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整理】一场弥天风波,竟然是加班惹的祸? -- 从来
赵发琦指使王林清。
赵发琦凭什么指使王林青?从调查组的报告来看,基本上把王林清查了个底儿掉,最多就是接受吃请之类。赵又用何种手段指使王林清呢?难道是文贵的摄像头?不大可能。
王林清是体制中人,他不会不知道事件处理的程序,也不会不知道事件的后果,他这么做,最大的可能性有两种。
第一种,真的就是突然间的愚蠢,或是恨令智昏,这种解释虽然很难让人相信,但是也可能就是真相。生活本无逻辑可言。
第二种,就是神仙斗法,王林清事先得到过某种保证,不可能是来自赵,或者崔这种层级的。只可能是来自于高于周强的领导层,只有来自最高层的许诺才有可能让王林清安下心来,交出刀把子。这种说法没有任何证据,只能是种猜测。
许多逻辑于体制内人士是难以理解和接受,而体制外的人是一看就释然(不如此操作还真没了王法)。
我是绝对相信这个监守自盗的联合调查结果。
只是它可能隐去了这个监守自盗的物证——被盗案卷最核心的关键内容到底是什么?它竞然可以让最高法一个行政单位去掩盖监守自盗而王博士却舍去生家性命,一个劲的放肆掀盖子?
贫穷限制一个人的想象。体制内对组织的信任同样限制了王博士的想象(以为没人敢逾越组织),他一直以为自己是抓了一个王炸,却没想到自己身处的是个政治黑赌场。
从卫士长到文件柜再到王博士,接触核心机密的报料级别是越来越低,说明上层建筑是越来越缺乏组织的向心力了。
这是法制日报的一篇文稿,与其说是警钟长鸣,不如说是在苦心安抚中下层的行政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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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仅就公开披露的信息回复一下。
你的推论,有个重要的错误,“事情越来越大”是在爆料之后,而不是在“爆料之前”
在王爆料之前,没有什么事情,甚至最高法都已经忘了还有“案卷丢失”的事件,所以才会有最初在微博上回应:案卷没有丢失。
根据调查组的报告:
2016年11月25日,王不愿意加班。
2016年11月25日晚11点,王盗案卷
11月28日,王上报案卷丢失
11月29日,王退出合议庭
从2016年11月29日之后,一直到王通过崔在微博上爆料。整个案卷丢失就如同没有发生一样。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这点你弄错了。
根据调查组的报告,王之所以爆料,是他“臆测”有黑幕+此前积怨。并不是你所说的,害怕事情越来越大,拼死一搏。
所以,你没看明白调查组的报告。
赵发琦可不是什么普通农民,他的背后必然还有人,还有深不可测的势力。虚假注资早就被告了,然后公安不察不抓,等抓了判了已过了追溯期不用服刑、最后最高法又出台了司法解释,连罪名也给抹了。一封举报信,就能搬倒市里的一把手。公开怼省部级要员,一点事也没有。赵发琦曾说刘娟的背后是比袁赵郑还要高的人,那么赵的背后也不会更低。这次刘娟据说先进去了,现在赵发琦也进去了,有点一网打尽的意思。是不是到此为止了,拭目以待吧。
其它就不多说。上引三段已经该说的都说得很清楚了。
最终结果就是,谁也别想对探矿权伸手了。
就是刘和赵背后有没有人?有的话是谁?
能撬动省一级的官员,而且为了矿权,不惜剑指周。这实力让人不敢深思。
现在的情况是刘娟一通空手套白狼骚操作,已经靠这个探矿权捞了几个亿脱身了,而延长石油才是真正的出资人,可现在探矿权采矿权还是不落听。就看能不能让刘娟把吃下去的再吐出来了。
这种人渣背后的势力是谁?崔为这种人站台,联想到他也为茅贼庆生,为李锐哭丧,其实是一丘之貉罢了
最有趣的是,当调查组入驻最高法院的时候,崔的微博上欢呼“法治的胜利”,小伙伴们纷纷转发点赞。
等调查组出了报道,崔哑火自是不提,律师小伙伴们纷纷哀嚎,为什么“最高法院”还能被调查,司法太不独立了,等等。
这戏看得挺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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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还查明,陕西省国土厅《关于协调解决“榆林市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炭资源合作勘查争议情况”的报告》载明,西勘院与凯奇莱签订合同的日期为2003年8月25日;西勘院提交的有关《合作勘查合同书》签订时间为2004年2月19日的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接受庭审质证。
该案终审判决书显示,最高院认为,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双方是否倒签合同,只涉及合同成立生效的起始点,不涉及合同有效无效,与双方争议焦点并无关联。
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最高院认为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因缔约时凯奇莱公司尚未设立而无效。而且,即使是按照西勘院的主张,在2014年2月19日,双方当事人才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也只能证明西勘院在凯奇莱公司依法成立后,通过补正合同缺陷的行为再一次与凯奇莱公司确认了合同的效力。
据上,最高院认为,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有效。
2017年12月16日,就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为,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有效,双方继续履行;西勘院在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向凯奇莱公司支付违约金1365万元。
[QUOTE]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是说,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和合同是否有效是没有关系的。
我打了个比方,我和你签合同,我要把中南海卖给你,只要你在没有受到强迫和欺骗的前提下,自愿和我签,这个合同就是有效的。至于我能不能履行是另外一回事。
第二点,西勘院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这一点不用多说了吧,按现在的制度,能够履行此合同,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QUOTE]