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一个理论问题——为什么要坚持群众路线 -- fride
权力要退休,过了任期要交权。资产也要退休,过了任期要交钱。呵呵。
这可是近年来鼎鼎重要的立法了。不光是房屋产权。这个立法根本的意义是对私人物权的确认,也就是在私有制问题上前进了一大步。从过去对私人财产没有立法性的保护,到了现在有了立法性的保护。是一个巨大变化。比如过去,国家其实是有权没收你的个人财产的,现在则是立法杜绝了这种可能性。
就是到了一定年限,这资产就要退休了,交给国家重新分配。就是说,以前没有立法的时候,国家随时可以没收你的个人财产,我觉得这也是不对的。现在应该在立法里面加入,国家不可以随时没收你的个人财产,但是在什么什么条件下,这些财产就归国家所有了。 至于这个财产归公的条件是什么,可以讨论,然后立法,这样大家都知道,就比较好操作,也避免了模糊空间,减少了滥用的可能性。
就好像权力,以前是皇帝终身制,到死为止。然后帝位也是世袭的。现在呢,则已经形成了制度,最高领导人任期两届,到了时候就要退休的。这两种制度虽然不同,但都是具体的大家都认可的规范,这样就有了行为参照的标准,比较容易操作。而且职位的任免,都是由规矩可循的,像红卫兵一张大字报就随时把领导给打倒的情况,也是不行的。
那么财产的情况也类似,也可以通过立法进行类似的规定,平时要保护私人财产,另外在什么情况下要收归国有。我能想到的两个最重要的情况,一个是个人去世之后,财产归国家,或者交高额遗产税。另一个情况是国家发生大规模战争的时候,可以把个人财产中超过某金额的部分全部收归国有。但是战争这种情况也要谨慎,避免被滥用,防止当权者随便就说现在国家处于战争状态,需要把财产收归国有。假设美国说我现在打阿富汗,需要把富豪们的财产收归国有。这种就属于滥用的情况,也是不行的。
总之,不是很简单的事情,还需要慢慢捉摸,反正现在也根本看不到实行的可能性。
另外说到战争这种情况,未必一定放在物权法里面,也可以放在战争动员法里面。应该规定,战争时期,国家一方面有权力征兵,另一方面就是有权力征收私人财产。否则对人家拿命去战斗的人,太不公平。生命都可以被征收,为啥财产不能被征收呢。
而是在实际和实践中的保护。一定要在立法上取消个人物权合法地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那些关乎民生的私有财产,国家不会随意没收。其实《物权法》出台之前就是这样一个状况。国家怎么会随便没收你的房子呢?
撺掇搞这个法的人,无非就是那些有钱人罢了。普通老百姓也没有太多财产好剥夺的。这些人无非就是怕像沈万三那样,朝廷需要你富商出血的时候,因为没有立法保护,所以抄家也就抄了。
像张曙光86万美元的房子,都被人在网上贴了一遍又一遍。物权法保护不了这个吧。
根子上讲还是惧怕毛路线的回归。
再者,又仔细想了一下,可能也和外资利益的保护有关。
就在眼前啊。现在西方又冻结了伊朗的财产。都到了打仗夺命的时候了,谁还讲物权法啊?
但是平时,还是要保护私人财产的。这个世界毕竟还是要有规矩可循,你权力机构随随便便就可以没收私人财产,我怎么敢把资产放在国内啊,肯定一有机会就转到国外来了。这样对中国是好事吗?
权衡利弊之下,当然还是要有这个物权法。
当受到大经济体的剧烈波动时, 自然也不可幸免, 而且由于新鲜血液流动不足的内在缺陷, 届时难以通过活力解决或延缓灾难性问题, 反而会被异变的冲动所吞噬.
理论创新、发明创造算体力劳动还是算脑力劳动呢?
群众,或者人民,在老毛的语境里一直是相对资产阶级等统治者而言,走了群众路线,那么按照权力互斥的天性,必然和人民的对立面斗争。
而只要有一个敌人,一个持续被我们打败的敌人,那我们自身的效率就能保持很高,内耗能保持很小。同时以攻为守解决外患,整体来看这个政治形式效率非常高。
科技工作者仍然是社会体系的寄生者。现在的戾气就是普通的劳动者地位过于低下,知识阶层享有的话语权过大。其实从毛泽东过去的做法来看,就是希望通过老百姓来平衡知识阶层通过对知识和真理解释的垄断所造成的话语权垄断。当然这里边有一个平衡,正如过去把知识分子彻底打成“臭老九”也有矫枉过正的意思。实际上面对具体情况,对于社会发展所稀缺的发展要素,如您所说的科技工作者,那一定程度上是应该予以鼓励的,甚至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大的奖励。限制知识分子主要不是针对科技工作者和工程师以及基础科学家们,而是针对人文社科类的知识分子,历朝历代,作乱不断的主体就是这些人的一部分。这些人握有对舆论的话语权,但是很多人往往对实际的社会生活缺乏深刻认识,正如目前的南方系的民主精英们,我的看法,一定要让这些人真正认识生产劳动,强制的体力劳动是必须的。
你说的这些所需要考虑的是个度与量的问题,过了就是纵容,不足的话说明没做好服务,很难分吗?
纵容的含义是无原则的妥协,你认为低保之类的都是无原则的妥协?
古代皇帝就是国家代表,全部财产归皇帝所有,构成不了公有制。
公有制就前提就是全体人民对国有财产有决定权,全体人民有表达意愿的权力,否则就是皇帝所有制,官僚所有制。
乌坎事件就说明了这点,所谓的公有,变成了干部私有,比私有制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