年》所述十等人中的“王、公、大夫、士”之士,也是一种维修组,乃属于知书识礼者。

从上所述,“士”在殷代只是一种阶层的人,而不是一个官名。现存的材料也很难具体的说明殷士的内容。此处我们不得不另求一种关于殷民的记载。

《左传定公四年》卫祝佗追述周初分封之事,“分鲁公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倍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此所谓“殷民六族”以及分于唐叔的“殷民七族”的殷民,应可视作士的阶级。分鲁公的‘祝宗卜史’与分唐皮的“职官五正“是一类,分鲁卫的殷民则是臣服的殷士以职专于鲁卫者。

殷民六族中的萧氏据世本,《左传隐元正义,殷本纪索隐引》所述是与殷同姓的姓。萧是六族之一,故萧氏即萧族,其下有宗氏,有分族,有类醜。据《左传襄公十二年》“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礼庙”,可知姓宗、族是自远而近的三层。我们试将此三层次与殷民六族的层次作一比较:

子姓-萧族

殷民-萧氏-宗氏-分族

同姓-周宗-同族

宗庙-祖庙-礼庙

姓族-氏族-宗族-家族

由此可知殷民六族或七族是子姓下的六个七个同姓的氏族,每个氏族下有若干同宗的宗族(宗氏),宗族下有若干同族的家族(分族)。

萧条徐索等等氏族,就其对共同的子姓族而言,他们是同姓的“氏”,就其本身而言,他们别自为一姓。《殷本纪》曰:“契为子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殷氏……。》许多氏姓构成了百姓,他们的子孙称为“百姓里居”。“百姓官居君子”,“仇民百君子”或“庶伯君子”。百姓就是百官。关于此,我们应引述《楚语下观射父》的一段话。

观射父说“百姓、千品、万官、亿醜、兆民”,韦昭注云:“百姓,百官受氏姓也。”韦昭对于百宫与百姓的关系,说的很明白。至于姓、品、官、醜、民的如何区分,则观射父自己所说的是:“民之徹官百,王公子北之质能言能听,徹其官者而物赐之姓,以监其官司,是为百姓。姓有徹品,十于王,谓之千品,五物之官陪属万,为万官。官有十醜,为亿醜。天子之田九畡,以食兆民。所谓百姓是“王公子弟”之能言能听者,百姓之下,一姓徹十品,百姓为千品;一品有十官,千品为万官,(万官司之官是陪臣),一官司有十醜,万官为亿醜;百姓、品、官的最下层是“醜”,这醜和殷民六族的氏、宗氏、分族以下的类“醜”是一样的。《诗出车》:“执讯获醜”,《诗吉日》“从其群醜”,《诗泮水》“屈此群醜”,凡此“醜”者是奴隶、虏。

从上述的“殷民六族”及对射父所说的“百姓、品、官、醜”的组织,可知所谓“殷民”与“民”并不指一般农耕的平民。“殷民”或“民”常常代表贵族出身的士民,有着自己的奴隶,也当如“殷遗多士”一样有着自己的土田居邑。《周书》中的“殷民,至少包括了这类人。

我们在卜辞中找不到“民”字,只有“人”和“众”,当是自由民和奴隶。西周的诰命中才常提到“民”,如《洛诰》曰:“诞保文武受民”,大盂鼎曰:“受民受疆土”。但这些“民”字的涵义很广泛,如大盂鼎“匍有四方,畯正厥民”,《洛诰》《康诰》《召诰》的“四方民”,《多士》《多方》的“四国民”,所指的是四国多方各阶层的人。西周初之“民”,与后来所谓“庶民”“黎民”的意义也不相同。在《周书》部分,我们似可分别两事:(1)民与小民或小人的分别;(2)小人与小民的分别。

《康诰》曰“民情大可风,小人难保”,《无逸》曰“爱知小人之依,能保惠于庶民”。民与小人是有分别的。

《周书》中的“小人”“小民”,大约是殷周方言之别。殷语的“小人”相当于“小民”。周公在《无逸》一篇中追述殷王与小人的关系,通篇都称“小人”,惟独提到文王说他“怀保小民”,《楚语上》左史倚相引“周书曰文王至于日中百昃,不皇暇食,惠于小民”。《召诰》一篇周公对成王说的一番话,四次提到“小民”,所用是周语。但这种区分,有时也有混淆之处:《康诰》是周王诰卫康叔之辞,说“小人难保”,因卫是殷地,用了殷语;酒诰也是周王诰康叔之辞,而说“在昔殷先哲王,迪畏天,显小民”,则完全用了周语,因殷语天作帝,小民作小人。

在《无逸》一篇中对于“小人”的性质说明了两点:1、是自由的人;2、是从事稼穑的人。《无逸》曰:“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爰暨小人。……。其在祖甲,弗义惟王,旧为小人。作其即位,爰知小人之依,能保惠于庶民,不敢侮鳏寡。肆祖甲之享国,三十有三年。自时厥后,立王,生则逸。生则逸,弗闻小人之劳,惟耽乐之従。自时厥后,亦罔或克寿,或十年,或七八年,或五六年,或四三年。”可知小人绝非奴隶。《无逸》曰:“先知稼穑之艰难乃逸,则知小人之依,相小人厥父母勤劳稼穑,厥子乃不知稼穑之艰难”,“不知稼穑之艰难,不闻小人之劳”。由此可知小人乃是农夫。《墨子贵义篇》曰:“今农夫入其税于大人”,农夫对大人而言,是小人。《左传襄公十三年》“君子尚能而讓其下,小人农力以事其上。”大人君子是一等人,农夫小人又是一等人。

由上所述则知西周人品中的殷民至小包含两个阶层,一是贵族后裔的“百姓里居”,与“百官里居君子”,即君子;二是从事稼穑的农夫,即小人。此两等都是自由民。

《周书》中对于殷民的称谓,有以下的四种:1、泛称“殷民”如《康诰》曰“应保殷民”,“乃以殷民世享”。2、称为仇民,《召诰》曰“予小臣敢以王之仇民百君子越友民,保受王威命明德”,仇民与友民为对,故当读作(看不清)。3、称为播民或播臣,《康诰》的“百工播民”虽不一定都指殷民,但殷民被迁乃属事实;《大诰》曰:“于伐殷播臣”,指武庚之叛,所伐乃逃亡之殷播臣。4、称为“殷献民”,《洛诰》曰“其大惇典殷献民”,谓在洛邑籍(即查点)殷民,西周金文克盨“典善夫克田人”,格白 “用典格白田”,凡此“典”字均同此义。凡此介于“殷”“民”之间的“播”“献”以及在“民”前的“仇”等字,都是形容字。其中关于“献民”之献最为重要,值得详论。

西周初期金文记周王赏赐以“鬲”或“人鬲”,见于令簋和大盂鼎。方濬益最先以为“鬲疑献字之省,《大诰》民献有十夫,与此语合”。孙诒让则谓:“鬲当读为厤,《周书世俘篇》谓俘虏为厤也”,郭沫若说:“人鬲当即《书大诰》民献有十夫之民献,《尚书大传》作民仪,而黎献字汉碑亦多作仪。”

以金文 中作为奴隶阶级的“人鬲”与大诰的“民献”比拟,恐怕是不恰当的。所谓“民献有十夫”,据《大诰》上下文来看,指扶翼武王守成文武功业的贤臣,《左传昭公二十四年》引《大誓》曰“余有乱臣十人”,《论语泰伯篇》“武王曰予有乱臣十人”,乱读作治,即指此。“民献”或“民仪”,都是名词;汉碑上的‘黎仪’虽所指是黎民,也是名词。但“殷献臣” “殷献民”之献都是形容词,其意义是有罪的。……

我们以前分析过《酒诰》对于殷人身分的两组材料,一组是追述殷制,一组是当时的称谓如“献臣”“献民”。关于后者,我们可以再加分别为两种:一种是周以征服者的地位加于被征服的殷民的,称他们为“献臣”“献民”即定了罪的臣民;一种是依旧殷民原来的身分称呼的,如称殷献臣中“侯、甸、男”等乃殷时的“侯、甸、男”,并不是周所命的。同样的,对于在殷原为奴隶的,当然也依旧称他们为奴隶。

……

西周初用作赏锡的“臣”的来源,约有四端:一是被征服的殷献臣而分于鲁卫的,这些献臣带了家室宗氏与奴隶去服役,他们的身分也降为被奴役者。二是外邦入贡为臣,如中方鼎所记“兹(礻鬲)人入吏,易于武王作臣”,大盂鼎的邦司或属于此种。三是百官贡于王室的“徹品”,如《楚语》所记的。大克鼎赏赐两宗人:一是臣妾,一是史、小臣等,前者原是奴隶。后者或属于“徹品”之类。《左传》所记分鲁公以“祝宗卜史”,或亦属此种。四、其他战俘和有罪的臣民,降为奴隶以后当可以随意拿来赏赐。以上四类人,其出身不是奴隶,而他们被锡以后的待遇也介于自由人与奴隶之间。

我们于此再说一说西周金文中所述“人鬲”的等级。据大盂鼎“人鬲自御至于庶人”,其中当有不少的等级和类别。略据以前所述,更为条说于下:

一、 讯此与“首”“馘”皆在虏获中提到。

二、 御、仆、徒金文御作 ,徒或作士。师旂鼎“师旂众仆不从王正于方”,此众仆与师 簋“仆御”之仆当同是副御。令鼎“王御,溓仲仆“,御、仆都是动词。《左传哀公二年》“初卫侯游于郊,子南仆”,贾达注云:“仆,御也”。牧簋“以邦冢君徒御庶人”,伐东国,徒御亦犹仆御,亦即《诗出车》之仆夫。《左传定公四年》记放蔡叔而予之“以车七乘,徒七十人”,《管子乘马篇》“一乘者四马也……自徒三十人奉车两”。徒与白徒即金文徒御之徒,乃是车徒。后世“徒隶”之徒,或从此出。

三、 鬲,后世“黎”“隶”“虏”等字,或从此出。

四、 众,仆, 鼎“众”与“臣”是两等,有高下之分。方言三“甬……奴婢戝称也。……自关而东陈魏宋楚之间保庸谓之甬”,又曰“庸谓之倯”,注云“今陇右人名(女兰)为倯”。甬、庸、倯古音同,都是仆佣之佣,音与众同。《淮南子原道篇》“庸民”注云“庸,众也”。关于“仆庸”之庸,详下。

五、 臣妾,金文的臣妆有二:一是与“百工”并列在城内的臣妾,如伊簋康宫内的臣妾,师 簋事扁西的臣妾;一是附于土田的臣妾,如大克鼎所说。臣妾之名见于西周较晚的金文和《尚书》,后者如《费誓》的“诱臣妾”。男奴或称之为“臣”,或称之为“臣仆”,如《微子》及《诗正月》

六、 庶人,庶与众互训,所以西周金文的“庶人”与卜辞的“众人”应是相当的。卜辞的“多尹”“多臣”于西周称为“庶尹”“诸臣”,故知“多”“庶”是殷周用语之别。

上述不同的人等,其高下次第难以确定。在《左传》中有两种“人等”的次序,其一是《楚无宇》所说的十等:王-公-大夫-士-皁-舆-隶-僚-仆-台, 马有圉,牛有牧。《左传昭公七年》

其二是晋人所说的,共有三条:

1、 天子、诸候、卿、大夫、宗士---庶人---工商皁隶牧圉 《左传襄公十四年》

2、 卿、大夫、士---庶人---商工皁隶 《左传襄公九年》

3、 上大夫、下大夫、士---庶人工商---人臣隶圉 《左传哀公二年》

楚人所说“王臣公,公臣大夫”是一层臣一层的,自士以下包括圉牧共有八等。晋人所说多出“工商”二等,士以下似乎分为两层:庶人工商是一级,人臣皁隶牧圉是更低一级。《左传襄公九年》说“庶人力于农穑”,此自是东周时代与工商并立的“庶人”,较西周金文中的“庶人”,其地位或已升高,但两个时代的“庶人”都是力田的,则似可以无疑。大盂鼎的“人鬲自御至于庶人”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从御到庶人的种种等级,一是从御(御车者)到庶人(力田者)的种种类别。若如此的话,则我们可略依《左传》的次序与金文作一对照。

皁-徒,舆-御,隶-鬲, 仆-仆,庶人、台、庸-庶人,人臣-臣妾,牧-牧

皁是养马之官,见《史记郑阳传索隐》,其义从养马具之槽枥而生。庶人和台都指农夫,方言三说“儓、(西(上)服(下)),农夫之醜称也”。《孟子万章篇下》说“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则士与庶人是相接的。但《孟子》的庶人不限于农夫,《万章下》“在国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皆谓庶人。”这已当战国之时。

上述左传所述晋楚人口中的人等,可能是整齐了的,而且时代既晚,又有地方性。《楚无宇》十等人中有台,并且又说“是无陪台也”,台当是楚语。方言三“南楚凡骂佣贱谓之田佁”,可证。《孟子万章下》“盖自是台(食鬼)也”,台亦是齐语。方言“齐楚之郊”“齐楚之会郊”,“齐楚之间”,可见齐楚方言有时而同。晋人所述人等没有台。齐楚方言中的“台”,中州和陇右则为“庸”“公”,即殷语之众。

……鲁公分封时所得的人共有三种:一是“殷民六族”,二是“土田陪敦”,三是“祝宗卜史”。《左传》叙述的次序如此。殷民六族应视作被遣的殷士,其地位应高于令簋的臣鬲或大盂鼎的邦司、夷司。大克鼎赏赐除田以外共有三等:一是井家某田及其臣妾,二是史、小臣、 、鼓钟,三是井人。这个次序或许是倒的,井人最高;或许是顺的,因二三两等同于《左传》的二三两种。“易女井人奔于量”,大约相当于<井侯簋>的三品臣,或较低于殷民六族,不详论。“史小臣等”相当于《左传》的“祝宗卜史”,和 殷的“楚,走马”(皆小官名)。《左传定公四年》祝佗曰“且夫祝、社稷之常隶也”,可见祝之地位。至于附于某田的“臣妾”则相当于《左传》的“土田陪敦”。即五年琱生簋的“土田仆庸”,《鲁颂閟宫》的“土田附庸”。故“陪敦”即“仆庸”“附庸”。我们以为《左传昭公七年》的“仆臣台”“陪台”,方言三的“田佁”“佁(西(上)服(下))”皆与之相当。陪、附、仆、(西(上)服(下))古皆同间,敦则庸的误字。方言三说骂庸戝为田佁,所以中土西土的庸(佣)即齐楚的台或田佁。根据“仆臣台”的顺序,仆高于台或田佁,金文《鲁颂》“仆庸”的次序仆先于庸,所以庸或佣相当于台或佁。台名之为田佁,和金文《鲁颂》“土田仆庸”相应,台与庸都是附于土田的“臣仆”“臣妾”。既称臣妾,必有家室,他们和西周初期金文中的人鬲自有不同。

我们重又分析了卫祝佗的一段话,更可相信其中可靠。其中提到分晋唐皮以“怀姓九宗”,据王国维考定为鬼方之姓。鲁卫所分的“殷民”称之为族,晋所分的怀姓称之为宗,两者是有分别的。祝佗又提到成王分封三国时“命以伯禽”“命以康诰”“命以唐诰”“昭之以分物”。此四命书今存《尚书》中有《康诰》一篇而已,可见祝佗本诸亡佚的《尚书》,所述当有所本。至于《国语》的《楚语》,保存古史材料很多,此不详论。所以《逸周书》颇多较晚的材料,但其中若《世俘作雒商誓》等篇却含有若干真实的史料,往往合于金文所述,与同书其它各篇不并论。

……用上述方法整理的结果,我们觉得殷代殷人存在着两个阶级:

一、 统治阶级 王;侯、田、邦伯;百官;多士(上层百姓)

二、 被统治阶级 自由的小人(下层百姓);奴隶。

就卜辞而说,卜辞所记的统治阶级的各种称谓与西周所追述的很相一致,暂且不论。关于被统治阶级,即士以下的阶级,在卜辞中约有三等:1、人,2、众人,3、众。以下简略地述其分别。

卜辞的“人”字有两种用法,一用作单位词如“羌三人”,一用作某种人如“我人”“戈人”。“我人”是殷王国之人,戈人是戈族邦之人。卜辞征伐以前要“共人”,即徵集人夫。卜辞记“戊其丧人”是说戊族邦丧失了“人”。就失去的一方说是“丧人”,就获得的一方说是“俘人”。卜辞云“俘人十又六人”即记被敌国之方俘去了十六人。

卜辞的“众人”常常受王的命令,或从事于“协田”,或征集出征。卜辞有一次记载“我其丧众人”,“众人”似是属于王或王国所有。众人之“众”为形容词,但卜辞于其它人称之前以“多”为形容词,只有在“人”之前以“众”为形容词。

卜辞的“众”是独立的名词,如“众一百”是说一百个“众”,而非一百个人。“众”从事农耕与出征,略同于“众人”,但是卜辞有“共人”“共众人”而无“共众”。卜辞有“王众”即属于王的众,也有属于某族邦的众。卜辞中统治“众”的是王以下“小臣”“戍”“亚”和一些族邦之长。众与众人最大的区别是在于:1、“众”常戍边,2、常有“丧众”的记录。

就最后两点,加上西周金文中“众”与臣仆之“臣”同作赔偿之物而言,“众”应是奴隶。自由的“小人”以下,奴隶的“众”以上,似乎应该是“众人”所处的地位。

通宝推:桥上,
家园 谢谢,正在学习,

但有一点希望您趁能改时尽快改,就是很多“毁”字实应为“簋”,当然不是这个字,是一个与“毁”很像的字,但是打不出来,重要的是在这里显示不出来,就用“簋”吧。再次谢谢。

家园 打这篇文章时,最痛苦的就是认这些异体字啦。有很多字,在网

上字典里都没有,一边打一边猜。不过打一遍对于学习有好处~~~多谢指教。

家园 花!居然是打上来的,谢谢,了不起!

打一遍对于学习有好处,深有同感。您用的网上字典是汉典吗?如果是,在它的老首页(http://www.zdic.net/search/old.htm)上有个按笔顺查字的功能,会多查到不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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